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信用数据项统计分析研究_信用评价论文

零售企业信用数据项统计分析研究_信用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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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发布的零售行业预测报告,2005年至2010年,中国的零售业保持每年8%—10%的速度稳步增长,到202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超过20万亿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零售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越发显得重要,在零售业态的信用评价上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零售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来的,它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零售业竞争力。通过对零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可以帮助债权人、投资者、供应商等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潜力,进而帮助零售企业增加社会认可度,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零售企业信用的内涵

1.零售企业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企业信用的界定是企业赊购和融资的能力,这种能力建立在对企业偿还能力和意愿的评价基础之上。企业信用始于赊销,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赊购被广泛应用。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信用赊购商品,延期支付供应商货款或预收客户货款,延期交货的方式形成了自然性短期负债,能够暂时弥补自身的现金流短缺,实现了短期融资。这种融资方式由于其使用成本低,而且使用灵活方便,已经为众多企业所采用,在批发零售业企业的应用尤为广泛,逐渐成为其融资的重要手段。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中对信用的解释是:信用是“指一方(债权人或贷款人)供应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等,而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在承诺的将来时间偿还的交易行为”。

具体到零售企业,零售企业信用是指供一方(债权人或贷款人)供应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等,而零售企业在承诺的将来时间偿还的交易行为。

2.零售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是反映信用风险的程度,用专用符号表示。按照信用程度,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细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每个信用等级的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最多三个),表示信用程度越高。例如,A级可细分为AAA级、AA级、A级。每个细分级别的微调,可在细分级别表示字母后加上“+”或“-”表示。例如,A级可微调为A+级或A-级。AAA级为最高,可向下微调。D级为最低,不再细分差别,不做微调。

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的A等,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小;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的B等,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小;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的C等,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的D等,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大。

3.零售企业信用特点

零售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对供应商失信。零售企业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其营销活动的顺利开展,必然从供货商那里取得足够合适的货源并将其销售出去,才能顺利地开展其营销活动。与供货商相比,零售企业资金有限,特别是销售新产品时有一定的风险。一旦商品滞销,零售企业对供货商的失信行为就会大大增加,主要表现为:拖欠货款;低价竞销,扰乱供货商的价格体系;逃避债务,关门了之。

第二,对消费者失信。对消费者缺失信用是零售企业最普遍的失信行为。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对商品知识、价格成本、维修条款等的了解不专业,最容易走进零售商为消费者所设置的购买陷阱,成为最理想的失信对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的失信行为主要有:以模棱两可的概念来引诱消费者;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短尺少寸;虚假承诺,夸大宣传。

第三,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信用缺失。零售企业诚信缺失表现在对政府及银行保险等部门,主要是偷税漏税、虚假财务报表、恶意贷款、诈骗保险等行为。

由于诚信是道德的范畴,失信等不道德行为受到的只是谴责,没有惩罚,而谴责不会直接给零售企业带来任何利益损失,从而导致了诚信缺失行为的屡禁不止。尽管我国早已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市场交易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绝对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根本不可能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证商家所提供信息的真伪,大大增加了信息拥有方(商家)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另一方(消费者)利益的机会。因此当不道德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时,建立一套完善的零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让授信人拥有更多的降低信用风险信息也就变得十分重要。

二、零售企业信用评价的研究现状

一是零售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目前国内关于零售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大多围绕零售企业的绩效评价、竞争力评价,虽然上述评价体系的财务指标、管理指标与信用评价相关,但是由于这些指标体系设计原则、评价目标与信用评价体系存在差异,无法准确、全面评价零售企业信用。

二是地方出台药品零售业信用评价标准。为推动和促进药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国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标准,由于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品种类繁多,并且零售业态复杂,国家尚未出台适用于全部零售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如深圳市制定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就很有代表性。

三、零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1.零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统计指标是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和数值,指标概念包含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指标内涵规定了指标指示和反映的内容,指标外延规定了指标内容的具体范围。因此要评价零售业信用,在指标的构建上必须从零售企业信用理论内涵出发,真正反映它的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运用恰当的指标反映零售企业信用。

2.评价指标选取的标准

一是指标的有效性(Validity),又称指标效度,它描述的是指标概念与所反映现象内容的一致性。二是指标的可靠性(Reliability),又称信度,它描述的是指标值重复观测结果的一致性特征。所以,构建零售企业信用水平的评价指标和指标体系,必须在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基础上,一方面要准确反映零售企业信用的内涵,考虑构建的每一个指标间的信息是否重叠,影响评价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反映零售企业信用外延,确保指标的连续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构建指标效度和信度的统一。

3.零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794—2009)关于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代码的规定,评价企业信用采用的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条件、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发展潜力和企业产品或服务六大方面;专项指标则需要根据行业或领域特点制定的专业指标。

按照信用评价的要求,一般分为定性、定量指标两类。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定量计算由评价人主观评价的指标或虽能定量计算但不是从规范财务报表中直接反映的而是由调查分析人员按照评价要求测算的指标。多数定量指标是指能从规范财务报表中直接提取及推算的指标。零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信用评价的要求,选择一些符合零售企业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并结合零售企业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拓展,设计一套零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信用评价指标的根本目的是考察零售企业信用,判断零售企业的风险控制力和发展潜力、鉴别零售企业的整体运作是否健康。因此,指标体系要全面反映零售业信用的特点。国家标准给出的评价体系只能作为一个指导性的框架体系,还需要在基本指标中融入零售企业的特点,以便评价零售企业的信用。

4.零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零售业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级,第一级包含6个门类,第二级包含24个大类,第三级包含54个小类。与国家标准相比,第一级包含6个门类,只有F门类指标项名称与国家标准不一致(产品适用于生产性企业,而零售企业主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因此指标项名称调整为企业商品与服务质量),所以对第二级和第三级的指标项目作了适当的调整。

四、零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测算方法

1.零售企业基本条件指标

零售企业基本条件包括申报信息、资金实力、成立年限、负责人信用状况四个方面。申报信息可由申报准确率衡量,该指标值越大表示零售企业信用越高。选择此项指标可以全面地衡量零售企业申报的企业基本信息的准确程度,其优越性远高于只选择其中几项指标来衡量准确性。申报信息包括资金实力、成立年限、负责人信用状况等。

2.零售企业经济管理指标

零售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包括企业经营场所、资本结构、管理制度、员工素质、企业荣誉、资质信息和历史信用状况七个方面(略)。

3.零售企业财务状况指标

对于零售企业而言,通过对其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可以较准确地判断其信用状况。因此,财务指标对于信用评级就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财务指标有许多种,每一比率都有其各自涵义,对于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都有着各自的权重比例,并且都对信用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财务指标是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的关键,它占有着绝大多数(70%)的比重。国标规定财务状况包括资金信贷、债权债务、损益情况、现金流量、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六个方面。就六个方面的内容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叠,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理论,将评价指标整合为四个方面,资金信贷和债权债务合并成偿债能力,损益情况和现金流量合并成赢利能力。

4.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指标

零售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在零售业发展的同时,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急功近利并侵害利益相关方利益的现象,如销售不合格商品、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乱收进场费及促销中的虚构原价等。我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普遍较低,并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社会责任是企业信用的一个重要体现,在进行企业绩效评价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消费者责任、员工责任、环境责任、社会公益责任均属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工资支付、劳动福利与社会保障、纳税、环境保护、其他遵纪守法行为、纠纷解决情况七个方面的指标。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销售不合格产品,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乱收进场费及其他费用,变相强迫加班,以及促销中虚构原价和虚构清仓等,在理论界和国家标准有关社会责任界定的基础上,将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社会公益责任。

法律责任。零售企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经济目标,企业肩负必要的法律责任,包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依法纳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反映法律责任的指标为工资拖欠率、完税率、工作环境安全指数;反映法律责任的数据项为:诉讼地位、判决结果、欠税余额、欠薪总额、欠薪时段、欠薪人数、社会保险参保险种、社会保险缴费状态、单位公积金缴存状态、违法违规行为。

环境责任。零售企业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零售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可以分为三类:降低能耗,节约资源;经营过程中积极销售(提供)绿色、环保产品或服务;促进绿色物流。具体指标为:能源消耗量、废水达标率、废气达标率。反映社会责任的数据项为:能源消耗量、合格废水排放量、废水总量、合格废气排放量、废气排放量、是否有过污染环境事件。

社会公益责任。社会公益责任属于企业自我裁量责任,当企业已经较好地履行了经济、法律、环境等责任后,应积极履行社会公益责任,包括促进就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公益责任体现在从业人员中残疾人占的比重、近三年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和近三年捐款额这三个指标。反映社会公益责任的数据项为:残疾人就业数、社会捐款总额、公益活动参加情况。

5.零售企业发展潜力指标

每个企业都处在每个特定行业中,每一行业都有固定的风险,在行业整体处于低迷状态时,其中有的企业风险更大。因此,行业状况及发展潜力在企业的信用评价中是不可或缺的。零售企业具有高增长性的特点,在对其历史数据进行信用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估计零售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未来发展潜力越大的企业其信用评价值就应该越高。

国家标准规定企业发展潜力包括行业产业政策、企业行业地位、主要产品潜力、技术创新、成长能力、发展规划及措施六个方面。行业产业政策、企业行业地位均与零售业行业发展环境有关,将其归为行业发展环境。因此零售企业发展潜力评价指标归纳为行业发展环境、成长能力、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措施。

6.零售企业产品或服务指标

服务与商品质量是零售企业的经营之本。近年来,商业部门为提高服务质量做了大量工作,如更新服务观念、推行规范化服务等等,使商业企业的服务质量确有较大改观。然而,就目前整个商业工作的服务质量来看,仍然存在着不高、不稳、不平衡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零售企业的信用。

国家标准规定产品(商品)或服务包括产品或业务结构、产品或服务质量、产品或服务综合评价、原材料供应质量评价、销售情况、售后管理六个方面。如果从这六个方面去评价零售企业的信用,无法突出“服务与商品质量是经营之本”的行业特征。在此需要结合该行业的特征,重新设计评价内容。国内研究者认为商品与服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经营质量、劳动服务质量。

商品经营质量是搞好服务的物质基础。没有丰富的物质基础(商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作保证,服务也就无从谈起。在具备了消费者较为满意的物质基础之后,还不能断定服务质量为佳。因为商品只有销售出去并转化为消费者所需要的功能(使用价值),才能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服务的项目、方式、技巧和态度等都影响着商品的销售和其功能的转化,这是劳动服务质量在整个服务质量中的具体表现。成交次数和顾客满意率可以衡量劳动服务质量,成交次数能够综合地反映企业或营业员的工作量,因为它掺入价格因素的水分较少,可促使营业员主动、热情地接待每一位顾客,以尽量争取达成每一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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