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社会技术吗?_社会经济学论文

有社会技术吗?_社会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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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仍有学者对社会科学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但社会科学还是渐渐地稳固了其地位。如研究经济运动规律的经济学,已发展成各色各样的理论和各种流派,如果用库恩的范式理论来解释,可以说经济学已经形成了范式,并且可以认为有了科学革命,诺贝尔的七大奖项中就设有经济学奖,每年都有经济学界的英雄,因其对经济学理论的贡献而摘其桂冠,而它的颁布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在今天,绝不亚于自然科学奖项对社会的影响。社会学、政策科学等社会科学也早已形成各自的理论体系,社会科学的这些内容完全可以称得上是科学。当然,社会科学与研究自然的各门自然科学存在着区别是勿庸置疑的。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自然科学有相对应的技术存在,那么与社会科学对应的社会技术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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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技术仅限于自然技术,即将技术仅看作人们运作自然物从而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那么便无所谓社会技术。但如果我们将技术作广义的理解,即将技术看作一种方法,社会技术便与自然技术(即狭义上的技术)一样有存在的权利。

拉普在探讨技术的定义时说:“严格地说,一切有意识有目的进行的活动都遵循一定的方法论而不管这种模式是多么粗浅,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把一切有目的的活动(个人的和社会的)都归结为技术活动。”拉普认为“我们必须把这个相当广泛的‘技术’定义同狭义的技术即工程师所从事的‘技术活动’区分开来。”因此,拉普将我们通过改造外部自然界来支配自然界的“技术”为“狭义的技术”或“物质技术。”我们若对技术作广义的理解,根据拉普的分析,它自然应当包括社会技术。

人类有两大传统,一是认识的传统,另一是行动(或实践)的传统。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是理性的动物。认识的理性化是科学,而行动的理性化便是(广义的)技术。或者可以说,技术便是使行动合理化(to rationalize actions)的东西。行动有人们运作自然客体的行动与运作社会客体(组织、单个个体)的行动。因此,作为运作社会客体的社会技术是存在的。

人们在与外界抗争时,即与敌人作战或征服、改造自然以获取物品时,分工协作以形成一定的结构往往是有效的。社会技术便是涉及如何形成这样的结构,以实现这样的社会目的——作战、建设等等。因此我们可以给社会技术下如下的定义:社会技术是形成、调整或重组社会(或社会中某个组织)的社会关系,以合理地达到某个社会目的的方法或手段。这里,“合理地”包括“有效地”和“公正地”。依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制度问题、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种社会组织的管理等等,都属于社会技术问题。

“社会技术”已受到人们的重视。如在文中作者论述如何实施可持续发展时所说,为了研究和解决包括人类社会和地球环境的这一极其巨大复杂系统中的许许多多难题,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科学,是与社会科学相联系的科学,所需要的技术,是与社会技术(如社会管理技术)相结合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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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简要地考察一下历史,我们会发现,社会技术与人类社会的存在紧密相连,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得以改进,或者说,社会技术的改进促使社会得以进步。

通过研究,人们发现,动物界存在较完善的团体协作和分工制度,无论是在昆虫界如蚂蚁、蜜蜂群体中,还是在哺乳动物界如狮子、狼群中,都存在这一现象。我们称动物这种为了生存而形成有结构的群体现象为“群体本能”。

人类社会在形成之初与动物界没有多大区别,因而与动物界有着类似的群体本能,如等级制度、幼仔养育制度,等等。这样的群体本能在抵抗外部力量(自然力量、动物或其他部落)的攻击时是有效的。

社会技术的发展,就是对人作为动物遗留下来的群体本能的理性改进。为了适应环境,原始社会形成了一定的等级组织,以及妇女种植、男人狩猎这样的分工。这些结构形式以及社会分工不是精心设计的,但可以认为是人的理性对动物时代遗留下来的群体本能的渗透。这些当然不能与今天的经过周密设计的社会技术相比,如果说是技术的话,可以认为是原始的社会技术,以与今天的理性的社会技术相区别。

社会技术的发展表现在对社会个体管理效率的提高,适合人性的社会技术的发明和实施,和对社会个体之间关系的改进使得社会更公正。社会技术作为理性的产物,它应当既具有“工具合理性”,同时又具有“价值合理性”。这就是“效率”与“公正”的两大标准。社会就是在这两大力量作用下发展。这两大标准往往很难兼顾。奴隶社会暴力制度中,奴隶主对奴隶绝对占有,奴隶失去人身自由,这种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有效率的,但明显是不公正的。

社会的发展更多的是表现在社会技术渐趋人性化。专制的社会制度明显是动物时代的人类所具有的等级制度的一种遗存物,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存在在于它能够有效地动员所有的成员以抵抗自然或外族或其他国家侵袭。如有学者考察,中国古代的专制制度的形成就是因为洪水泛滥,必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治水机制。专制社会很难有公平和人道而言。

专制社会往往具有有效性而非具有公正性;民主社会是公正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专制社会为了某个外在的目的,使得社会各个个体服从整个社会,个体的价值淹没在群体或社会的目的之中。这样的社会往往可以有效地进行社会总动员,但是,专制社会因为整体的目标而往往扼杀个体的价值,因而不具有公正性。

民主社会则表现出相反的特征。因为个体能够表达各自的意愿,社会依据理性而建立规则,这样的社会是公正的。但如何将各个体集中在一个社会目的之下,则是民主社会有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技术的改进往往比自然技术的改进难得多。在技术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辉煌的发明,它们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福利,如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产业革命中蒸汽机等各种机器的发明,以及当代计算机的发明。自然技术发明的成就被人们所公认,它们被载入科技史的教科书中。

无论是哪个利益集团,在自然技术的发展中总可以受益,至少在不太远的时间里。而社会技术则不一样,社会技术涉及到社会关系的调整,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涉及到人们的利益关系,在社会技术的改进中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最为激烈。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必须通过阶级斗争才能推动社会发展,在马克思那里,只有新生产力代表的阶级,通过阶级斗争,才能建立起适合新的生产力的社会关系,即建立新的社会技术。

社会技术的改进往往比较缓慢,就拿制度来说,中国的封建体制历经二千年而未发生大的变化,西欧的中世纪也有一千年。社会技术的进步关键在于人们对社会的知识和人性的理性认识的程度,这正如自然技术的进步基于自然科学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如霍布斯、洛克、卢梭那样对人、社会进行思考的思想家,而多有“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皇帝轮留做”式的草莽英雄。

西方给世界提供的两样伟大的事物就是:一是自然技术;另一便是社会技术。而后者我们一直没有将之与自然技术作同等的看待。其实,社会技术对人类的意义比自然技术对人类的意义更深远。这里的社会技术,包括社会制度理论、市场经济理论、生产管理理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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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技术与社会技术统一在社会之中,它们一起推动社会发展。人们采用自然技术为目的是为社会积累各种物质资料或有效地战胜敌人,从而维持着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社会技术的采用则是将社会中的个体有效地组织起来以实现上述目的。

对自然技术和社会技术的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自然)技术因素。在他看来,(自然)技术则是制度的产生结果。“政治和经济的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及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速率。人类发展中的合作与竞争形式以及组织人类活动的规则的执行体制是经济史的核心。这些规则不仅造就了引导和确定经济活动的激励与非激励的系统,而且还决定了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的基础。”在诺斯那里,制度是什么呢?诺斯说:“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利益的个人行为。在政治或经济制度中,福利或效用通过占有由专业化(包括暴力的专业化)产生的商业收益而达到最大化。”诺斯这里的“制度”便是社会实行的“社会技术”,它包括政治、经济技术等等。

诺斯对产业革命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是:(自然)技术是制度的结果。根据一般的观点,是蒸汽机等一系列工业机器的发明,造成了社会的激烈变化,这些技术的发明与实施是一切变化的原因。诺斯则认为,先有一系列制度的变革,才为产业革命铺平了道路。他说,在英国产业革命前较充分界定的产权,造成了市场规模的扩大,从而导致了更高的专业化与劳动分工,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组织的变迁旨在降低这些费用,结果在市场规模扩大以及发明的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从而提高了创新收益率的同时,创新成本得到根本性的降低。正是这一系列变化为联结科学与技术的真正技术革命……铺平了道路。”在诺斯看来,自然技术的发明和改进只有在能促进发明和革新者的私人收益时才有可能,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存在一系列激励发明的制度即社会技术。即是说,社会技术是促进自然技术发展的动因。

本文认为,自然技术与社会技术之间的作用是个互动的过程,因而在历史中是个辩证的过程。而在特定的历史社会环境中,何种因素起到主动的变化原因,则需要特定的分析。无论是将自然技术还是社会技术当作决定另一方的原因,将是简单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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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技术一词容易被人想起人对人的操纵和控制,如同我们使用(自然)技术对待自然一样。有人会认为,即使有社会技术存在,提出这个概念并在实践中充塞它的内涵,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提出它,就等于提倡人对人的控制。

名称没有天然的意义,它的意义在于我们如何使用它。社会技术作为文明的必须物随着人类的存在和发展而存在和发展,这是历史的事实。我们所做的,是发展合理的社会技术,而非对人、社会的控制。况且,我们在自然技术上的错误观念,即认为自然技术是对自然的操纵和利用,造成了“自然的反抗”,对自然的控制已造成环境恶化、资源枯竭,到头来造成了人类本身的生存危机,人类在自然技术上的理解和使用需要反思和重新定位。

在自然技术问题上,我们要摒弃的一个错误观念就是:人是主体,自然是被操纵的对象或客体。在提出社会技术这个概念时,我们首要的就是破除社会技术是工具,使用者为主体,而它的对象则为被操纵的客体这样一个观念。如果说,人们使用自然技术时没有意识到自然作为人生存的部分、没有意识到对它的破坏就是对自身家园的破坏,这是有情可原的话(因为人的认识有着局限性,以及不同历史时期人的需要不同)今天在社会技术上我们则不能犯同样的错误。

社会技术的特点是社会群体共同参与,每个参与者都是具有共同人性的人,只是每个人在社会技术中分处于不同的位置。将人作为被操纵、被控制的对象显然是违犯人性的。

因此,这就涉及到社会技术的标准问题。

我们在自然技术上只讲效率,但在社会技术上,我们明显有两大标准:有效性和公正性。

历史中的社会技术一直在这两大标准之间摆动,而很少有同时满足这两项标准的社会技术。奴隶社会制度的一套统治手段在发展生产力方面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但它明显是不公正的。一个理想的社会便是,既有效的,同时又是公正的。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便是这样的社会:共产主义是物质十分富足的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没有剥削、没有压迫、人人平等。

我们以前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相应的计划经济可以说是公正的,每个公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主人。但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在发展生产力上是没有效率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社会主义不仅要“公正”、“人人平等”同时又要“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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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技术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社会科学旨在对人类社会作出说明与解释,因为社会现象是客观的,对社会进行描述的各门社会科学自然应当具有客观性。因此评价社会科学的标准是:社会科学理论应当是“真”的,即看它能否解释各种社会现象。对社会科学的标准讨论不是这里的主题。我们这里的结论是,社会科学命题如自然科学命题那样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

社会技术的特征是:“规范性的”(normative),即是说:给定某目的的前提下,人们应当怎么做。社会技术理论表明,按照该种手段来做是合理的(有效的、公正的)。如果说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具有“真理性”的特征的话,那么技术(自然技术、社会技术)则是“合理性”的特征。“合理性”是指社会技术除了具有“有效性”特点外还具有“公正性”。正因为如此,社会技术往往与实施者的价值观或意识形态相联系。

这里,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社会科学本身在人的意识形态反映中是客观的,社会技术则不同,它与意识形态的联系须臾不可分离。如在经济学中有“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说。“实证经济学”是描述经济中的事实、情况和关系,“规范经济学”涉及伦理和价值判断,后者如通货膨胀的容忍限度应该是多少?明显的是,所谓“规范经济学”即是“经济技术”。

社会技术的“公正性”标准往往是主观的,何种社会技术是公正的,何种是不公正的,与评价者所处的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相关联。因此,可以说,不同社会下的社会技术都具有阶级性的。

但是,由于社会技术是有其实施的目的,所实施的社会技术能否达到其所预定的目标,是有客观标准的(尽管社会技术的目标往往是渗透着意识形态),即是说,社会技术必须是有效率的。正因为如此,社会技术是有其独立性,也正因为如此,社会才表现出进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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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技术存在于社会之中。如果说文明是对人的本能的压抑性利用(弗洛伊德的观点)的话。那么,对人类本能起压抑作用的便是社会技术;或者如韦伯所认为的,文明是对人类的贪欲进行理性的梳理,对贪欲进行梳理的理性的社会结构便是社会技术。即是说,社会技术是文明存在的先决条件。

社会技术有多种,大到国家制度,小到工厂、组织、学校管理,凡是有组织的地方便有社会技术的存在。如果从类型来分,有政治技术、法律技术、经济技术、军事技术以及生产过程中具体的管理技术等等。对这些技术的研究便构成了各门社会技术理论。但由于传统上没有社会技术一词,往往把这些社会技术研究放在各门社会科学里面,如上文所说在经济学中有“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后者即是社会技术。

社会技术与社会中性的分配,社会分工,物品的生产与分配联系在一起,因此社会技术是文明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人、社会进行管制的社会技术造成了许多罪恶,在马克思看来,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随着奴隶社会的来临,不平等、剥削便产生了,这是因为作为代表统治者利益的国家及各种社会的结构——社会技术——产生了,只有消灭了国家的共产主义,人与人之间才平等。社会技术对人的这种伤害可以称作“社会技术异化”。马尔库塞认为当今发达工业社会,因自然技术的全面渗透,使人成了“一维的”、即失去批判向度,在本文看来,马尔库塞所批判的应是在自然技术辅佐下的社会技术——制度、各种管理手段等——的异化。

仅对社会技术的批判不能解决问题,而必须批判地重建,因为文明必须存在,我们必须生活在社会技术之中,我们不能生活在无规则的霍布斯主义的丛林中。有规则的社会尽管存在缺陷,但总比没有规则的好。

我们所做的应是:追求有效的同时又是公正的社会技术。这里社会技术自然包括社会制度。

注释:

〔1〕拉普,《技术哲学导论》,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

〔2〕孙小礼,“科学技术与可持续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3期。

〔3〕〔4〕〔5〕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页,第225—226页,第180页。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7〕潘天群,“技术科学是何意义上的科学”,《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3期。

〔8〕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上册第9—10页。

〔9〕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0〕《弗洛伊德主义原著选辑》,车文博主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1〕马尔库塞,《单面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12〕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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