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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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知识创新存在溢出效应

软件业是高知识密集、高附加值、高效益的绿色产业;软件业作为信息产业的中枢,广泛渗透到其他传统产业,带动其他产业的提升与优化,起到倍增的效应;软件业是关系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软件业是信息产业的龙头,是信息时代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所以,我国必须发展自己的软件产业。创新是软件业发展的动力,而软件创新所带来的利益是软件业持续创新的原动力,所以建立激励软件企业持续创新的机制是软件业发展的保证。

溢出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应,而这种效应并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交易反映出来。”完全竞争可以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在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性的假定下的。一旦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产生外部性,运行结果将不满足帕累托效率条件,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受损。

软件亦称“程序系统”或“软设备”,它是提高计算机使用效率、扩大计算机功能的程序总称。软件可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软件开发是一个技术创新的过程,凝聚着大量的知识和开发人员的创新劳动,是研究开发者独特思想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技术性无形资产。软件创新成果以新产品出现,包含了新的知识,当创新产品进入市场时,信息在商业活动中溢出,受新产品高利润的驱使,相关企业纷纷通过正常或非正常的渠道,对创新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对创新品进行“反求”、模仿,以期分享创新者的利益。软件产品表现为一组程序,它的特点是创新成本高,但是传播成本较低,极易被他人学习、盗版、复制,而且整个过程迅速、隐蔽,所以软件创新存在较大的溢出效应。

创新的动力是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创新者的创新成果被模仿企业分享、无偿使用,创新利益不能被创新者独占,严重弱化了创新者持续创新的动力,而且可能滋长的免费搭车现象或倾向,即企业不愿意主动投资技术创新,而总是希望别人创新,自己免费使用,进一步削弱了企业的创新原动力,最终使技术创新供给量远远小于社会需要。

我们以软件创新的外部性为例分析外部性的存在及其后果。MU[,s]表示创新的社会边际收益,MU[,p]表示企业(私人)的边际收益,MC表示创新的边际成本。由于存在外部性,社会边际收益大于企业边际收益,以企业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所决定的最优产出量是小于社会最优产出量的。如图1所示,按社会边际收益等于企业边际成本收益所决定的均衡点是B点,企业创新最佳供应量为Q2;而按企业边际收益等于企业边际成本所决定的均衡点是A,企业创新最佳供应量是Q1,显然企业创新实际供给数量远远低于社会所需要的创新量,即Q1小于Q2。

以对技术创新来说,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需要政府干预。政府可以通过制订系列法律、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矫正市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缺陷,最大限度地使创新的外部性内在化,使创新者更好地享有创新收益,构造一个有效的、持久的技术创新的激励环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使软件企业创新供应量等于社会需求量,即均衡点从A移至B,创新供给量从Q1增加到Q2。

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解决外部性的一种方法:界定产权。科斯定理告诉人们,在存在外部性场合,只要明确产权,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达到有效配置资源。建立专利制度,从法律上确定发明创新的产权归属,保证了企业对其科技成果拥有一定年限的垄断权,排除模仿者对专利所有者的利益侵犯,他人使用需经发明人同意,且需支付费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了创新者利益,对创新提供持续有效的激励机制。美国经济学家纳尔逊指出:大量的对于新技术的私有化产权制度安排,使得在私人追求利润的动机和市场竞争下保持旺盛的创新动力。根据我国专利局的调查,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有20%的单位不会自筹经费开发研究,40%的单位将减少研究投入。

二、软件盗版的博弈分析

建立软件产权制度仅仅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切实执行。我们对软件盗版活动进行博弈分析。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是在存在相互外部经济条件下的个人选择问题。假定人在给定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假定博弈双方是检查机关和盗版者,检查机关的纯战略是检查或不检查,盗版者的纯战略是盗版或不盗版。表1概括了对应不同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

这里,U表示软件企业创新的收益,C表示软件企业创新的成本,A表示盗版企业支付的盗版成本,F是检查机关查获后处以盗版企业的罚款(检查机关的检查成本忽略不计),检查概率是P。则盗版者选择盗版和不盗版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E[,1]=P(-F-A)+(1-P)

(U-A)=-PF+U-PU-A

E[,2]=P(U-C)+(1-P)(U-C)=U-C

要使盗版者停止盗版侵权行为,必须使不盗版的期望收益大于或等于盗版的期望收益,即使E2≥E1,解得:P(F+U)+A≥C。

如果检查机关的检查概率大于(C-A)/(F+U),则盗版者的最佳选择是不盗版;如果检查机关的检查概率小于(C-A)/(F+U),则盗版者的最佳选择是盗版;如果检查机关检查的概率等于(C-A)/(F+U),则盗版者随机地选择盗版或不盗版。

在给定检查概率P的情况下,U作为外生变量,检查机关加大惩治力度F,使罚款大于(A+C)/p-U时,企业选择不盗版;另一方面软件企业提高技术及加密含量,增加仿制、模仿成本A,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其他企业的盗版侵权行为。

软件由于其产品特点决定容易被复制、改编、盗版,而且整个过程迅速、隐蔽,极易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执法力度不够,表现为惩治力度F和检查频率P都不够,无法使盗版企业的盗版期望小于不盗版期望,致使软件盗版活动猖獗,严重削弱了软件企业创新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影响了我国整个软件业的持续发展。

三、结论与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要促进我国软件业的发展,必须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采取对策。

1.政府应加大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从80年代开始,印度的软件业一直保持高速稳步的增长,除主要归功于坚持各种优惠政策外,还大大加强了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1994年印度修订了版权法,1995年5月生效,修订后的印度版权法第一次清楚地阐明了版权人和用户的权利,禁止未经许可出售、出租或供他人出售或出租任何计算机程序的拷贝。对软件版权违法者将处以严厉的惩罚,他们将同时面临民事和刑事指控,可被处以7天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20万卢比的罚款。版权执法也不断强化,开通反盗版热线,警方也在软件联盟的配合下,连续开展了多次打击盗版运动,并逮捕了违反版权法者。

我国已开始重视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办法》、《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可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综合性保护体系。并参照美、日等国软件可获专利的有关法规,正在修订《专利法》,以使软件的技术创新方案、技术方法适用。

但是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并不理想,执法力度不够,盗版活动猖獗。所以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打击,以保护软件创新者的利益。

(1)政府应该大力宣传、提倡使用正版软件,树立使用正版软件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营造重视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加大对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盗版者的处罚力度,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者除提高经济上的处罚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增加反盗版查处活动的频率。

软件的正版意识是软件业生死攸关的关键,知识产权保护是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政府要完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对侵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打击力度,为我国软件创新提供制度保证,为软件业持续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软件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不仅需要政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软件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目前我国软件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重视,自1990年颁布《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件》至1996年底,我国2000多家软件企业只登记软件1528件,这一方面说明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另一方面也说明企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够。软件企业应该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既要重视软件的研究与开发,又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建立一套保护软件产权的制度,以保证创新利益的实现。

(1)设置法务部。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渗透在企业研究与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的每一个环节,需要熟悉法律的有关人员专门负责整个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事务,办理有关软件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的登记申请及管理工作,尤其是企业在对外技术合作、交流的活动中,需要产权保护部门参与协作,提供法律服务。

(2)提高创新成果中关键技术的含量,提高软件加密技术的含量,增加其他企业仿昌、盗版的难度与成本,一定程度上阻止其他企业的模仿、侵权,保护自身的创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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