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论文_陈帅

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论文_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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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实际生产活动过程中,一些严重的恶性事故往往酿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环境污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此,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围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思考,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如何正确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做到既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又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基层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简析

(一)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问题

《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均强调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但仅局限在国家、省、市三级,未明确县级安监部门监管职责。目前全国安监系统中,中央和省属企业普遍采用分级监管,其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大多不履行向县(区)级政府或安监部门备案程序。当这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区)级政府常常犯难:事故发生在基层,无明确的监管权和处罚权,只有调查权,如何处理?由于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都是县级部门,根本追究不到中央、省级企业上级安监部门责任和事故单位所对应的省、市公司监管部门责任。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简单调查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最低额度罚款,是大多数基层安监部门的做法。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叉

在我国的政府机构进行改革之后,政府的工作职能有了一定的调整,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由国家的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负责,安全职能也进行了一定的分解,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承担检测特种装备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负责劳动工时的监督。如果企业一旦发生生产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环境保护违法事件,如果发生原因不清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

(三)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和调查处理流于形式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只要事故赔偿单位和家属达成共识,调查处理只是走形式。个别安监部门存在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的现象。也有部分领导担心上级政府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影响各部门业绩,导致事故调查处罚不到位。如追究责任只象征性处理分包单位,而不追责总包单位;对企业领导只给予行政警告等无实际意义的处理;事故处罚按国家规定条款下限处理等。

二、加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对策简析

(一)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各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本区内安全生产人员的监督与控制,对生产结构进行调整,并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近三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的配比不低于专职人员的75%,要在平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技术技能的培训,对于录用的国家单位公务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取到合格考试之后才可以上岗。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的权力和清单,明确的划分各个部门之间不同的生产安全监督责任,加强目标的制定和考核,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任务,将其纳入领导干部业绩的考核范围之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77号)进行责任的划分与归属,对于产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对于违法犯罪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移送,明确移送的程序和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制度,与各级公安机关与系统进行联动,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执法力度,保证有法可依,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严格认定事故

在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上要遵循依法认定、适度从严原则,从实际出发,本着两个有利于(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目标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合法也包括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法》和《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等,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执行。

(三)深入推动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

力争覆盖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可学习深圳等先进地市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形成基础网格体系、基础+专业多网融合体系、指挥体系等,力争不留盲区、不留空档。县(区)安监部门要依照国家属地管理规定,不论企业规模、性质、隶属关系,都要按照行政区域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外)都要按《条例》规定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调查过程中涉及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燃气设施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电力安全事故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监部门认为必要时,提请本级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报本级政府提请上一级政府提级调查。县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严格考核,考核结果要向企业上级主管企业通报,同时向上级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以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和省级企业也要按企业辖区内政府部门要求,及时严格履行备案程序,接受属地政府安监部门的检查工作[1]。

(四)建立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调查处理费用的经济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不仅会给企业本身产生影响,更会对国家和在职员工造成重大的损失,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鉴于此,企业应该积极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赔偿,这样既有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又可以有效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避免政府承担的无限责任。有利于企业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提高经济效益。

结论:

简而言之,如何有效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探索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效形式,规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已成为保障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2]。

参考文献:

[1]左东红,贡凯青,安全系统工程[M]1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4

[2]责任者不详,谁来为事故/埋单0[J]1劳动保护,2014,10

论文作者:陈帅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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