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产业法律制度初探

我国野生动物产业法律制度初探

祝胜男[1]2003年在《我国野生动物产业法律制度初探》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至今已近15年,对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显现出来,其中关于对野生动物产业管理调整的不足尤为明显。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产业法律制度的问题已经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尚未有人专门研究。本文通过系统分析我国野生动物产业及管理体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借鉴相关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产业管理的成功经验,针对国际国内关于野生动物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建议:(1)成立野生动物产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即野生动物产业管理委员会。(2)在野生动物产业管理中引入以下几种制度:专业市场管理制度、检验鉴定与标记认证制度、许可证制度、限额管理制度、大宗物品拍卖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3)完善野生动物产权制度,即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前提下,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国家保护依法获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4)制定一部以完善的野生动物产权制度为立法基本前提,以上述几种基本制度为框架,以保护与利用相协调、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基本原则,以分类管理体制为立法基点、以科学技术管理体制为立法支撑的野生动物产业法。

陈春艳[2]2006年在《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世界经济与人口数量的增长,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已为人们所知。在保护与利用这类资源的手段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手段,希望通过驯养繁殖来达到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保护与循环利用,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专门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 在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我国通过驯养繁殖拯救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越来越多,为世界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驯养繁殖的经济动物品种琳琅满目,在毛皮、药用、肉用、观赏经济动物的开发利用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给人民生活水平带来了极大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我国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立法从建国后开始,到80年代后得到迅速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调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变化,该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明显。立法上缺乏对生态主义与多元环境利益的立法目的考量,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及科学性。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本法律制度中,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没有合理区分野外与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产品;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区分商业性利用与生存性利用。单个的法律制度中:产权制度不明晰;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可证制度过于强调等级保护;经营利用制度管制过严;征收资源保护管理费制度缺乏市场调控;野生动物疫病的法律制度缺乏针对性与防范机制等问题的存在,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实施造成了影响,同时我国还缺乏生物安全、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设置,也不利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的发展健全。 对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的修缮应以科学界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相关概念为基础,从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现状与上述问题的研究分析入手,以此确定完善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的基本方案。首先要对法治理念进行调整,从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理念出发,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并且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在法治理念中体现生态伦理的基本要求。其次要对立法与基本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改革与健全,提高立法水平,完善相关基本法律制度,实现法治理念的目标,达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张军辉[3]2013年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叁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叁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陈文汇[4]2006年在《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统计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人类诞生以来,野生动植物就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资源,不仅为早期人类提供了基本的食物、衣服,并且提供了我们至今赖以生存的粮食和畜禽的种源。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涉及到食品、传统医药、特种皮革、民族乐器、工艺品制造等众多产业,而且许多野生动植物资源还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切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人类生态旅游、绿色食品、花卉培育等新兴产业的兴起,培育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前景日益广阔,正在和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就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当然,在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产业日益蓬勃发展的同时,资源状况恶化的情况也日益突出,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作为资源管理者要强化资源管理,更好地协调好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就需要了解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现实状况。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统计问题也就随之进入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部门的视野。本文主要从理论和框架上进行研究,在分析我国当前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利用社会经济统计学、经济学、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理论,遵循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构建的相关原则和方法,提出了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统计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具体设计构建了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产业的分类、资源产品分类、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关统计方法,提出了具体调整的建议。本论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包括第1和第2章。主要从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统计研究的立题背景、研究的现实需求和范畴界定进行了论述。并对与本研究领域相关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论述。第二部分是第3章,主要是对整个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统计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在这一章中首先是对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描述,然后对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统计现状进行分析,并概述了国外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统计的实践情况,从而形成了整个研究的现实基础。第叁部分是整个论文的主体部分,共6章,包括第4、5、6、7、8、9章,具体分析了如何构建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统计体系。首先运用相关理论确立了构建整个野生动植物资源经营利用统计的原则和方法,并确定了整个框架包括统计分类、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方法、统计制度和管理和统计组织机构等五部分内容。然后利用统计

韩锋[5]2015年在《林下经济发展及对林农影响研究》文中提出在林业发展由过去的木材生产为主不断向全面林业生态建设过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主体任务的完成的背景下,林下经济的发展,对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社会需求、拉动经济发展、巩固林改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研究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宏观视角和对农户影响的微观视角,对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现状、林下经济贡献度与产业结构、林下经济产业布局与区域竞争力、产业发展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对农户对林下经济的认知、林下经济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农户参与林下经济的经营意愿进行分析。从产业的宏观分析来看,本研究在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现状基础上,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林下经济子产业发展结构关联进行了分析;通过设立指标体系,应用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方法,对林下经济产业布局和不同省份的产业区域竞争力进行了分析;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从宏观经济环境、生产要素的投入、消费市场发展和林业政策等角度,对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从农户的微观分析来看,以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福建省叁明市清流县、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古丈县、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重庆市开县、陕西省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为研究区域,在样本区县林下经济发展主要形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368户农户调研结果,分析了农户经营林下经济的激励因素、存在困难及需求;应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洛伦兹曲线拟合及基尼系数计算,分析了林下经济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应用因子分析、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了农户的林下经济经营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从产业的宏观视角看:我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迅速,且产业结构呈优化趋势,但也面临野生动物驯养产业规模小、林下种植产业发展慢的问题,同时,林下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受多因素影响。从农户的视角看,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农户经营林下经济的重要原因,缺少土地、缺少资金、缺少劳动力是制约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障碍;林下经济对农户增加收入具有显着影响,但是加大了农户之问的收入差距;年龄越小、外出务工时间越短、产品销路越好、产品价格越高、林改后拥有林地、生产成本越低、越认为森林资源保护很重要、越认为有责任保护森林资源、政府扶持越强、劳动力越充足、市场预期越好、越认为林下经济有利于保护、越认为林下经济产品生态环保,农户越愿意经营林下经济。最后,对当前我国林下经济相关政策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产业和农户的不同视角,提出优化林下经济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区域竞争力,提高林下经济产业组织效率;深化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规范引导林权流转,强化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等政策建议。

丁汉正[6]2017年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早已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然而其效果却不甚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野生动物在法律中被定位为资源,可以被人类利用。这种野生动物资源观有其历史渊源,并且在立法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立法者秉持这种观念也有其客观原因。然而这种观念却有其弊端:一方面,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野生动物资源观都已经被证明有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另一方面,这种观念不符合当今世界趋势。面对我国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摒弃野生动物资源观迫在眉睫。最近几年,《野生动物保护法》迎来修订,动物保护人士呼吁借修订之机在法律中摒弃这种观念。虽然立法者表现出顺应这种呼声的姿态,但是最终修订后的新法却没有本质的改变。新法中仍然充斥着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涉及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设置、狩猎制度、人工繁育制度、专用标识制度等方方面面,并且立法者还对一些利用条款做了掩饰。笔者会分析新法中的野生动物利用条款,并揭示出它们背后的野生动物资源观。依笔者见,野生动物的低限利用论是当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正确选择,即保留对野生动物的公益性利用,废除商业性利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商业性利用产业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其废除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总体上讲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本应采取的修订思路是,保留野生动物的公益性利用,限制其商业性利用,并逐步引导现有的商业利用产业转型和废除,最终实现商业性利用的全面禁止。最后,按照此思路,笔者会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吴一博[7]2011年在《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物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既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而言,仅仅有以野生动物资源行政管理为主导的政府“管理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需要政府和市场功能的整合和互补。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物权法,面对要解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问题则责无旁贷。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野生动物资源物权之基本原理”,着重阐述了野生动物的概念、野生动物资源的概念和野生动物资源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和法律构造。首先阐述野生动物的概念和作为“特殊物”的法律地位,其次阐述野生动物资源的概念和特征,以与野生动物相区别,再次阐述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物”之属性,此乃本部分的重点,并提出修正传统“物之特定性”理论的观点。最后分析了野生动物资源物权的本质和法律构造。第二部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物权制度之检讨”,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检讨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资源物权制度,包括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地位、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和野生动物资源占用权制度,并从“整体论”、“系统论”和“生态化”的视角对其进行评析,探寻有待重构之处。第叁部分“国外、境外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物权立法的比较与借鉴”,主要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地位、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占用权等方面对美国、俄罗斯、德国、日本、荷兰、奥地利、瑞士、澳大利亚、罗马尼亚、蒙古、匈牙利、泰国、魁北克、台湾以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进行归纳和比较,重点探讨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物权制度完善的可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物权制度之重构”,笔者拟从立法理念之生态化、传统物权理论之变革、立法技术之完善、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以及野生动物资源占用权之建立等方面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物权制度进行重构。首先,阐述了物权理念之生态化的内容包括尊重生态价值、平衡环境利益、坚持可持续发展,并分析了实现生态化物权理念应当选择的路径。其次,在生态化的物权理念之下,建议变革传统物权理论,以物权二元结构论为理论基础,创建野生动物资源占用权。接着,在立法技术方面,建议赋予野生动物资源“特殊物”的法律地位和明确界定并扩大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保护范围。再次,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在体系、取得方式、行使及其限制等方面进行重构。最后,创造性地建立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占用权制度,详尽地论述了野生动物资源占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取得和转让以及消灭等内容。

潘湖边[8]2016年在《生态文明下的野生动物狩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野生动物狩猎活动历史悠久、文化丰富,世界各国的发展进步无不与野生动物狩猎活动密切相关!于我国的历史存在来说,其社会存在价值各异,文化内涵越来越丰富,制度建设也伴随发展起来,实在是我国历史长河中的一笔宝贵财富。现如今,我国非法狩猎活动猖獗,而世人却对正规狩猎业的存在不甚熟悉,事实上,我国也有现代狩猎产业,只是推广发展得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从制度上看,我国各类涉及到野生动物狩猎业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从防止非法利用和保护的角度进行相关规定,而对现代野生动物狩猎业却几乎没有提及,更究其原因,我国目前整体上并没有对野生动物狩猎进行科学的定位,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也未发展起来,与域外狩猎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制度建设和行为管理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立足世界狩猎业发展动态和我国未来发展目标,我们应该认真领会生态文明发展理念,树立符合生态发展要求的野生动物狩猎观,结合国外相关经验,我们需要科学合理定位我国野生动物狩猎业的社会存在,逐步完善狩猎相关基础制度建设,加强狩猎法制建设,从政策配套上要支持建立现代狩猎产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维护措施,最终初步建立起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野生动物狩猎制度。

杨锡涛[9]2013年在《我国实验猴繁育业的综合评估》文中认为因野生动物的特殊性,各行业存在着对野生资源的依赖程度、科技支持、资金保障和管理水平等的差异,因此需尽快对我国野生动物产业做出综合评估,以探寻出制约野生动物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野生动物繁育业作为野生动物产业的上游产业,不仅可以通过培育人工资源以代替部分野生动物产品,而且为野生动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因而对野生动物繁育业的评估迫在眉睫。本文以实验猴繁育业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角度,简介了实验猴繁育业的产业组织分析方法和模糊综合评估方法等,分析了影响我国实验猴繁育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几点促进我国实验猴繁育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本文研究结果如下:(1)我国实验猴繁育业已初具规模,繁育技术已趋于成熟,所繁育实验猴完全能满足市场需求。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下,实验猴繁育业通过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等利用供求,竞争和价格相互联系和制约关系,较大限度地遏制了野外实验猴资源流入市场。虽然人工繁育实验猴生态效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对野生实验猴资源的监测及保护能力相对较弱,人工繁育实验猴资源利用率低,属于“粗放型”的利用方式。(2)实验猴繁育业进入壁垒高,属于“中度集中寡占型”市场,向产业规模化方向迈出坚实的步伐,并出现了一定的规模效益。实验猴繁育业总产值占陆生野生动物繁育业总产值的经济贡献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并在陆生野生动物繁育业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国家限额管理政策和价格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控制实验猴繁育企业间的过度竞争,增加了每只实验猴的平均收益,但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实验猴繁育业的生产效率相对于国际水平有所下降。(3)我国实验猴繁育业综合评价结果属于一般水平;实验猴野生资源保护及监管综合指数和社会进步与产业发展综合指数相对于资源经济综合指数较低,实验猴繁育业野生资源保护及监管子系统与资源经济了系统共同发展的协调耦合程度比较低,共同发展的协调能力也比较弱;实验猴繁育业可持续发展指数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刘晓[10]2008年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的地位日显重要,虽然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基本上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之上,但一些较为先进的价值观,如物种平等、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理论与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体现,不足的是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为生存发展而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物种平等和生态中心主义是指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在体现自然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相反,人类处理好自身与环境的协调关系,则能进一步促进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出现了大量的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规定也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笔者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野生动物概念入手,简略介绍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第二章集中阐述了作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主要理论基础的环境伦理、自然公平主义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第叁章概括介绍了国际和国外一些国家(美国、日本等)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第四章对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行主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实的分析,指出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笔者从立法理念入手,建议摒弃原有落后的立法理念,引入物种平等和生态优先的立法理念。随后,针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在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权属制度、生境保护制度、分层次分级别管理制度、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行政赔偿制度、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禁食野生动物制度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野生动物产业法律制度初探[D]. 祝胜男. 东北林业大学. 2003

[2]. 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研究[D]. 陈春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06

[3].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

[4]. 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统计体系研究[D]. 陈文汇. 北京林业大学. 2006

[5]. 林下经济发展及对林农影响研究[D]. 韩锋. 北京林业大学. 2015

[6]. 《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初探[D]. 丁汉正. 浙江大学. 2017

[7].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物权制度研究[D]. 吴一博. 昆明理工大学. 2011

[8]. 生态文明下的野生动物狩猎制度研究[D]. 潘湖边. 云南大学. 2016

[9]. 我国实验猴繁育业的综合评估[D]. 杨锡涛. 东北林业大学. 2013

[10].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刘晓. 重庆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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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产业法律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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