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科技价值的思考_科学论文

对现代科技价值的思考_科学论文

现代科学技术的价值考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科学技术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78(2001)04-0104-09

在20世纪成长起来的知识分子亲眼目睹了现代科技革命及其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对科学与技术再也不能漠然置之了!一切宗教的、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形式都不得不转过头来惊讶地注视着科技这位迅速成长起来的巨人。自从人类从蒙昧状态中脱胎出来,还没有任何一种社会活动或文化形式能像科学及与其相应的技术这样,把自然与人切切实实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科学技术,作为理论理性与技术理性相结合的高级形式,并不是纯粹理性自恋的产物,乃是理性精神与非理性精神相互激荡所诞生的整体人类文化中的一部分,是瑰丽的精神花朵。从所谓人性对科技的质问和批判,转变为对人性自身的反思和批判,人们开始意识到,科技不是外在于人的成果,而是由活生生的人正在从事着的人类实践活动,把科技视为工具或视为奴役者都是对人类责任的放弃和逃避。

一、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著名英国科学家、科学学创始人之一贝尔纳,曾经为科学勾勒了一组动态的形象:(1)一种建制;(2)一种方法;(3)一种累积的知识传统;(4)一种维持或发展生产的主要因素;(5)构成我们诸信仰和对宇宙和人类的诸态度的最强大的势力之一。其中,科学作为一种建制和作为生产要素这两种形象,只是在近代以后才出现。

科学的社会建制化始于17世纪。1645年,英国产生了“无形学院”,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皇家学会。学会成立时,著名科学家胡克为学会起草了章程。章程指出,皇家学会的任务是:靠实验来改进有关自然界诸事物的知识,以及一切有用的艺术、制造、机械实践、发动机和新发明。自此,科学成为一种有明确目标的社会建制。

胡克为科学建制所设立的目标,有两层含义:其一,科学应致力于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二,科学应为生产实践服务。显然,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科学建制的核心任务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职业化和组织化,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也随之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集合为有形的或无形的科学共同体。这样,社会对科学建制的外部控制逐渐减弱,而科学建制内部的自治则逐渐加强,用以补偿外部控制的不足。

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运用结构功能理论,研究了科学建制内部的规范结构。在默顿的研究范式中,科学的社会规范被称为科学的精神气质(ethos),是一种来自经验,又高于经验的理想类型(idea type),其合法性在于,它有利于实现(纯)科学活动所设定的求知目标。从功能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具有内、外双重作用。一方面,它可以约束和调节科学共同体中科学工作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它是科学共同体对外进行自我捍卫的原则。

当我们将科学建制放到社会情境中考察的时候,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为人类及其环境谋取更大的福利,且前者不得有悖后者之要求。因此,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成为对科学进行全局性伦理考量的一个主要方面,而以社会责任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也得以广泛地建构。

然而,具体的职业伦理准则往往局限于丰富而变动不居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某一领域,因此,除了广泛深入地建构各种职业伦理准则,还需要在整体上,确立对科学进行伦理考量的基本原则。无疑,这一整体性的基本原则,既是前述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拓展,又是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基准,因此,成为一种兼顾科学建制与全社会的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

默顿认为,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等作为惯例的规则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这些精神气质决定了科学建制内的理想型规范结构。由于科学的规范结构与奖励结构之间互动的思想,为把科学理解为一种社会建制(social institution)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将科学奖励结构所鼓励的竞争性,与上述4种精神气质并列一处,作为科学建制以拓展认知为诉求时的理想社会规范。

虽然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理想类型,但由于它能有效地服务于科学活动的目标,因而成为科学建制内合法的自律规范,同时也是科学建制对外捍卫其自主权的出发点。值得指出的是,如同所有的社会规范一样,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应然”对“实然”的统摄。在现实的科学活动实践中,科学的社会规范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科学建制内外两个方面的冲击和挑战,也作出了有力的回应。

科学的社会规范可以帮助人们认清来自科学建制外的危害和侵蚀的不合理性,并据此进行合理的自卫和反击。除了宗教和政治势力对科学的不合理干预和压制受到了科学精神气质的抗争外,打着科学旗号招摇撞骗的伪科学活动,也逐渐引起了科学界的重视。在美国,尤里·盖勒超心理学实验等一系列伪科学事件的真相被披露之后,科学共同体认识到了应用科学的社会规范进行自我捍卫的必要性。1975年《人文学家》杂志印发了一篇题为《反对占星术》的宣言,192位有影响的科学家(其中有19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上面签了名,这立刻成为轰动世界的新闻。近年来在中国,“2000公里外改变水分子结构”、“预言澳星发射”和“邱氏鼠药案”等事件,使科学界发出了“维护科学尊严”的呼吁,政府则下发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在科学界,越轨行为大量存在,而且有上升趋势。在弄虚作假者中,无名的年轻学者有之,知名的学术权威有之,甚至还有诺贝尔奖获得者,他们的行为已危及整个科学事业的发展。面对这种负面的上升趋势,在坚持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基本精神的同时,必须依据势态的变化改革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如果说在以求知为主要目标的时代,依靠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化于科学家的意识中的“科学良心”和“超我”,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那么,在功利和求知双重目标并行的大科学时代,除了诉诸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律,还必须强调外在的有力的规范结构的建构。只有当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在于调节科学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和社会法规与政策制度之中,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同时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的平衡。

二、科学的职业伦理和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

科学建制发展的过程也是科学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直到19世纪,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原本是业余科学家。例如,拉瓦锡是一个财税官员,焦尔曾是一个啤酒商。20世纪初,爱因斯坦在创立狭义相对论时,还是瑞士伯尔尼专利局的职员。但时至今日,每年诺贝尔科学类奖项的得主无一不是职业的科学家。

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所形成的职业,自然有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职责。社会作为科学建制的“恩主”,为其形成发展提供了财政保障和体制支持。教育体系的建立,科研机构的设置,奖励机制的构建,科技政策法规的确立等一系列的社会行为,使科学建制成为惟一有能力系统地从事知识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知识储备的社会部门。鉴于此,科学建制的主要职责应是正确有效地行使继承、创造和传播实证科学知识,回报社会的支持和信任。而这一职责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职业伦理规范问题。

职业伦理规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利益主体分立关系的表现。从社会分工来看,职业伦理规范是各种社会建制之间以及它们与整个社会之间的一种契约,其目的在于获得一种普遍性的相互信任。这种普遍性的相互信任无疑建立在普遍性的诚实和职业信用之上。从利益主体分立来看,职业伦理规范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机制之一,它在利益纷争的主体之间,引入了以共生为诉求的均衡力量。

如果将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区别和共同之处。科学的社会规范强调,科学的奋斗目标确定了科学的精神气质和科学工作的规范结构,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则从分工和职责的行使这一角度引出科学的职业规范;前者对认知目标负责,后者对社会、雇主和公众负责。因此,如果说后者是伦理的,那么前者是准伦理的。由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已经将其认知目标分解到对各类利益主体的责任之中,便意味着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而是向着为人类社会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更大福利这一目标努力。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两者都是科学活动在一定阶段内生出的一种伦理诉求,这一诉求反映了社会化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本质需求,体现了科学活动与伦理实践的内在统一。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是正相关的。

在现代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职责是比较具体的。首先,科学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地开展科学研究,搞好科学建制的管理和自治,向公众传播知识。其次,科学工作者有义务为其受雇单位(国家、大学、研究所、企业)进行有指向性的研究。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科学工作者应该高效率地利用社会为其配置的资源,多出研究成果,保持学术上的领先水平(至少要拥有理解和跟踪先进水平的认知能力)。显然,这些具体的职责都应服务于职业化的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更大的福利。

在具体的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制订过程中,科学研究的过程和后果得到了更为深入的考量,许多专业学会都制订了十分详尽的职业伦理准则,对科学家与社会、雇主、接受科学试验的人、公众和同业的关系作出了极其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所传达的一个重要信息是,科学研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科学活动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

但是,仅有这些由众多的专业联合会制订的各类职业伦理准则是不够的。科学研究作为一种拓展人类知识新疆域的活动,较其他任何职业活动更具有变动性。一套具体的静态准则,不可能总是有效地为新涌现的个案提供伦理立场。科学研究者需要一种“实践的明智”,需要一种分析科学活动的伦理冲突的实质的能力。这种能力来自科学工作者对科学活动中应坚守的伦理精神的理解,而这一伦理精神应该是科学的职业伦理准则所遵循的原则。惟有明确了这些原则,才可能使职业伦理准则具有动态的适用性,成为一种有效的规范。

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是什么?它应该是对科学的社会规范的伦理拓展。我们知道,鉴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的目标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它强调科学研究的认知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公有性。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的目标是增进人类的福利,拓展认知在符合这一目标的前提下,成为一个重要的子目标。这是一个从认知视角向伦理视角转换的过程,通过这一转换,认知客观性拓展为客观公正性,知识的公有性拓展为公众利益的优先性,由此产生了科学活动的两大基本伦理原则。

科学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强调,科学活动应排除偏见,避免不公正,这既是认知进步的需要,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从表面上来看,客观性与公正性有时候是矛盾的。例如,心理学家在研究智商(IQ)时发现,即使是在没有偏见的测试中,黑人也由于某种原因比白人的智商低。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应该如实公布测试结果吗?显然,如果研究者不作任何背景说明,“客观”地公布研究结果,将会导致某种不公正。这是否意味着研究者应“修正”结果以规避不公正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明显违背了科学研究应坚持的客观性。

正确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将客观性与公正性统一起来。在上一个例子中,研究者一方面应该客观地公布测试数据,另一方面还必须对相关背景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从而避免和尽可能减少公众对结果的误解和误用。

通过对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整合的讨论,我们看到,客观公正性作为科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科学和伦理的内在统一。如果说客观性所强调的是确保认知过程中信念的真实性,那么客观公正性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突显科学活动中涉及的人的行为的公正性。这一原则要求,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要保持客观公正,使研究的风险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在研究结果形成之后,要审慎地发布传播和推广运用,尽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后果。总之,研究者不仅要对知识和信念的客观真实性负责,更要为这些知识和信念的正确传播和公正使用负责。

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是科学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这条原则的出发点是,科学应该是一项增进人类公共福利和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的事业。一切严重危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福利,有损环境的可持续性的科学活动都是不道德的。这一原则是对科学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伦理甄别的最高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可以对某项研究发出暂时或永久的“禁令”。反过来,也可以用这条原则反观设置某些“禁区”的合理性。

依据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首先要对研究中的个人(如接受试验者)和研究成果的运用可能影响到的公众的利益负责。如果将科学工作者当作第一者,科学工作者的雇主(大学、企业、研究所等)作为第二者,那么这些个人和公众可称为第三者,而这些第三者的利益应该优先于前二者,至少不能为了前二者的利益而严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为此,首先科学工作者应向有关个人和公众客观公正和全面地传播有关知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使其具有实际参与决策(决定)的能力。其次,要对知识的垄断作出合乎公从利益的限制,避免企业等利益集团利用投资,控制科学研究,独享研究成果这一公共资源。再次,当第二者或其他研究者的目的将严重损害相关个人和公众利益的时候,科学研究者有义务向有关人群乃至全社会发出警示。

如果我们将科学视为一项为公众福利而创造、传播和运用确证知识的社会性事业,那么,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的优先性两项基本原则应该是科学活动中的一种内在约束。对于以科学为职业的人来说,它们应该是各种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精髓,体现了科学职业的精神实质。在科学工作者的职业训练之中,对这两条原则的领悟无疑是不可或缺的。而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这一领悟过程应该伴随着科学工作者的研究经历不断地丰富和加深,通过与实践的结合,逐渐内化为他们的职业素养中重要的有机组分。这样一来,由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两条原则,可以构建一种兼顾科学建制和全社会的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这种框架的构建意味深长地向人们昭示着科学与伦理的内在一致性。

三、科学技术的社会建构论

有关科技的哲学、历史、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表明,科技与科技的运用和后果并非绝对分立,科技本身是负载价值的。有关科技非价值中立的讨论主要来自科学和技术的社会建构论。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将科技看作社会利益和文化价值取向所建构的产物。显然,作为一种重要的人类实践活动,科技的价值负载是在科技与社会的互动整合中形成的。

科技的社会建构论认为,科技发展根植于特定社会情境,科技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因素决定。它强调人在支配和控制技术方面的主体性地位和责任。在现实社会情境中,技术的相关行为主体(相关社会群体)是有具体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具体人群。不同行为主体的价值和利益的分立,一方面,可能使某项具体的技术成为相关社会群体价值妥协和利益制衡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某项技术成为处于优势的相关社会群体所追求的东西。从整体和长远发展来看,各项技术的相关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和利益的分立,使技术决策成为一种分立性的行为;因其往往不顾及整体和长远后果,加剧了由主体认知局限性和其他复杂性因素造成的技术后果的多向性、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

从价值揭示的角度来讲,科技的社会建构论较科技决定论更具启发意义,而这种科技观又源自科学观的建构论转向。依据早期的“标准科学观”(standardview of science),科学理论是对客观经验世界的摹写式描述,现代技术的科学基础是绝对客观且与主体无涉的。然而,20世纪60年代后,汉森、奎因、库恩、费耶阿本德等科学哲学家的研究,将相对性引入了对科学的理解。60年代末,爱丁堡学派等激进的社会建构论者,举起了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大旗,开始用各种社会因素诠释科学认知,声称科学理论所揭示的实在是科学共同体的活动所建构的实在。尽管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纲领遭遇到了各种诘难并有其自身的困难,但情境(context)、偶然(contingency)和建构(construction)等概念,已经成为后经验主义者反思科学认知(cognition)时的共同信念。这意味着一种新的建构论科学观的产生:(1)科学理论是尝试性建构活动的产物;(2)科学理论是科学共同体的主体际共识。沿此思路,比克(W.E.Bijker)、平奇(T.J.Pinch)、拉图尔(B.Latour)、柯林斯(H.Collins)等人提出了技术的社会建构理论,进一步将技术视为社会建构的产物。技术的社会建构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其立场本身,而在于它对技术决定论的批判。这是一种去蔽,即技术的社会建构论使技术决定论的极端观点受到质疑。

虽然科技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对于科技所负载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它们分别从两方面揭示了科技的价值负载:(1)当代科技具有相对的价值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不仅表现为科技对客观自然规律的遵循,还表现在科技活动对可操作性、有效性、效率等特定价值取向的追求,而这些独特的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具有动态的重构作用;(2)科技是包括科技文化传统在内的整体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科技的发展速度、规模和方向,不仅取决于客观规律,还动态地体现了现实的社会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如果对这两个互补的方面加以综合,我们将看到,所谓科技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科技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科技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力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

四、对科技负载价值的伦理反思

由于科技负载价值,而且它所负载的价值是社会因素与科技因素渗透融合的产物,科技不再只是一种抽象的工具、社会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或一种神秘的自主性力量,我们应该透过科技的价值负载,进一步分析科技的运行过程及其核心机制的伦理意蕴。

现代科技的认知基础的主体际建构性和科技活动的价值负载及其复杂性表明,科技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伴随着风险的不确定性的活动。在现代科技运行过程中,科技人员与其说是把握了知识的应用者,不如说是处在人类知识限度的边缘的抉择者。因此,科技决不仅仅意味着由所谓科学真理决定的正确无误的应用,科技的发展已经使风险成为内在于现代科技中的构成要素。面对科技难以消除的固有的不确定性,科技工作者需要综合考量科技和社会文化因素,方能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站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立场,可以认为,科技的核心机制是“设计”和“创新”。综观现代科技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到,如果说近现代科学把世界带进了实验室,现代技术则反过来把实验室引进到世界之中,最后,世界成为总体的实验室,科学之“眼”和技术之“手”将世界建构为一个人工世界。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讲,设计是人类最为重要的创造性活动之一。设计行为贯穿于一切技术活动的始终,但由于设计是一种目的性的、有时间和资源限制的活动,完美的设计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的设计活动中,所使用的主要方法是所谓模型方法。

创新是经济化和社会化的技术体系的主要发展动力。创新是一种广义的设计,涉及新产品、新生产方法、新市场、新原料、新的组织管理形式等诸方面。不论是传统的技术创新线性模型,还是流行的链环模型,所关注的主要是研究开发体制、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和组织形式等产业和经济因素,而社会伦理价值和社会文化倾向或受到忽视,或仅被看作是一种不太重要的外部因素。

由于在现代科技发展的很长一个阶段中,占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是技术中性论和乐观主义的科技决定论。因此,技术设计和创新主体或者只关注技术的正面效应,或者仅将技术视为工具,只是等到技术的负面后果成为严峻事实的时候,才考虑对其加以伦理制约。许多具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的技术活动往往只顾及其利益和目标,绝少顾及其伦理意涵。20世纪以来,核危机、全球问题等恶性现象,以及“先制造,后销毁”、“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之类的现实对策,都反映了这种思路的局限性。

著名思想家弗洛姆(E.Froom)曾对当代科技发展的两个坏的指导原则提出质疑。这两个原则是:(1)凡是技术上能够做的事情都应该做;(2)追求最大的效率与产出。显然,第一个原则迫使人们在伦理价值上作无原则的退让,第二个原则可能使人沦为总体的社会效率机器的丧失个性的部件。为了使科技服务于造福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这一最高的善,从根本上摆脱这两个可能的原则,必须从科技的设计和创新阶段开始,将伦理因素作为一种直接的重要影响因子加以考量,进而使道德伦理制约成为科技的内在维度之一。

通过对技术价值负载及其过程的反思,我们看到,技术过程与伦理价值选择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故可以将它们视为技术的相关行为主体的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显然,技术—伦理实践的理想目标应该是使技术造福人类及其环境,而达至此目标的一个基本途径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技术发展所可能遭遇的社会冲突。为此,必须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体系两种因素的良性互动,将技术活动拓展为一种开放性的技术—伦理实践。

在科技发展历程中,除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显见的社会因素外,许多隐含的社会伦理价值因素,例如,群体利益分配、文化选择、价值取向、权力格局和伦理冲突等,一直在发挥着重要影响。但是与显见的社会因素相比较,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决策者以及公众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较为模糊,尚未达成明确的共识。这样一来,造成了多重危害:科学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较少直接主动考量伦理价值因素;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伦理价值因素时,公众不能对其价值取向作出评判;某项技术中的价值选择的受益者乐于维持共识不明的现状,等等。事实上,人们对当代科技的不了解,与其说是对科技因素的无知,不如说是当代科技所隐含的价值因素未得到公开明确揭示的结果。

因此,为了促成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首先必须公开地揭示和追问当代科技过程中所隐含的伦理价值因素。

其次,在科技—伦理这一异质性实践中,当代科技的相关社会群体不仅应充分考虑科技过程中的伦理价值因素,使科技内在地接受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制约,而且还应该在深刻地领悟其中的伦理精神的基础上,主动地和创造性地构建开放的社会伦理价值体系。这种体系,既秉承原有的普遍性的伦理精神,又使伦理体系及其精神实质随技术—伦理实践领域的拓展而拓展,是一种可随科技变迁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的框架。

其三,当代科技主体在科技—伦理实践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质上体现了科技主体的责任。科技是人的实践形式,而人是我们所在的世界上惟一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的生物,所以,在科技—伦理实践中,核心的伦理精神不只是信念或良心,责任是更为重要的伦理精神。而用责任意识去衡量相关人员的行为,较以至善的信念作标准更为明确具体。

值得指出的是这种责任的特殊性:科技人员的责任是与难以预料的巨大的科技力量相伴随的重大责任。对此,西方责任伦理学大师乔纳斯(Hans Jonas,1903-1993)认为应该强调“责任与谦逊”。他指出,由于科技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the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这种“责任的绝对命令”又呼唤一种新的谦逊。科技力量是如此之巨大,以致人类行为的力量远远超出了主体的预见和评判能力。鉴于此,科技实践的主体需要确立一种前所未有的责任意识。

其四,由于现代科技具有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特征,为了有效地履行责任,科技的相关主体必须诉诸文化际和学科际的努力。这种努力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使技术从构想和设计阶段开始就尽可能地考虑到更多的影响因子。舒马赫(E.F.Schumacher)主张的“中间技术”运动和一些国家的技术评估活动,都是这种努力的现实体现。

鉴于以上基本认识,为了克服科技的加速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巨大惯性之间的矛盾,将当代科技活动拓展为开放性的科技—伦理实践,必须建立一种互动协调机制——当代科技的伦理“软着陆”机制。我们看到,层出不穷的当代科技往往使科技与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陷入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当代科技,尤其是一些革命性的、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深远影响的技术的出现,常常会带来伦理上的巨大恐慌;另一方面,如果绝对禁止这些新科技,我们又可能丧失许多为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新机遇,甚至与新的发展趋势失之交臂。显然,除了某些极端违背人性的技术及其运用应受到禁止之外,对于大多数具有伦理震撼性的当代科技,自欺欺人的“鸵鸟政策”和捣毁机器的卢德主义(Ludditism)都是不可取的,而较为明智的方法是引入一种伦理“软着陆”机制。

所谓当代科技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就是当代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缓冲机制。这个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众对当代科技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具体的讨论,使支持方、反对方和持审慎态度者的立场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然后,通过层层深入的讨论和磋商,对当代科技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其二,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当代科技的潜在风险,并且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规范及其伦理精神制约其研究活动。

在现实的技术活动中,当代科技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各国相继成立了生命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一些新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还提出了暂停研究的原则。这些实践虽不能彻底解决当代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冲突,但的确起到了良好的缓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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