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切割材料的整理_仪礼论文

试说音切材料的校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材料论文,试说音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本文从传统校勘手段的运用和功用方面切入,探讨了音切材料校勘的有关原则、方法和特点。

关键词 直音;反切;比较;理校

古代的直音、反切材料流布至今,鲁鱼亥豕类讹误和人为性窜改而失原貌的现象在所难免;校勘就是针对这一情况而施设的一种修复性工作。音切材料的校勘,跟其他文献的校勘相比,总的原则、方法应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施用中,必然会有一些表现在语音等方面的自身特殊性。显然,对音切材料校勘的有关原则、方法和特点,有专门探讨的必要,本文的意旨即在于此。校勘之法,现代较为通行的是陈垣所总结出的对校、本校、他校、理校四种[1]。从四法的内部关系上看,对校、本校、他校都是通过材料的比对来处置问题,只是材料之所从出的性质可分为三类而已。作为校勘方法来说,此三类不妨看成与理校相并列的一个大类——这里姑且称之为比较法。基于这种认识,本文的论说准备从比校、理校这两方面展开。

通过有关材料的比对来处置文字讹误,这就是比校的全过程。这种校勘法的操作工序,首先应是搜选比对材料。在这方面,原则上应做到各以其类相逆,也就是说,用来比对的材料,其属性应是同一的。比如一字多音的材料,在选材时就应从音义相配方面着眼进行梳理,分辨音同义异的各种情况,以性质相同之音相比对。只有在这种前提下,所比对出来的歧异或相同才能说明文字讹误与否的问题。关于选材问题,还应认识到,比对材料的同一性这个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在某种性质上不完全相同的材料,其实也可以有比对的价值,只是在实施中不能按常规对待,而应作一定的具体分析和相应的灵活处置罢了。试看例子:A1.亨,戚普庚反(《周礼·天官·叙官音义》)。A2.亨,普庚反(《周礼·天官·内饔音义》)。B1.罢,徐扶彼反(《易·中孚音义》)。B2.罢,部靡切。《易》“或鼓或罢”,徐邈读(《集韵·纸韵》)。A1.是明引戚氏之音,A2.则是阴用戚音,二注的性质同而有异,故文字上存在一定的歧异。在这种情况下可用前一例证明后一例是承用的戚音,但不可据后例否定前例里“戚”字存在的合理性。B组都是转引徐音,前者是原文照引,后者则是略带改造的转引,只是在音类上保持了徐音性质,但切上字却由原来的类隔改成了音和,切下字也改成了另一个同类之字。比对这种性质不完全相同的材料时,显然只能着眼于音类去把握问题,让二者互相印证,而不能简单地据字面的歧异而否定两条反切存在的合理性。

关于比对材料的搜选,还应注意尽量广罗异闻,以便开阔视野,避免偏见。试看例子:A1.燿,刘羊李羊肖反(宋本、何校本《周礼·冬官·梓人音义》)。A2.燿,刘李羊肖反(通志本等《周礼·冬官·梓人音义》)。B.哨,刘、李音与燿同(《周礼·冬官·梓人音义》。C.哨,刘羊售反(《周礼·夏官·形方氏音义》)。A1明显有误;A2表面无误;B例的信息对A组两例来说,一可证明刘、李应并举,“李”不是误字,二可证明刘、李的“燿”音跟它们各自所作的“哨”音相同;C例一方面表明了刘的“哨”字之切,另一方面注中有刘无李的情况则透露了“哨”字之音刘、李各不相同的信息。综观以上情况,可以断知,A1、A2均误,应是刘羊售反、李羊肖反。以上的比校过程中,B、C两例材料的信息价值至关重要,决定着校勘结论的质量。如果抛开了这些佐证,单从A组的版本性歧异着眼,以A2校A1,表面上看,似乎过得去,实则大误。

比校法操作的第二步才是通过材料的比对来处断问题。比对的结果不外两种情况,其一是不存在文字上的歧异。这种现象,有一些是各种材料都没有讹误的表现;有一些则是各种材料都误的表现,不能一概而论。比对结果的第二种情况则是有文字上的歧异出现。所出现的歧异,就多数情况来说,是一种正误杂陈、相互排斥的对立现象,歧异的诸方存在着彼是此非或此是彼非的关系。这种对立性的歧异,从材料刊载或转引的时间和材料条项的数量上看,一般来说,较早的材料比较晚的可靠,歧异中的多数派比少数派可靠;然则,也有与此相反的情况存在。由此看来,判定这类歧异现象中的是非正误,必须从多方面着手,不可执其一端。

比对中所出现的歧异。也有一些是诸方皆误的表现,从中寻找真诠,显然是不可能的。

比对中所出现的歧异,还有一些是诸方皆不误的相容性共存现象。这种情况只出现在属性不完全相同之材料的比对中,上文曾从选材的角度论及此事,这里再开列三类较常见之例明其相容共存之理:

甲,同音异切的歧异。例如:A1.大,音泰,一音敕佐反(《礼记·檀弓上音义》)。A2.大,音泰,一音他佐反(《礼记·檀弓上音义》)。B1.大,音泰,旧音敕贺反(《诗·卫风·硕人音义》)。B2.大,音泰,旧音吐贺反(《诗·召南·行露音义》)。“敕佐、他佐、敕贺、他贺”在各注中的地位相同,都是作为与“泰”音相对的又音出现的。在此基础上,再联系《释文》里端知二组混而不分和“佐、贺”同韵类的情况[2],则可断知这里的“敕佐”等四切所表示的音类浑然无别,字面上的歧异则是切语之字不统一,随意而用的表现。

乙,同义之异读的歧异。例如:A.畎,刘孤茗反(《周礼·夏官·山师音义》)。B.畎,刘古善反(《周礼·冬官·匠人音义》)。刘昌宗音系里迥、狝两韵是分用的[3],这里的“孤茗、古善”显然是同义的异读。“畎”字在其时盖有二读,刘氏随意取舍,故形成二注的歧异。

丙,旧音传承的情况不同而形成的歧异。例如:A1.黼,刘音补(仪礼·士昏礼音义》)。A2.黼,徐音补(《书·顾命音义》)。B1.窜,《字林》七外反(《左传·昭26音义》)。B2.窜,……徐又七外反(《易·讼音义》)。A组的“补”音,刘徐二人一传一承,故形成二音的“刘”、“徐”歧异。B组的七外切,《字林》和徐氏一传一承,故形成了两条音注之作音者的歧异。

综上所述,比对中所出现的情况,性质多种多样,至为复杂。没有歧异的时候,不见得都没讹误;有歧异时不见得都是有讹误的表现。诸如此类,显然应具体分析,正确辨别,区别处断之。

理校就是以各种知识为基础,据理推断,以定正误。具体操作,大抵可从以下诸方面进行。

(一)据文意处断。先看例子:A.朱提,苏林曰:提音时,北方人名匕曰匙。(《汉书·地理志上》颜注)。B.汤数醉羌人,师古曰:,音况务反。师古曰:即“酗”字也(《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颜注)。C.衿,又音紟,郭同。今、钳二音(《尔雅·释器音义》)。D.诸将皆呒然,孟康曰:呒音抚。刘德曰:音抚。师古曰:刘音是也,音文府反(清殿本《汉书·韩彭英卢吴传》颜注)。A例的注音,文不成义,显然有误。揣摩文意,似应为“提,音北方人名匕曰匙”,“时”是误增之字。B例的两处“师古”于理难通,按文意应是先引旧注之音,再加以案断。据此,则前一“师古”应是旧日某音注家之名,这里讹成“师古”了。C例里既无首音,“又”字于理难通。再联系后文之意,可知“紟”字是说形体而不是释音。至此可知,“又音”应是“又作”之讹。D例的师古案语于孟、刘二音只言“刘音是也”,足见孟刘二音应有不同,这里同作“音抚”,其中必有一误。

(二)据有关常识处断。先看例子:A.楶棁之材,萧该《音义》曰:郑氏楶音赘(《汉书·叙传上》颜注)。B.校,……又丁孝反(《仪礼·士昏礼音义》)。C.祁,……又止之反(《诗·小雅·吉日音义》)。D.国被边,李奇曰:被音被马反(清殿本《史记·韩王信卢绾列传集解》)。A例的直音之字只跟“棁”同音,而不跟“楶”同音。显然,被注字应是“棁”,这里讹成了楶。B例的切上字明显跟被注字的声母不合,联系字形看,似是“下”字之讹。C例的两个切语用字声母相同,明显不合反切原理,必有讹误。D例里,“被”字无被马反之音,而有“被马”之“被”的音读。据此则可知,该注当为“被音被马”,“反”是误增字。

(三)根据具体时代的语音特点处断。任何语音都具有一定的时代特性,联系这种特性来辨正音切之注,显然是必要而又有效的处置方法。例如:A隒,鱼简反;又音简(通志堂本《诗·秦风·蒹葭音义》)。B.荇,沈有并反(《诗·周南·关雎音义》)。C.尤,下求反(《论语·为政音义》)。A例以“简”字为注,“简、隒”的韵尾直到较晚的时代才混同,六朝时应有区别:一为-n,一为-m。据此可知,“鱼简”的“简”和又音“简”的“简”很可能是字误。B例的被注字为匣母,切上字则是于母;C例的被注字是于母,切上字却是匣母,似乎不合音理,有人曾提出过切上字有误的看法。其实这种不合,只是立足于后代语音观察问题的结果。六朝时代,于匣二母的音位浑然无别。其时的反切,以于切匣等于以匣切匣,以匣切于也就是以于切于[4]。认为切上字有误,显然是以不狂为狂。

(四)据具体人的音切特点处断。语音固然有全民性,但作音人的审音水平往往各不相同,他们在作音时的用字习惯以及对旧音、时音、方音、雅音的取舍标准,也必然会因各自的文化修养、社会经历、某种追求和兴趣的不同而产生一些差异。上述主客观因素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形成音切的个人色彩。这种个人色彩,据初步考察,即使是兄弟之间,——比如徐邈、徐广兄弟,也有可能产生。至此可知,以音切的个人色彩为观察点处断音切之注,也是一种必要而又有效的理校方法。试看例子:A.臑,《字林》人於反(《礼记·少仪音义》)。B.鴥,《字林》於寂反(通志本等《诗·秦风·晨风音义》)。A例的被注字,上古为侯部,《字林》音里,上古的侯部字只与《广韵》的虞韵为伍,而不跟《广韵》的鱼韵相混,没有例外。由此可见,这里的切下字应是虞韵的“于”字,作“於”(鱼韵)则是音近之讹。B例的被注是余母字,切上字却是影母字。余和影虽然在六朝某些学者的音注里有混用之例,但《字林》音里余母只跟于母等混用,余跟影则分用划然,没有例外。至此可知,这种表面看来符合六朝音类特点的音注,联系具体人的音类特点深究起来则是站不住脚的,这里的切上字显然是“于”的音近之讹。

(五)据前代的语音推断后世的音切,据后世的语音推断前代的音切。语音的渐变性决定了不同时代的语音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传承关系,推断法的理据即在于此。现以东晋刘昌宗的一些音注为例阐发之。刘的音切之注里,真韵大都与阳声韵为伍,只有一条归入阴声齐韵的音例:搢,……刘又祖鸡反(《仪礼·乡饮酒礼音义》)。似乎有些违理,然则,这只是单从刘音分析刘音的皮相之见。如若把视野开扩到上古音,认识便会随之深化:以“鸡”切“搢”,在上古属真支通转,是较常见的现象。刘氏去古不远,以“鸡”切“搢”,应是古音的遗风,不足为怪。以上说的是据前代推断后代,现在说到据后推前。刘音里上去两种调类大都存在分野,与此同时也有少数浊上与去相混的音例:宁,刘直虑反(《仪礼·聘礼音义》)。虹,刘古项反(《周礼·春官·眡祲音义》),等等。表面看来,这种以去切浊上,以浊上切去的音注不大正常,似有讹误。然则联系浊上变去现象在八世纪的韩愈时代即已“甚为普遍”[5]的情况看,早此四百来年的刘音里,出现变去之肇端,完全符合语音渐变之理,不足为怪。

异时性的语音固有传和承的一面,但更多的应是各有特殊性。由此看来,推断法的运用,一般只宜以某音系之有推断前、后世之有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但不能以其所无而推断前、后世亦必无。

《广韵》、《集韵》、《类篇》、《韵镜》类韵书的音类有一定的承古色彩,对后世韵书和其他文献中的音切之注也有一定的影响,显然是推断法所应借重的材料。从这类材料的音类着眼,上推前代,下推后世,往往能有收效。比如“番,应劭音皮”(《左传·襄4音义》)这条音注,有人认为直音字不合音理,疑是“反”字之讹。“番”以入元韵为常,“皮”则是支韵,似乎有些无理,疑其有误的根据大抵在此。今案,“番”的“皮”音,《集韵》和《类篇》都收有与之相同的音类,这是其一;此外《集韵》、《类篇》里还另有一字而兼有元、支两韵类的现象可资佐证:榬)袁,于元切又于妫切。以常识论之,《集韵》、《类篇》的元支通转应是承用的六朝旧音。《集韵》、《类篇》对旧音的吸收,固然也有疏误的时候,但这里不是孤例,不可能都误。既然六朝有元支通转的时代特色,应氏以“皮”音“番”自是顺理之音,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否定。

《广韵》等韵书对前代的音类固有承用的一面,同时也有主观的改造、舍弃和客观的遗漏、误收;后世的音切之于《广韵》等韵书的音类,既有受其影响的一面,同时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基于以上因素,运用《广韵》等的音类推断前、后世之音切时,应尽量从多方面作一些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以此之有而定彼之有,以此之无而定彼之无。这里仅就六朝音切略举数例以说之:A.杙),刘馀则反(《周礼·地官·牛人音义》)。B.溠),刘昨虽反,(《周礼·夏官·职方氏音义》)。C.骍,《字林》许营反(《诗·小雅·信南山音义》)。D.,《字林》子小反《公羊传·桓4音义》)。A例的“馀则”中古为余母德韵,然则《广韵》等书里压根没有这一音节,而是把“杙”字归入余母职韵。因此有人认为刘的“馀则”一切不能发音,疑有讹误。今案,某一音类刘音有之,《广韵》类音系则阙如,这只能说明它们的音类系统各不相同。不同时代的音系存在这种不同,洵属正常,疑刘音有误者,昧于此理,以后世的音类强求古人,不足为训。B例的切音为从母脂韵,然则《集韵》等书里“溠”却归入初母支韵;C例的切上字属晓母,然则被注字在《广韵》等书里却归入心母,这类歧异只能说明后世的音系舍弃了刘音和《字林》音的音类,而不能据这种歧异而否定前代音类的存在。D例的被注字以入余母为常,《字林》音里,余母只跟于母等混用而不跟精混,根据这种情况,再联系字形分析,则可断知“子小”应是“于小”之讹。然则《集韵》、《类篇》里,该字也都有“子小”一切,显然是沿袭了《公羊传音义》的讹误。对这种现象如不加以审辨,盲目地以此证彼,必然会导致推断产生谬误。

(六)据通假现象推断。通假之字,必有语音关系,据通假情况推断音切正误,显然是可行的。就以“忮,韦音洎”(《诗·邶风·雄雉音义》)这条音注来说,被注字六朝人多归入章母,《广韵》仍之,然则韦氏却以群母字为注。表面看来有些违理,观察一下有关的通假现象,疑窦就会冰释。通假之例如下:A.烛营,读曰括撮也(《淮南子·精神》“烛营指天”句高注)。B.缮,读曰劲(《礼记·曲礼上》“急缮其怒”句郑注)。“烛”和“括”、“缮”和“劲”这种韵母不大接近的通假现象,必定存在声母相通的关系:前者是章、见相通,后者是禅、见相通——韦音的群章混用,性质比近,不足为奇。

关于通假推断的运用,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原则有必要在这里作个交代。第一,通假现象和被推证的音切,二者的产生时间应大体相近。第二,要认清通假字之间的语音关系。通假之字,有声韵全同者:早、蚤之类;有声近而韵异者:敦、焘之类;有韵近而声异者:蒿、蔍之类等等。如果不明辨这些具体情况,一概作为音同或视为音近,等等,都必然会导致推断工作的谬误。

(七)据谐声情况推断。声符和所谐之字有一定的语音关系,因此可以用这种情况来推断音切的有关问题。就拿“棷,徐总会反(《礼记·礼运音义》)这条音注来说,被注字以入侯韵为常,但切下字却是泰韵之字。表面看来不大合理,类比一下“最、撮、蕞”等“取”声字也都入泰韵的事实,则可知不足为怪,在没有版本性异文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否定之。

声符和所谐之字,在韵母方面有相同或相近的关系,这是形声字的普通规律;至于声母方面,情况则有些不同,既有相同、相近者,也有关系阔远者。由此看来,声符的表音价值在于韵母,声母方面则显得没有规律,“凡同从一声者,不皆同归一纽”[6]。至此可知,谐声情况一般只可适用于推断音切之注的韵母问题;至于声母方面,则只能取音理可通的谐声关系用于推断,对一些声母关系阔远的谐声情况,应视作“不皆同归一纽”之列,不宜用来推断音切的声母。

(八)据音切之注的表述体例处断。跟理校音切有关的音注体例,主要有以下诸种情况:

甲,以直音的形式释义。例如:A.广,刘音径(《周礼·冬官·轮人音义》)。B.峏,……刘又音穿(《周礼·冬官·磬氏音义》)。这里的直音不是注音,而是说“广”是“径”义,“峏是“穿”义。

乙,以本字注假字的直音之注释:A.采,音菜《周礼·春官·大胥音义》)。B.敦,……徐又音雕(《诗·周颂·有客音义》)。这类音注,表面看来是注音,实际上是以直音形式破读被注字以明通假,其注释价值跟“×,读为×”之类相同。

丙,以直音形式改正被注之字:A.卯,刘音卵(《周礼·夏官·掌畜音义》)。B.曰,……一音日(《书·吕刑音义》)。C.严,刘音庄(《周礼·秋官·小司寇音义》)。前四例是改正错字;后一例的被注本当是“庄”字,因避讳改为“严”,这里以“庄”为注,还其本来面目。

丁,所标示的被注为借字,音切注的却是本字之音。例如:A.敦,音道(《周礼·春官·司儿筵音义》)。B.浅,刘音箭(《仪礼·士虞礼音义》)。各例所标示的被注都是假字,其本字分别为“焘、溅”,音切所注的即是这些本字的音读。

戊,所示之被注为本字,音切注的却是假字之音。例如:A.哨,刘羊售反(《周礼·夏官·形方氏音义》)。B.顷,李一音恳(《周礼·冬官·梓人音义》)。注中的“哨、顷”皆本字,所注的则是假字“燿、颀”之音。

己,音切所注的是所示之被注的形近字之音。例如:A.曰,……一音人实反(《书·洛诰音义》)。B.嬴,邹诞生力垂反(《邹诞生史记音佚文拾遗》[7])。A例注的应是“日”字之音。B例则是“羸”字之音。

庚,音切所注的是所示之被注的近义字之音。例如:A.窆,刘逋邓反(《周礼·夏官·大仆音义》)。B.搢,……一音初洽反(《周礼·夏官·叙官音义》)。“逋邓”切的应是“堋”字之音,“初洽”切的则是“插”字之音。

以上开列的几类音注,除了“采音菜”条外,所示之被注字,其本身具有的音读跟音切之所注,都不相合。按通常的表述体例理解,必然会产生不合音理、疑有讹误的感觉,只有从体例着眼明辨这类音注的真正内涵,才能透过表面而认清其正误。

以上诸法都是各据一理而校;然则校勘的对象往往可从多种角度、据多种情理去处断,也只有通过多方位的观察,才能全面和准确地把握情况,避免偏见的左右。由此看来,诸种理校之法,分言之,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为了述说的方便,在校勘实践中则应尽量综合利用。

以上从校勘的具体操作方面讨论了比校、理校二法的有关情况,现在再从校勘的使用价值方面考察一下这两种校法的特点。

从处置问题的性质上看,比校法的特点是让具体材料说话,平稳而实在,主观意志较少。理校法的据理推断则是一个推测的过程,必然会参杂一定的主观因素,其结论在某种程度上自然也就不如比校法的客观可靠。由此看来,理校法的有关处断还有待于比校法的补充和验证。比如“卷,力转反(《仪礼·乡饮酒礼音义》)这条音注,固然可据音理断知切上字有误,而且还可进而据音理和字形推断切上字是“九”的形讹。然则,这毕竟是一种推测,并不能排除切上字是其他形近之见母字的可能,在没有得到异文佐证的情况下,只能说是大致如此,而不能视为绝对准确的结论。

从处置问题时对有关情况的适应性上看,比校、理校二法都有其独到作用,也各有其鞭长莫及的时候。试看例子:A.引,以刃反,一音馀刃反(《礼记·杂记上音义》)。此二切在《释文》音系里是同音的异切,《释文》里,这种并举是一种广异闻的体例,单凭这种并举尚不能定其有误。另外,从音理上看,此二切从声到韵调也都看不出毛病。然则,这种从理校上着眼属于正常的音注,一经比校,问题就冒出来了。比对的材料如下:B.引,音胤,又如字(《仪礼·既夕礼音义》)。C.引,如字,又音胤(《周礼·地官·大司徒音义》)。D.引,夷忍反,又夷刃反(《诗·卫风·载驰音义》)。通过以上比对足以看出,A例的二切不当为同音异切的并举,而应是一去一上或一上一去的并举,二个“刃”字必有一个是“忍”的形讹。比校法固然有理校法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但也有一定的缺陷。首先,比校法只适用于有材料可资比对的前提之下,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音切之注都有可资比对的材料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比校法显然就派不上用场,只好唯理校是依了。比如“绢,……一音占县反”(《仪礼·大射礼音义》)这条音切,各本并同,无从比对。然则,从理校着眼,首先可据音理断知切上字定误,再联系音理和字形则可进而断知切上字很可能是“古”字的形讹。另外,在有材料比对的情况下,比校法也有力不能及,只能让理校来处断的时候。试看例子:A1.良与客狙击……,徐广曰:(狙),伺侯也,音千怒反(清殿本《史记·留侯世家集解》)。A2.良与客狙击……,徐广曰……音千恕反(书局本《史记·留侯世家集解》)。同一条音切,却因版本(有时是其他出处)的不同而形成了反切的歧异,必然有误。比校的收获止在于此,至于其他问题:比对中的歧异是一正一误的性质还是双方皆误的情况,等等,则只能依靠理校法了:被注字“狙”,《广韵》归入清母鱼韵,《广韵》的清母和鱼韵在徐广音里都是自成一类,而不与其他声、韵相混用的,据此则可断定当以A2的“千恕”为是,A1的切下字应是“恕”的形讹。

比校、理校各有长短、相互补足的性质还有一些更为复杂的情况。这里仅就两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分别举例阐发之。第一种情况是:理校法全然不能发现毛病的音注,通过比校能提供文字有误的信号和进一步解决问题的佐证,但不能知其详。进一步的处断须依靠比校和理校的综合信息。试看例子:A.炰,白交及,徐又甫交反(通志本《诗·小雅·六月音义》)。从音理上看,此二切无论是声母还是韵调,都是可行的,看不出毛病来。然则,这种从理校上看来属于正常的音注,一经比校,问题就冒出来了。比对的材料如下:B.炰,白交反,徐又甫久反(宋本《诗·小雅·六月音义》)。A、B两例是同条音注之见于不同版本者,这里却出现了“甫久、甫交”的歧异,显然不正常。对于这个问题,比校的收获仅止于此而已。至于二切的歧异是一正一误的性质还是双方皆误的现象,等等,则不得而知。以上是比校所提供的第一条线索。此外,通过这种比对还可提供“甫久、甫交”一出于宋版、一出于清代之刻印的时间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单凭以上两种信息,显然还不能对“甫久”等二切定性。只有把“甫久”的音理性质,这一理校结论联系起来,综合审察,才能作出定谳:“甫久”之切如果于音理可通,则可结合比校所提供的佐证断知,“甫久”为《释文》的初始面貌,到了清代则因讹误或窜改而变成了甫交。如果“甫久”之切明显不合音理,则应斥为讹误,而以“甫交”一切为是。

比校、理校相互补足的第二种较常见的情况是:理校法只能发现有毛病,但不能知其详;比校法则只能提供歧异情况,而不能独自作出任何判断,然则,两种信息的综合利用,却能使问题得到完满解决。试看例子:A.殺(“减杀”义),刘色侧反(《仪礼·乡饮酒礼音义》)。被注字为怪韵,切下字却是职韵,相去甚远,于理难通,定是误字。理校的收获止在于此,切下字究为何字,则不可得知。现在再来看比校的情况:B.殺(“减杀”义),刘色例反(《仪礼·有司彻音义》)。通过比对,发现了异文,但比对中所出现的歧异,不见得都是一正一误的关系,也有可能是两处皆误的现象。可见比校在这里的作用只在提供异文。至于异文的性质,比校法本身则无力判断,只能从理校上来辨识:切下字“例”和被注字“杀”中古韵类虽异,但上古同为月部。刘昌宗去古未远,以“例”切“杀”,当是古音的遗风,可以成立。比校、理校单独运用时所不能处断的问题,至此已完满解决了。综合运用的功效于此又见一斑。

综上所述,比校、理校作为校勘音切材料的方法来说,各有用场,各有长短,互有关联,分用之,都不是完善之法;合用之,则可以相互发明、相互补足、相互验证,使校勘效果产生质的飞跃,臻于完满之境。

收稿日期:1997-03-16

注释:

[1]陈垣:《校勘学释例》,中华书局1959年版。

[2]王力:《〈经典释文〉反切考》,载《龙虫并雕斋文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

[3]关于这种情况,拙著《刘昌宗音初论》(系博士论文,待刊)里已作论证,兹不赘述。下文论及刘音、吕忱《字林》音、徐邈音、徐广音时,情况同此,不再另注。

[4]参看拙文《汉语大学典注音零拾》,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专辑。

[5]李新魁:《中古音》,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5页。

[6]章炳麟:《文始·略例》,《章氏丛书》本,浙江图书馆1919年版。

[7]泷川资言、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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