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刘少奇的党内民主思想_官僚主义论文

论刘少奇的党内民主思想_官僚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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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44(2003)01-0014-05

刘少奇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提出的一系列独特的党建理论,丰富了毛泽东党建思想。其中,关于党内民主的许多真知灼见,构成刘少奇建党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当时中国共产党的认识水平,不仅对中国共产党建设起了巨大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今天我们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以及推动党的民主化进程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

党内民主作为党的根本制度之一,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它政党的显著特点之一,党内民主是马列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产阶级政党在革命和建设中赖以取胜的有力武器。发扬党内民主在党的建设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刘少奇是党的主要领导人,又长期负责党建工作,他对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

(一)中国的国情和党的现状要求必须发扬党内民主。刘少奇认为,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 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农民、小资产阶级成分占多数,加之党长期处于战争的环境,组织上往往要求集中,因此,不但多数人缺乏民主意识,而且党内同样缺乏民主精神。早在1941年他就指出:“民主精神的问题很重要。中国是一个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一般说人民没有经过民主训练,不懂民主。而我们党内,也有很多党员不了解民主。”[1]所以,提倡民主精神很必要,“我们要以民主精神教育中国群众,甚至在党内也有实行这种教育的必要”[1]。刘少奇对中国国民精神落后和党内民主作风缺乏的分析是实事求是的。基于这样的国情和党情,他始终对发扬党内民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必须发扬党内民主。建国后,刘少奇反复强调发扬党内民主,是坚持与改善党的领导的迫切需要,是继续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他说:“为了力求党的领导工作符合于客观实际,便利于集中群众的经验和意见,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2]这就揭示了发扬党内民主对正确实行党的领导的重要性。

(三)党内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与前提。刘少奇认为,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民主生活的领导是以党内民主生活的经验为基础的,党内民主制约着全社会和国家的民主。党内民主的进程引导和推动着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因此,没有党内民主,也就没有人民民主。他多次总结党执政以来发扬党内民主的历史经验,提出以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他提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制度、民主制度是否科学和健全,直接影响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刘少奇援引邓小平的话:“没有党内的民主生活,不充分发扬党内的民主,不很好地实行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人民中间的民主集中制就搞不好。”[1]因此,“认真地发扬党内民主,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1]。只有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使广大党员在党内民主生活中培养起良好的民主思想、民主作风,他们才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带领人民群众建设民主政治。

二、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前提

认识到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不等于能够发扬党内民主。刘少奇认为,提高全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前提。党内民主的实现,只有在党员素质全面提高的基础上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刘少奇一再强调,全党要重视学习马列主义理论。他说:“没有理论,工作就是盲目的,没有前途的。没有理论的人容易被‘俘虏’,被人家天花乱坠的话所迷惑。”[2]干部要真正成为受人民欢迎和信任的人,就“要做到既有理论,又有文化,又不骄傲,思想好,作风正派,这样就能到处受人欢迎”[2]。“学了马列主义,就要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这些东西克服掉。”[2]当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出现高指标、浮夸风时,刘少奇认为,这正是由于我们党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犯了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的错误,产生了官僚主义的作风,脱离了群众,破坏了民主集中制而造成的。对此,他说:“为了有效地反对主观主义,必须进行有系统的努力来提高我们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水平。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地加强干部的首先是高级干部的系统的马列主义的学习”[2];必须依靠“在思想上打底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教育自己和全国的人民”[2]。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都能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民主建设的各种问题。

三、发扬党内民主的根本组织原则

发扬党内民主的目的,是要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密切党群关系,以体现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刘少奇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同坚持群众路线融为一体,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的群众路线这一科学论断。他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3]新中国建立后,刘少奇又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制度的国家,在我们的国家里,一切工作都必须贯彻执行依靠群众的路线,都必须依靠由上而下的方法和由下而上的方法相结合。”[2]他还说:“严格地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方法,是一种执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2],“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2]。刘少奇创造性地运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赋予群众路线新的内容,把群众路线提到了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基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新高度。这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密切党群关系,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刘少奇认为,民主与集中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他说:“民主和集中是互为前提、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是不可缺一的。”[3]首先,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刘少奇指出:“无产阶级的集中制,决不能离开广泛的人民民主,即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的民主,它同那种脱离人民群众的少数人或个人的专制,同极端反动的国民党专政或法西斯专政,是根本对立的。”[3]“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3]否则,就会窒息党内民主精神,压抑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集中统一。“只有认真地发扬党内民主,只有提高了广大党员和干部的积极性,提高了他们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责任心,党的集中统一才能真正加强。”[3]其次,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指出:“只有在以民主为基础的高度集中领导之下,才能实行高度的民主。”[3]“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3]可见,如果离开了集中,片面强调民主,民主就会失去正确方向,就会走向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和分散主义,危害党和国家的统一和团结。刘少奇把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概括为“两个高度”,即“我们的国家制度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的结合”[2]。1962年,刘少奇在总结1958年以来党的工作失误时,又进一步指出,如果不按民主集中制办事,不充分发扬广泛的党内民主,就不可能取得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政权就有改变颜色的可能,就有发生变质的危险。因此,民主集中制不是一般的党内民主制度,不是解决某一方面问题的具体制度,而是一种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最基本的制度。“没有这种民主集中制,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2]

四、发扬党内民主不可回避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外有敌人的进攻、破坏,内有各种旧思想、旧习惯势力及非无产阶级作风的影响,因而党内必然会产生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分歧,产生党内矛盾和斗争。党内斗争是社会阶级矛盾和新旧事物的矛盾在党内的反映,是党的建设中不可回避的事实。关于党内斗争,刘少奇的思想主要集中在《论党内斗争》一文中,该文“理论地又实际地解决了关于党内斗争这个重大问题”[4]。刘少奇说:“党内斗争之所以必要,并不是由于我们主观地嗜好斗争,欢喜争辩,而是由于在党的发展过程中和无产阶级斗争过程中产生了党内原则上的分歧。……当着问题的争论已发展成为原则上的争论,非用斗争来解决不可的时候,我们应该毫不躲避地进行党内斗争,来解决这些争论。”[3]这就说明,开展必要的党内斗争,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党的发展的需要。刘少奇说,如果我们党“不经常在党内进行反对各种不良倾向的斗争,不经常在党内清除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克服左的右的机会主义,那末,这些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左的右的机会主义就会在党内发展,就会影响与支配我们的党,就要使党不能巩固发展,就要使党不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就会危害党,使党腐败下去”[3]。因此,对党内斗争采取回避的态度,是完全错误的。

既然党内斗争客观存在,那么应如何正确开展党内斗争?首先,刘少奇认为,必须弄清党内斗争的内容和实质。他说:“党内斗争,主要的是思想斗争,它的内容是思想原则上的分歧与对立。在党内,由于同志间原则上的分歧与对立,虽然可以发展到政治上的分歧,在某种情形下,甚至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党内组织上的分歧,但是它的实质,它的内容,基本上还是一种思想斗争。”[3]其次,刘少奇认为,党内斗争必须采取正确的方针和方法。他强调,党内斗争一定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与人为善,和平促进。

五、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任务

官僚主义作为党内民主制度的对立物,不仅严重地影响着党风建设,而且危及着党的政权建设。要发扬党内民主,就必须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刘少奇就从党风建设的高度提出反对官僚主义的问题。首先,他一针见血地揭露了官僚主义的实质就是脱离群众,缺乏民主精神。他说:“官僚主义是民主主义的反面,没有民主精神就是官僚主义。”[1]其次,他列举了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他说:“官僚主义的倾向,表现在有些同志没有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以及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观点。其典型的表现就是: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只知发号施令,而自己则既不调查,又不研究,也不向群众学习,拒绝群众的批评,抹煞人民的权利,甚至要求人民为他们服务,为了自己的享受,而不惜牺牲群众的利益,劳民伤财,贪污腐化,在群众面前称王称罢等。”[3]因此,他认为,官僚主义与命令主义、军阀主义是根据地领导机关和干部脱离群众的三大祸害。再次,刘少奇分析了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指出党内非无产阶级思想影响的存在,中国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文化程度不高的事实,是党内滋生官僚主义的客观条件。最后,刘少奇提出了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的途径,即“提高群众的文化程度,特别要提高民主精神,进行民主教育,这是我们反对官僚主义的重要办法,撤职等只是治标的”[1]。

新中国成立不久,官僚主义在一些党员干部中表现出来。1957年,刘少奇带头到湖南等5个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其中官僚主义现象成为调查的重点问题之一。通过调查,刘少奇对官僚主义现象有了新的深刻认识。他认为,我国社会的许多矛盾已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讲,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2]。通过调查,刘少奇剖析了官僚主义产生的表现。第一,分配不公平。调查中,刘少奇发现有些领导干部生活待遇太高已引起群众的不满。他说:“我看在这个地方是不是开始萌芽了一种等级制度,社会主义之下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是一种封建制度,……我看应该废除。那些生活待遇上要求很高的人我看是危险的,将来会跌交子。”[2]第二,对工作不负责任。刘少奇认为,领导的职责就是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而有些领导干部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久拖不决,最终导致矛盾的激化。他说,应该允许群众提意见,“要听闲话,就是说要允许小民主。不允许小民主,势必要来个大民主”[2]。第三,没有摆正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干部应成为人民的公仆,可是有些干部却置自己于人民的对立面。刘少奇把他们的观点归纳为:“我是管你们的,而你们是归我管的;你们应该听我的话,而我可以不听你们的话;我有权力命令你们,你们没有权力命令我。”[2]这就是官僚主义的态度!刘少奇告诫全党:如果我们不平等地看待人民群众,破坏了党的民主制度,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结果将一事无成。

六、发扬党内民主的中心环节

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党内民主的扩大具有重要的作用。刘少奇指出:“我们党不但不允许缩小党内民主和缩小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而且必须保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1]因为“发扬党内民主的中心一环,在于充分地开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1]。我们“要启发党员和干部对党的政策与工作的积极负责精神,要使他们考虑问题,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只有如此,党内民主才可顺利发扬”[3],否则,就没有民主气氛。为此,首先,刘少奇指出:“为了很好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重要的是,必须鼓励、支持和保护自下而上的批评。”[1]每个党员都有权利对任何党组织,对任何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其次,他指出:“党组织领导人的模范行为,对于开展党内批评,有很重要意义。……各级党委的领导人,要特别注意在党委会内部认真地发扬民主,造成畅所欲言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空气。”[1]他说:“经验证明:凡是那个地方的负责人在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中认真地进行了诚恳的与必要的自我批评,那里党员和人民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也就会开展,积极性也就会提高,内部团结也就会达到,工作也就会改进,缺点也就会克服,而且负责人的威信不但没有损害,反而会提高。这在我们党内及人民中已有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相反,……那里党员和人民中的民主与自我批评,就不会开展,积极性就不会提高,内部团结就不能达到,缺点不能克服,工作不能进步,负责人的威信也就会丧失。”[3]刘少奇的这一论述,把发扬党内民主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紧密结合起来,并且把党员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民主生活的中心环节,不仅维护了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体现了党员的参与意识,从而调动了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了党内民主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七、发扬党内民主的根本保证

权力不受监督,就容易滥用权力,导致腐败。刘少奇认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机关这样多,绝大多数的干部是好的,但也有少数不好,这是事实。同时,好的干部没有经常的监督也可能变坏。”[2],可见,在党内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根本保证。对此,刘少奇阐述了许多非常重要的思想。

第一,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在1954年9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刘少奇明确指出:“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最高权力机关的经验,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2]集体领导原则是防止个人专断独裁的根本原则。当然,“我们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决不是否认了个人负责的必要和领导者的重要作用;相反,它是使领导者能够充分正确地和最有效地发挥个人作用的保证。”[2]因为领袖的威望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正在于他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刘少奇举例说,毛泽东“所以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有崇高的威信,不但是因为他善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而且是因为他坚决地信任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倡导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坚持党的民主原则和集体领导原则”[2]。党的领导民主化程度如何,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看党的决策机关坚持集体领导的程度如何。“文革”中,我们党之所以犯了错误,主要原因就是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被破坏了。

第二,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刘少奇是我们党较早提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设想的人。他认为,发扬党内民主,必然要求对领导干部的任期时间进行限制。他还以华盛顿做了8年总统后退为平民为例子,提出这样的办法我们是不是可以参考一下。然而,因种种原因,刘少奇的上述思想未能在党内得到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开始实行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这对推动党内民主建设的进程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实行党政分工。刘少奇认为,要真正发扬党内民主,还必须实行党政分工,反对党委对一切事务包办替代的作法。他说:“我们党是国家的领导党,但是,不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用党的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使它们徒有其名,而不其实。如果那样做,就违反了人民民主制度,就会使我们耳目闭塞,脱离群众,这是很危险的。”[2]他认为,党委应该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思考大政方针。

第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用法律制止权力的滥用,惩治腐败。抗日战争时期,刘少奇就提出要制定出一些关于民主的法律,以制裁那些违反民主、侵犯民权的官员。建国后,他又及时提出了要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他认为:“法制不一定是指专政方面的,人民内部也要有法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也要受公共章程的约束。”[2]可见,刘少奇主张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来制约和制裁那些贪官腐化分子,以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进一步巩固党内民主制度。此外,刘少奇还强调:“为了健全党内生活,严格党的纪律,必须切实加强党的监察工作。”[2]他说,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直到党的中央,直接反映情况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刘少奇上述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同样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收稿日期:200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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