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六届会议摘要_联合国论文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六届会议摘要_联合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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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六届会议于1997年4月28 日至5月9日在维也纳举行,40个委员会的成员国、58个非成员国、联合国有关机构和一些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司法部副部长张耕率由司法部、外交部、公安部和我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代表团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联合国副秘书长贾科梅里在会上发表了讲话。会议就此世纪之交的犯罪问题和国际社会应当采取的对策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一些重要决定。

一、2000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进入实质性准备阶段

根据联合国1950年第415(V)号决议,自1955年起,联合国每5 年举行一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大会的宗旨是为各国政府、有关机构、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专家、学者提供论坛,探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寻求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可行办法,推动国际合作。大会提出的各项建议提交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及各国政府。迄今为止,联合国共召开了9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

第十届大会将于2000年召开。鉴于这届大会将在21世纪来临之际举行,对于确定国际社会在下个世纪关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议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国代表团、联合国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对其都非常重视。此次会议上初步确定了“十大”的议题为:(1 )开展技术合作加强公正和有效的司法;(2)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3)有效的犯罪预防;(4)犯罪者和受害者在司法过程中的对等权利。 示范讲席班的议题包括:(1)打击腐败现象;(2)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犯罪;(3)预防犯罪的社区参与;(4)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妇女:作为犯罪者、受害者和从业者的妇女。本届会议通过的决议还邀请各联合国会员国派高级代表,如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总检察长参加“十大”,同事会议的前两天为各国最高级别代表专门论坛,请他们就会议的主题进行讨论。奥地利和南非政府在本届会议上均提出申办“十大”。

二、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第一个国际公约的起草工作开始启动

有组织犯罪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形式,随着交通、通讯、商业和旅游的发展,国家和各国公民之间的交往不断频繁,有组织犯罪逐渐步出了国界,形成了跨国之势,其活动和危害范围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由于各国在刑事立法上的不一致,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各国在立法上的不一致来逃避惩罚,传统的刑事立法和执法模式已经不适应预防和控制这种新形式犯罪的需要。立法和执法都需要改革和完善,尤其是国际间的合作应当加强,以防止和遏制这种犯罪的泛滥。这此,国际社会已经作出了很大努力。1992年和1993年,联合国先后在俄罗斯和美国召开过两次专家会议。1994年11月,联合国在意大利那不勒斯召开了“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世界部长级会议”,会上通过了《那不勒斯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宣言和计划》要求各国、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采取行动携手对付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威胁,并具体提出制定一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之类的国际法律文书和由联合国建立一个储存各国和国际组织为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中心。本届会议之前,各国对于是否制定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国际公约尚有分歧。在第五届会议上,阿根廷代表团提出联合国应当抓紧制定这样一项公约,其政府正在拟定公约的草案,其中将包括引渡、临时拘捕、互助、政府机构间的合作与情报交流等内容,希望能提交第六届委员会会议审议。一些国家的代表对此表示欢迎。在本届会议上,波兰代表团正式提交了一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国际公约的草案,供会议审议。会议对波兰代表团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是对公约的构架和内容的争议很大。波兰代表团建议,公约的内容包括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定义、特征和公约适用的范围,以及国际合作事项。但是,许多国家的代表不同意在公约中包括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等,因为目前各方对有组织犯罪和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尤其是对恐怖主义和贿赂等问题,各国对是否将其纳入有组织跨国犯罪的范围之内还存在着针锋相对的意见。如果各方不能就定义达成一致,则可能影响公约本身的制定进程。会上,有关国家的代表团散发了7+1 国(7个工业国加俄罗斯)首脑批准的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40条建议, 希望在制定公约中予以充分考虑;美国散发了自己对制定这样一项公约的看法及其准备好的18条公约草案初稿;德国也散发了自己的看法及其提出的24条公约草案初稿。意大利、日本等国也在会上发表了看法。中国、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发展中国家在会上要求对拟议中的公约草案中涉及的国际合作事项有可能对会员国的国家主权、尤其是司法主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足够注意。最终决定着手起草这样一项公约,由不同国家代表组成的政府间专家组负责提出初稿,由下届委员会会议进一步进行审议。

三、国际社会将加强合作以控制和预防已成国际化趋势的机动车盗窃

近年来,盗窃和非法贩运机动车现象日益严重,而且有组织跨国犯罪在其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法国,1950年时,每年仅有2507辆机动车被盗,到1975年升至143608起,到1992年又升至312009起。在比利时,1986年有9482辆机动车被盗,到1992年时有31313 辆机动车被盗。在美国,每19秒就发生1起机动车盗窃。哥斯达黎加、德国、 波兰等国也都声称机动车盗窃案件在上升。许多被窃机动车都被非法贩运其他国家出售或者拆装之后出售。据一份保险杂志估计,汽车盗窃若为一合法行业的话,其资产可以在全球500家最富财团中排在第50位。为此, 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1996年12月和1997年2月, 分别在华沙和莫斯科召开了两次关于预防和控制盗窃及非法贩运机动车的国际会议。通过了《莫斯科宣言》,制定了《 送还被窃或被盗用车辆双边示范条约》。在本届会议上,许多国家的代表呼吁对盗窃机动车现象的重视程度还应增加,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对付这一国际化的倾向。会议通过了一项题为《预防和控制非法贩卖机动车辆的措施》的决议,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盗窃和非法贩运机动车,加强有关的信息交流,制定国际统一的机动车注册和确定车辆所有权的手续及文件,对国内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必要修改以适应打击盗窃和非法贩运机动车的需要等。

四、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

腐败问题及其对公职人员和政府机构的影响在国际上已经受到高度重视。在第五届委员会会议上,许多国家的代表团提出,最近有组织跨国犯罪、毒品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加剧导致贪污腐败再次泛滥,削弱了政府职能,剥夺了公民获得政府服务的权利,动摇了法律和司法的基础,扰乱了市场的运作。代表们认为,贪污腐败已经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开展全球合作加以对付。许多国际组织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腐败行为的蔓延。世界银行确定了其反腐败的主管部门是业务政策司;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3年印制了一份关于改善公共采购制度的指南,其中有一章是反腐败的措施;经合组织1994年成立了一个关于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问题的工作组;欧洲理事会成立了一个反腐败问题多学科小组。经过反复磋商,上届会议通过了由荷兰、安哥拉等国提出的题为《反腐败的行动》的决议草案和作为其附件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守则》对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腐败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本届委员会会议上,反腐败问题再次成为热点。各代表团仅就这一问题就提出了三项决议草案。哥斯达黎加代表团在一项最初的决议草案中提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贿赂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最后,会议通过了《打击贪污腐化和贿赂的国际合作》和《执行〈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腐化和贿赂行为宣言〉的方案》两项决议。同时,会议还决定,在2000年举行的“十大”上将反腐败问题作为示范讲习班的一项议题,就各国的具体做法,继续进行深入的讨论。

五、国际社会要求继续强化对枪支的管理

鉴于枪支在一些国家的泛滥对犯罪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常常为有组织犯罪所利用,对各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以及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巨大威胁,近年来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在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日本等国提出的一份加强枪支控制的决议案。

上届委员会会议又对枪支管制措施进行了讨论,通过了日本等国提出的《为了预防犯罪和公共安全目的管制枪支的后续行动》。本届会议还将讨论这一问题。本届会议依然呼吁各国重视对枪支的控制和管理,并在交流各国枪支管理经验和枪支贩运信息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会议再次通过了一项题为《为了预防犯罪及公共建康和安全而管制枪支》的决议。决议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采取立法和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的措施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其中包括:制定关于枪支安全和保管的立法,确定对误用枪支的犯罪的处罚,为了鼓励公民上交非法、不安全和无用枪支而制定对这些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方案,制定枪支许可证制度,建立枪支记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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