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基金应加强对科学不端行为的防范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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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889 (2000)01-0060-05

1988年,美国政府在《联邦登记手册》(Federal Register)中正式把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编造、伪造、剽窃或其它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了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1 ]尽管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很快接受了这一定义, 但该定义遭到了许多科学家和科学管理人员的批评。他们认为该定义过于宽泛,内涵不易确定。199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立卫生研究院的22位高级科学家组成的小组在一份报告中把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或报告结果中出现的编造数据、伪造数据和剽窃行为”(FF&P)[2]。但许多专家又认为该定义的内涵过窄, 有一些情况(如同行评议中的越轨行为、合作论文署名的纠纷)未包括进去。我们将科学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科学研究(课题申请、实施研究、报告结果、论文发表)与评价(课题申请评价、成果评价)过程中出现的伪造、剽窃以及其它违反诚实性规范的行为。”

一、科学不端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1.历史上确实存在科学不端行为

早在1830年,英国数学家巴比奇(Charles Babbage )对当时科学界流行的作弊行为进行过分类,这种分类载在其著作《英国对科学衰落的反应》(Reflections on the Decline of Science in English ),他重点对伪造数据类作弊行为作了分析。他对此类作弊行为的分类与今天的分类是类似的。当年就有此类著作发表,这表明科研作弊行为在那时就有一定的严重性。

到了上个世纪末,进化论的信徒赫胥黎(L.Huxley)在一封写给朋友的信中对当时科学界的道德状况作了这样的描述:“你不知道在这个该死的科学界中勾心斗角的情况。我担心,科学并不比人类活动的任何其它领域更纯洁,尽管它本应那样。光有真水平没有什么用处,它必须要靠手腕和世故作后盾才能真起作用”[3]。 当时的科学界的道德状况是如此糟糕,科学家在这种环境中进行研究,能抗拒作弊的诱惑是不容易的,要做到时刻洁身自好是很难的。

另外,大量科学史作弊行为的案例也表明作弊有一定的严重性。下面是几个典型案例。

托勒密不仅剽窃他人成果,而且伪造数据。托勒密是古代“最伟大”的天文学家,以《大综合论》闻名于世。可是19世纪当天文学家重新审查托勒密的原始数据时,发现他书中的数据根本不是像他声称的那样是自己进行观察的,而是从罗得岛伊巴谷那里偷来的,此外据罗伯特·纽顿(Robert R.Newton)研究,他还根据自己的理论臆造出数据来支持他的理论。[4]

牛顿也篡改过数据。1687年,牛顿《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出版之后,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德国遭到了反对。他为了使《原理》一书更有说服力,在后来几版中,修改了一些支持性数据。[5]

道尔顿是近代化学的奠基人之一,可是,他也被涉嫌玩弄过数据。历史学家现在肯定,道尔顿是首先推想出某些定律,然后为了证明它才做实验。此外,他似乎对数据作了筛选,只发表了那些“最佳”的结果,但是他的那些结果现在是很难做出的。[6]

孟德尔是现代遗传学的奠基人, 统计学家费希尔(Fisher )于1936年对孟德尔的实验方法作了仔细的考察,发现孟德尔的结果过于完美,在统计学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他认为孟德尔至少为了达到最佳结果而有意选择数据。[7]

此外,达尔文也被有的历史学家认为没有及时地肯定前人对进化论作的贡献。[8]

这都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作弊在历史上有一定的普遍性。

总之,科研作弊是科学共同体的一个问题,正如美国科学院在1993年举行的行为会议上,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 National

Institutesof Health)主任瓦穆斯(H.Varmus)说:“科学共同体中的许多问题,过去我一直认为科学是一个自我管制系统,社会不必干涉科学共同体的行为。现在,我们都认为科研作弊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值得密切关注。”[9]

2.对现代科学家作弊发生率的估计

如何估计科学共同体作弊行为的发生率呢?对这个问题,美国《医学联合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西岸主编雷利(D.Rennie )曾提出过随机抽查部分学术论文看其是否作弊以确切地知道作弊的发生率[10],但是由于费用过高不了了之。要确切知道作弊的发生率是很难的,除了论文数量特别多以外,事后检查由于时过境迁,要在以前没有接近过实际研究的仪器、实验记录中找出作弊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只能从侧面推测出作弊行为的发生率。但从几个侧面看出作弊行为的发生率是很大的。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透露近几十年来在其业务范围内该局查处的科研作弊案例数目如下表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FDA调查的作弊案件数目呈上升之势。

年份 1966-19761977-1981

1975-1987

案件总数(件) 2220 104

平均每年案件数(件)2 48

资料来源:1)"Fraud in research,Congress asks why."Nature,Vol 290,1981,437-488;

2)"Scientific Fraud and Prosection," Science, Vol236,1987,1613.

另外,美国近年来有些机构对作弊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的结果更能说明问题。如1991年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27%的被调查者在过去的十年中干过或亲眼见过作弊行为。37%的人认为作弊案的数目在过去的十年中增加了,44%的人认为不变,只有19%的人持另外的意见。[11]1993年缅因州Acadia Institute的斯瓦西(Judith Swazy )又对作弊问题作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 她一共向99所学术机构发了4000份问卷,收回2600份,其中就有9 %的人认为有直接的证据表明他的同事有过剽窃行为;6 %的人有直接的证据表明他的同事有伪造数据行为。[12]

总之,科研作弊行为有一定的严重性。

二、中国科学基金的运行机制使不端行为有机可乘

通常,中国科学基金的运行采取如下程序,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科学不端行为:

在项目申请阶段有可能发生的不端行为是以假成果充真或冒用名人姓名、甚至杜撰研究成员。前者如李富斌,1991年他以《库仑系统中电流的非平衡涨落的研究》为题向数理学部申请基金时, 申请书中说,1988年以来在相关的领域已发表25篇论文。但经后来查证,其中21篇或根本无此文章,或有此文章但作者并非李富斌,属于明显的弄虚作假。后者如国内某名牌大学的一位教师,1992年他曾以《声学合成氨方法的原理和应用》为题向数理学部申请基金,但申请书盗用了该校一名教授和一名副教授的名义,同时杜撰了一名本不存在的博士生。

在国外的基金管理中,也屡屡发现申请项目时的弄虚作假现象。如年轻科学家约翰·朗(John C.Long)在美国马萨诸塞总医院从事霍奇金氏病研究,其导师查默奇尼克(P.C.Zamecnik)认为,该病可能由一种病毒所致,他设法在试管中对这种病的肿瘤细胞进行培养,但没有成功。他的学生朗却搞出了几个长久性细胞系。后来调查证实,这是一项假成果,样品全部都是伪造的。但就是靠这项假成果使他们1976年向国立卫生研究院申请得到了为期三年总数为20.9 万美元的研究经费, 1979年又得到55万美元的研究资助。

这项假成果本来有许多值得怀疑之处,如细胞系被其它细胞所污染的问题,是一个自始至终存在着的危险,在生物医学领域也早就被广泛强调过。但国立卫生研究院的同行评议委员会在评议朗的经费申请时,在看了朗拿出的背景材料和学历证书(导师是全国有名的院士,本人在著名的马萨诸塞总医院工作)后认为,他会清楚这个问题的。但事后证实,朗恰恰是利用这一点伪造了样品。

项目评审阶段主要采用同行评议方法,而同行评议方法本身存在着许多漏洞,容易给不端行为钻空子。首先是同行评议无法完全避免人情关系。1986年,美国西格马克西学会曾调查了近4100 名科学家, 结果63%的人认为,“许多申请项目获得资助主要是因为这些申请者已为资助机构所熟知和已受过其资助。”这就是说,人情关系网在同行评议中是起腐蚀作用的。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为了堵塞同行评议中的人情关系网,曾规定评审人不应参加讨论自己以前的学生、亲朋好友的申请,以及在学术观点上明显有分歧的人的申请,但这些情况评审人不说又有谁知道?即使不属于上面几种类型,无原则的人际关系也会使评审人有意去“照顾”某些人,保他们申请的某些项目过关。为了消除这种因私人感情产生的越轨,国外在评审经费申请项目时,曾尝试性地采用过隐去申请者和向申请者介绍审查结果的办法。但隐去申请者的做法实际上无法实现,因为一旦删去了有关的内容(将写有主要研究人员姓名及工作单位的标题页抽出,将参考书目、预算、设备的内容删去,将任何直接提及申请者以往工作的字句删去),就会造成建议内容的改动。且这样做只会对名人有利。至于向申请者介绍审查结果的做法,又遭到了评审人的反对。大多数同行评议的专家都不愿意失去同行们的好感,向申请人介绍审查结果的做法必然会使评审结论的客观性降低。美国的调查也表明,78%的被调查的评审专家不希望他们的姓名被申请者知道,35%的专家声明,如果不是匿名的,则拒绝对申请书发表意见。

这种从人情关系网造成的不端行为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同行评议专家在评审熟人、朋友、同学的项目申请时,有意拔高申请项目的水平,不切实际的抬高评定等级;二是同行评议管理人员为了使某一项申请获得通过,既可以有意识地去挑选评审专家(专门挑选哪些关系较好、又好说话的评审专家),也可以向评审专家给予暗示,还可以通过再选评审人的办法使第一次不好的评审结果无效。

其次,同行评议难以堵塞剽窃行为。在采用同行评议制的基金项目评审中,评审的主要文件是申请书。申请者为了使自己的申请能获得批准,常常会毫无保留地将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写进申请书中。但这些未发表过的新构思并不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而参加评审申请书的又都是同行,他们很容易鉴别出哪些创新思想是极有发展前途的,一些越轨的同行就有可能合法地将申请书中的创新观点和方法窃为已有。只要该项目没有获得资助,他们就可以在该项目被淘汰的一年时间内,利用自己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渊博的背景知识,按照申请者的思想进行研究,有可能很快拿出初步成果,或者改头换面,自己在下一年度申请类似的研究项目。鉴于这种情况,有些申请者为了使自己的创新思想不被剽窃,在申请书中,就不把自己的创新思想具体地表述出来。但这样做又会降低申请内容的价值,影响评审人对申请水平的评价。

实施研究阶段可能发生的不端行为有抄袭,剽窃,凭空捏造数据,伪造样品(包括病毒、细胞系样品,化石样品)等。

成果鉴定阶段可能发生的不端行为主要有评审专家选择中的越轨,及不适当地抬高鉴定级别和水平等。

三、中国科学基金应该加强对科学不端行为的防范

既然科学不端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中国科学基金的运行机制又使不端行为有机可乘,中国科学基金理应加强对科学不端行为的防范。为此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1.基金委应建立“申请思路专利”档案,以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不受评审专家侵犯

申请思路专利档案包括项目名称,所提出的有待保护的内容。一式两份,基金委签上日期、序号,盖章后将其中一份退还给申请人。同时执行“申请思路专利”优先的原则。如果该申请当年未批准,以后凡是有类似申请出现时一律不受理,在情况变化需要资助这类项目时,应首先和“申请思路专利”提出者联系,或者请他修改后申报,或者询问他是否想再申报。如果最早提出“申请思路专利”的申请当年获得了资助,以后允许受理类似申请。这样做可以起到对申请者的保护作用,防止他的思想被评审人员剽窃,因而有利于创新项目的资助,也不会再出现因怕剽窃,故意将新思想写得不清楚、明白。如果“申请思路专利”获得者当年未得到资助,以后又有类似资助出现,他有权提出保护性申诉。当事实准确后,后来获得资助的项目应移交给“申请思路专利”享有者。

2.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应进一步改进

有鉴于基金委内提出的专家库成员和各学科平时使用的专家差距较大,可以请每位申请人推荐他那个领域的10名左右的专家,然后由各学科汇总,从而可判断近期专家们的动态,解决上述争论。当然各申请人推荐的专家并不一定要去评审提出这个专家的那位申请人的申请。有鉴于现在基金委使用的许多专家都不知道自己是专家库成员(这样他们评审时缺乏责任感),可发给他们聘书(有效期两年),使他们明确自己专家库成员的身份。基金会资助政策的重大变化和一些应掌握的标准(如创新的标准,如何评审的知识)应及时与他们沟通,这对提高评审的准确性有好处。有鉴于一些评审专家评审时缺乏责任感,建议对评审专家建立评审档案。这有点像足球裁判员的“裁判记录”,专门用于记录他们的水平和公正性。档案内容包括评审表的复印件(只取项目名称、评审意见),项目最后是否得到资助,评审项目数,符合率百分比,申请人的反映。学科主任每年对专家评价一次,根据评审专家的表现,每两年评选优秀评选人一次,给予荣誉奖励(可叫伯乐奖)和物质奖励。

3.建议成立监督委员会

1993年,中央办公厅为了不断完善基金管理体制,曾由温家宝牵头,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调查研究,并写出了研究报告。在中办调研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由四个系统(决策系统、咨询系统、日常工作系统、监督系统)组成的完善的自然科学基金制的设想,其中对监督系统,他们认为是“在主任领导下的独立机构,负责对基金制的工作和基金的使用效率及公正性进行评估,收集反馈信息,并提出改进意见。”我们认为,这一建议很有必要,因为:(1)1993年,我们曾向1992 年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人员发过调查问卷,其中一项是问他们“对基金委通知的未资助原因有何看法”。在232份有效问卷中,144人说自己收到了基金委的未资助原因的通知,但其中有103 人对通知中列出的未资助原因表示强烈不满,占收到未资助原因通知书人数的71.53%。 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数字。不满的理由绝大部分认为是未资助原因不符合事实。他们或者说评审人没有细看申请,或者说评审人知识老化,或者说评审人根本不了解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或者说是误解,或者说列出的原因自相矛盾,或者说评审人知识面不宽。我们总不能说这么多人都站在自我立场上看问题吧。既然这么多人都不同意未资助原因的说明,如果我们置之不理,不但会挫伤申请人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公正性。(2 )监督机制有利于改进工作。(3)监督机制有利于揭发申请书中不实之处。

4. 建议设立科学求实办公室( Officeof Scientific Integrity)

1996年,我们曾就“科学不端行为及其防范”问题向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们发过调查问卷,征求他们的看法和意见。调查的部分结果曾在人民日报的内参(1996年11月15日)上发表。调查问卷中我们问:

(1)中国科学界越轨现象的严重程度。42%的院士认为, 在中国科学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越轨行为,且61%的院士认为,目前科学界越轨行为有增多的趋势。

(2)关于对严重越轨事件的揭发处理情况。65%的院士认为, 只有少数被揭发出来了,且只有少数得到了处理。

(3)关于揭发者能否得到保护问题。57%的院士认为, 揭发者(国外称为“吹哨人”)很难得到保护。

(4)关于组织和机构建设问题。52 %的院士同意成立专门的机构;76%的院士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处理越轨行为的法律。

至于这样的机构应放在什么地方,隶属于谁,则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这样的机构应隶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就国外情况而言,为了减少科学不端行为的发生,许多国家也于近几年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如澳大利亚1990年成立了“大学副校长委员会”;英国物理学皇家学会1991年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并制定了一些“准则”,以防止不端行为在英国学术界的蔓延。美国科学基金会于1987年就制定了一套处理伪造和剽窃劣行的政策;1989年美国还成立了科学求实办公室,并于1991 年6 月公布了防范科学家弄虚作假的《准则》。1990年,该机构就受理、调查并处理了80起科学不端行为的案件,受到社会的关注和科学界的好评。W.Ranb评论说, 在“努力创造一个不利于作伪活动产生的科研环境”方面,OSI无疑起了“催化作用”;B.D.Davis 称“OSI的成立,是对科学活动进行深入管理的一件好事,有助于促进高标准科研成果的产生。”

收稿日期:199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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