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

牛巨辉[1]200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及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新的股份公司的股票不断发行和上市,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目前在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有一千余家。在这一规模扩张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上市公司的不断进入,而没有上市公司的退出,即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只有进入机制而没有退出机制。这就使得上市公司退市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并成为当今讨论与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 在今天我国证券市场日益与国际接轨,更加市场化的情况下,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化的、吐故纳新的退出机制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一些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分析,说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发展及现状。 对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和操作,国外证券市场已有百年历史。本文第叁部分参照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及退出方式,对世界各国成熟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对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作深入的探讨。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对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多年探索和改革,并借鉴世界各国成熟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加以完善。 第五部分则是对上市公司退市引发问题的处理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包括对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份转让问题的解决,对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及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郭阳[2]2005年在《创业板退市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写作本文的初衷是想从经济法学的视角,将创业板退市机制从证券法律区分出来而进行的系统的研究,以期突破以往学术着作中对证券法律制度的研究往往只从民商法的角度,同时又无法回避大量的经济法内容的两难局面。 我认为,对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研究,应在主板现行退市制度以及国外成熟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借鉴与对比,并结合我国的中小企业板的现状,进行经济与法律制度的研究。 本文除结语外,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绪论。本章首先对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研究起点——我国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的设立以及现状,根据年报列举了中小企业板在一年中发展现状与得失;其次,笔者对中小企业板的退市现状予以描述,并提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创业板退市机制研究;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和归纳法、实证与规范分析法以及对创业板退市主要性研究时所采用的博弈论。 第二章,创业板退市机制的经济与法律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及市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古典经济学家对政府干预的理论,其次对凯恩斯革命性的政府干预理论的内容进行介绍,提出政府对创业板退市干预的合理性基础。 第叁章,创业板市场的特征及创业板退市机制的重要性。作为论文的切入点,本文主要对创业板的如下特征进行详细的阐述:设立模式的特征、创业板交易模式的特征、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因为这些特点和创业板的退市机

黄祎华[3]2002年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加强,证券市场发展的规范与否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股票市场由于长期缺乏健全的退出机制,导致市场违法违规的现象日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正式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有进无出的时代终于结束了。然而,在建立退出机制的同时,我们发现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通过运用市场有效性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对市场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找出我国在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所存在问题的根源,并从这些方面着手,提出相应的解决和完善的措施。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退出机制的概述;国内外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现状与比较;我国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对策。在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完善退出机制的具体对策:完善监管体制、改变股权结构、建立相应市场体系、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可考虑建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设立监管辅导部门。从根本上完善市场制度,使退出机制与各项制度有机配合,真正发挥其对市场的作用。

过春霞[4]2005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再研究》文中认为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需要公司上市和公司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来共同构建,只有同时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的证券市场,才是一个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才能通过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来实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西方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建立已有二叁百年的历史,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才不过短短十几年时间。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处于一种只进不出的半封闭状态,退市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上市公司的退市成了一个“不可置信的神话”。直到《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出台,PT 水仙正式退市,我国证券市场只进不出的局面才终于被打破,退市法律制度才真正步入了实施阶段。然而,退市个案的出现并不代表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已经健全并得到有效的实施,相反,其自身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还面临着巨大的实施障碍,因而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退市这一法律概念,指出我国目前只存在被动退市的情况,因而将论文方向确定为对我国上市公司被动退市法律制度的研究。接着,本文探讨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内涵和特征,并分析了其法理价值,从而总结出退市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然后,本文对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被动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引出了对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实施障碍,其中既包括立法层面的障碍,又包括法治理念层面的障碍。最后,本文在分析这些实施障碍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解决法治理念层面的实施障碍的具体办法,包括树立证券市场的法治信仰,重新定位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改革上市制度,调整股权结构以降低退市成本,平衡退市相关主体的利益,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畅通退市“出口”,建立合理的退市监管模式。针对立法层面的实施障碍,本文提出了完善退市法律法规本身的具体建议,包括正确划分退市决定权限,制定科学合理的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这叁个方面的内容,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从责任认定和诉讼程序入手,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进行完善。

倪勇[5]2004年在《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4月23日,水仙电器退市,这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第一个被强制退市的股票,它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的正式启动。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与国外较成熟股票市场相比,中国股市退市机制运行至今,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大量劣质公司仍然留在市场中,“退而不出”现象严重。中国股市退市机制的失灵,极大影响了股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并阻碍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解决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对退市机制失灵的原因做了详尽分析。首先,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博弈模型并运用实证分析法,深入分析了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研究表明,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在于股票市场各契约人过高的退市成本。在目前中国股票市场的既有环境下,无论是上市公司、经营者,还是投资者和市场监管者,面临退市时,都要承受巨大的损失和过高的退市成本。当退市成本远远高于退市收益时,他们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挽救濒临退市公司,从而导致退市机制的失灵。 其次,本文又从横向比较出发,通过对中外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特别是中美退市制度)的比较分析,探究造成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退市制度本身原因。研究表明,虽然中国股市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上借鉴了国外成熟股票市场退市制度中的很多做法,但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特殊的形成背景和制度环境,中国股市退市制度还是在具体的退市标准和实施弹性等方面和国外成熟股票市场存在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使得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有了一个制度上的滋生空间。 最后,本文又从股票市场功能理论出发,深入分析了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深层次原因。本文认为,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异化。股票市场功能理论认为,股票市场各功能应该均衡协调发展。但在中国,由于受中国股票市场建立时“为国企解困”的初始动机影响,股票市场功能均衡发展理论并没有在中国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筹资功能作为首要功能得到异常放大,而其他功能则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正是股票市场各功能的非协调发展,即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使中国股市退市机制迟迟未在中国股票市场出现。等到好不容易推出了退市机制,也由于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而导致退市机制失灵。由于要解决“姓社姓资”问题,在中国股票市场初始制度的安排上,选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社会公众股流通的股权分置制度。股权分置制度是中国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下的必然选择。股权分置制度大大提高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股价水平,导致了股票市场各契约人过高的退市成本,从而使退市机制出现失灵。同时,本文注意到虽然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是退市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但股票市场结构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也

郑卫峰[6]2005年在《当代中国风险投资思想演变》文中提出未来经济发展取决于新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带动能力,而新经济的成长则依赖于一个成熟发达、充满活力的风险投资产业。从20世纪80年代中叶我国开始探索风险投资发展到2004年5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设中小企业板块,伴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起起伏伏,我国风险投资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从1984年国家科委科技促进发展中心组织“新的技术革命与我国的对策”的研究到1996年底,风险投资概念在我国逐步得到引入。风险投资思想表现出以下特征:第一,风险投资目的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二,信贷作为风险投资的重要实现方式,无法有效支持风险企业的发展;第叁,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运作成为主导思想。 从1997年底国家风险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探索建立风险投资体制到2000年,我国风险投资研究逐步兴起,主要表现为:第一,在总结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以银行为中心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以及国家风险资本市场模式,大力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成为业内共识;第二,构建风险投资宏观体制框架、完善风险投资微观运行机制成为风险投资业的主导思想。 从2000年到2004年,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和国内创业板建设的迟滞不前,国内风险投资思想的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对风险投资的职能、风险投资体制框架建设、风险企业契约性质、风险投资机构契约性质、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互动关系等方面的认识逐步深入;第二,风险投资退出与风险投资机构控制权安排、风险投资退出与风险企业控制权安排、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的声誉机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的利益冲突都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第叁,实物期权思想和组合投资思想在风险投资决策领域得到运用;第四,风险投资风险管理思路已渐明晰。 创业板作为风险投资最重要的退出机制,是我国风险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核心。从1998年到2004年中小企业板的推出,是否开设创业板、创业板如何定位、创业板在什么时机推出、创业板微观制度如何设计都构成了我国风险投资思想的重要内容。

翟浩[7]2012年在《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文中指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各种原因在特定证券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只进不出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在对国内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奠基,主要论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价值和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含义及退市制度相关概念的含义,并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两种,其中自愿退市又分为撤回上市和私有化退市。之后,本章分别从契约理论、生命周期理论、证券市场风险等方面论述了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还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另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还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章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对我国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国外强制退市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退市标准具体、明确、多元;(2)退市程序易于操作且公正;(3)证券交易所在退市过程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的执行上具有较大灵活性。而我国强制退市制度则存在以下缺陷:(1)退市标准不确定、不易操作、易于规避、缺乏反映市场动态的数量标准;(2)退市程序不确定,退市程序中行政色彩过浓,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些原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效率低下。本章还以会计规则为分析视角论述了叁年连续亏损的退市标准的缺陷,认为该标准人为地拉长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影响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效率。第叁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多数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当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退出可以获得较大收益时,就可能会选择撤回上市或通过私有化方式退出证券市场。本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自愿退市中撤回上市方式比较简单,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即可申请退市,但是私有化退市的方式却相对复杂,包括收购、合并、股票合并、资产出售等众多方式。另外本章还对美国自愿退市的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美国证券市场自愿退市的立法主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最后,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虽然存在少数以私有化方式进行的自愿退市的案例,但是,在这些私有化退市案例中,市场行为特征并不明显,多数私有化退市行为是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的重要手段,同时我国在私有化退市中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股东在私有化退市中无决定权、目标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等问题。第四章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保持其高效运行必须要依赖一系列外部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本文认为,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难以有效建立,主要有以下原因:(1)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上市公司退市,退市规则在执行时受制于行政权力;(2)证券发行制度造成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上市公司退市成本太高;(3)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无法流通;(4)缺乏成熟的兼并收购市场,绩效差的上市公司不想主动退市,同时也不容易被兼并收购,只能停留在市场中。第五章重点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强制退市中,本文认为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责任,为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提供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还应当完善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过程中进行持续、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中小股东的影响,确保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对于自愿退市,本文以私有化退市为例进行分析,在对美国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要从保证中小股东对自愿退市的批准权、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门委员会、建立股价评估机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进行完善。第六章对构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要从叁方面着手: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法律制度;优化上市公司退市的外部制度环境。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建议包括:协调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职权;进一步细化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与操作性;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强制退市标准,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对于自愿退市,作者认为必须逐步改善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建立统一适用的规则,应当通过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规范,各个法律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优化上市公司退市外部制度环境的措施包括:(1)减少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干预;(2)证券发行市场化,减少行政管制;(3)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市渠道;(4)建立有效的兼并收购市场,让更多劣质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方式退出证券市场。

陈俊锋[8]2010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需要公司上市和公司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来共同构建,只有同时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的证券市场,才是一个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才能通过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来实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对于保证证券市场高效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运行较好的只有连续叁年亏损上市公司退市这一指标。本文首先探讨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从而总结出退市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引出了对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的不完善及制度缺陷的成因;然后,本文对中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总结出可借鉴美国退市制度部分内容;最后,本文在分析这些退市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实施中缺陷成因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完善退市法律法规的具体建议,重新定位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改善退市机制的宏观环境,平衡退市相关主体的利益,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畅通退市“出口”,建立合理的退市监管模式。针对立法层面的实施障碍,本文提出了完善退市法律法规本身的具体建议,包括正确制定科学合理的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等内容,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对我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对策。

刘政[9]2004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4月,“PT水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退市,成为了我国第一家退市公司。此举表明了中国证监会治理“股市垃圾”的决心,也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正式启动。一个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必须是有进有退的,试想,上市公司“只生不死”,证券市场中大量充斥着“垃圾股”,又怎么能吸引投资者来投资呢?长此以往,必然会引发信用危机。因此,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对于一个走向成熟的证券市场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但我国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立法状况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一些制度性规定,以及证监会2001年4月出台的并于12月进行了修改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这些法律规范和行政规章对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缺漏,且操作性很差。因此,我国急需对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进行立法规范,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就目前而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要退市,但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障碍。这些障碍既包括实际操作中的阻力,也包括立法上的缺陷。究竟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立法存在哪些缺陷,为什么会存在这些缺陷,这个问题就是作者试图研究的法律问题之一;第二,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包括现有的主板市场和未来的二板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出口”问题,上市公司退市并不一定就是破产退出,那么,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出路”如何,应如何设计并用法律来规范,这个问题也正是作者试图研究的法律问题之二;第叁,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也是一个难题。的确,股市有风险,投资要谨慎,但股市的风险可划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对于在这两种风险下的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便是作者力图研究的法律问题之叁。对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和操作国外证券市场已有百年历史,参照国外证券市场(美国NASDAQ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退出的规定及退出方式,并结合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对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多年探索和改革,本文提出建立一个<WP=5>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在这个层次分明的市场体系中,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是有章可循的。从退出阶梯看,已进入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造成上市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到二板市场;同样,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降,使得上市条件不能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也可退入到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分明的市场具有各自相应不同的功能。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的区别,促使上市公司“能升能降”,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和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可以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必要的通道和出口,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市场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和营运质量,提升市场运作效绩,促进市场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彻底改变上市公司以往的“终身制”。

邱艳[10]2005年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风险资本是投入到具有高成长性风险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任何形式的风险资本,在持有风险企业股权一定时期后,都会考虑退出风险企业,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然后再进行新一轮的投资计划。因此,风险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需要可靠的退出机制提供安全保障。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就成为风险投资收益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随着我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笔者认为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风险投资机制涉及退出渠道和退出场所两方面的问题。本篇论文主要从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比较分析入手,借鉴美、德两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经验,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的原因,最后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拓宽、退出场所的创建以及退出环境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研究思路如下:绪论,对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图予以阐述,并综述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创业板市场建立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一章,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内涵与四种退出渠道予以阐述。通过对风险投资退出的动、静态因素分析,进一步深入剖析比较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有效性指标,从而得出结论:四种退出渠道各有利弊,因此建立一个多渠道的退出机制,将极大地有利于风险资本退出通畅。第二章,对美国与德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进行简要概述,通过对该两国退出机制差异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风险投资退出与一国的金融体制、资本市场发展程度、政府的引导等因素有着必然联系。第叁章,通过对我国风险投资业以及退出机制现状的概述,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即现行法法律制度的制约、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产权交易效率不高、有效中介服务环境的缺乏。第四章,借鉴美、德两国的退出经验与教训,联系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实际状况,笔者对完善构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提出一些建议:对我国中小企业板块的完善构建应从规范上市监管制度、完善保荐人制度、建立明确的淘汰退市制度以及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这四个方面抓起;在拓宽其他退出渠道方面,应继续充分利用海外二板市场,大力培育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柜台交易市场;此外,在风险投资退出的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政府应起积极引导作用,创造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及相关问题研究[D]. 牛巨辉. 沈阳工业大学. 2003

[2]. 创业板退市机制研究[D]. 郭阳. 四川大学. 2005

[3]. 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D]. 黄祎华. 暨南大学. 2002

[4].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再研究[D]. 过春霞.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5]. 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D]. 倪勇. 复旦大学. 2004

[6]. 当代中国风险投资思想演变[D]. 郑卫峰. 复旦大学. 2005

[7]. 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D]. 翟浩.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8].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 陈俊锋. 复旦大学. 2010

[9].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制度研究[D]. 刘政.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10].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 邱艳. 华东师范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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