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牧区畜牧业的宏观调控_畜牧业论文

论政府对牧区畜牧业的宏观调控_畜牧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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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牧区畜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对牧区畜牧业计划管理在直接计划日益缩小的同时,没能相应地建立起与新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致使畜牧业生产中普遍存在着重视市场需求结构,忽视资源利用结构的倾向。

2、牧区畜牧业处于由传统游牧畜牧业向现化畜牧业转变的初中级阶段,生产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牧区畜牧业分散利用资源形成的产品生产和牧民生活的分散性,难以同社会与市场发展的相对集中和规模要求相适应。

3、畜产品开发乏力,加工增值水平低,伴随着牧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甚至下降,牧区存在潜在的贫困化问题。

4、草地利用制度不完善,仍然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政策和体制上的不协调,缺乏相应的草地流转制度,妨碍了畜牧业规模经营。

二、市场经济下牧区畜牧业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是由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所决定的。市场机制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才能充分而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现实市场都具有某种的不完全性。不完全性的存在,使市场机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市场的不完全性越严重,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作用的效果受到的干扰就越大。所以,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就要求尽可能地缩小市场本身的不完全性,使其保持在一个较小的限度内,但市场自己无法解决这一难题,这就需要政府的宏观干预,可见,市场本身的不完全性决定了政府对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市场机制的作用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和自发性,市场机制的这些缺陷会引起经济波动,经济波动是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长期的、剧烈的经济波动会引起经济危机,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危害甚大,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事先宏观调控。

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社会问题,较明显的比如收入分配悬殊过大而导致贫富两级分化问题。一定程度差别的收入分配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倘若社会成员之间、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劳动者之间收入分配在较长时期内差别过分悬殊,超越了人们心理承受能力,则会导致社会动荡,经济则会因此失去稳定的社会环境而难以顺利发展。尤其是商品化、市场化发育迟缓的广大牧区,面临迅速到来的市场经济无所适从,若政府不从宏观上调控,牧民贫困化则在所难免。这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

2、是由畜牧业的特点和牧区畜牧业的特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畜牧业一方面承担市场风险,一方面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使畜产品产量年际间有一定的波动性。而社会生产生活消费对畜产品的需求一般呈刚性增长,而以分散经营为主的牧区传统畜牧业供给增长的有限性与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一方面增加了供给波动效应的强度,另一方面会导致市场价格随着生产的波动而剧烈振动。畜牧业的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对立统一则要求政府对畜牧业进行必要的宏观干预。

3、是由牧区畜牧业地位所决定的。牧区畜牧业是牧业省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其兴衰关系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繁荣、民族振兴和社会稳定。但是牧区畜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属弱质产业,虽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但自身经济效益并不高,投资于牧区畜牧业生产难以得到社会平均利润,再加上分散的小生产难以面对广阔的大市场。若完全由市场调节,牧区畜牧业则处于劣势,既不能实现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又无法加速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化,同时无法解决现实潜在的牧区贫困化问题,最终不能达到牧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政府必须承担牧区畜牧业发展的责任。

4、是由完善的市场经济决定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是由独立的微观经济主体、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才使得现代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作。因此,随着畜牧业经营活动的市场化,一方面要健全牧区市场体系,另一方面要健全政府对畜牧业的宏观调控。

三、市场经济下政府对牧区畜牧业宏观调控的内容、目标、重点和基本原则

政府对牧区畜牧业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1、制定正确的牧区畜牧业发展战略规划,即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发展步骤和发展布局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同时注意协调和控制地区差别;2、比例的协调,产业布局及其结构调整,技术结构的选择及其转换,特别注意因地制宜调控畜牧业生产结构,以防资源的过度破坏;3、协调畜产品的总供需,防止主要畜产品出现大的波动;4、维护和保障牧业牧民的权益,协调各方面利益,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5、调整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的增量结构和存量结构,增加对牧区畜牧业的投入,支持牧区基础设施建设;6、调控生态环境,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目前我国牧区畜牧业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在控制全社会通货膨胀的同时,保持牧区畜牧业的稳步发展,以保证全社会畜产品供求的基本平衡,同时保证畜牧业经营者获得与其他产业相当的社会平均利润,为牧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大力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在保持畜牧业稳定增长,保障“菜篮子”不出问题的同时,要努力调整畜产品加工工业产品结构,使之与畜产资源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相吻合。

二是适度控制需求,保持供求基本平衡。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和调节畜产品加工工业发展规模和布局,优化国内畜产品的生产消费结构,另一方面要调整收入分配和健全调节机制。

三是要加强对物价的监督管理,在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在畜产品短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要谨防和消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现象。

四是加强牧区中介组织建设。政府有责任帮助牧民组建中介组织,以联结小生产和大市场,增强牧区销售产品和购入畜牧业生产资料时的讨价还价能力。

政府对牧区畜牧业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是:

1、既要有效促进牧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要保证对资源配置和畜牧业生产的宏观调控力度。宏观调控要注意把握力度,坚持微调和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2、坚持以经济调控、信息调控为主,适当采取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3、要以生态良性循环为基础,以实现经济、社会良性循环为目标。

4、要创造一个弹性适度的比较利益环境和协调稳定的利益配置与增长格局,调节和引导畜牧业资源与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向,最大限度地纠正利益分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偏差。

四、市场经济下政府对牧区畜牧业宏观调控的基本途径

(一)充分利用财政、信贷、税收经济调控手段来支持牧区畜牧业生产,增加畜产品供给。

1、运用财政手段对牧区畜牧业进行最直接的支持。牧区畜牧业财政投资的主要方向是:(1)承担交通、通讯等基础性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良好的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是形成全国性的畜产品统一市场的基础,畜产品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基础设施应由政府资助。(2)承担畜牧业科学研究或为私人研究机构提供资助。(3)提供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基础设施并承担部分教育经费。(4)新技术的推广和示范。不难看出,牧区畜牧业财政投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体现政府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的,对牧区畜牧业生产发展长期起作用的且能实现宏观社会效益的非盈利性、非经营性项目,应由政府无偿投资。一种是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但完全由牧民投资有困难,需政府资助其发展的项目,可实行财政与信贷结合的投资形式,通过财政投入、贴息贷款等宏观调控方式,引导牧民自有资金投入畜牧业的积极性。

2、运用政策性贷款扶植牧区畜牧业的发展。政府应根据畜牧业生产的特点,将农村牧区金融划分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并主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来扶植牧区畜牧业的发展。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对具有宏观社会效益并且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经营项目,由财政给予补助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引导畜牧业生产者调整生产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同时对欠发达牧区二、三产业的发展,实行财政贴息贷款,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同时政府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支持牧区畜牧业经营活动的政策性贷款切实用于畜牧业,而非他用。

3、深化畜牧业税政改革,通过合理的税种和税率,并因地因时进行调整,以促进牧区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发展。如对畜牧业遭受不同程度自然灾害的地区,及时采取科叫的减、缓、免等形式给予照顾;对重要的畜产品或刚开发起步的新产品,可实行税收优惠;对欠发达的农村牧区开发的畜产加工品,可采取低、免、缓税措施,以鼓励其发展;对区域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方向征收相应的畜种、品种和产品结构区域差别调节税,这样辅以屠宰、交易和其他形式的税收,使畜产品市场交易价格形成的比较利益限度之外的经济收入通过税收加以抑制,使不利于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结构变动因素通过税收加以约束,从而加强畜牧业生产结构的宏观调控;在不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前提下,实行必要的畜产品进出口关税措施,以缓冲国际市场可能对国内市场的剧烈冲击。

4、建立重要畜产品的风险基金和保护价格制度,以调控畜产品供求关系,确保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状况,对关系牧区国计民生的重要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保护目标也应从初期防止价格剧烈波动和调节供求平衡为主转向保障牧民收入和牧区利益。保护价格、保护性收购、缓冲库存储备、风险金四者是一种机制的四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据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比价关系事先制定保护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不降到这个水平时,国家就有义务按照保护价格进行收购,并且不能规定收购数量的上限;如此收购来的产品纳入缓冲库存储备,等到市场情况发生逆转出现短缺时,再抛售出去;国家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支付此项支出。

(二)行政干预。市场经济下以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的行政干预极少采用,但因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有责任在非常时期确保牧民和牧区的利益,这时可采用必要的行政措施。最直接而有效的方式是建立畜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储备,要针对对畜牧业利益分配严重失衡的各种情况,制定相应的经济利益调控政策及其运用的力度,范围和时限,作为基本的政策储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发挥作用或作出相应的取消或调整,以防止牧区畜牧业萎缩。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内容,把保护草场质量作为承包指标之一,对提高和降低草场生产力的牧户实行奖罚政策,吸引农牧民对草地的投资。

(三)法律调控措施。就是国家通过制定、颁布和执行经济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企业、个人和政府的经济行为,以保证牧区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对畜牧业的法律调控,主要包括:制定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以保护其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市场经济成功的重要基础;制定保障畜产品市场运行秩序和法律,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如《反垄断法》、《反暴利法》和已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定规范国际间畜产品经营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以适应畜产品国际贸易的需要;制定规范政府的财政预算、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经济行为的法律,以确保政府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并完善明确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经济活动实施严厉的法律刚性约束,以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政府应利用经济司法、监督各种法律制度的准确而有效地执行。

(四)信息调控。健全的市场信息是生成有效率的市场交易活动的一个前提。市场经济下政府应及时地给农牧民提供重要的市场信息,即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向农村牧区颁布畜牧业发展战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重要畜产品供求信息等,使畜牧业生产经营者主要调整发展方向和经营活动,以克服市场机制调节滞后性的弱点。市场信息将成为市场经济下生产者配置资源、调整生产方向、进行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能否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市场信息,关系到农牧民生产要素能否有效的配置,以及畜牧业生产者承担市场风险的大小。政府承担信息调控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全国主要的畜产品批发市场和若干有代表性的牲畜、畜产品市场,建立产品市场信息监测中心,进行畜产品市场供求的经济统计和预测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并科学地分析和判断变化趋势,作出指导生产预测;二是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服务业务,健全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电脑等媒介的信息传递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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