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伦理_伦理学论文

论生态伦理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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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活动成为改变自然生态过程的重要力量。这种力量,一方面使人类从自然界获得丰富的资源,为人类建立了日益发展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另一方面,它又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人与自然的关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道德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人类就必须抛弃许多长期珍视的价值观念和习惯,建立新的道德理论,选择正确的生态伦理行为。

人类活动是一种以一定的价值观为指导的理性行为。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人类一直以自己的利益作为唯一的出发点和动力,视自然为自己的对立物,以技术为中介,通过改造自然的活动,获得自身的利益。在这里,自然资源被视为是无限的,它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无价的,它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是无主的,人类可以尽情享用而不必考虑对它的义务。可以说,迄今为止的整个现代文明就是在人统治自然的思想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人类为此而无比自豪,认为自己已经最终战胜和主宰了自然界。然而,这种以向自然的索取量来表示的成功是局部性的、暂时性的。早在100多年前, 恩格斯就曾经警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要警惕大自然对我们的“报复”。今天,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和地区,都遭到大自然的无情“报复”。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表明,自然界是一个没有被战胜,更没有被打倒,而仍然拥有无比强大力量的对手,当它受到损害时,它以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挑战来表明自己的价值和地位。直到这时,人类才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

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概括人类的历史时曾指出,人类历史是由一系列文化与环境的挑战和应战组成的。他认为,人类历史有两个主要过渡时期,第一个时期始于10万年前,从无意识到自我意识过渡;第二个同样重要的时期发生在现在,我们的继续生存要求向新意识过渡[1]。

向“新意识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生态伦理观的出现。本世纪40年代以来,人类从世界环境破坏中认识到,任何一种巨大的力量,在它不受道德约束条件下,非常容易被滥用,世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是属于这种情况。于是人们提出,由于人类拥有巨大力量,因而必须对大自然承担责任。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产生了以生态伦理观为理论基础的生态伦理学。

生态伦理学,西方学术界又称为“环境哲学”或“环境伦理学”,是关于人和自然的道德学说,亦即是生态科学、环境科学与人的价值学说综合而成的一门新兴伦理学科,是如何对待生态价值、如何调节人们与生物群落之间、如何调节人们与环境之间关系的伦理学说。生态伦理学是由法国哲学家、医生、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A ·施韦兹和英国环境学家A·莱奥波尔德创立的。他们主张,把道德行为的领域从人与人、 人与社会领域扩大到人与自然之间,人类需要将善恶、良心、正义、义务等观点应用到处理自然、生态关系中去,“人与自然”应作为伦理学的一项基本准则[2]。

生态伦理学的出现是现代哲学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是伦理学的新突破。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教授罗尔斯顿在分析环境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的区别时指出:“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这种新伦理学认为,一种植物的活动是一种宝贵的状态,它从事着对它自身和同类生物的保护。杀死一棵植物是停止一个生命,灭绝一个物种则是停止一个几千年的历史。因而他主张:“如果一个物种仅仅认为自己是至高无上的,对待其他任何事物都按照自己的用途而对待之,那么在这种框架中生活只是一种道德的天真。”[3]

生态伦理学主张改变两个决定性概念和规范。其一,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包括对自然本身的关心,尊重所有生命和自然界;其二,道德权利的概念应当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生存的权利”。这两个转变是伦理学的一次新的变革。因为自古以来,道德待遇是人特有的,只对人讲道德。现在要把人类伦理行为扩大到生命和自然界,赋予它们的价值,承认它们的生存权利,并制定新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约束人的行为,这是传统道德法典中不曾记载的。生态伦理的原则和规范一旦进入实践发挥作用时,就会导致人类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发生许多重大变化。这将意味着人类自我意识的再次升华,意味着人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樊篱,树立人与自然共和谐的人类活动的指导思想。自此之后,人类将选择在地球上的可持续生活的新的谋生范式。

生态伦理观的形成,不是自发的、偶然的,实际上它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尖锐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经济要发展就必然向自然索取,这就可能带来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另一方面,治理环境问题需要增加投资和设备,这就可能把进行经济建设的投资用于环境保护,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建设。60年代,西方一些人片面夸大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认为:要发展,就必须以失去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为代价;要环境,人类就要放弃工业化,停止发展。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停止发展,是大多数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所不能接受的,因为持续的经济增长是达到人类幸福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样,环境污染、破坏也是人类不可能接受的,因为环境危害、生态失衡也要影响到人的生活质量,损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生态伦理观要处理的,实际上是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统一性,维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伦理观是人类对待自然所特有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等的价值体系,它关注的是人对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相关的地球上各种生命和整个自然界抱什么态度的问题。

持续发展战略是人类发展的崭新方向。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在这个报告中提出“持续发展”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损害的发展。它在人和自然关系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发展必须有利于保持基本生态过程和保护生命维持系统,保证人类对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注意发展过程中从自然界取出的资源不能超过环境所容许的限度、不能超出支持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只有这样,经济发展才能既满足人的基本要求,又不危害环境,既满足当代人的福利,又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

生态伦理观既不否认发展,也不牺牲环境,它维护的是可持续发展,主张处理好局部经济发展与整体生态、环境的关系,处理好人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国际学术界认为,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是世界环境保护战略思想的新发展。它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全人类的持续存在和发展,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持续性的环境伦理观,它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今后数十年是建立这种伦理道德的关键时期[4]。 为了对此作出科学说明,美国景观生态学家福尔曼提出“持续环境”概念。他认为,恒定的世界是不可能的,社会经济有发展和扩张的阶段,也有停滞和收缩的阶段,两者总是交替进行的。检验持续性有两个维:一是生态维,指生态的完整性;二是人类维,指人类需要和文化多样性。如果有了持续的环境,那么从长远来看,发展将是持续的。他说:“持续环境是这样一种地区,在这种地区中生态完整性和人类的基本需求在多个世代同时被保存。”[5]这里,生态伦理观的理论与实践, 是人类以道德的方式完善和达到对地球的适应性。这是人类行为的新领域,是可持续发展对人类的道德要求。它标志着新时代人类的道德进步和道德完善,也标志着新时代人类处理环境、生态问题的新视角、新思想、新举措。

在资本主义之前,人们基本上没有把处理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列为伦理学研究的范畴,这种关系主要是依靠法律来调节的。法律至今仍是各国不可或缺的进行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然而,对于那些虽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又不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对它们则无能为力。这就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生态伦理学的一大重要任务就是揭示出在保护环境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对环境的态度和管理决策提升到道德高度,培养人们的环境意识,激发人们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责任感,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种环境保护手段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保证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事实上,道德在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点业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1991年发表《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文告,提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其第一个原则中提出:“人类现在和将来都有义务关心他人和其他生命。这是一项道德准则。”在其第二项原则中指出:“尊重和爱护我们彼此和地球,应以一种可持续的生存的道德准则表示出来。”文告认为环境道德是可持续生存的世界道德并提出了在全世界范围内要采取的行动:(1)制订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2)在国家一级宣传可持续生存的世界道德准则;(3 )通过社会各部门的行动实施可持续生存的世界道德准则;(4 )建立一个世界性组织以监督实施可持续生存的世界道德准则,并防止和克服在其实施过程中的严重的违反行为[6]。

生态伦理观不仅表明人们保护环境、管理环境的方式转变,而且表明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和态度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人类新的自然价值观的建立,是人类的一次伟大觉醒。它在理论上要求确立关于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的理论;在实践上要求研究、制定生态伦理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为此,必须首先建立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因为道德原则是道德规范一般,是道德规范的本质,在道德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具体的道德规范,则是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标准,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实践表现。这是伦理学的一般原理。

根据这个原理,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必须首先把握生态环境问题的实质。生态环境的实质是人类持续发展的问题。联合国发布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指出:“地球并不是我们祖先遗留给我们的,而是属于我们的后代。”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是我们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生态道德是全球性的公共道德。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是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是生活在地球上每一个公民的人格特征。

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还必须按照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理出其合乎逻辑的客观内容。首先它必须反映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类利益的根本要求。在当代,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复杂程度提高,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与此同时,人类对自然界的全面干预又在破坏着自然界的整体优化发展。因而,人类必须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是单纯地从人类自身的利益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它还必须从总体上回答人类利益和自然利益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有着本质区别,但这种区别在统一的世界中具有相对意义,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更为重要。例如,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实际上是在生态平衡的条件下进行的。生态平衡既是人类积极干预的对象,又是人类力图实现的状态和目标。从此角度而言,我们的自然观不是关于纯粹自然的观点,而是包括人和社会因素的自然观。我国学者于光远指出:人类面对的自然是“社会的自然”[7]。 因而,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求人们按照客观规律,使人类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得到和谐的发展。

此外,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必须成为生态道德有别于其他社会道德类型的最根本标志。不同道德类型的行为准则,往往既有相同的、相似的或相通的部分,又有不同的、独立的部分。从对于促进生态伦理观的成熟角度而言,其不同的、独自的部分更有建设意义。生态伦理的特殊矛盾是建立生态伦理价值体系的生长点,全部的生态伦理规范以它为核心。

综上所述,我们把维护人和自然的和谐以及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作为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

树立维护人和自然的和谐原则,同时必须转变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传统的生态价值观总是强调人类对自然的权利,忽视人类对自然应尽的义务;强调自然对人类的服务性,忽视自然对人类的制约性。这种价值观既是人类在生物学方面的提升获得成功的根源,同时又是人类陷入当前生态困境的根源。严酷的现实使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受到挑战、指责和修正。人类作为道德活动的主体,其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在社会生活中如此,在对待自然关系中亦是如此。我们要享用自然就必须改造自然,向自然索取;而要保证自然可供享用性的持续则必须建设自然,向自然奉献。这样说,并没有抬高自然的地位和贬低人的地位的意思。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物,“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一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8]。同时, 人是自然中最有智慧、最有能力的一部分,是自然发展的最高阶段,因而人类有义务有责任不断积极地调整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树立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的原则,同时必须转变“竭泽而渔”式掠夺自然的行为准则。过去,人类对待其它生命和自然的错误态度是,理论上否认、漠视、剥夺它们的生存发展权利,实践上则采取“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方式予以掠夺。这种错误做法导致的恶劣后果在此毋庸赘言。从伦理学立场看,这种做法是不公正的行为:其一,是对他人的不公正。滥用资源,掠夺自然,满足了自身的、局部的、当前的利益而损害了他人的、全局的、未来的利益;其二,是对后代的不公正。由于缺乏对生命和自然界应有的尊重,人类的视野囿于当前,人类的行为肆掠于自然,这样就降低了地球支持生命的能力,损害了文明持续发展的自然基础;其三,是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的不公正。首创生态伦理学之一的莱奥波尔在1949年出版的《大地伦理学》一书中阐述道,自然界的一切生物,并不是人类的奴隶和为人类而生的,应该是大自然家庭中平等的一员;人类不是自然界的征服者、统治者,而是大自然家庭中的一员,应成为这个大家庭中的善良公民。当然,尊重自然万物,并不是说它们也具有人的权利。自然万物的价值只有当它与人发生关系,并为人所需要时才有意义,否则,它就不会纳入到人的价值观之中。尊重生命和自然界,要求人们热爱自然,与自然为友;关心自然,维护自然权益;保护自然,反对掠夺自然。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从新的视角建立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的观念、人的认识能力和潜力、人的价值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国外学术界有人把这种突破引起的变化称为“我们这一代人正在经历的一场新的哥白尼式的革命”[9]。 由前所论看来,此言不为过分。

注释:

[1][英]汤因比《突破》,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2]《当代新学科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8 ~171页。

[3][美]H.Rolston:On Behalf of Bioexuberance.Gardn,No.4,1987.

[4][美]D.A.蒙罗《世界环境保护战略思想的新发展》, 载《世界环境》1991年第2期。

[5]转引自陈昌笃《持续发展与生态学》,载《环境保护》1992 年第8期。

[6]《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7]于光远《自然》,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1年第10期。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页。

[9]转引自[美]维克多·奥辛延斯《未来启示录》,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89页。WW余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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