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流动人口群众参与意愿研究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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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各大城市,以流动人口为利益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它们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冯仕政,2015)。相对于老一代流动人口,新生代流动人口在生活背景、价值观念、行动取向等方面都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刘春泽,2013)。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表现出更为强硬的态度,以制造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表达诉求,争取权益,从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发动者(刘传江等,2012)。本文研究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旨在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必要参考。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有关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研究

       不少学者采用事件参与意愿作为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测量指标。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动力,了解参与意愿有助于减少群体性抗争等非理性维权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梁宏,2013;翁定军,2010);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和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测量难度大,而在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意愿广泛、稳定、长期潜伏于群体内部,因而对参与意愿影响因素进行测量以评估和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更为可行(梁宏,2013;吴开松、李华胤,2014)。

       但是,参与意愿只是一种行为倾向,是选择做出参与行为的内驱力,在时间上早于参与行为的产生,因此并不一定会带来实际后果;而参与行为则宣告参与群体性事件已是既成事实,因此势必会带来实际后果。由于参与意愿与参与行为之间存在“想”与“做”的本质区别,因此人们对动因纷繁的前者的研究往往不及对后者来得深入。一些理论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解释尽管有一定说服力,但并没有深入考察群体性事件利益主体的参与意愿。因此,有学者指出,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应该从个体心理方面的特征着手(翁定军,2010)。张书维等(2010)从相对剥夺感出发分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他提出,如果流动人口对自身的生活处境长期存在不满情绪,那么他们就会产生挫折心理和更多不良情绪,从而形成攻击性行为(即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

       (二)理论与研究假设

       1.利益受损与公平感理论

       “利益受损”是指农民工打工期间主要在工作场合遭受的诸如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利益侵害(蔡禾等,2009)。学者通常将利益受损作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认为只有在利益受损后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把群体性事件简单理解成利益受损后的维权行动(郑卫东,2014)。这些结论显然失之偏颇。有学者指出,就业身份、工资收入、工作中的不公平待遇会影响劳动者的公平感认知;职位、薪资水平较低的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较低,在实际工作中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缺乏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很可能选择利用集群效应来壮大自身力量,形成规模化的抗争方式(宋宝安、华雯文,2013;吴开松、李华胤,2014)。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利益受损并不足以导致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由利益受损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不满的消极情绪才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李培林,2005)。由此可见,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只是利益主体公平感认知的起点,只有当利益主体在对现状不满的消极情绪的作用下,利益受损才会使利益主体产生公平感的认知,进而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聂军,2011)。

       而对非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机制,利益受损理论就更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一些学者开始直接运用公平感认知理论对此类群体性事件进行解释(姜金责等,2014;孙德超、曹志立,2015)。当人们感到公平时,就会表现出积极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反之就会出现破坏性行为。亚当斯(Adams,1965)提出了公平理论,认为人们主观感受到的公正性(equity)、平等性(equality)、需求性(need)直接影响了公平感,人们会因其所知觉到的公平感而产生不同行为。一旦产生不公平感,人们就会出现不良情绪,进而采取各种行为方式来减轻这种不公平感对内心造成的压力。实际上,公平感不仅包括对社会层面公平状况的认知,也包含对个人层面公平状况的认知,主要体现在对个体能力与成就匹配情况的认知方面。流动人口会与其他类型的群体比较其劳动付出和劳动收入,并依此对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被剥削状况做出评价,从而形成他们的公平感认知。因此,个体公平感也是影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素。个体公平感是个人通过将他人的情况作为参照系,对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所作的比较判断。流动人口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无法根据自身情况规划出未来的生活愿景并有步骤地去实现它,就很可能会产生个人不公平感,进而衍生出负面情绪和行为(李升,2015)。因此,本文将公平感分为社会公平感和个人公平感两个层面的变量,分别检验其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影响。由于新生代流动人口普遍易受工作条件影响,所以本研究加入了工作利益受损变量,以检验他们由于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形成的“心理阴影”对其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a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在工作中曾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具体情况有关;曾经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越多,其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大。

       假设1b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的社会不公平感有关;社会不公平感越强,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大。

       假设1c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的个人不公平感有关;个人不公平感越强,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大。

       2.政府认知理论

       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是否会转化为真正的行动,还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中政府行为的影响十分明显(刘传江等,2012)。严强(2008)指出,政府行为是一种特殊活动,负责执行政策的机构和人员要想获得最佳的行政效果,就必须充分考虑所辖地广大群众的意愿。当政府权威得不到公众认可时,政策的执行就会遭遇困境,甚至会导致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冲突。

       政府认同感反映了人们对政府的归属感(Abra-mson,1983),本质上是公众对政治权力的信任和政治价值的信仰(孔德永,2007)。对政府的认同程度直接影响人们的各种政治行为(Niemi & Weisberg,1993)。有学者指出,公众政治认同的弱化,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由此可见,政府的合法性与社会认可是社会维持稳定的基础(何跃军,2011)。

       政府满意度是民众对政府行为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一种个体主观感受,即个人通过将感知到的效果或结果与自己原本期望的目标相比较后获得的心理舒适度。政府满意度较高,表明政府行为产生的效果符合人们的期望,人们会对政府表现出赞赏;公众满意度越低,表明政府行为产生的效果低于人们的期望,人们会对政府表现出抱怨、不满、质疑。当后一种主观感受不断积累而导致压抑、怨恨、愤怒等消极的情绪反应时,个体就会倾向于产生改善自身处境的意愿,再加上负性情绪也需要通过向他人抱怨和倾诉的方式加以缓解和排遣,因而就会产生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李保臣、李德江,2013)。

       政府信任感是人们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可信的判断。政府职能的发挥,其基础在于民众相信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力(何跃军,2011)。有学者指出,人们对政府信任感过弱,会削弱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人们对政府给予充分的信任,则有助于政府顺利推行各项政策(胡荣,2015)。同时,对政府的信任感越强,人们就会自觉地在政府许可的制度范围内活动。一旦社会上普遍出现对权威的否定和信任危机,就容易导致违反现行制度的极端行为出现(陈潭、黄金,2009)。

       新生代流动人口对政府的认同感、满意度、信任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基本认知行为。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a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的政府认同感有关;对政府认同感越高,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小。

       假设2b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对政府的满意度有关;对政府满意度越高,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小。

       假设2c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的政府信任感有关;对政府信任感越强,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小。

       3.生活满意度

       生活满意度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环境的主观感受,是指人们依照个人标准对自身总体生活状况的综合判断,表现为人们对理想与现实生活差距的主观认知(Young et al.,1995)。作为衡量主观幸福感的重要指标,生活满意度主要包括对待生活所持的积极的态度、健康的自尊和较少的负面情绪。相对剥夺理论对生活满意度的作用原理进行了阐释,认为当人们感知到他们当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准低于他们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生活水准时,就会产生不满情绪,表现出抗争意愿。因此,生活水准低于预期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构成了集体暴力的原动力。

       关于生活满意度与攻击性行为倾向的关联性,有学者利用生活满意度测量人们攻击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认为攻击性行为发出者往往对自己的生活不够满意;而较高的生活满意度则促使人们拥有乐观的人生态度和较少的负面情绪,很少表现出极端行为(Fox & Kahneman,1992)。国内也有学者指出,生活满意度的提高容易使人变得“宽容”;而生活满意度的降低,则容易使人变得“偏狭”(翁定军,2010)。还有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现象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群体性事件中攻击性行为(如打砸抢、示威游行、抗议等)的主体往往对自己的生活不够满意,他们大多为中低收入者,有的甚至处于经济基础被剥夺或生活条件低劣的边缘(李保臣、李德江,2013)。因此,对生活质量的主观认知——生活满意度与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密切相关。本文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的生活满意度有关;对生活满意度越高,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小。

       二、数据、变量和模型

       (一)数据

       本研究所用的数据来源于2013年6月北京市检察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合作进行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问卷调查。此次调查深入到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和通州区等5个区中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对跨县(市、区)流动且在流入地居住达6个月(含)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口进行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422份。由于本研究关注的是新生代流动人口,因此从中剔除了1980年(不含)以前出生的被访者的问卷,最终筛选出1370份问卷。

       (二)变量

       1.因变量

       本研究关注的是影响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因素。我们区分出两种情况,即直接利益受损时和非直接利益受损时。因此,本研究包括两个因变量,分别是“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和“非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

       2.自变量

       主要包括三方面:公平感(包括工作待遇公平感、个人公平感、社会公平感)、政府认知(包括政府认同感、政府满意度、政府信任感)以及生活满意度。

       3.控制变量

       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以及婚姻状况。

       (三)统计模型

       本研究采用多元逻辑斯蒂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法,对变量进行非线性转换。其自变量是定类变量,并有着多于三个的类别,可通过计算比例发生比建立统计模型,即多元逻辑斯蒂回归模型。该模型可以分析自变量在不同类别的因变量作用下各自发生转变的概率。在控制其它自变量的情况下,我们专门考察某一特定自变量在因变量的变化中所起的作用,从而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多元逻辑斯蒂回归模型中的发生比率(odds ratio),即expβ,表明当自变量取值增加一个单位时,样本中属于该实验组的发生比率是属于参照组的发生比率的expβ倍。

       三、结果分析

       (一)参与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依照上一节中对因变量、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界定,为了检验本文所提出的假设,在多元逻辑斯蒂回归模型中,依次引入自变量,从而分别讨论各种自变量对因变量之一——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有何种影响。

       在本研究中,因变量是被调查者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该变量包含三个层次: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和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其中,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新生代流动人口样本是本研究中多元逻辑斯蒂回归模型的参照组。

      

       模型1只包括控制变量。从表1可以看出,性别对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没有影响。年龄与“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呈负相关关系,与“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无关。当控制其他变量时,年龄每增加一岁,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952(倍)(因变量组一:expβ=0.952,p<0.01)。年龄越大,“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意愿就越不强烈;但是年龄的大小并不影响“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婚姻状况对“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有显著影响,已婚者明显比未婚者更愿意参与群体性事件。其中“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年龄较小的已婚人口,表现出较强烈的参与意愿。文化程度和“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呈正相关关系,文化程度越高,“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就越高(因变量组二:expβ=1.066,p<0.05)。月收入和“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呈负相关关系,月收入越高,“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就越低(因变量组二:expβ=0.506,p<0.1)。

       模型2中,我们在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加入了公平感变量,包括工作公平感、个人公平感以及社会公平感。从表1可以看出,社会公平感和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呈负向关系。在控制其他变量时,社会公平感变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604(倍)(因变量组一:expβ=0.604,p<0.001);而在“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689(倍)(因变量组二:expβ=0.689,p<0.001)。这表明,社会公平感越高,实验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就越不强烈。工作公平感仅对“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有显著影响,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943(倍)(expβ=0.943,p<0.05)。这表明,工作公平感越高,“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越小。个人公平感对实验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则并没有造成显著影响。

       在模型3中,我们进一步加入了政府认知变量,包括政府认同感、政府满意度和政府信任感。从表1可以看出,政府满意度和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呈负向关系。在控制其他变量时,政府满意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950(倍)(因变量组一:expβ=0.950,p<0.05);而在“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887(倍)(因变量组二:expβ=0.887,p<0.001)。这表明,政府满意度越高,实验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就越不强烈。政府认同感和政府信任感仅对“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有显著影响,而对“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没有显著影响。政府认同感和政府信任感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分别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961(倍)(因变量组一:expβ=0.961,p<0.05)和0.766(倍)(因变量组一:expβ=0.766,p<0.05)。这表明,政府认同感和政府信任感越强,“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就越不强烈。

       模型4在模型3的基础上加入了生活满意度变量。生活满意度变量对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有显著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时,生活满意度变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972(倍)(因变量组一:expβ=0.972,p<0.05);而在“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845(倍)(因变量组二:expβ=0.845,p<0.05)。这表明,生活满意度越高,实验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就越不强烈。

       (二)参与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模型5只包括控制变量。从表2可以看出,性别和年龄对非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没有影响。婚姻状况对“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有显著影响。其中未婚者的参与意愿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较高(因变量组一:expβ=0.676,p<0.05)。月收入对“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有影响,当控制其他变量时,月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2.15(倍)(因变量组一:expβ=2.15,p<0.01)。这表明,月收入越高,“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越强烈。此外,文化程度和“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呈负相关关系,文化程度越高,“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越不强烈(因变量组二:expβ=0.973,p<0.05)。

       模型6在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加入了公平感变量,包括工作公平感、个人公平感以及社会公平感。从表2中可以发现,工作公平感和非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呈负向关系。在控制其他变量时,工作公平感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927(倍)(因变量组一:expβ=0.927,p<0.05);而在“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906(倍)(因变量组二:expβ=0.906,p<0.01)。这表明,工作公平感越高,实验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越小。社会公平感对“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有显著影响,社会公平感每增加一个单位,在“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887(倍)(因变量组二:expβ=0.887,p<0.05)。这表明,社会公平感越高,“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越不强烈。个人公平感对实验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并没有造成显著影响。

       模型7进一步加入了政府认知变量,包括政府认同感、政府满意度和政府信任感。从表2中可以发现,政府认同感和政府信任感对“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具有显著影响,而对“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没有显著影响。政府认同感和政府信任感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分别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0.976(倍)(因变量组一:expβ=0.976,p<0.05)和0.792(倍)(因变量组一:expβ=0.792,p<0.01)。这表明,政府认同感和政府信任感越强,“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参与意愿就越不强烈。

       模型8在模型7的基础上加入了生活满意度变量。生活满意度对非直接利益受损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时,生活满意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在“一般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1.165(倍)(因变量组一:expβ=1.165,p<0.05);而在“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者中的发生比率是“不会考虑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1.227(倍)(因变量组二:expβ=1.227,p<0.01)。这表明,生活满意度越高,实验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越强烈。

       四、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把群体性事件区分为直接利益相关和非直接利益相关这两种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探讨了影响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因素,基本结论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利益受损与公平感理论可以解释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是如何生成的,但是个体公平感变量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并没有造成显著影响,而工作公平感则对其具有显著影响。这充分表明,依靠打工赚取收入是农村户籍新生代流动人口改变生活现状的首要途径,因此工作中的不公平待遇或经济基础的被剥夺更有可能会激起他们的抗争意识;而他们抗争维权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群体性事件制造集群效应,以壮大自身力量。这与以往学者研究“农民工在维权时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的动因”这一问题的结论相一致。同时,社会不公平感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也具有显著影响。然而数据表明,个体不公平感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个体参与意愿对集体行动的解释尚缺乏效力;群体性事件作为集体行动,参与者的意愿主要在集体环境中形成,并被激发出来。

       政府认知理论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解释基本合理,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在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认同感、满意度、信任感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当新生代流动人口对政府行为持认同态度,有较强的信任感,并对政府行政基本满意时,他们就会依赖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就越不强烈;反之,如果政府失信于民,与民争利,他们就会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向政府施压,令其关注并满足自己的诉求。然而,研究数据表明,对于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参与意愿并未受到政府认知变量的影响。这说明,在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意愿主要受其对事件本身理解的影响,是基于社会责任意识的选择。

       而生活满意度则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和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产生了截然相反的影响。研究显示,生活满意度较低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多倾向于参与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而生活满意度较高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则多倾向于参与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由此可见,“相对剥夺”理论对于生活满意度的阐释存在明显不足,因为人们不仅会在感知到当前的生活水准低于他们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生活水准时会表现出抗争意愿;在对自身生活状况满意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当前理想的生活状况,人们也会表现出抗争意愿。

       在个体变量层面,新生代流动人口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和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呈现出明显差异。年龄仅对参与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有影响,原因可以归结为:年龄较小的新生代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工作的时间不长,社会经验还不够丰富,加之心理不成熟,故容易受到外界不稳定因素影响,更有可能会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同时,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水平等对两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意愿也产生了截然相反的影响。文化程度较高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多倾向于参与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而文化程度较低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多倾向于参与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已婚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多倾向于参与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而未婚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多倾向于参与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收入较低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多倾向于参与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而收入较高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多倾向于参与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性事件。这表明,具有较高学历、较高收入的已婚新生代流动人口,具有更强的个人维权意识;但他们往往相对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因此更有可能会参与维护自身权益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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