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理论中的几个问题_价格歧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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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0)11-0018-04

价格歧视不仅是基本的经济学术语,而且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价格歧视理论的理解和传播中存在着一些含糊不清甚至是谬误的观点,它影响着价格歧视理论的普及与应用,本文愿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价格歧视概念的评价

价格歧视的概念有很多种表述,若查十本书,可以得到七种以上不同的定义。下面是几种有代表性的表述。

在《微观经济学》(平狄克·鲁宾费尔德著)一书中,价格歧视有如下定义:“价格歧视就是对不同顾客订不同的价格,有时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有时是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这一概念强调同一产品对不同的顾客收取不同的价格为价格歧视。但没有回答对同一消费者购买不同数量收取不同价格是否为价值歧视。

在《微观经济理论》(瓦尔特·尼科尔森著)一书中,价格歧视表述为:“一个垄断厂商,如果能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相同单位的产品,他们所做的就是从事价格歧视”。这一定义没有限定必须是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但对于同一消费者购买的不同单位收取不同价格算不算价格歧视没有回答。

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关于价格歧视的定义为:“任何时候,一种商品的二个单位(由同一卖者)各以不同的竞争价格卖给两个买主就存在着价格歧视”。这一定义范围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广义的价格歧视。

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定义是泰勒尔所著《产业组织理论》一书中的表述:“要想出一个让人满意的价格歧视定义非常不容易,粗略地说,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商品对同一消费者和不同消费者售价不同,我们就可以说生产者实行了价格歧视”。

综上所述,笔者给出价格歧视的定义如下:同一卖者的同一产品对不同消费者或对同一消费者不同购买数量或不同购买顺序,收取不同的价格则称为价格歧视。

理解这一定义应该把握如下三点:其一,价格歧视的实施者必须是同一卖者,同一商品不同卖主索取不同价格称为价格为散;其二,必须是同一产品(同一质量、同一成本);其三,索取不同的价格时索取的对象也许是不同消费者,也许是同一消费者。

有的书,例如范瑞安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将价格歧视等同于差别定价,笔者认为不妥,差别定价不一定是价格歧视,若价格的差别反映了产品的质量和成本的差别,则不是价格歧视。统一定价不一定就不歧视。如某种送货上门的商品采用统一定价其实是对距离近的顾客索取了高价。价格歧视中“歧视”这两个字用在这里非常准确,几乎不可替代。

二、实施价格歧视的前提条件

现实生活中,价格歧视的现象常见,可以说每一个消费者都遭遇过价格歧视。例如打电话,一天的不同时段的价格差异很大,乘车有零票和月票的区别,订阅《经济学消息报》,没涨价前学生集体订每份88元/年,教师104元/年,精品店内的时装,卖多少钱非常不确定,旅游景点门票越来越贵人所共知,而其月票和季票却相当便宜。我们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消费者心甘情愿地承受价格歧视,如此不公平的行为却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它需要什么样的土壤?一般来说成功地实施价格歧视至少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

即厂商有能力将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以上(不完全竞争),也就是说企业面对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厂商提价时并不丧失所有的消费者。具有市场力量并不等于市场必须完全垄新,而是有垄断力量即可。许多教材如《现代产业组织》(丹尼森·卡尔顿著)要求这一条必须是完全垄断,似乎没有必要。当产品具有特色时就有垄断力量,如公园之间差异非常大,相互之间就不能完全替代。

2.需求曲线显性

即要求厂商能够确切地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对消费者意愿价格有充分的信息,厂商具有充分的信息才能根据消费品的不同意愿价格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一般而言,意愿价格高低也有一定规律,收入高的消费者较收入低的消费者意愿价格高,如小镇的医生看病,往往对富人索要高价,对穷人索要低价。男人比女人意愿价格高,先生们买菜常常缺斤少两、质次价高。偏好强的消费者较偏好弱的消费者意愿价格高,风潮人物愿意为赶时髦付高价。

3.没有套利的可能

即厂商能够成功地分离市场,以低价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没有可能再以高价卖出。若存在中间套利者则价格歧视策略便会失灵,例如我国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违背了这一规则。如何防止转卖,丹尼期·卡尔顿在《现代产业组织》中提出许多措施,具体如下:

(1)服务。绝大多数服务不能被转卖,如一个牙医向甲收取高价而向乙索取低价,显然甲不能通过让乙代他购买医生的服务而从中受益,所以在服务行业实施价格歧视比在生产经营实物产品的行业更常见。

(2)担保。如果一件产品被转卖,生产商可以宣布对此产品的担保失效。例如某生产商可以宣布他只对产品的直接购买者提供担保,这样间接购买者从直接购买者手中购买这件产品时无法享受这项担保。

(3)掺杂。在某种产品中掺杂它物以使该产品不能做它用。例如一家生产酒精的厂商欲向饮用酒精的消费者索取高价,而向药用酒精的消费者索要低价。可以在药用酒精中掺入不适合饮用但不影响药效的物质,以防止药用酒精转卖为饮用酒精。

(4)高额交易费用。如果转卖者须承担较高的交易费用则转卖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如高昂的关税就使得国家之间的转卖行为减少。

(5)合约补救。厂商都可以在合约中规定禁止转卖。如,一家厂商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学生和教师计算机,在交易之前与买方签下不得转卖的合约,当然若这种合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还是阻止不了转卖。

除以上三个条件外,有的书中还有一条需求弹性不同的要求,要求不同消费者群体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不同,这一条只有三级价格歧视需要,缺乏一般性。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价格歧视才能成功。我们可以逆向思维,若消费者能破坏以上条件之一,厂商的价格歧视策略就很难实施。例如隐瞒自己的意愿价格,到精品店购买时装,有经验的购买者,往往摆出一副可买可不买的样子,故意贬低时装对自己的效用,才能在价格歧视中取得主动。需求曲线显性在实践中不可能,它是买卖双方在讨价还价中逐渐显露出来的,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在博弈论中,讨价还价模型告诉我们,耐心是成功的关键,不要轻易露出自己的底牌。

三、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

1.一级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

一级价格歧视是指将消费者最高意愿价格确定为商品卖价的行为,它的特点是完全剥夺了消费者剩余,我们定义:社会总福利=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

由图1可知,一级价格歧视与完全竞争相比,其社会总福利水平没变,只不过是三角形EFC由消费者剩余变为生产剩余,而在完全垄断情况下,根据MR=MC利润最大化原则,Pm为垄断价格,Qm为垄断产量。消费者剩余为三角形EPmA,生产者剩余为矩型PmAEA,而三角形ABC为福利净损失。

所以,一级价格歧视的社会福利大于完全垄断时的社会福利,它与完全竞争一样具有资源配置效率。

2.二级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

一级价格歧视是将消费者的最高意愿价格确定为产品的价格,当需求曲线斜率为负时,将意愿价格确定为产品的价格其价格级别过多,从而定价成本过高。二级价格歧视是将价格级别确定为少数几类,厂商虽然让渡了一部分消费者剩余,却大大降低了定价成本。图2表示二级价格歧视。

图2中阴影部分为消费者剩余,A、B、C为生产者剩余,其社会总福利等于完全竞争时的社会总福利。二级价格歧视中没有净福利损失。

3.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

三级价格歧视是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采取逆弹性法则,对需求价格弹性大的消费者索取低价,对需求价格弹性小的消费者索取高价。实践中三级价格歧视的例子很多。如国外航空公司对商务出差者民取高价,而对旅游度假消费者收取低价。三级价格歧视与完全竞争相比必然降低社会总福利,因为有两个净福利三角形的损失。但与完全垄断相比是增加还是减少社会总福利,要看完全垄断时的三角形和三级价格歧视的两个小三角形相比的结果(见图3)。

若A+B<C,则三级价格歧视增加社会总福利。

若A+B>C,则三级价格歧视减少社会总福利。

四、价格歧视理论中存在的两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1.当产品不能无限分割时,一级价格歧视是否剥夺了全部消费者剩余

现实生活中有相当多的产品不可分割(例如汽车只能是1辆,而不能是1.5辆)。有的经济学教科书认为,当产品不能无限分割时,一级价格歧视不能剥夺全部的消费者剩余,比如图4中阴影部分便是遗留下来的消费者剩余。

笔者认为,这种解释违背了一级价格歧视完全剥夺消费者剩余的特征,出现错误的原因是混淆了无限可分割与不能无限分割这两类商品的需求曲线。可无限分割商品需求曲线是连续的直线或曲线,而不能无限分割的商品其需求曲线是离散的点的结合。例如没有1.5辆汽车的需求(如图5)。

这时,若在竞争的市场,由于消费者意愿价格减去边际成本便是消费者剩余,而一级价格歧视是将消费者最高意愿价格确定为产品的价格,它剥夺了全部消费者剩余,只不过这时的消费者剩余不能用面积而是线段的集合来表示。

2.二级价格歧视可否称为数量折扣

许多经济学教科书将二级价格歧视称为数量折扣,但二级价格歧视与实际生活中的数量折扣相比有明显的不同,实践中的数量折扣是指当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的数量达到或超过折扣起点时,可以按一定的折扣率享受优惠的价格。它的特点是一价制,达到折扣起点后所有的商品均以折扣后的价格支付。而二级价格歧视的特点是多价制(见图2)。在图2中,即使某一消费者购买Q[,3]数量的产品,但并非所购的产品均以P[,3]的价格支付,而是O-Q[,1]数量产品按P[,1]的价格支付,Q[,2]-Q[,1]数量的产品按P[,2]的价格支付,只有Q[,3]-Q[,2]的数量才按P[,3]的价格支付。由此可见,将二级价格歧视称为数量折扣不妥。笔者认为,称为区段价格比较合适,即O-Q[,1]定价为P[,1],Q[,1]-Q[,2]定价为P[,2]Q[,2]-Q[,3]P[,3]。以区别于实践中的数量折扣。

收稿日期:200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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