马克思东方专制制度理论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内容_亚细亚论文

马克思东方专制制度理论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内容_亚细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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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文章探讨了马克思东方专制制度理论的思想来源,并且对马克思关于东方专制制度的起源、基础、性质、剥削方式、稳定性和可能的前途等六个方面的论述作了全面而深刻的分析,对我们全面理解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和认识东方社会的前途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专制制度是相对民主政体而言的一种政治制度或政体组织原则。西方人早就把专制制度看成是亚洲政治制度的典型而普遍的特征。但将这种观点归纳为“东方专制主义”概念的术语,是在1758年爱尔维修的《论精神》一书中第一次提出来的。接着,1761年N ·鲍兰格尔的《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起源》一书出版后,“东方专制主义”一词便成了一种对东方政治制度的流行的普遍用语,其影响极为广泛而深远,许多人以“东方专制主义”为题目著书立说,乃至本世纪的K·A·魏特夫也以此为标题,1957年出版了《东方专制主义:极权国的比较研究》一书。这样,人们几乎把“东方专制主义”作为东方国家政治制度的代名词广为使用,似乎“专制主义”与欧美国家无关,仅为亚洲国家所特有的政治制度。马克思在对印度、俄国、中国、土耳其等东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论述中,也借用了这个名称。那么,马克思同其他西方人在“东方专制主义”问题上的观点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这是一个有价值的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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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说过,任何新学说的创立,“它必须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1〕马克思的东方专制制度的理论, 正是从已有的西方人东方学出发,并以此为其思想来源的。

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初研究东方社会,他开始阅读西方人关于东方社会的报告和著作,接触到了西方人的东方专制主义的这一概念。西方人最早论述东方社会的要算是3000多年前的希腊学者亚里斯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对东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作了比较研究,认为亚洲有一种“君主政体……与专制制度极为相似,但它是合法的和世袭的。因为野蛮民族比希腊民族更富于奴性,亚洲野蛮民族又比欧洲蛮族富于奴性,所以他们并不发动反对专制政府。这样的蛮族王制具有僭政专制制度的性质,因为它的臣民生来就是奴隶,而且它的王族也没有被推翻的危险,因为他们是世袭的和合法的。”〔2〕在亚里斯多德看来, 东方社会的这种君主专制制度与希腊和欧洲均不同,因为它是带普遍性、世袭性和稳定性,不是个别国家的一种例外,而且得到了臣民的认可,因而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的特点。这就是西方人最早为东方社会勾勒的“专制”和“奴性”的形象。马克思最初接触到“东方专制主义”概念,也许就是以此为发端的。

到14世纪左右,西方人用“东方专制主义”作为反对西方教皇无限制地行使权力进行抨击的反面例证,并开始将“东方专制主义”同东方不存在私有制或私有制发展不充分联系在一起,说东方社会的专制君主和专制国家将土地乃至它的臣民都看成是自己的财产,因此在东方社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臣民在政治上处于完全无权的奴隶地位。到16世纪,马基雅伟利在他的《君主论》一书中,对于两类公国的王权作了区别。认为历史上所有公国只有两种统治方法,“一类是由一个人人都屈居其下的国君统治,由得到他的宠幸和认可的大臣们辅佐;另一类是由国王和贵族阶层进行统治,这些贵族的地位是由他们的家世渊源而不是由国君的宠幸所确立。”〔3〕这里, 马基雅伟利区别出供职贵族和世袭贵族,并指出当时波斯的大流士统治的国家是属于供职贵族一类的公国,属于东方专制主义统治的帝国。马基雅伟利《君主论》阐述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只要能达到目的的统治方法都是好的方法,君主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

与此同时的J·博当,则把君主制划分为王室制、僭主制、 专制君主制三类。前两类君主或国王承认他的臣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第三类的专制君主则把他的臣民和财产视为己有。之所以有这种区分,博当认为其原因在于东方社会存在着奴性的特点。这“奴性”又从何来呢?是由于专制君主在征服的战争中取得了胜利。根据这种“征服的权利”说,因而君主成为了他的臣民及其财产的主宰和主人,也因为征服的正义战争的胜利,给予了君主的合法地位,这是僭主不可能得到的权利。此后,博当的战胜者的权利而导致东方专制制度的起源的思想,影响了后来几个世纪人们对东方专制主义起源的解释。

自从通往东方的新航路开辟之后,西方的传教士、商人、旅行者就伴随着西方对东方的商业扩张纷纷来到东方。他们依据各自在东方的经历和见闻,通过报告和论著的形式将东方社会的情况介绍给西方。尽管他们介绍的内容和观点不尽相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点,即亚洲国家是实行专制制度统治的国家,土地为君主或国王所有,耕种土地的人民只是王室的动产,以专制君主或国王为代表的国家,控制了土地和土地的部分产品,干预社会的主要经济活动,只是允许宗教信仰的自由。

到17世纪,F·贝尔尼埃、J·B·塔弗尼尔等旅行家, 在他们撰写的有关东方社会的旅行著作中,着意重墨浓染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说印度皇帝只是把土地有条件地赐给各地总督和交税地主以及武职人员,但不是把土地所有权赏赐给他们。在莫卧儿帝国时期,“贵族们不过是皇家的产业委托管理人而已。他们向各省总督呈报赋税的收入情况,而由省督们呈报国库总监和财政大臣。”〔4〕P·贝格朗在《鞑靼游记》中也说在鞑靼人那里,“一切都属于这位皇帝”,谁也不能说这个东西是我的或他的,“而只能说,一切都是皇帝的。”〔5 〕从此,关于东方社会没有土地私有制便被认为是了解东方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成为了东方社会只存在官僚显贵而未能产生象西方那种世袭土地贵族的合理解释的依据。

18世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东方专制主义阐释的思想对西方人的影响尤为巨大而深远。虽然他希望在法国保留封建君主制的政体形式,但他主张这种君主制的中央权力要受到独立贵族阶层的监督。他认为如果缺少这种监督力量,法国也会变成东方式的专制主义制度,变成亚洲的政府形式。孟德斯鸠对东方专制主义模式的阐述,本来只是想作为抨击法国专制制度的反面例证提供给法国人思考的,并不是想把他的阐释作为东方专制制度的典范定义。但由于他在比较政治理论学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就,而使得他对于东方专制制度所阐释的思想在很长时期里影响了西方学者的观点。孟德斯鸠认为,东方专制制度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东方的地理和气候的条件。地理条件主要是指幅员辽阔和缺乏“高山”“海岸”的屏障。他说:“一个大帝国的先决条件是统治者个人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君主的决定必须迅速,……法律必须由单独的个人作出决定。”因为这样才能使君主的决定不耽误时间地迅速地传送到遥远的地区,使那里的总督和官吏不致“玩忽职守。”〔6〕气候条件主要是指亚洲只有热带和寒带而无温带, 使得严寒地区铸成的强悍民族不断发动对南方懦弱民族的征服战争,而被征服的人们沦为政治上无权的奴隶,于是产生了作为君主的臣民奴隶。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历史观,影响了后来几代西方人对东方社会的看法,对与他同时代的人的影响更是直接和明显。例如俄国女皇叶卡特琳娜大帝说,因为俄罗斯幅员辽阔,因此,“必须把国家领土上的权力授给它的统治者。”〔7〕当时的英国史学家H·T·巴克尔也认为土地辽阔、 气候适宜、农业丰收等地理环境,必然导致人口过剩、奴隶制度和专制主义。但孟德斯鸠在鼓吹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同时,也承认宗教和法律等非地理条件也影响着政治制度。他说埃塞俄比亚尽管幅员辽阔和气候恶劣,但“正是基督教阻止了专制主义在埃塞俄比亚的建立”,并通过基督教“把欧洲的风俗和法律带到了非洲腹地”〔8〕。 又指出伊斯兰教提倡尊君思想,印度法律规定“把土地给了君主”〔9〕。总之,18 世纪的大多数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赞成孟德斯鸠的观点的,主张以东方专制主义作为反面模式,用以反对在法国和欧洲建立象东方专制制度式政治制度。

但爱尔维修有些例外。他除了赞成以上主张之外,却反对孟德斯鸠关于东方专制制度产生原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他认为,东方专制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东方民族比欧洲民族较早地组成为社会,因而东方各国早于欧洲发展到专制制度。即是说,东方专制制度产生的原因,不是东方地理环境的特殊性,而是人类历史文明本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他概括了他之前西方人对东方专制主义的思想,最早提出了“东方专制主义”这个名称,但这一名称在一段时间里并未流行使用。只是当鲍兰格尔的《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起源》一书出版后,“东方专制主义”一词才作为东方政治制度基本特征的代名词广为使用和沿用了下来。鲍兰格尔认为,东方专制制度是神权统治盛行时期流传下来的一种神权政体,只是由于当时西方人崇尚理性而避免了这种政治形式,东方人因气候等地理环境未能倡导理性,故产生了这种神权政治形式。鲍兰格尔的这种思想对后人也有影响,因此,19世纪人们把盛行宗教的印度作为东方专制制度模式的典型,说印度宗教鼓吹要人们崇拜和屈从于包括世俗君权神授在内的“超自然力量”。例如M·魏尔克斯说, “由于神和人的法律……的结合而被强加在人类心灵上的这个枷锁一直被解释为专制主义的动因。”〔10〕这样,鲍兰格尔关于神授政治的东方专制主义的观点,成为当时人们对东方专制制度较为流行的解释之一。

赫德尔希图从历史学的角度作出新的阐释。他在1784年出版的《人类历史哲学概述》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历史理论,即人与自然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这种相互作用要受到民族的固有传统的影响。认为“人的自然状态就是社会”,在“土地不属于人、而人却变成土地的附属品”〔11〕的地方,农业生产就容易导致专制主义的产生。亚洲专制制度就是这样产生的,并且亚细亚专制主义是一种长久不变的政治制度,其原因就是这种专制制度不允许人们探求新知识,因而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他认为,民族传统、气候影响、不发展的生产方式这三者的结合,致使亚洲社会制度处于长久稳定不变的静止状态。他具体指出当时的中华帝国就是“一个裹以丝绸,画以象形文字和涂以防腐香料的木乃伊;它的体内循环就是一具冬眠鼠的体内循环”〔12〕。可以说,关于东方社会的特殊性和停滞性的观点,从此已萌生了。

唯心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发展了赫德尔的东方社会停滞性的思想。他在《历史哲学》中,说东方社会虽然是世界历史第一阶段的发源地,但此后便转到了地中海周围的地方。因此,东方社会只存在于空间而不存在于时间之中。黑格尔从孟德斯鸠那里接过东方专制制度模式的偏见,说东方专制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只有君主专制的意志自由,而无与君主及其国家对立的集体和个人的权利。他也从地理环境出发,说东方的地理条件适宜于农业发展,农业必然产生财产私有权,从而导致调解私有权的国家的发展。东方国家首先创造了世界上的第一个进步,但在东方的江河平原文明范围内所能取得进步的限度很快就达到了。因此人类历史的下一个阶段的发展,只能转移到地理多样性的地中海区域,因为它水路交通便于它通过海路建立各地彼此的交往,这样便会引起个体化和多元性社会形式的发展。从此,亚细亚国家不能再进入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而且会“遭受欧洲人摆布是亚细亚帝国的必然命运”〔13〕。黑格尔看到了交通发达会促进各地之间交往的扩大而对世界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由于东方社会的停滞落后性,东方将从属于西方资本主义,这是很有预见性的观点。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是这样分析问题的。

亚丹·斯密的《国民财富论》,开始了从经济学角度阐释东方专制制度的新尝试。他认为东方专制君主国家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地租或地税,东方国家实行地租和地税合一。统治者为增加收入,特别注意农业和水利、交通等公共工程,专制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经济,这是亚细亚国家与欧洲农业国家不同的主要标志。亚丹·斯密的这些思想,后来在马克思论述东方社会的著作中有明显的反映和发挥。

J·S·穆勒和赫德尔一样,认为亚洲社会制度数千年停滞不变,即使因为被征服或改朝换代而引起表面上的某些变化,但广大农村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闭关自守的生活方式状态依然如故,并由此而维系着东方专制制度的稳定性。穆勒认为,东方国家由于缺少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也缺乏安全的保障,致使东方社会长久地停滞不前,无明显质的变化。这与西方不同,在欧洲,由于各种社会机构保护个人不受政府的掠夺,私有财产处于有力的地位,因而欧洲“名义上的专制”政府不同于东方专制政府,欧洲社会也向前发展。穆勒又认为,因为亚细亚社会内部缺乏发展的动力,因而只能靠外部力量的冲击才能结束东方社会制度的静态。穆勒的这些思想在马克思19世纪50年代初关于印度的论文中,有明显的痕迹和发挥。

著名政治经济学家R·琼斯认为, 东方专制制度的根源在于君主或国王是唯一的土地独有者。因此居民们普遍地仰仗王权作为谋生之道。又由于土地实行专制君主的中央占有制,因此在“劳动基金”的分配上要受制于中央,这些原因才导致专制制度的产生和历久不变。如印度村社,农民向国家交纳租税成为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工匠们完全仰赖于君主及其臣从上面分配下来的赋税收入维生,一旦君主转移了他们的“劳动基金”,就割断了工匠们的生计。这些都对专制制度的产生和巩固起了重要的作用。琼斯对印度村社评论说,村社是“印度社会制度的基础,也是它的特征和亘古不变的原因和保证。〔14〕”因为村社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自给自足,排除了竞争和劳动再分工的扩大,居民分化为极小的单位,这种情况必然起到产生和巩固专制制度的作用。至于城镇居民,也是仰赖于君主及其侍臣的开支费用得以维生的,城镇的工商业缺乏独立的行会和自治政府,也深受专制制度之苦。琼斯指出,了解东方社会的关键是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就是“征服的权利”说,即东方游牧部落的征服战争。游牧部落来到南部平原生活,便产生一种不安全感,需要占有土地和实行专制主义统治。琼斯对东方社会从经济学角度的论述,尤其是抓住了国王或君主对全国土地的垄断,这些观点对马克思的东方专制制度理论的形成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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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是在19世纪中叶,具体说是从1853年开始对东方社会进行系统而深入研究的,直到他逝世结束这种研究时,基本上形成了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这一理论是由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核心的古代和以民族解放运动为基本内容的近代两个部分的东方社会理论所构成的统一理论体系。就马克思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而言,他在1853年前虽然论及了东方的“等级制度”和村社是专制政权的支柱等,但他只是在不同原因下引用东方社会的个别例子,并未对亚细亚社会的特殊性作系统的专题论述,也未将亚细亚社会作为特殊性社会置于世界历史发展过程之中。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虽然从西方侵略东方造成后果的角度涉及到东方社会,并作出了“东方从属于西方”的论断,但他并未追溯东方社会的古代历史和历史沿革。1853年,由于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后的形势和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马克思便把世界革命的希望寄托在受西方殖民压迫的东方国家民族解放运动上来,这才对东方社会的现状和历史开始了研究,尤其是对构成东方社会三位一体的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东方专制主义着重进行了研究。关于马克思的东方专制制度理论,这是马克思一方面批判地继承了西方思想家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观点理论,另一方面又通过自己对东方社会的研究取得的成果这两个方面结合而形成的。

马克思的东方专制制度理论有哪些基本内容呢?

第一、关于东方专制制度的起源问题

马克思吸收了资产阶级东方学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中的有价值部分,并加以改造和丰富,对于东方专制制度的起源作了唯物史观的论述。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等论著中,关于印度政治结构他写道,“从很古的时候起”,东方社会只有财政、军事、公共工程三个政府部门。其原因是“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直至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因此“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但东方社会“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15〕。这里反映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东方学地理环境论的吸收的一面,但马克思的地理环境论不同于资产阶级东方学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因为马克思已将“地理环境”纳入了社会生产力的范畴,即将地理条件与生产力的其他两个条件——人和工具结合为一体,构成了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同时,马克思指出,环境创造人和人创造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充分地肯定了人改造自然环境的主观能动性的巨大作用。而且马克思还指出,人类随着征服自然的经验积累和生产工具的改进,可以逐渐克服地理条件不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面和充分利用地理条件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面,这就将资产阶级东方学中的静态地理环境变成了动态的地理环境,这也就否定了将地理环境当作唯一决定人类社会性质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历史观。

马克思又吸收了资产阶级东方学中琼斯的经济因素根源和博当的“征服的权利”根源的思想,并加以改造和发展。马克思指出,“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16〕马克思在论述印度社会时写道,“从地理上看,一个村社就是一片占有几百到几千英亩地和荒地的地方;从政治上看,它们很象一个地方自治体或市镇自治区。”〔17〕即与专制制度所必需的政治结构的中央权力相比,居民们分化为极小的单位而散居于全国各地。马克思也谈到印度如同是亚洲的意大利,“意大利常常由征服者用宝剑强迫把不同的民族集团合拢在一起,印度斯坦的情况也完全一样,在它不处于穆斯林、莫卧儿或不列颠人的压迫之下的那些时期,它就分解成象它的城市甚至村庄那样多的各自独立和相互敌对的国家。”〔18〕政治结构的分裂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印度也需要象意大利那样由征服者用宝剑强迫把各自独立和互相敌对的小国家合拢在一起。马克思说,印度“它的全部历史……就是一次又一次被征服的历史。”〔19〕根据“征服的权利”说,就容易产生专制君主和屈从于专制君主的奴隶。

综上情况,马克思带结论性地指出:印度由于两种情况,即人民把“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和居民“散居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20〕这种特殊的村社制度,正是东方专制制度建立在其上面并以它为牢固基础的。

第二、关于东方专制制度建立的基础问题

马克思根据资产阶级东方学关于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国王或君主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等思想材料,深入地研究了印度、俄国等东方国家的土地制度和村社的历史和现状,指出东方专制制度是建立在村社和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马克思在论述印度村社时指出“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21〕又在论述俄国村社时指出,“俄国‘农村公社’有一个特征……这就是它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而保持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有这一特征的地方,它就把比较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上面。”〔22〕恩格斯赞同马克思的观点,指出,“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23〕

东方村社为何成为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呢?首先,是由于村社的双重性土地所有制。一方面是村社的公有制,另方面是凌驾于村社之上的,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国家的国有制或王有制。在俄国,“土地从来没有成为俄国农民的私有财产”〔24〕,俄国“它的第一个特征,即土地公有制”〔25〕。“在亚细亚形态里,那处于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综合单位便成为最高所有者,甚至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因而真正的公社反倒只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由于总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和公有财产实际的前提,它就成为凌驾于多数个别的真正公社之上的一种特殊的东西。”“综合单位”或“总体”,指的是“当作多数公社之父而体现着整个社会的专制君主”〔26〕。“特殊的东西”指的是专制制度的国家。即是说,在村社所有制之上还存在着君主和以他为代表的国家的最高所有制,因此,君主和国家成了凌驾于多数村社之上的一种特殊的东西即专制制度。马克思正是从代表着国家的专制君主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出发,说“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27〕这里要附带说明的是,马克思也曾说过村社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但“无论如何,伊斯兰教徒似乎首先从原则上确立了整个亚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28〕马克思的这种观点与资产阶级东方学讲的“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动机和本质上是有原则性差异的。因为马克思说的东方公有制是指在公有制外壳下的私有制,而资产阶级东方学讲的东方不存在私有制是指东方社会还处于尚未产生私有制的原始蒙昧的落后阶段,似乎急需要接受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开拓,帮助东方社会向前发展,很明显这是为西方殖民侵略东方制造依据。其次,是由于村社的孤立性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马克思指出,印度居民“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29〕公社“同其他公社几乎没有来往”〔30〕。关于俄国村社,马克思同样指出,“它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而保持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31〕村社的这种孤立性和闭关自守的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构成了东方专制制度产生和长久保存下来的牢固基础。所以,马克思说,“我认为,很难想象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有比这更坚实的基础。”〔32〕最后,保持到近代的村社已发生了阶级分化。马克思指出,在亚细亚形态下,“个人从来不曾成为财产的所有主,而只是占有者,他事实上是体现了社会统一的那个人底财产和奴隶。”〔33〕故马克思在这个意义上称“东方普遍奴隶制度”〔34〕,马克思指出印度村社“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35〕村社出现了地位高于一般社员的官员和职员。如“帕特尔或村社首脑”,“卡尔纳姆”,“塔利厄尔”,“托蒂”和专职的婆罗门、教师、边界守卫员。保存到近代的俄国村社,也由于资本主义的侵害和沙皇政府的压迫,出现了“比较富裕的少数农民形成的农村中等阶级,而大多数的农民干脆变为无产者”〔36〕的现象。

不过,这里要说明的是既然东方村社从古代至近代长久地保持了下来,这表明阶级和国家以及专制君主并非是从村社本身分化和产生出来的,否则村社就已解体,不会延存到近代社会中来了。可见,东方专制制度的产生,不是从村社内部出现的,而是从村社外部强加给村社、并剥削村社和与村社相对立的。恩格斯对于这种特殊情况解释说,“民族就融化在小的农村公社的联盟之中……因此,一个不是从公社内部产生,而是跟它格格不入地对立着的,并且不断地剥削它们的国家政权,便成为民族继续生存的条件了。”〔37〕所以,马克思说专制制度是“矗立在公社的上面”的。为何村社又成为专制制度的基础呢?因为原始公社在解体过程中,有的因其内部产生了阶级和国家而解体了,有的则未能产生出阶级和国家而延存下来直至保存到近代社会,但却被村社以外的专制国家政权所统治着。这样,数目众多的、孤立分散的、自给自足的村社便成为了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所以,马克思说凡是保持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有这种特征的地方,它就把比较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这些村社也就成为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第三、关于东方专制制度的性质问题

从东方社会历史考察看,东方专制制度是产生时间很早和历时很长的一种政治制度。它连跨东方奴隶制和封建制两个社会形态。马克思认为原始公社解体过程中产生它的次生,再次生形态,“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38〕人类历史进入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社会形态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现象(这里我们不去讨论哪些民族是否经历过奴隶制或封建制的社会阶段)。古代东方社会一般是在铜器和青铜器时代进入奴隶制社会的,但由于东方社会的各种特殊历史条件,东方奴隶制发展得很不充足,而且奴隶多为债务奴隶和家内服役奴隶,奴隶制又是建立在村社基础上面的,因此,东方社会的奴隶制不如希腊罗马的奴隶制那样具有典型的意义。奴隶制社会,无论是东方或是西方,一般都是采取奴隶主专制的统治形式。东方国家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后,仍然沿袭着奴隶制的专制制度的统治形式,但将它发展到了更加完备更为成熟的高级阶段。无论是奴隶主专制制度还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它们的共同本质都是作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分别对奴隶、村社农民、城市平民实行专政的暴力工具。因为奴隶主和封建君主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们享有政治、经济、军事的极大的权力,他们是政治上的主宰者和经济上的最大剥削者。奴隶和农民是直接生产者,但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所以,“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取报酬;相反地,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39〕专制国家和专制君主通过地租、赋税、徭役的形式,对直接生产者进行残酷的剥削。这样,使被统治的奴隶、村社农民、城市平民处于政治上无权、经济上受剥削的地位。

第四、关于东方专制制度的剥削和分配方式问题

马克思吸收了资产阶级东方学关于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和租税合一的思想,进一步研究了这些问题,对东方专制制度剥削和分配方式作了更科学更具体的论述。马克思从亚洲土地国有制出发。指出“而象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40〕。又指出“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来耕种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土地上为地主劳动……在这里,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这是替各种生产条件……的‘所有者’而进行的无酬剩余劳动。”〔41〕“剩余价值和为别人的无酬劳动的一致性在这里不需要加以分析……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出现在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42〕这表明了专制制度国家实行超经济强制性剥削,通过地租、赋税、徭役等形式,将大部分剩余产品拿到了自己的手中,“公社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上级的集体,这种上级集体最后由一个人来代表,这种剩余劳动,可以采取贡赋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劳动的形式,其目的在于供养集体;这个所谓整体,一部分指实际的君主,一部分指想象中的部落,也就是神。”〔43〕村社本身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但村社为专制国家和统治集团提供的地租和赋税,他们可以把村社提供的剩余产品作为商品而纳入流通领域。由于村社内部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因此村社即使为国家和统治集团提供了商品,村社的这种商品生产,“既不破坏劳动条件,也不改变基本的社会关系。”〔44〕所以,村社能够长期处于稳定的平衡之中而保存下来,不致于解体。

第五、关于村社制度的稳定性使得专制制度也难以发生变化的问题

马克思对于资产阶级东方学中关于亚洲属于“静态的社会制度”的观点予以了特别的注意,并深刻地分析了产生这种历史现象的原因。马克思在论述印度、俄国社会的特殊性、停滞性、落后性等特征时,明显地表述了这种观点。他指出,“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可是,它“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即使由于内战、外侮、政变、被征服、闹饥荒等接连不断的毁灭性的冲击,也“只不过触动它的表面”〔45〕。俄国也是如此。“回顾一下遥远的过去”,西欧公社“它在各地都不见了……它只是在俄国免于这种遭遇……”〔46〕并且它“几乎是作为巨大帝国疆土上人民生活的统治形式保存下来的”〔47〕。为什么如此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专制制度作为政体的组织形式是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受制于经济基础的。马克思指出,东方村社由于它的孤立性、分散性和闭关自守的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使得它内部缺乏促使它解体和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例如印度村社,“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畴内,成为迷信的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他们对于外界改朝换代的帝国崩溃和大屠杀,“就象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只要外来征服者照顾他们一下,他们便成为俘虏,安于过着失去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这种消极的生活方式”〔48〕,他们“没有希望社会进步的意向,没有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49〕。俄国村社也是如此,“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使它至今不能有任何历史创举。”〔50〕马克思对东方村社的停滞性具体描绘说,村社“居民对各个王国的崩溃和分裂毫不关心;只要他们的村社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村社受哪一个国家或君主统治,因为他们内部的经济生活是仍旧没有改变的”。即使村社遭到偶然的破坏,他们还会以“同一个村社的名字,同一条边界,同一种利益,甚至同一个家族却一个世纪又一个世纪地保持下来。”〔51〕所以,马克思认为亚洲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的停滞性可以用“两种相互促进的情况来解释,(1)公共工程是中央政府的事情,(2)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国家(几个较大的城市不算在内)分为许多村社。”〔52〕

第六、关于东方专制制度的前途问题

印度、俄国等东方村社保存到近代社会,由于资本主义入侵或资本主义发展的侵害,或由于专制国家的种种压迫,使村社遭受了严重的破坏,面临着解体和灭亡的危险。村社是专制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村社的命运同专制制度的前途是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因此出现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前途问题。马克思从J·S·穆勒的引进外部动力的观点中受到了启示,他在深入研究了东方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对印度和俄国的专制制度的前途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论断。

19世纪50年代初,马克思在论述印度时,一方面他严厉地谴责英国人在印度完成“破坏”使命为印度造成了比过去多许多倍的深重灾难。另方面他又肯定了英国人在完成“建设”使命为印度奠定了西方式社会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说,英国人作为第一批发展程度高于印度的征服者侵入印度之后,消灭了印度的古代文明,但英国人由此而打破了印度“农村公社的这种自给自足的惰性”,为印度带来了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同时,英国资本的入侵,实现了能促成印度社会复兴的首要条件,即“占地更广的政治统一”,又在印度创立了近代电报、自由报刊、土地制度、教育制度、正规军队以及铁路、轮船等近代交通运输工具,使印度摆脱了长期与世隔绝的孤立封闭状态,而“同西方世界实际地联在一起了”。从而消除了“它过去处于停滞状态的主要原因”〔53〕。又指出英国人在印度完成“破坏”和“建设”的双重使命,尽管印度人民还不能在近期内收到英国人“在他们中间播下的新的社会因素所结的果实”〔54〕,也尽管英国人的目的和手段是多么的卑鄙和罪行是多么的大,但问题不在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人类社会历史进步来说,英国人“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不列颠东印度公司在亚洲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式的专制。”〔55〕即用资产阶级专制取代奴隶制或封建制的东方专制制度,使印度从低一级社会形态进入高一级社会形态,这将是人类历史的大进步。

19世纪70—80年代之交,马克思在论述俄国村社和专制制度前途时,却作了与50年代初论述印度时的截然不同的结论。马克思一直未能将印俄的村社和专制制度作过直接的比较,但他指出过印俄两国的专制制度都是建立在村社上面的,都是以村社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也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都是剥削村社,并与村社相对立的。但马克思又指出过,“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56〕印俄村社是处于不同历史环境之中的:俄国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孤立存在的东西,也不是象印度那样是外国征服者的猎获物,而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代的东西,所以俄国它能够不通过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可怕的波折而吸取它的一切肯定的成就。俄国可能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因此,马克思认为这时再对俄国村社进行破坏和摧毁,那么“这种行为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57〕这样,同样建立在村社上面,以村社为基础的俄国专制制度的前途,不再象印度那样将建立欧洲式的资产阶级专政,而是通过适时的俄国革命,推翻现存的沙皇专制制度,直接建立起社会主义政体了。

以上6个方面,马克思对于东方专制制度的起源、基础、性质、 剥削方式、稳定性和可能的前途作了全面而深刻的论述,既反映了他与资产阶级东方学的联系和区别,又阐释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命运,这对我们全面理解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和认识东方社会的前途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1〕〔39〕《马恩选集》卷三,第404页;卷一,第355 页。

〔2〕〔3〕〔4〕〔5〕〔6〕〔7〕〔8〕〔9〕〔10〕〔11〕〔12〕转引自郝镇华《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册)第188, 190 ,194,194,196,196,197~198,197,200,201,202页。

〔13〕黑格尔《历史哲学》,伦敦,1905年,第149页。

〔14〕琼斯《政治经济学》第446页。〔15〕〔17〕〔18〕〔19 〕〔20〕〔21〕〔29〕〔30 〕〔35〕〔45〕〔48〕〔49〕〔51〕〔53 〕〔54〕〔55〕《马恩选集》卷二,第64,66,62,69,66,67,66~67,72,67,65~66,67,72,65,70~71,73,63页。

〔16〕〔27〕〔28〕〔32〕〔52〕〔40〕〔41〕〔42〕《马恩全集》卷二十八,第256,256,272,271,271页; 卷二十五,第891,889~892页,892页。

〔22〕〔24〕〔25〕〔31〕〔36〕〔37〕〔38〕〔46〕〔47〕〔50〕〔56〕〔57〕《马恩全集》卷十九,第430,431,437,436,441,541,450,431,437,451,131,448页。

〔23〕《马恩全集》卷三,第220页。

〔26〕〔33〕〔34〕〔43〕〔4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分册,1973年人民出版社,第91 ~92,111,114,92,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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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东方专制制度理论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内容_亚细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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