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盐专卖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_食盐论文

当前盐专卖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_食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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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和国家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盐政法规,各级政府为贯彻落实李鹏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所作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庄严承诺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也相继制定了防治碘缺乏病的目标时限及食盐专营工作的一系列条例法规,明确了以行政区划进行盐业市场管理与销售,使各种劣质盐、非碘盐及私盐的冲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食盐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理顺。但仍有不少地方,由于政府重视不够及有关部门领导不力等多方面因素,致使相当数量的私盐、劣质盐、非碘盐进入盐业市场,扰乱了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加强盐业专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少数领导特别是乡镇领导对全民食用碘盐及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学习国家的盐业政策及上级文件,只图形式,不重实效,开个会,成立个组织,下发个文件就算了事,不督促、不检查。有的认为,乡镇领导任务多,工作量大,盐业市场的专营管理是经营部门的事,由供销社去落实就行了;有的甚至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食盐专营是多余的,只要是加碘盐,想到哪进就到哪进;有的乡领导竟说,过去几十年没吃加碘盐,不也照样过。因此,对本辖区内食盐市场的混乱状况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对盐业部门进入市场进行正常的市场检查既不配合、也不支持,对检查中发现有私盐、外盐、劣质盐、非碘盐流入市场时,他们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盐业执法。

二、基层职能部门配合不力。盐业专营工作是一项政府工作行为,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大力配合,特别是基层职能部门的配合。但目前不少基层职能部门没有把盐业市场的管理纳入本职范围,未意识到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参与盐业市场的管理,支持盐业工作,而认为盐业市场管理是盐务部门的事,不主动,不积极。有些基层部门唯经济利益第一,查处私盐讲报酬、要提成,有利就办、无利不理;有的推诿扯皮、讲人情、甚至通风报信,抵制盐业案件的查处,地方保护主义之严重给盐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阻力,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甚至有的乡镇政府或执法部门不依法办事,为了局部利益越权处理盐业案件,擅自处理封存扣压的盐产品,以罚款收入为目的,使本应没收或转作它用的劣质盐、非碘盐重新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威胁,造成盐业市场的恶性循环。

三、碘盐分配制环节过多,基层拖欠盐款严重。自1996年8月底国家推行碘盐供应分配制以来,绝大多数县盐业公司与各乡镇供销社统一签订了总代理协议,双方配合的都比较好,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基层供销社并未起到真正的桥梁作用,反而人为地给盐业部门的市场管理和销售带来诸多问题:一是乡镇供销社食盐供应价格偏高,且乡与乡之间价格不一。如河南省信阳县盐业部门对乡镇供销社的精制碘盐供应价为每吨1025元(返利25元),而有的乡却批到每吨1100-1230元不等,零售网点再卖到群众手中其价格就高达每吨1300元—1400元。因此,个体零售商和消费者普遍反映信阳县的盐价过高,造成了他们私自从外地进低价盐;二是乡镇供销社拖欠盐款严重。由于当时协议规定,与乡镇供销社实行“上搭下”(即盐业公司向供销社发第二批货时,结算第一批货款)的结算办法,形成大部分供销社都长期拖欠盐款。据统计,在信阳县27个乡镇供销社中,就有24个拖欠盐款。仅1986年9月-1987年2月,拖欠盐款总额为84.7万元(当然,其中也有某些客观原因),这直接影响了盐业部门的食盐专营工作。

四、各地盐价不一,相互冲销严重,造成市场混乱。由于各省、各地盐价没有统一规定,所以,价格高低不一,这样势必影响盐业专营法规定的按行政区划的专营管理。如河南省信阳县地理位置特殊,环境复杂,全县与湖北接壤乡镇有6个,且交通便利,加之湖北盐以每吨600元以下的价格销售,因此,具有极大的诱惑力。附近的县市以同样手段向信阳周边市场不断倾销,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全面冲击的不利局面。所以,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理顺盐价及市场管理的重要问题。否则,做好盐业专营工作也是一句空话。

五、盐政执法力度不强。盐业局虽然有独立的办案权,却没有强制执行权,对一些盐业违法案件查处难,执行更难。由于没有强制手段,使盐业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被动局面,经常遇到违法者的围攻、谩骂、殴打盐政执法人员的现象。再加上一些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不积极配合,使不法商贩有恃无恐,胆大妄为。盐政执法力度的不强,加大了市场管理的难度。

综上所述,如果各级政府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拿出相应对策,国家按期完成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笔者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政府对盐业工作的领导,并将碘盐分配任务列入政府目标进行考核。基层乡镇政府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对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盐政法规及上级政策要不断学习,切实掌握,充分认识到盐业市场的管理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且是造福子孙后代,提高全民素质的大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同时,上级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下乡宣传、检查、督促,把各乡镇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市场管理与销售情况列入目标进行奖罚。

(二)加强基层职能部门管理盐业市场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使乡镇基层职能部门(如工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物价、供销社等)充分认识到加强盐业市场的管理是一项政治任务,而不是利益上的分配关系,对一些推诿、扯皮、管理不力、配合消极的行为,政府应予以必要的通报批评。对一些违法案件的处理不按盐政办案程序执法违法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恶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食盐专营工作及有效配合盐政执法工作以目标责任的形式列入其整个工作的职能范围。

(三)整顿食盐经营网点,加强盐业市场稽查。要按照盐政法规和碘盐供应的要求,重点规划乡、镇、区一级的碘盐零售总代理单位和行政村(包括集贸市场)一级的碘盐零售代销点,在主要乡镇可采取“方便群众,就近销售”的办法,设立中转库,使加碘盐合理分布于本县区域。这些经营网点经审核后,一律核发省盐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无证的一律取消其碘盐经营资格。同时加大对不法经营和私盐、无碘盐、劣质盐贩买贩卖活动的查处,对重大的违法案件还要及时曝光。盐业部门要继续加强盐政稽查机构,充实力量,加大力度,严惩盐业违法行为。

(四)盐业部门有权选择销售总代理或自办下伸点。本着让利基层、让利客户的原则,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统一价格。今后应明确规定销售总代理给个体商户的盐价标准,个体商户的零售价也不得突破规定的价格,在签订零售总代理协议时,双方应坚持“三项原则”,即一是保证县政府下达给该乡的全年任务;二是购销实行现款结算;三是在协议签订前应首先结清前期的拖欠盐款。对明显违反盐政法规或无力履行协议的,盐业部门有权取消其总代理资格。当然,盐业部门和总代理双方应努力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把盐业市场管理好。

(五)盐业部门要注重对全体员工业务素质的培养,这是加强该部门执法力度的重要保证。培训重点应放在生产加工、质量监测、业务经营、行政管理和盐政稽查等专业人员身上。其主要任务是学习领会盐政法规、掌握碘盐加工技术、提高盐业执法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盐政管理需要。同时,盐业部门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培养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吃苦的盐政执法队伍,做到依法办案,文明执法。

总之,搞好盐业专营是一项任务艰巨而繁重的工作,各盐业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高度重视,尽心竭力,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为净化食盐市场,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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