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论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论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魏春艳

(河南省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河南 新乡 453000)

[摘要] 本文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周期短、租金高、土地用作他途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重点阐述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主要目的是促使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有效提高。土地流转是促使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举措,符合农业相关政策方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关键词] 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农业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几种类型,尽管这种规模化经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但也为土地流转带来了较大挑战。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有利于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等问题,对推动城乡一体化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土地流转周期相对较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在土地流转周期上存在一定矛盾,前者希望长期流转,而后者希望短期流转,目前二者签署的流转合同期限多在2年—5年范围内,甚至有些农民还要求一年一签。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所以只有在土地流转周期长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敢放手投入,这就限制了土地流转功能的真正发挥。

防治措施: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一方面对于采用抛填片石黏土填充溶洞的方案要慎重,对于大型溶洞或埋深较深的溶洞,尽量采用预注浆或者钢护筒跟进的方案。对埋深浅、小溶洞采用抛填片石黏土方案具有较好的经济性,采用时要依据本文中处理措施保证土壁稳固。另外,基于溶洞内孔壁坍塌产生原因在于混凝土浇筑后侧向压力过大,所以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混凝土侧向压力,例如在下放钢筋笼时在填充造壁的溶洞范围内在钢筋笼上焊接密目铁纱网或薄钢板,范围超出溶洞顶底各0.5~1m,此种方式能较好地分担部分混凝土压力,对维持孔壁稳定具有较好的效果。

1.2 农村土地整体租金相对较高

近些年,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土地整体租金水平不断上浮,由于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回收期长且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加上国家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出台的保障性措施不完善、农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不匹配等原因影响,某些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较低,即便进行土地流转,也会因为给出的价格未达到农民心理预期而不了了之[1]

1.3 土地用途未能全部发挥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着推动农业发展、提高农村经济的名号大量流转土地,但并未将所有土地全部用于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种植,反而用来搭建度假村、厂房、农庄等建筑,这与农民最初的流转意愿相悖,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引发严重的土地流转矛盾,大大打击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热情。另外,某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按照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种植作物,比如农民因为担心土壤层破坏要求只能种植水稻、玉米、小麦等常见作物,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了提高收益种植人参、蔬菜、果树等经济价值更高的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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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问题的措施

2.1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纯化镇组主力油层主要分布在纯上52、纯上54、纯上6砂组,高、低电阻率油层并存。其中,矿化度高、岩性细、束缚水含量高是造成纯上52、纯上54砂组形成低电阻率油层的主要原因。泥质含量高、非均质性强,厚度相对较薄是造成纯上6砂组形成低电阻率油层的主要原因。

造成农村土地流转周期相对较短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以种地为生的农民将土地视为最后生存保障,希望能够在自己想耕种时快速回收;第二,以承包为主的农民希望获得更多流转费用,短期合同有利于其重新商定价格;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害怕农民在看到土地获得高收益后“提价”。由于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生产实现提高经济收益目标的主要方法,故而为了促使该目标落实,有关部门需要对土地流转程序进行规范,同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合作制、双层经营体制、市场调节机制等相关制度机制进行完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提供有力支持。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应针对土地流转价格出台新机制体系,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在流转土地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同时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为提高流转土地的产出率奠定基础。

2.2 加大土地租金调控力度

通常情况下,由经济市场决定土地最终租金,但因为农村土地租金的高低会对不同利益者造成差异性影响,因此农村土地租金由政府决定。对此,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基准租金制度的方式加大土地租金调控力度,将土地肥沃程度、具体地理位置、主要产出类型等作为评判该土地租金的参考因素,针对高于基准租金阈值的土地,当地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贴,对于低于基准租金限制的土地,应在尊重土地所有者(农民)知情权的条件下协商调整租金,或者采用“保底+分红”的形式平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合法权益[2]

2.3 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觉性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主体,为了避免出现土地用途与流转合同不一致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用途管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能力与素质教育工作,以此促使其自觉履行合同。具体可参考以下建议:第一,要求流转双方到指定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土地流转合同、双方协商条件、土地具体用途、违约处理方法等;第二,组织专业队伍定期对已经备案的流转土地进行核查,重点检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出现土地挪作他用的现象,一旦发现应按照流转合同要求其对农民给予补偿,若是违规搭建经营性建筑,还需依法对建筑进行拆除。

3 结语

总而言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存在流转周期相对较短、整体租金相对较高、土地用途未能全部发挥等问题,不仅降低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还制约新农村建设发展。对此,可以通过充分发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加大土地租金调控力度、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举行等方法的作用解决。

【参考文献】

[1]翁水珍,吴素妹.用工业的理念推动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J].农家参谋,2019(16):3.

[2]唐芳.土地流转视角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障碍性因素分析[J].信阳农林学院学报,2019,29(02):40-42+45.

[中图分类号] D651.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2096-1995(2019)33-02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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