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与中国的参与_全球性问题论文

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与中国的参与_全球性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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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日期:2013-08-05。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4)01-0018-11

      一、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阐述

      全球治理是人类合作的新模式,也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随着全球治理实践的推进,其内容不断丰富,范围也不断扩展,作为其中最核心的治理机制也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全球性问题中不断发展,并逐渐显现出独特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同时,中国作为日益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应强化“创造性介入”的能力,并在不断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确立基本的参与原则以及自身角色的准确定位与转变。本文试图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全球治理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全球治理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按照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来看,全球治理是“各种各样的个人、团体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各种相互冲突和不同的利益可望得到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①。当然,不同的学者对全球治理的解释也各有侧重,就目前来看主要分为三大理论范式。第一,国家中心主义范式强调主权国家仍然是全球治理的核心主体,有效应对全球问题也仍然依赖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国家利益至上以及价值认同的统一是其基本价值选择,在政策选择方面主张对内强化国家统治能力,对外强调权力政治;理想的国际社会形态是民族国家能力的强化,并以实际有效的地缘政治维持世界秩序。第二,全球主义范式强调在全球层面建立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推动全球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约、宪章等机制的建立,以此推动全球治理的运行。②在基本价值选择方面,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共同责任基础上的价值认同;在政策选择方面,主要包括国际自由贸易、全球治理体制的建构、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等;其理想形态是建构民主、多元的全球治理。第三,跨国主义范式在价值上强调平等、自由、公正等,治理主体不仅包括跨国政府部门网络、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以及各种市场力量;该理论范式以改革世界秩序、改造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体系为政策选择,实行自下而上的多层次民主治理,并不断培育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③尽管上述三种理论范式对全球治理的解释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其核心是强调人类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问题,包括和平、安全、发展、人权等各个领域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新秩序,包括处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的全球规则和制度。

      全球治理机制是在全球治理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规制和治理效果等要素的整体治理结构。它不仅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结构,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全球治理机制之所以得以创设并不断发展,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第一,全球化的负面效应使得全球性问题日益蔓延并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这些新问题对传统治理方式形成了挑战,需要实现多层面、宽领域、跨国性的合作治理,于是全球治理机制应运而生。第二,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全球相互依赖程度的不断深化,世界真正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这为全球治理机制的创设与发展提供了可能。第三,随着全球公民社会的不断成长,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全球社会运动等的兴起,都为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准备了条件。第四,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持续深入使得传统的地理上的距离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也使国际社会的联系更加迅捷,为沟通和交流创造了条件,这成为全球治理机制得以发展的物质条件。当然,各类全球治理机制诞生后也在应对全球问题、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发展、增进人类共同福祉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特点

      2.1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不平衡性

      全球治理主体是指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它是治理机制的关键要素。全球治理理念区别于传统治理模式的核心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按照托尼·麦克格鲁(Tony McGrew)的划分,全球治理主体从纵向上可分为五大类:超国家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区域性组织,如欧盟、非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等;跨国组织,如全球公民社会;次国家组织,如公共协会和城市政府等;主权国家。④从横向来划分,全球治理主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主权国家;第二,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WTO等;第三,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如国际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跨国公司等。总体来讲,参与全球治理的行为体在数量上众多,所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这是全球治理机制在行为主体上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有助于调动各层次、各领域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治理,也有助于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进程。

      另外,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也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类主体之间地位不平衡,尤其是主权国家与其他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差别最为明显。主权国家长期以来始终是国际社会最主要的行为体,也是国际舞台上绝对的主角,它们的实力和可控资源是其他行为体所无法比拟的,⑤因此,在与众多的非国家行为体的对比中,主权国家的地位显然更突出,依然是全球治理的主导力量,而与之相对应的非政府组织则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力量来协助治理。第二,各类主体在全球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存在很大差别。就现实而言,各主权国家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的作用较大,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作用较小。第三,主权国家之间的不平衡更为普遍。大国、强国凭借强大的实力,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较大,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不可替代,而小国、弱国发挥作用则相对较小。

      鉴于上述治理主体之间的不平衡特点,处理好相关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有效且有序地推进全球治理极其重要。首先,主权国家应该从全球社会的角度看待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和行为,将其视为自身之外的有益补充,并赋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其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性,并发挥其独特作用。其次,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则需要明确定位自身的发展,在尊重主权国家地位的基础上,配合其工作与需要,并尽可能发挥自身优势推进治理进程。⑥

      2.2 治理对象的多样化与跨国性

      全球治理对象是指全球治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也就是那些正在影响或即将影响全人类的全球性问题。⑦这些全球性问题数量众多,涉及的层次和领域也非常广泛,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可以说,全球治理对象也是多样化的。目前,全球性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①全球安全,如武装冲突、核武器的生产与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制与扩散;②国际经济,包括全球金融市场、南北问题、全球经济安全、公平竞争、全球贸易等;③生态环境,包括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稀有动物保护、臭氧衰竭、全球气候变化等;④跨国犯罪,如走私、非法移民、国际恐怖活动等;⑤基本人权,如种族灭绝、屠戮贫民、疾病传染、饥饿等。⑧随着全球化的深化,治理对象还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另外,从上述全球性问题的分类来看,不仅涉及传统的安全问题,也涉及非传统安全问题,而且非传统安全问题在数量上占了绝对优势,所涉及的领域也与人类发展更为紧密。之所以有如此众多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冷战期间,国际社会的主要问题来自安全威胁,因此包括国家、民众都将传统安全问题作为政治生活的重心,许多原本已经存在的非安全问题被掩盖起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冷战结束后,安全问题依然重要,但已经不是政治生活的全部,因此非传统安全问题一时间大量涌现出来。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持续深入发展,还出现了许多新的全球性问题,这无疑使得全球治理面对的对象越来越多样化,治理任务也更加严峻。

      此外,全球治理对象还具有跨国性特点,即全球问题的跨国性。这种跨国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球问题出现的范围广。当前,许多问题不仅存在于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而是大范围出现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比如环境污染,几乎在全球有人类居住的各大洲都存在程度不同的污染问题,即使在无人居住的南极洲也受到大气污染的威胁,因此全球问题真正具有了“全球性”。第二,全球问题影响范围的跨国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渐加深,因此一国或某一个地区的问题会迅速扩散或蔓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从而使全球问题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例如在国际经济领域,20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到欧洲、亚洲等国家,最终演变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重创全球经济。由此可见,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一个国家很难做到与世隔绝、独善其身,相反,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第三,全球治理的跨国性。正是由于全球问题的跨国性,使得应对问题的方式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于是全球治理的新模式应运而生,即通过调动国际社会的各种力量共同努力、通力合作应对全球性问题,促进世界和谐发展。

      2.3 治理规制的规范性与“柔”性

      作为全球治理的手段,治理规制是指用于调节国际关系并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秩序。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规范性,二是“柔”性。所谓规范性,即强调治理规制具有规范参与治理的各类主体行为和活动的功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它们的行为方式。规范性的另一层内涵则是将治理主体所控制的资源和能力导向全球问题的解决中,并激发它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⑩此外,规范性也强调权利与责任在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明确划分,只有这样才能使全球治理顺利推进。例如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国际社会在每一个特定阶段形成的协议或政策,都会对每个国家在规定期限内承担一定数量的减排任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完成任务的方式给予一些总体指导,而且也会根据不同的治理主体,尤其是不同民族国家自身的情况,要求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1)由此可见,规范性是治理规制的核心,而治理规制是全球治理的核心。因此可以说,没有规范,全球治理就无从谈起。

      当然,治理规制在具备规范性的同时,还具备另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柔”性。所谓“柔”性,是与强制性相对的,即治理规制不具有强制力。治理规制的这一特点是由全球治理的性质所决定的,全球治理包涵着权力的分散,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拥有绝对权威的机构或组织,负责整个治理过程的管理,并协调治理主体间的利益。这使得治理规制的践行只能靠治理主体的自觉与自愿,一旦它们不愿履行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责任,那么全球治理就会陷入困境,因此治理规制的“柔”性使治理进程常常陷入停滞的尴尬境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规制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是主权国家在面对全球问题威胁时的被动反应,因此它们没有意愿将真实的权力让渡出去,从而导致治理机制的软弱无力。此外,治理规制的“柔”性也体现在它对于世界价值、全球观念的推崇,通过在国际上建立共同的价值和观念,进而使其内化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以此来推动治理规制的实践。这与直接的规范相比,显得更为间接,也更为缓和而持久。治理规制的“柔”性在许多情况下是导致全球治理效度低下的直接原因,因为强制力的缺失会导致主权国家履行责任的随意性,(12)它们会根据自身的利益来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履行责任,这必然会影响整体的治理进程以及治理效果。

      2.4 治理效果的有限性与滞后性

      治理效果强调国际社会应对全球问题的有效性,即解决了多少问题,或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问题,是对全球治理结果的审视和评估。(13)治理效果也是全球治理机制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全球治理取得一些成绩,但整体效果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明显,一些全球性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出现持续恶化的趋势。例如在反恐问题上,多年来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势力,但是从反恐成效来看,可谓“越反越恐”,恐怖主义势力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没有得到有效抑制,恐怖事件时有发生,这难免使人们质疑全球治理的效果。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治理效果也非常有限,环境治理的速度始终不及环境污染的速度。总体而言,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全球公民社会的成长,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问题方面已经取得一些进步,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问题,这样的进步确实显得有些微不足道。

      全球治理在效果上的有限性和滞后性,既是由于治理机制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全球问题的性质和特点所致。一方面,全球治理机制在利益差别巨大的主体之间往往难以协调一致,有时达成一个共同协议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因此这在时间上影响了治理效率。此外,治理规制的规范约束力不强,不足以制约行为体的行动,因此容易导致治理措施不能按时有效落实。这些都是造成治理效果不佳的原因。另一方面,全球治理效果也存在滞后的问题,这是由于许多全球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长期积累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解决,需要一段时间使治理的效应逐渐显现出来,这样一种时间上的滞后也降低了治理效率,影响治理速度。例如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气候变暖不是短期内造成的问题,它是过去两百多年的工业化进程所引发的长期性问题,同样对该问题的治理也不是一日之功。针对该问题的所有治理措施,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技术转让和经济援助等方式增强发展中国家的适应能力等,都至少在数十年之后才有可能看到全球气温的变化。由于气候问题的复杂性,影响气温的因素很多,气温下降与否和下降幅度也并不十分确定,因此治理效果也存在不稳定的特点,很难对其进行评估。上述这些因素是导致目前全球治理效果欠佳的主要原因。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客观评价全球治理的价值,毕竟它代表了全新的治理理念和人类的行为模式,是充满生机的新事物,只是其实际作用和效果的发挥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于全球治理效果的评估不宜过于悲观。但是,由于全球治理所依托的是全球公民社会,而它们对全球治理认可的依据是全球治理效果,即全球治理切实解决了什么问题,为全世界的人们带来了多少现实的福利,治理效果成为全球治理获得合法性的前提,因此提升全球治理的效度显得非常重要而迫切。

      三、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趋势

      3.1 治理议题的广泛化趋势

      全球治理议题,并不同于上文中所谈到的全球问题。一般而言,全球问题是指国际社会或人类共同面临的客观现实威胁、困难或挑战,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协调合作共同应对。而全球治理议题则是指“所有全球问题中最受关注的、比较迫切的,并纳入国际社会议事日程中的问题。各国通过国际制度或非制度安排,进行讨论、合作并努力达成一致。”(14)由此可见,全球问题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全球治理议题。

      在过去的20多年中,全球治理的议题主要是与经济相关的问题,包括金融、货币、贸易等。同时,随着经济治理的推进,经济治理机制的发展也相应比较成熟,世界银行(W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实体。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问题出现,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能源、环境、人权、跨国犯罪、非法移民、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因此,全球治理的议题也逐渐从经济治理向多元治理转变,以应对来自不同领域的全球威胁。

      全球治理议题的广泛化既是对人类所面临的问题日益多样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对国际社会中各种力量关系演变的现实反映。(15)一般而言,全球治理议题的设定权与参与全球治理的各类主体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直接相关,随着传统西方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力量和影响力的相对下降,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它们对全球议题的设定产生影响,也对全球议题的设定权提出相应的要求。国际议题的设定过程逐渐走出传统西方国家主导的局面,开始反映更多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声音,因此发展中国家比较关注的国际问题逐渐被引入国际议题,这是推动国际议题逐渐广泛化的重要因素。

      3.2 治理结构的网络化趋势

      治理结构的网络化趋势是指国际社会在实现和增进全球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等众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逐渐趋于平衡,所形成的结构不是等级制的,而是一种相互依存、交叉合作的扁平化治理网络。(16)网络化的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种从多元向度进行管理的模式,从权力的向度上来说,是一种平行的治理结构,而不是集中领导的垂直等级式管理。从治理方式上来说,治理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平等的方式进行合作,而非强制性的方式去开展。从治理过程来说,治理活动是一项系统化的管理,而非零星的应急性活动。由此可见,它不等同于纵向结构的全球政府或世界政府,也不是主权国家利用其绝对权力来强迫实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是一个自主的行为体系。(17)

      推动全球治理结构向网络化方向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第一,全球化的发展。20世纪的全球化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事物和新的理念,全球治理就是其中之一。同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社会行为体之间的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关系也逐渐趋于平衡,这些发展趋势也影响了治理结构的调整,使其向着网络化的方向发展。第二,全球治理理念的传播。全球治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演变,不仅解决了一些现实的全球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了全球治理理念,真正使治理理念跨出少数人的范围,走向广泛的全球公民社会,并使其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头脑中。目前,全球公民社会的崛起,从根本上推动了治理结构的网络化发展,众多的民间团体成为治理网络最主要的节点,也是支撑治理网络的主要力量。

      随着治理结构的网络化发展,它的优势也逐渐显现出来。第一,治理结构的网络化发展有利于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因为在治理网络中,各个治理主体就是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各个节点之间是平行互动的关系,每个独立行为体作用与效能的发挥,都是全球社会这个网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18)第二,治理结构的网络化发展有利于增强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作为治理网络,治理主体彼此之间必然以妥协、协作为基础,在沟通、互动中确立共同目标以及实现的方式或路径,最终实现对全球事务的管理。在整个过程中,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因此合作与协调也不断强化。第三,治理结构的网络化发展有利于提升治理效果。治理网络的扩大与完善可以将各类治理主体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并在合作中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完成对全球问题的管理,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提高治理的效果。

      3.3 治理机制的民主化趋势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问题日益严峻,全球治理的价值也日益突显,全球治理理念也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并接受,与此同时,全球治理内涵的民主因素逐渐显现,这不仅是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方向,也将对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展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全球治理机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的判断。

      首先,参与全球治理的主体数量在不断增多,而且它们来自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所代表的群体非常广泛,这是全球治理机制走向更加民主的基础。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中的各类国际组织数量已经超过6万个,比20世纪90年代初增加了2倍左右,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接近1万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则超过5万个。(19)此外,国际组织在范围上也不断扩大,早已突破了初创时期的地域和领域局限,活跃在当今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其次,非政府组织力量的崛起。主权国家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是制约全球治理机制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关键力量。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全球事务的增多,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得到了很大提升。它们不仅在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环境治理、人权治理等各个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能够影响主权国家的决策并塑造着国家形象。(20)具体来看,非政府组织要求主权国家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倾听国际社会的声音,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也要兼顾国际安全。同时,它们也在重新塑造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如何在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达到全球善治的目标,既是对国家的考验,也是国际非政府组织需要解决的问题。(21)非政府组织的崛起是全球治理机制走向民主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再次,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展。“二战”结束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国际关系民主化有了一些进展。随后,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的相互依赖以及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际合作变得非常频繁,因此国际关系的民主化也有了比较显著的进步。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更为明显。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作为以应对全球问题而出现的全球治理机制的民主化趋势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与鼓励,尽管治理机制的民主化不时遭到有强权传统国家的干扰,但是它们无法阻止它的进步,因为这是符合国际社会多数人的期待,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四、中国与全球治理机制

      中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日益崛起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中国不仅要积极参与现行国际机制,而且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机制,逐步向积极进取、有所作为和谋求主导的目标转换。(22)同时,如上文中所谈到的,全球治理机制表现出的民主化、治理结构的网络化、治理议题的广泛化等趋势,也成为中国积极参与其中的有利条件。当然,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不仅要保障国家日益崛起的自身利益,也要反映民主公平的国际道义。此外,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也要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并适时调整,从而形成一套灵活实用的参与国际机制的策略。

      4.1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机制,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促进国际社会向更加多元、平衡、民主、和谐的方向发展,中国参与国际机制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民主平等原则。民主原则是全球治理中最核心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全球治理本身蕴涵着国际社会中不论国家大小、贫富、强弱,不论是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公民社会等不同治理主体,一律有权参与全球问题的应对与解决。但是在实践中,全球治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往往由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控。因此,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新兴国家,在逐渐融入全球治理机制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民主原则,维护治理机制的协调与平衡。此外,平等也是全球治理机制的重要价值,也是中国参与国际机制的重要原则,即各类治理主体有权参与治理,同时它们要以平等身份参与,在应对全球问题中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达成共识,坚决摒弃大国强权、恃强凌弱的霸权思维。(23)

      其次,权责统一原则。全球治理属于各治理主体合作应对挑战的全球公共领域范畴,因此对行为体既有权利的赋予,也有相应的义务或责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治理主体是权利与责任统一的载体。因此对于中国而言,在参与全球治理机制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权利强调我们有权参与平等的问题解决过程、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维护自身的立场与利益;与此同时,应该承担起大国的责任,积极推动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切实遵守各类国际规则、规范,履行合作承诺,同时也包括提供力所能及的针对落后和弱小国家的对外援助等。另外,作为一个有着深厚文化底蕴和宽阔国际视野的开放型大国,中国的发展应该逐渐从实现自身发展延伸到实现世界的共同发展。(24)只有权利与责任实现统一,才能更好地推动治理机制的运行,也才能独立自主地参与全球治理机制。

      但是,在权利与责任问题上,还存在一个历史责任的问题,该问题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尤为突出。因此国际社会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发达国家由于在过去200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排放大量温室气体,这是造成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排放额度。由此可见,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既要考虑现实因素,也要考虑历史因素。

      最后,合作共赢原则。全球性问题的跨国性必然要求合作的广泛性,因此中国历来重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类全球性问题,实现共同、可持续的发展与繁荣。尽管合作涉及复杂的权力、利益博弈和较量,但是它是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共赢是合作的目的,也是评判合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遵循合作共赢的原则,意味着我们不会轻易退出合作进程,放弃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解决途径,同时合作应该维护或增进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而非实现部分参与者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4.2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角色定位与转变

      在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中,全球治理也表现出新的发展特点和趋势。而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中国自身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态度和角色也应该有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即在对待全球治理机制的态度上从消极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身份定位上从谨慎保守者向开放务实者的转变,从参与者向引领者的转变。

      (1)消极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也经历了角色的不断调整变化过程。从新中国建国到20世纪70年代初,受到当时时代背景以及外交政策的局限,我国对参与国际体系或国际机制态度非常被动,对自身的定位也将自己孤立于国际体系之外。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随着整体国际形势的缓和以及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我国开始有限地、被动地参与国际机制。由于刚刚重返国际社会,对各类机制和规制尚处于懵懂状态,因此这个时期主要以学习和适应为主要特点。虽然也参加各类国际机制的会议、谈判、讨论,但是尚未真正融入国际机制中,对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治理机制的规制等问题既没有话语权,也没有主观的积极参与意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全球治理的兴起,中国对国际形势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判断,参与国际机制的态度也变得逐渐积极,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均大幅提升。(25)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威胁越来越多,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全球治理变得不可或缺。从中国自身角度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和整体实力稳步提高。基于此,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态度变得更加积极主动。

      当然,从消极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不仅表现在中国的参与态度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中国的行动中。在国际安全治理中,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派出官兵最多的国家之一,共有1 500多人共10支维和分队参与联合国4个任务区的工作,也为维和行动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际经济治理中,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积极推动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提出要加强对金融体制的监管力度;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尤其是在气候变化治理问题上,中国虽然作为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自觉、主动承担了量化减排目标,即到2020年单位GDP减排比2005年下降40%—45%。(26)这些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角色转变过程,既是对自身与国际社会的互动关系的准确把握,也是对自我综合实力表现出的自信。此外,对于当前的国际形势,中国积极主动的姿态不仅有利于提升国际形象,也为国内的发展与建设创造更和谐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有助于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应对各类全球性问题。

      (2)谨慎保守者向开放务实者的转变

      在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初期,由于中国长期以来过度关注传统安全、主权等高级政治,尚未认识到非传统安全问题的重大威胁和重要影响,加之对国际社会中已有的治理机制并不熟悉,因此对参与全球治理机制比较谨慎保守,对跨国主义、全球主义仍然存有戒心。(27)因此在行动中也表现得非常保守,只是被动地参与一些国际事务,既没有在现有的机制中积极地参与协调沟通,也不能提出有价值的方案,成为既有国际机制的跟随者。但是随着中国对全球治理机制的逐渐熟悉,人们对全球性问题的严峻性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全球治理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于是,在定位自身角色方面也更加明确,即从谨慎保守者向开放务实者的转变。开放一方面强调对外政策,这与国内的改革政策相对应,开始主动融入国际社会,同时也欢迎国际上的新事物进入中国;另一方面强调国家对外部世界的包容态度,当然包括参与全球治理机制、国际体系的积极态度,开放扭转了之前的保守态度。务实的态度是中国认识国际社会的一个新阶段,体现了中国在对全球治理机制认识深化的基础上切实解决问题,切实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的态度,同时也内涵着在遇到有争议或争论的问题上既坚持原则,也要适当灵活,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的一种行为方式。开放务实者的角色定位有利于中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更容易被现有的体系所接受,也有利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3)参与者向引领者的转变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应该从普通的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中国的角色定位与转变是由自身实力与国际社会的互动关系两方面因素决定的。最初,中国只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参与者参与全球治理机制,随着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应该以更加积极稳健、负责任的姿态融入其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这不仅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期待。当然,这种期待对中国而言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压力。

      从参与者向引领者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机制层面,中国积极推动全球治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一方面,在原有机制基础上,推动治理机构的完善、强化治理规制的规范力和强制力、加强对治理过程的监督、提升治理机制的治理效果等;另一方面,中国也逐渐在制度建设、制度创新方面提出自身的新方案、新看法和新见解。真正在应对全球问题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智慧,体现一个大国的风范和魄力。(28)当然,在推动治理机制改革和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

      其次,在理念层面,中国也积极倡导新的、符合人类共同发展目标的治理理念,在理念上引领治理机制的发展。治理理念体现着治理的价值,引领着治理进程,指导着治理实践,是全球治理中重要的价值因素。因此,创新治理理念是推动全球治理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方面。中国将当前国际形势和发展特点与自身文化传统相结合,适时提出“和谐世界”的理念,强调持久和平、共同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实质是通过争取持久和平促进世界各国共同繁荣并解决全球性问题,同时在促进世界各国共同繁荣并解决全球性问题的过程中实现持久和平。(29)这既是中国对世界的理解和期待,也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对国际社会的贡献。

      对于目前的中国而言,准确而清晰的角色定位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因为只有明确自身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才能更好地把握各种政策的方向和落脚点,也才能更好地平衡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着力点。同时,准确的角色定位是中国在崛起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既要让国际社会看到中国正在成长为一个真正的大国,也要让它们看到中国对待全球事务的态度、责任和行动,更要让国人看到中国正以和平、稳健、自信的崛起者身份参与国际社会。

      全球治理的发展是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与此相应,全球治理机制也在全球治理过程中逐渐形成,显现出上文中所提到的诸多发展特点,也在应对全球问题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总体来看,许多治理机制的发展还很不成熟,仍然面临不少问题和矛盾。其中全球公共问题的不可分割性与国家主权的排他性之间的矛盾、(30)全球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在实现方面存在的诸多矛盾,使得主权国家在合作应对全球问题中显得犹豫不决、捉襟见肘,从而从根本上限制了全球治理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此外,全球治理的价值、原则、理念与主权国家传统价值的融合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这种价值的矛盾与分歧也在所难免。因此,在全球范围内改革和完善治理机制,将上述矛盾与问题控制在一个可协调的范围内,是全球治理走向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当然,改革不仅涉及全球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而且要以实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为指引,努力实现全球有效治理,增进人类共同福祉。

      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坚持基本的原则,另一方面则应该采取灵活务实的参与策略,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并适时调整,并不断提升中国在治理机制中的话语权,只有提升话语权才能在上述的机制变革与理念创新中真正发挥作用。另外,中国应该不断提升国际公关能力,随着参与频率的提高,我们要向国际社会包括公众展示中国的实际作为,减少西方舆论的误解和偏见;要让世界了解中国绝不是治理机制的“搭便车者”,而是推动其持续向前发展的关键力量。(31)

      ①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编:《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②刘小林:“全球治理理论的价值观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3期,第109页。

      ③张胜军:“全球治理的最新发展和理论动态”,《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10期,第25-27页。

      ④[英]托尼·麦克格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转引自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⑤Daron Acemoqlu and James Robinson,Why Nations Fail:The Origins of Power,Prosperity,and Poverty,NY:Crown Publisher,2012,p.139.

      ⑥刘清才、张农寿:“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分析”,《国际问题研究》,2006年第1期,第52页。

      ⑦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第26页。

      ⑧蔡拓等著:《全球问题与当代国际关系》,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⑨孔凡伟:“全球治理中的联合国”,《新视野》,2007年第4期,第95页。

      ⑩Nagire Woods,"Good Governance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Global Governance,Vol.5,No.1,1999,p.54.

      (11)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著:《全球气候变化——人类面临的挑战》,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7页。

      (12)Andrew P.Cortell and James W.Davis,Jr,"How d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Matter? The Domestic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Norm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0,No.3,1996,pp.452-453.

      (13)John N.Clark and Geoffrey R.Edwards,eds.,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4,p.81.

      (14)赵隆:“议题设定和全球治理——危机中的价值观碰撞”,《国际论坛》,2011年第4期,第21页。

      (15)Jan Aart Scholte,"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Global Governance",CSGR Working Paper,No.65/01,January 2001,p.12.

      (16)Michael Barnett and Martha Finnemore,Rules for the World: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Global Politics,Ithaca 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4,p.126.

      (17)江启臣著:《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2009年版,第241页。

      (18)Christoph Knill and Dirk Lehmkuhl,"Private Actors and the State: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Changing Patterns of Governance",Governance,Vol.15,No.1,2002,p.42.

      (19)Kelly-Kate S.Peas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erspectives on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New Jersey:Pearson Prentice Hall,2012,p.37.

      (20)Jan Aart Scholte,"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Global Governance",CSGR Working Paper,No.65/01,January 2001,pp.59-60.

      (21)袁正清:“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中国网,2007年4月2日,http://www.china.com.cn/node_7000058/2007-04/02/content8047462_3.htm。

      (22)于宏源、王健:“气候变化国际制度议价和中国”,《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9期,第77页。

      (23)赵海月、王瑜:“全球治理与和谐世界”,《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5期,第11页。

      (24)张幼文:“参与全球治理:中国国际地位提升的新主题”,《文汇报》,2011年4月25日。

      (25)胡健:“中国国际角色的转换与国际社会的认知”,《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8期,第22页。

      (26)刘欢、牛琪、王建华:“中国首次宣布温室气体减排清晰量化目标”,新华网,2009年11月26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11/26/content_12545939.htm。

      (27)蔡拓:“全球治理的中国视角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98-99页。

      (28)庞中英著:《全球治理与世界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5页。

      (29)刘建飞:“和谐世界理念与中国和平外交”,《第六期中国现代化研究论坛论文集》,2008年9月,第136页。

      (30)谢雪华:“关于全球治理的几个问题”,《湖湘论坛》,2009年第2期,第121页。

      (31)同(29),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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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与中国的参与_全球性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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