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与多边贸易体系:现有问题和未来框架_关税论文

世贸组织与多边贸易体系:现有问题和未来框架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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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系正处在十字路口

世界贸易组织和多边贸易体系正处于十字路口。世界贸易组织在多哈会议前以及多哈会议上所做出的决定都将对这个贸易体系未来的走势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些决定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能否在未来几年中尽最大的努力改变现有规则和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平衡,以及开始“新一轮大规模谈判”的建议是否会被接受。一旦有更多的议题被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框架中来,目前不平衡的贸易体系将会越发扭曲,更加失衡。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已经六年有余,现在是对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做出评价、重新探讨贸易体系未来构架的时候了。过去的关贸总协定体系是针对商品贸易的,但即使在这个体系中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衡,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出口部门仍然处于发达国家的高度保护之下,尤其是农产品和纺织品。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已经同意对发达国家提供补贴,但后者仍然要求延长调整的时间。

发展中国家希望从乌拉圭回合中获得的利益主要是,至少在这两个领域,发达国家市场能够对本国的产品开放。但是,在这一回合的谈判结束六年之后,这两个领域仍然处于封闭状态。在农产品领域,很多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农产品,其关税水平之高令人咋舌,一些甚至超过了200%和300%。经合组织国家的内部补贴不仅没有像预期的那样下降,反而从1986-1988年的平均值2750亿美元增加到1999年的3260亿美元(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数字)。允许补贴的增加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产品协议中要求降低的补贴水平。以纺织品为例,虽然执行的期限已经过半,但是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被取消了配额限制。根据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2000年6月的数字,只有为数不多的配额限制被取消了(美国750项中有13项;欧盟219项中有14项;加拿大295项中有29项),这不能不让我们怀疑是否能够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的或者大部分的配额。

发达国家不仅没有兑现它们自由化的承诺,反而声称,发展中国家尽快对本国的进口和投资实行自由化是绝对有利的。他们要求发展中国家要暂时忍耐一下,因为快速调整的痛苦很快就会过去,几年之后就会尝到甜头。而倡导这一政策的发达国家自己却要求更长的时间对农产品和纺织品进行调整,事实上,它们对这两个部门的保护已经长达几十年之久了。

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的义务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禁止投资措施和补贴为发展中国家鼓励本国产业的发展设置了障碍;农产品的进口自由化会威胁到本国农业小生产者的生存和生活,他们的产品将不得不面对来自国外的廉价进口食品的竞争,而这些产品的价格低廉很大程度是因为出口国大量的补贴而人为造成的;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导致药品和其它必需品的价格极为高昂,发达国家公司可以对原产地在发展中国家的生物材料研制品申请专利,发展中国家获得工业技术的成本增加,难度加大。这些问题对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够在现在或将来推行发展的战略(包括工业化、技术升级、发展本地产业、食品安全和维持本地农场和农业、满足健康和医疗的需要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存在的结构性失衡和弱点。现在,解决这些失衡和问题的需要已经很迫切了。我们相信,世界贸易组织诞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要伤害其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也不是为了要剥夺这些成员发展的权利。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他们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时遇到的问题,并提交了一份世界贸易组织内部改革的建议书,其概述可以在1999年10月19日西雅图会议前的部长会议草案文本的第21和22段看到。遗憾的是,发展中国家的这些要求至今仍未得到发达国家的积极回应。发达国家的态度似乎是:发展中国家既然做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无论它如何痛苦也必须遵守;任何改变都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新的让步。这样的一种态度不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带来任何好处,因为它意味着不平衡的状态将持续下去,而且如果发展中国家要付出“两倍”或“三四倍”的代价,那么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将会恶化,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将会是难以承受的。

如果在多哈开始新一轮大规模谈判的提议获得通过的话,那将无异于让发展中国家付出两倍、三倍或四倍的代价。提议的新一轮“大规模”谈判的核心内容是就达成新的投资、竞争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开始谈判。还有一个建议是就削减所有国家的工业品关税,开始新一轮的谈判。将来可能还会有关于环境标准和劳工标准的讨论,甚至是谈判。

这些提议的支持者声称新一轮的谈判对发展中国家尤为有利。但是事实最能够说明一切。发展中国家被告知,他们提出的有关执行问题和对发达国家更多开放其农产品和纺织品市场的要求将会在新一轮的谈判中考虑,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将新的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去的提议。但是,新的协议和在这些新领域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发展中国家会发现,他们越来越多的发展自主权没有了;况且,鉴于发达国家在遵守承诺方面的不良记录,发展中国家根本得不到任何保证:协议执行中的问题将会被解决,或者将会获得发达国家在农产品、纺织品和其它领域真正更有意义的市场准入。

为什么将提出的新议题纳入世贸组织框架内是不合适的?

将投资、竞争和政府采购等三项新的议题纳入到新一轮谈判中的提议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原因如下:

1.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制定规则和强化规则的多边贸易组织。它应该遵守其解决贸易问题的宗旨。

2.透明度、国民待遇等原则和做法是专门为一个解决贸易问题的组织制定的,将其应用于非贸易问题可能会不合适。

3.发达国家希望把很多的非贸易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并不是因为它将会强化这个贸易体系,而是因为它们想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化体系(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体系的强制力,实施贸易制裁等)为自己服务。

4.因此,通过部长级会议的程序,有很多新的非传统的非贸易问题被提议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来。在2001年11月举行的多哈会议上就是如此。这些新的问题包括:投资、竞争、政府采购、劳工和环境。

5.如果这些非贸易问题被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并且按照发达国家的解释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运用到这些新领域中,发展中国家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发展中国家将会失去很大的经济主权,针对经济、金融、社会和政治问题制定本国政策的能力也将会大大削弱。

6.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已经引入了新的议题,例如知识产权、服务和投资措施。这些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TRIPS)、服务贸易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已经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问题,从而产生了所谓的“执行问题”。著名的自由贸易经济学家Jagdish Bhagwati,曾经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担任过关贸总协定总干事ArthurDunkel的顾问。他近期在《金融时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当时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因为它不是一个贸易问题,它扭曲了这个贸易体系,违背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7.发达国家的真实意图是为本国的大公司自由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提供便利。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失去了对外资企业进入和运作进行控制的能力,也无法给予本国公司政策或合同上的优惠。这就是发达国家推动投资、竞争和政府采购议题的真实目的。另外,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企业,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设置高的劳工和环境标准来实施新保护主义。这就是发达国家想要展开“新一轮大规模谈判”的核心所在。对它们而言,这些新议题才是新一轮谈判的新颖之处。但发达国家却给我们一个错误的印象,好像不引入这些新的议题,世界贸易组织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或者没有了可以讨论的内容。但这并不是事实,因为即使没有这些新的议题,世界贸易组织未来几年的议程也早就排满了。

这些议程包括:

1.现有协议的执行问题。这个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大力坚持的。发展中国家希望当前的不平衡状况可以得到修正,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将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好处。有关这个议题的讨论已经开始了,而且将会在未来的很多年中持续下去。

2.已经制订好的有关农产品和服务的谈判日程。这些领域包含的内容很多,将会占用谈判者好几年的时间。

3.要对TRIPS和TRIMS协议进行评估。

4.工作小组内的讨论(包括投资、竞争、政府采购)和委员会内部的讨论(例如贸易和环境问题)。

5.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众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贸易评估和争端问题的解决等。

因此,这些新议题不应该出现在世界贸易组织未来几年的讨论或谈判议程中。多哈部长级会议也不应该就这些新的议题展开新一轮的谈判。因为:

1.在议程中引入新问题将会分散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贸易和上述其它问题的注意力。况且,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兼顾新议题和现有其它议题的谈判。

2.这些所谓的“新议题”不属于贸易问题,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内。如果要在世界范围内对这些新问题展开讨论,也许应该寻找一个其它更适当的场所。如果把它们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那么就只会导致这个多边贸易体系的扭曲,对世界贸易的发展不利。因此,发达国家不应该为了自己狭隘的、自私的利益将这些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来,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有利于自身的优势地位。这样做只会加剧这个多边贸易体系的不稳定。

3.如果这些新议题被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来,发展中国家将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它们制定经济、社会和发展政策的自主权将会受到严重的限制,将无法采取措施改善本国公司的条件和前景,在很多方面也不能够通过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和发展政策、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进行调控。

4.世界贸易组织只能解决贸易问题,只有贸易问题在这样一个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内才具有合法的空间。这些规则和体系的制定或重新制定必须要符合占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多哈和未来的部长级会议来说,它必须要清楚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来,这样的问题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例如:

——这项议题是适合一个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内讨论的贸易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是合适的场所,没有其它更合适的场所;

——这项议题应该足够“成熟”,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对它有一个认识,清楚它如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以及与自身的利益有关;

——如果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来,这项议题(以及如何解释它)要明确地符合占成员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所有的成员必须一致同意这项议题应该被纳入进来以及它应该如何被引入。这应该是一个建立在所有成员允许完全参与日内瓦和部长级会议决策进程基础上的真正的共识。

新议题与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的立场

投资

投资协议的主要支持者希望制定具有国际约束力的规则,允许外国投资者能够自由进入目的国市场,不受条件和管制的约束,并且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对资金流动的操作要求和限制也将被禁止。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也将有严格的标准,例如涉及到财产的“征用”(“征用”这个词可以有更加广义的解释,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做法值得关注)。

鉴于这种极端的模式不受欢迎,投资协议的倡导者们现在又推出了折衷的版本,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多边模式、在第一阶段仅限于透明度的多边协议以及一个过渡的模式(继续讨论两年,然后自动升级为协议的谈判)。这些分步走的方法旨在使成员接受投资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权限范围内这一概念,然后引导它们达成一个看起来不那么有害、而且有一定选择空间的协议,接下来再迫使他们开放越来越多的部门,放宽越来越多的政策措施。

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折衷的版本与最初的模式只是策略不同,最终的目标都是一样的。一旦达成了最初的、有限的协议和承诺,发展中国家将会在随后的几轮谈判中受到压力而不得不扩大协议的应用范围和做出更深的承诺。

这样一种投资规则的国际协议最终是使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使发展中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权力和政策空间最小化。这无疑将会在很多方面(如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政策制定,本国企业参与和所有权的管理,外国公司与本国企业、本国社团之间的股权均衡,增强本国企业和公司的能力等等)带来十分不利的后果。它还会削弱本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者)和贷款者之间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发展中国家在多哈会议前和多哈会议上应该采取下述立场:

1.投资不是一个贸易问题,因而将它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只会使后者的发展脱离正常的轨道,导致这个贸易体系的扭曲。目前,我们还无法确信,世界贸易组织适用于商品贸易的规则是否还应该同时适用于投资。如果适用,那么对发展中国家是否有利?过去,发展中国家始终享有对外国投资的进入和运作条件进行管制的自由和权力。限制这些权利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

2.工作小组内关于贸易和投资的讨论还没有结束。达成投资协议——无论形式如何——所带来的后果还没有充分地讨论,还没有被大家所认识。

3.因此,现在或是在多哈会议上还不能够就开始投资协议或规则的谈判做出任何决定。无论是基于一个多边协议,还是在一个仅限于透明度协议的基础上开始谈判都是无法接受的。

政府采购

在1996年的新加坡世界贸易组织会议上,各成员一致决定“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对在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问题进行研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并且顾及到国家政策的考虑,提出有助于达成一个适当协议的因素。”这项决定并不是说一定要达成一个协议,它只是要求各成员国在一个工作小组内对透明度问题进行研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寻求能够达成一个适当协议的因素。因此,我们仍然有限制协议达成的空间,也有可能提出质疑:如果一个适当的协议果真存在的话,那么它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尽管工作小组内的研究和协议都仅仅局限于透明度(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推动这个议题的主要国家已经明确表示,它们的最终目标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完全整合世界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允许政府采购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规则的限制,那些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多边协议的成员除外。鉴于将政府采购完全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来的建议受到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冷落,发达国家修改了策略,提出了一个两步走的计划:首先,所有的成员国达成一个关于透明度的协议;接下来,将协议的范围从透明度向其它领域扩展(例如诉讼程序),最后扩展到市场准入领域,实现外国公司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从发达国家的不同文本中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如果政府采购最终真的被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来,政府将不能够在商品和服务采购中倾向于本国公司,在项目招标时也将不能给予本国公司更多的折扣,这对发展中国家的打击将会十分严重。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采购有着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1)政府支出的水平和对本国产材料采购的导向是抵御经济下滑的一个主要的宏观经济工具,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期间;(2)国家政策可以向本国公司、供应商和承包商倾斜,以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鼓励本国企业分享经济发展的利益;(3)可以给予某些集团或社团特殊的优惠政策,尤其是那些经济地位较为低下的团体;(4)对允许外国公司竞标的采购或特许权项目,可以借此优先考虑某个国家的公司,可以是其它发展中国家,也可以是某个与本国有特殊商业或政治关系的发达国家。

如果政府采购也按照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则对外开放,那么政府运用采购作为发展工具的范围和空间都将会大大缩小。例如,如果外资股份增加,在经济下滑期间政府通过增加支出来刺激经济的努力就会有一个“漏出”;帮助本国公司,尤其是某些社会经济群体或社会团体的能力将受到严重的削弱;给予某些国家优先权的能力同样也会大大削弱。

鉴于上述背景和发达国家的意图,我们应该采取一种能够反映整体战略形势的立场,而不是狭隘的仅仅局限于技术细节或是法律条文。

有关“透明度”和“签署一项关于透明度协议”的讨论应该充分认识到发达国家的战略目标,那就是将发展中国家拉下水,最终实现市场准入和政府采购行为一体化的真实目的。因此,如果一旦达成了一个关于透明度的协议,那就必然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被拉入了一个滑道,几年之后摆在眼前的可能就是一个完全成熟的市场准入协议。

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的立场如下:

1.即使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签署一个仅仅有关透明度的协议,我们也还没有充分理解和认识到此举的好处、适用程度和后果,尤其是不知道它将会给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2.我们极为担忧引入这样一个议题,即使是仅仅局限在透明度问题上,也会最终一步一步地走向市场准入这个领域。因此,发达国家应该首先设法打消我们的担忧,这样才能够有一个相对轻松的氛围来讨论透明度问题。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来打消我们的担忧,令我们完全满意呢?

3.我们还不能确信这样一个协议,即使仅限于透明度,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或者它的落实是否会同样对我们发展中国家有利?

4.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工作小组内的研究、讨论应该继续。事实上,要说一定能够达成一个适当的、每一个国家都同意或满意的协议还为时尚早。

5.因此,在多哈部长级会议的文本中既不能包含一个透明度的协议,也不能做出决定要开始关于透明度协议的谈判。

在工作小组接下来的讨论中和在多哈会议上,有关下述问题的细节还应该进一步探讨:透明度协议的执行问题、透明度协议的范围及“透明度”的定义。议题——即使是限于透明度——也不应该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挂钩;如果能够达成协议的话,它也应该是一个不具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而不应该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

竞争

在1996年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与会的部长们决定成立一个工作小组,专门研究贸易和竞争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同时还特别提到,这并不是要各成员就世界贸易组织内达成有关竞争的协议开始谈判。

目前,欧盟积极推动将有关竞争协议的谈判包含在即将开始的多哈新一轮谈判中,而美国的表现则较为冷淡。欧盟(主要的支持者)和美国(依据其贸易代表在新加坡会议后的发言)的主要目的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建立竞争法,从而使外国大公司能够在发展中国家有一个“自由竞争”的氛围,同该国的公司展开竞争。而所在国企业所具有的优势(政府政策倾斜或者私营部门的惯例)将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竞争。

欧盟建议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来促使成员国建立自己的竞争法和相关的政策。这些法规和政策必须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即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如果制定适当的话,应该是对国家有利的。但是,每一个国家必须要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适合本国的模式,而且这个模式应该是可以根据形势变化而随时修改的。在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背景下,本国的公司已经面临着来自国外的激烈竞争,这时拥有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竞争法规和政策模式尤为重要。

按照欧盟的建议,竞争政策应该为外国公司在本国市场上提供“有效的竞争机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把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应用到本国的竞争法或政策中去,将会妨碍这个国家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竞争法或政策模式的自由。

竞争法或政策应该和其它的国家目标相互补充,例如产业政策或者本国企业在自由化背景下竞争的需要。因此,英国或美国的传统竞争模式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未必适用。虽然日本20世纪50-70年代的模式或许更合适,但它恐怕不符合欧盟将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应用到竞争政策中去的框架要求。

如果一定要通过多边方式来解决竞争问题,或许其它场合更合适,例如联合国贸发会议。对竞争的解释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阻止威胁本国企业竞争地位的大规模并购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西方国家对反倾销行动的滥用也是针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竞争举动。另外,大公司限制性的商业行为也是妨碍竞争的。然而,在这些问题上,我们不太可能和发达国家取得共识,尤其是美国,因为美国仍然希望把反倾销行动作为一种推行保护主义的工具。如果真的开始就竞争展开谈判,尤其是考虑到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对等的谈判力量,欧盟对竞争的解释——外国公司取得国民待遇和自由竞争的需要——可能会占上风。

可能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将不得不制定不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竞争法和政策。这将会削弱发展中国家政府优先支持本国公司的权力,而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可能也将会在自身占有优势的业务上受到限制(例如,运用几代人的经营和信誉积累下来的排它的销售渠道)。

这些复杂的问题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尤其是关于发展的问题以及这些建议对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贸易和竞争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因为“竞争”包含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其定义和解释也各不相同。贸易政策的原则也是同样。况且,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还很不明朗。因此,我们决不能同意任何有关就建立贸易和竞争政策多边框架或协议开始进行谈判的决定。至多研究小组的工作可以继续,而且应该重点研究有关这个议题从前和将来的建议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工业品关税

除了投资、竞争和政府采购三个新议题之外,另外一个想要挤进新一轮谈判的经济议题是工业品关税问题。这将会引发又一轮继续削减制成品关税的谈判。由于发达国家现有的制成品关税已经处于较低的水平,新一轮的关税削减谈判将会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让发展中国家做出新的承诺。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近几年来已经大幅度削减了工业品的关税。其中,很多国家是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构性调整计划指导下完成关税削减的。联合国经济委员会1991年对“非洲结构性调整政策带来的后果”进行了研究,这一份颇具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指出,“对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对外贸易自由化会带来一些非常严重的负面效应。例如,它会导致大量的廉价商品从国外流入国内市场,如服装、鞋、奶油等。这无疑会摧毁本国生产这些产品或即将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因为它们无法同国外非常便宜的此类产品竞争。这就是为什么非洲的幼稚产业在对外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没能起飞的原因。”近几年来,很多非洲和拉美国家遭受了“非工业化”的打击,本国的产业和企业纷纷倒闭,就是因为它们在大量进口的同类产品面前根本无法竞争。

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建议进一步削减工业品关税的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部门和工业企业将会更难生存。那么,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未来,尤其是基于本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工业化,都将会生死难料。

因此,不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正式展开新一轮的谈判。如果真要继续的话,下一阶段的谈判也应该仅限于削减发达国家的“关税峰值”(高关税)和“关税升级”(对原材料不征关税或征收少量关税,但对此类原材料的加工制成品征收高额关税的做法)。发达国家应该做出承诺,削减自身的高关税和升级关税,而不应该把这项承诺当成给发展中国家的一根胡萝卜,以诱使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谈判中继续削减工业品关税。

我建议发展中国家采取如下立场:

1.发展中国家应该提出,工业品关税或者“非农产品关税”是一项新的议题,因为在乌拉圭回合成果中并没有将新一轮的工业品关税削减包含在未来的“内定议程”中。任何决定开始新一轮削减工业品关税的做法都必须要得到所有成员国明确的一致同意。

2.尽管工业品关税自由化曾经是关贸总协定的重点工作领域,但决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工业品关税的削减是对所有国家都有利的,也并不是说它对每个国家的好处是相同的。对那些没有做好削减关税准备的国家来说,其本国产业会遭受很大的损失,甚至是关门倒闭。由于很多因素的存在,它们还无法从工业品出口中获益。因此,削减关税对不同国家来说并不是互惠的或是相等的。

3.有必要对工业品关税自由化给不同类型国家带来的不同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工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除非获得了令人满意的分析结果,并且得出了适当的结论,否则开始新一轮削减工业品关税的谈判不仅为时过早,而且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4.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同意就开始新一轮的削减工业品关税进行谈判。相反,我们鼓励在各个国家和全球范围内就以下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1)发达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利的产业进行的长期保护,包括纺织品、加工的农产品、以资源为基础的产品、关税升级和高额关税等;(2)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关税削减的趋势,以及给本国公司、就业和国际收支带来的影响。这项研究应该考虑到对不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会产生什么样不同的效应;(3)不同国家根据自身不同的条件、环境和发展阶段,能够或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削减关税的适当办法?

结论

1.重新考虑自由化的本质和时机。

鉴于世界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平衡状况,有必要对当今占主导地位的贸易政策模式重新审视:发展中国家是否有必要全面地快速推进自由化进程?

一个国家要想拥有一个成功的贸易政策,就要不断“校准”并最终实现贸易中进口和出口的平衡。但是,一方面很多发展中国家还不具备实现可持续出口增长的条件,另一方面,它们还面临着快速实现进口自由化的压力。如果进口自由化不断推进而出口增长的条件却不具备,那就会导致非常不利的结果,例如贸易赤字增加,国际收支困难,从而使外债水平上升,还债负担加重,最终导致经济增长减慢,失业增加。

从近期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贸易自由化可以(而且常常会)导致进口激增而出口却不见相应的(或者相应大幅度的)增长。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的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中国除外)90年代平均贸易赤字占GDP的比重要比70年代高出3个百分点,而平均增长率却要低2个百分点。导致这种负面现象出现的原因正是不恰当的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导致进口倾向的迅速增加,而出口的增加却没能跟上进口增长的步伐,尤其是当自由化只是因为高关税壁垒没有能够培育出有竞争力的产业而不得已为之的时候。”

发展中国家不应该一味简单、快速地追求贸易自由化,因为贸易自由化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自由化(尤其是进口自由化)的质量、时机、顺序和范围,以及其它因素在这一进程中(或在此进程之前)会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如果一个国家还不具备成功的条件,那么追求进口自由化(或者服务、投资自由化)只能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是持续的衰退。

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充分的政策空间和自由,并且能够在不同的贸易政策之间进行选择。发展中国家必须要有足够的空间和灵活性,对贸易政策和其它相关政策如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和技术政策做出战略选择,从而决定自由化的速度和范围。

2.世界贸易组织应该重新定位,将发展作为优先目标。

在马拉喀什协定的序言中肯定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且承认要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占有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一致的份额。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发展并没有被看作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根本目标,它甚至也不是乌拉圭回合或者马拉喀什协定的一个基本目的。

发展应该成为指导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的最高原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行动的制定都应该为发展这一最终结果服务。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占绝大多数,因此,这些国家的发展应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关注的头等大事。

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建议或者政策的检验不应该是看它是否“扭曲了贸易”,而应该看它是否“扭曲了发展”。因为发展是最终的目标,而削减贸易壁垒只是一个手段,因此避免阻碍发展的需要应该优先于避免阻碍贸易的需要。所谓的“贸易扭曲”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实现发展目标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避免出现有碍发展的规则、措施、政策和办法应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首要考虑。

如果世界贸易组织要想发展成为一个公正、平衡的多边贸易体系,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更多是收益而不是代价,那么重新定位、将发展作为优先目标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将来对提议的评判才能够符合现实和实际的需要。

据此,发展中国家的目标将是实现“适度的自由化”,而不是迫于压力去达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化”。

我们应该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进行重新评估,去掉那些“扭曲贸易”的规则,或者至少可以做出一个决定,使发展中国家不必履行义务,遵守那些有碍其发展目标的规则或规定。这样的豁免可以建立在特殊对待或区别对待的基础上。

3.重新考虑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权限和其它机构的地位。

虽然我们在很多讨论中都常常把世界贸易组织和多边贸易体系等同起来,但事实上,那是一种误导,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世界贸易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都没有真正涉及,例如其成员国贸易条件的变化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初级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包括产品价格偏低)等。另外,世界贸易组织还深深地卷入了一些国内政策问题,例如知识产权法、国内投资和补贴政策等。还有人建议将其它非贸易问题如劳工和环境标准也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来。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所制定的贸易原则(如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都是在商品贸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这绝不是说将这些原则运用到贸易之外的领域就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实际上,将非贸易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来只会妨碍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和多边贸易体系的运转。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世界贸易组织的权限和范围。首先,非贸易问题不应该再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来,成为制定规则的主题。至少在有关新议题的衡量标准和适当与否的问题得到全面的、满意的解决之前,这条原则仍然应该适用。其次,应该对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现有的问题重新评估,以判断世界贸易组织是否是讨论这些问题的合适场所。Jagdish Bhagwati和Sreenivasen等著名贸易经济学家认为,将知识产权问题放到乌拉圭回合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是一个错误。因此,从管辖权限的重新评估开始,我们应该认真考虑是否应该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从世界贸易组织中转移到其它一个更合适的论坛。

如上所述,在传统的商品贸易领域内,世界贸易组织应该把它的基本行动目标和原则重新定位于发展。协议中与商品有关的不平衡状况应该被消除,使它“重新平衡”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需要,并且更能体现自由化的现实和发展进程。

有了这些改革,世界贸易组织才能在制定和维护公平的贸易规则方面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从而有助于实现一个平衡的、可预测的、以发展和推动发展为目标的国际贸易体系。

改革后的世界贸易组织应该被看作是国际贸易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其它组织共存,相互补充,互相合作。世界贸易组织将和其它组织一道,在贸易体系的框架内运作。

其它一些重要的贸易问题应该由其它组织来解决。应该给予这些组织必要的权限、支持和资源,以使它们有效地开展工作。这些其它问题应该包括:(1)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自己的生产、营销、批发和贸易能力;(2)监控和稳定商品市场的需要,以确保生产商品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得到合理的价格和收益;(3)纠正跨国公司那些限制行业发展和贸易的活动,以改善小企业从事生产和贸易的条件;(4)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价格较低和贸易条件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由联合国的其它机构来处理,特别是一个重新恢复活力的联合国贸发会议。(截稿日期:200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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