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研究

中国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研究

王力[1]2001年在《中国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过程中,海外创业板市场无一不为完善本国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体系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综观海外创业板市场的成功发展,其各具特色的运行制度和模式选择是关键所在。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专门为具有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渠道和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中国创业扳市场的设立模式和运行制度选择,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本文以中国创业板市场的运行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系统考察,在结合国内主板市场运行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即将启动的中国创业板市场设立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定位和市场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关乎中国创业板市场兴衰成败的主要运行制度进行剖析和论证,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从结构上,主要分为两部分,即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主要阐述了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的基础理论和相关分析。在分析了创业板市场的名称和设立背景、考察了海外创业板市场设立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中国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模式和运行制度选择,同时,对中国创业板市场设立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以及市场特征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第二部分包括第叁章至第十章,主要论述了中国创业板市场的主要运行制度。从市场运行和市场监管制度两个方面,对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制度、交易制度、退市制度以及监管制度、保荐人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进行了分析、借鉴,并提出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各项制度选择。

吴松谚[2]2011年在《深圳创业板市场主要运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专门为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开辟融资渠道和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创业板市场的创立和发展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培育都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近10年的酝酿,2009年10月,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开始运行。从一年多的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创业板市场在上市公司的数量及总市值的扩张速度、募集资金的总量、流动性、指数的波动性等方面与国外创业板市场横向对比,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我国创业板市场在运行中也表现出很多问题,如:寻租股东突击入股,新股发行的高市盈率、高发行价和高超募现象,大量的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部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科技含量不高,退市机制迟迟不能推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等。本文从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试图探索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首先从国外创业板的兴起和发展出发,分析了国外几个典型的创业板市场,总结了其经验和教训;接着对我国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然后在和国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以及国内主板市场对比的基础上,对深圳创业板市场的若干主要运行制度,包括上市制度、交易制度、保荐人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等,分析了其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改进建议,并对全文进行总结。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我国深圳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较高,使一大批有潜力的创新型企业不能上市融资,建议降低对股本总额、净利润、最低经营年限的限制。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证我国创业板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构建以竞价交易为主、做市商交易为辅的混合交易制度;另外,协议交易制度和大宗交易制度是对混合交易制度的有益补充,必须进一步完善。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议细化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规定,合理地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延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职责期限为5年甚至终身。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议设立独立董事协会,由独立董事协会推选独立董事到上市公司任职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为了使独立董事更加努力地工作,建议从精神、物质、保险叁个层面进行激励。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建议强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责任,加大违规披露的惩罚力度,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议完善现有的退市制度,使其更具操作性;在退市标准中增加规定与上市公司成长性和持续发展能力相关的退市条件,使其符合创业板市场高成长性的特点。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证监会、证交所、证券业协会要合理分配职责,形成完整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张轩[3]2009年在《英国AIM市场及其对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启示》文中指出创业板市场具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催化风险投资体系的形成、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等多方面的经济功能,对一国经济有重要意义。因此,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设立创业板,到2008年全球创业板市场数目达到七十多家。各国创业板发展情况各异,英国AIM是最成功的一家,值得中国创业板市场借鉴。为此,本文分析了AIM自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市场构成、运行质量及经济作用,发现作为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市场,AIM上市企业的行业分布多元化,海外企业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上升;投资者结构中,长期投资者占大部分,专业化的机构投资者非常活跃;市场运行质量高;经济作用明显。在组织制度方面,AIM具有四个重要特点:一是AIM以任命保荐人(Nomads)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体系合理地将监管职责外包给了任命保荐人群体,是一个原则导向型的分散化监管体系,运行有效;二是综合了混合交易制度和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多层次交易制度体系”增进了AIM的市场流动性和价格形成的公平性;叁是“指定市场快速通道”为海外企业在AIM上市提供了便利,扩大了AIM上市资源;四是AIM与主板间存在相互转板的安排同时增进了AIM和主板的市场活力。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AIM成功的原因主要包括:上市资源丰富、行业结构多元化、投资者结构合理、监管制度设计有效且执行有力、市场交易体制优越等。中国创业板市场可以从五个方面学习AIM的经验:一是逐步建立原则导向型的准入监管制度并向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外包部分监管职能,严格执行监管;二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制度体系;叁是完善创业板和主板之间相互转板的制度;第四是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创业板投资者;五是注意保证上市企业行业结构的多元化。

王鑫[4]2011年在《中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时期,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新政策大力发展新兴产业,鼓励创新,新兴商业模式和创新型商业模式的中小企业不断涌现,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与现阶段融资模式产生矛盾,原有的融资模式已不能满足现阶段中小企业高速发展的势头,迫切需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形成新的融资模式。此时,推出入市门槛更低、更看重企业成长性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创业板市场,使更多的具有创新题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高科技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这一融资途径,缓解其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其快速发展。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不仅为新兴中小企业的融资开辟新途径,更为创业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因此,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设立创业板市场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设立创业板市场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创业板市场自设立至今已有1年时间,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不仅为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方便创业投资资本的退出,更丰富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创业板市场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叁高”问题、股价上演“过山车”现象、高管频频出逃等问题,种种运行问题的存在,折射出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中存在以下问题,如发行机制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退市机制等。运行机制的不合理降低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研究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优化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优化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首先,对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以及创业板市场内上市公司的类型这叁个概念进行界定,通过概念的界定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概念、特点,与主板市场的区别以及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所包含的内容、相互关系,创业板市场的定位。通过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界定,了解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类型。其次,通过对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交易费用及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相关理论的梳理和评价,获得一些有利于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的启示,即在市场运行中要加强市场风险的控制和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强化公司治理机制等。第二部分,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股价、市盈率、募集资金、监管等现状的研究,发现存在着股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集资金、监管不力、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运行机制角度深层次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即发行机制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健全、激励机制不到位、交易机制不合理以及缺乏退市机制。第叁部分,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借鉴。通过对海外发展成熟创业板市场的学习,分析其发行机制、监管机制、激励机制、交易机制及退市机制的实际运行方式,结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具体情况,从中得到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有利的启示并加以经验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优化方案的设计。通过第一部分概念和理论的界定,以第二部分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现状为依据,在第叁部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第四部分即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的优化方案。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的优化方案,需要以市场经济整体的运行机制为前提即将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叁者进行有机的结合,同时需要遵循高流动性、低市场风险性的原则,以价格机制为核心、供求机制为保证、竞争机制为关键、风险机制为基础,激励机制为动力,并将此作为优化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的思路。各运行机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达到最优组合状态,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

欧阳瑞[5]2007年在《我国创业板市场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创业板市场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与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新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创业板市场在新经济时代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不可低估,它将从经济增长、制度创新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创业板即将推出,如何充分利用创业板带来的好处,如何规避创业板有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何从政策环境和配套措施着手保证我国创业板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新经济的高速前进,是一个事关国民经济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与作用的理论性分析出发,通过大量数据和比较分析对在我国推出创业板市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可能风险及其对主板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创业板市场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创业板市场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探讨。特别地,本文根据近年来资本市场的重大变化和制度改革带来的全新市场环境对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在当前形势下推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准备。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成功运作,需要一系列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的支持,如加强法制建设,扫清法律障碍;给予政策空间,允许制度创新;减少行政干预,按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构建完备的自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等。在对创业板推出的条件分析与利害分析基础上,我认为当前是推出创业板的最佳时机。目前创业板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创业板运行所需的制度环境渐趋完善,创业板有优质的拟上市公司资源,同时中国经济的发展特点为创业板提供了应对市场风险的“免疫”能力。因此,尽管还存在一些制度的完善要求以及需要进一步做好市场可能风险的防范工作,但推出创业板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姜莹[6]2010年在《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9年10月30日,我国首批28家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这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正式启动。创业板市场是一个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市场。创业板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较之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具有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经营失败的机率更高,而且由于股本规模较小,股价比较容易被人为操纵。因此,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而有效。本文拟借鉴海外典型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思考如何从法律角度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信息披露制度与创业板。首先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历史发展以及理论基础。进一步针对创业板市场高成长性、高风险的特点,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创业板市场的重要性以及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重视对企业成长性信息、核心技术、风险的披露,重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强调对信息披露的事先监督,兼顾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与信息披露的效率。第二章:海外典型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SDAQ)、英国高增长市场(AIM)及香港创业板市场(GEM),分别从规范体系、监管体系、制度内容叁个角度对这叁个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予以解读、对比、分析,从中总结出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有益经验。第叁章: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的现状。阐述了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由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范组成,采用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建立了发行信息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强调及时性、公平性的披露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针对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等特点,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或要求,如:提高了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制定了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强化对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等。第四章: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评析。首先归纳了我国上市公司在发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中凸显的主要问题,进而反思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如: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不足,有关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等。第五章: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思路与建议。主要针对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措施:改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环境;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鼓励和规制自愿性信息披露;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高华[7]2009年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做市商制度在十九世纪末起源于英国,二十世纪成熟发展于美国NASDAQ市场,是相对于指令驱动的竞价制的另一种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制度具有增强市场流动性、缓和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防止操纵市场、较强的大宗交易处理能力等优势,加之美国NASDAQ市场的巨大成功,做市商制度被许多国家的创业板市场所接受,一些亚洲国家在原有的竞价制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使二者结合,形成了混合交易制度,这也成为国际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创业板市场已进入正式设立阶段,而正是由于做市商制度与创业板市场的天然联系,决定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也有必要引入做市商制度。早在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就有过借鉴做市商制度的尝试,并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之后,在2005年和2007年,我国又分别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了做市商制度,颁布了相关的规范,这些都为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文从做市商制度的概念起源等基本问题入手,考察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模式,并通过分析创业板市场的特点,揭示做市商制度与创业板市场的契合点;进而以法学的视角解构做市商制度,探讨做市商本身及其主导下的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并考察做市商与证券市场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阐释他们之间的特殊法律规则;参照大多数国家的制度,综合分析做市商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基础,检讨我国金融市场上现有的做市商制度,揭示其制度缺陷;进一步研究各国做市商制度的最新发展及亚洲国家和地区对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借鉴;最后分析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的法律障碍,主要涉及现行《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操纵证券市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的报告和公告等规定,针对这些规定,笔者提出以主体和目的为双重标准,对做市商做出例外规定;另外,由于我国缺乏做市商的配套监管规则,笔者建议以成交报告、报价监管、卖空权特别监管、卖空交易成交迟延报告等规则为基础,构建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以期能够限制做市商的消极因素,发挥其积极作用,保障创业板市场的良性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吕海龙[8]2005年在《中国创业板市场准入要件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一篇论述创业板市场准入条件立法建设的论文,笔者在总结我国有关创业板市场准入要件的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其他国家二板市场(主要是纳斯达克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立法经验,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并分别进行了详细论述。笔者的核心观点是:在坚持“低门槛”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要件的立法不仅要吸收其他国家二板市场先进的立法经验,更需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实际国情。笔者综合运用了归纳法、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四大部分对这一论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本文的铺垫部分,主要包括两节,第一节是创业板市场概述,主要介绍了创业板市场的概念、特点、功能和发展;第二节总结了创业板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和立法沿革。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并总结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方面的立法实践,另外分析论证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则----适度低门槛原则。第叁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论述了在坚持“低门槛”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要件的立法不仅要吸收其他国家创业板市场先进的立法经验,更需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实际国情,分别从六个方面(上市对象、经营基础、股本总额、无形资产、股权结构、独立董事)阐述了笔者本人对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构想,其中有对过往立法实践的支持和肯定,但更多的是笔者在以上诸方面的立法建议、改进意见、构建思路。第四部分也即文章的最后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

刘沛佩[9]2013年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的繁荣需要资本的流通与交易,作为资本流通主要方式之一的股份转让,其存在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以沪深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所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交易所市场“一枝独秀”的局面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局限性。要想取得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突破现有的瓶颈,以开拓融资和股份流转渠道为着眼点,探索建立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公司的股份转让制度因公司类型而异,大多数学者在理论研究中亲睐于融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上市公司,抑或是以自治性和任意性规范显着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的研究存在不少空白地带。自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对于这类公司而言,无论是基础概念的厘清、运行制度的规范,还是监管主体和规则的确定,都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加以调整,各方都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就股份流通的现状来看,首先缺乏的是体系化的股份转让市场架构。如果稍对现有的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研究就会发现,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的混乱、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完备等已成为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运行中的几大突出问题。若不对此加以及时和适当的调整,又将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问题与风险。所以如何完善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法律制度,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提供一个规范化、体系化的层次性转让平台,成为目前学术界亟待研究的问题。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作为国企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因其特定的形成背景和运行机制而颇具复杂性。从法律规范来说,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简单的根据设立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类公司进行了两种类型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未再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流通状况的不同对公司进行其他标准的划分。这显然是过于简单和粗线条的,并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一概念仅存于理论层面上,而未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流动性是股份的天性,缺乏流动性的股份公司好似“一潭死水”。就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到底应该通过何种法定渠道交易,目前存在非统一的多样性。《公司法》第一百叁十九条关于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方式做了强制性的选择。从实践看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作平台)、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成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主要场所。不过遗憾的是,在上述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瓶颈依然很多。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来说,其在新年伊始开始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接。虽然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推行,使得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规模有所扩大,但挂牌企业的素质参差不齐、对股东人数和投资主体的直接限制,以及将挂牌企业的注册地点限定为四大高新区的做法导致证券市场的功能无法在此清淡的交易市场中全部发挥。新运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虽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但该系统目前尚处于过渡运行阶段,要想彻底使市场“旧貌换新颜”还需假以时日。而对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而言,则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交易信息不透明,暗箱操作和定价机制不合理等原因被贴上了无统一交易模式、无统一管理部门、无统一信息披露方式这样的“叁无”标签。针对现实中遇到的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发展水平层次参差不齐、各具优势却又缺乏体系的各类交易市场进行整合。针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特点,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宜借鉴沪深交易所并行发展、错位竞争的运行模式,及时找准自己的定位,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下一步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成为类似OTCBB的全国统一的非上市股份交易平台。但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各方的协调与配合。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在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大规模的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并在不同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实施差异化的挂牌标准,以使现存各类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在新一轮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上述这些是对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未来发展方向的总体设想,但美好蓝图的实现总是需要具体制度作支撑的。从股份转让市场的规范框架来看,必然包含了两大块内容:对基于股份转让这一商事交易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从社会整体效率可持续发展最大化的价值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证券市场中的股份转让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规范和市场监管制度。证券市场的运行始终围绕着证券交易来展开,在股份发行完成以后,股权托管登记是股份转让的第一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托管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工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但遗憾的是,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一直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和变更登记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来完成的。除此之外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类公司设立时对发起人进行登记。对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发起人变更,以及非发起人股份转让和变更登记,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不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在立法上身陷“被遗忘的角落”。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作为未来直接与交易所市场对接的市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股权托管登记制度一定是集中化、统一化和全国化的;对于地方性股份转让市场而言,应有条件的向集中统一托管登记过渡,实行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别和联系并存的集中统一托管登记模式。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可以由地方股权托管机构负责,各地托管机构应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主导下统一托管登记规则、统一托管登记系统,建立起相互之间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衔接的协调机制。再者需要改进的是目前以集中竞价和协议交易为主的市场交易制度。作为资本市场“正金字塔型”底端的场外交易市场,是给证券的流通提供兜底便利的大市场,对这一市场来说,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是十分必要的。而只有由券商担任证券交易一方当事人的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引入,才能使交易活跃并保持低成本,并在合理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交易制度的选择应考虑各个市场交易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市场中挂牌企业的内在特征和差异。基于做市商交易制度与竞价和协议交易制度各具特点、各存优劣的现状,尝试采用多种交易机制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市场和产品交易的需求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这样既保持了制度的稳定性、保留了现行制度的优点,又能在恰当的时候充分发挥他种交易制度的优势,解决目前市场发展的症结,实现制度的优势互补。多年来,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身陷被遗忘的角落,法律、法规的出台总是有意无意的把其排除在外。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本身,其虽然在苍白无力的监管之外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由此给投资者和场外交易市场带来的灾难是沉痛的。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监管模式的选择和监管职能的划分问题。合理界定证监会政府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关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监管权高效运行的第一层次,从实践来看,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很多方面已经越界涉入了依靠市场力量可以自我调整的领域。过多的行政干预将限制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同时也人为破坏了市场的自我完善机能,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且容易诱发公权力的道德风险。行业自律管理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交易监管方式,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中应占有主导地位并负有直接监管的职责。凡是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解决的,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应当从中抽离出来,转而对这种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保障机制进行监督,并成为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监管职能的横向划分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层次性架构,使得随着层次的走低,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在对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争夺上,是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还是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导是需要进行探究的。地方政府是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它们更容易即时掌握挂牌公司及市场的动态,并给予指导和监督,在监管效果上对本地企业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但地方政府并不需要对证券市场的整体性负责,相比证监会而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权的配置上缺乏整体性考量。且地方政府存在为了利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高收益来实现其自身的财政目标而疏于或懈怠监管的可能,所以地方政府监管的局限性需要中央政府对此加以协调。就目前看来,可由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共享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权。等到区域性和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还是应当以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线,构建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地方政府加以指导、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一线监管的监管体系。不过,无论是哪种监管模式或是由哪一方去履行监管职责,所要达到的目的首先就是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在Taylor关于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中,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二条也开宗明义的指出了保护投资者是证券法区别于其他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有目的。和交易所市场相比,投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大。场外交易市场本身对投资者的知识背景、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就有一定的要求,若不对中小投资者在该市场中信息获取的劣势状况加以改善,他们将犹如市场中的“裸奔者”,利益随时可以被大股东“屠宰”。所以在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具体监管上,要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着眼于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及以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为代表的投资者利益多重保障机制,根据公司类型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设计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逐步取消对自然人投资者在准入和日常交易中的限制,贯彻开放性的准入原则;在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当通过直接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者的准入进行较为严格的把握,并辅之以协议转让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豁免适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另一方面就是适当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投资信息的优化,强制筹资者进行客观、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和理性投资选择的做出,乃至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都是大有裨益的。但在对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时,必须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流动性的兼顾、与筹资便利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协调。这就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做到只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格式上尽量简单、易懂,便于投资者获知和理解;在不同层次市场中,以公众性和投资者成熟度为标准施以差异化的安排,并对小额发行实行信息披露豁免,以实现交易的迅捷、市场运行的高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统一。

万弘斌[10]2010年在《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文中指出创业板市场是一种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完善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设立,28家公司集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它为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高成长性的企业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目前创业板出现了一些信息披露的问题,而且其市场风险比较大,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很有必要探讨如何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依托有效市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对其进行了分析,并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考察和分析了海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借鉴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吸取其失败的相关教训,并且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特点和信息披露制度现状,提出了几点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本文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立足研究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通过大量翔实的数据和图表对信息披露内容、方式、结果和监管方面作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发现了现存的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在借鉴了美、英、德和香港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本论文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具体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介绍了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创业板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为本文的研究找到理论依据、打下理论基础;最后阐述了文章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理论概述。该部分在对文献整理与评述的基础上,研究创业板市场的理论、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研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分析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指出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实,为后文的论述打下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是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数据和实例分析,从制度的内容、执行和监管叁个角度阐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从内部和外部分析其中的原因,为后面建议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西方国家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对西方国家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论述,包括创业板市场的一般情况介绍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情况。以NASDAQ市场为蓝本,重点学习其成功经验,找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急需改进的地方;通过分析,找出了其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和问题,重点借鉴其教训,防止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重蹈其覆辙。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思考。在分析了前文中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之后,在借鉴西方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该部分针对我国创业板和上市公司的现实条件,提出了从企业内部、外部监管和法律法规叁个角度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中国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研究[D]. 王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

[2]. 深圳创业板市场主要运行制度研究[D]. 吴松谚. 云南大学. 2011

[3]. 英国AIM市场及其对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启示[D]. 张轩. 外交学院. 2009

[4]. 中国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研究[D]. 王鑫. 河北农业大学. 2011

[5]. 我国创业板市场相关问题研究[D]. 欧阳瑞. 厦门大学. 2007

[6]. 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思考[D]. 姜莹. 复旦大学. 2010

[7].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之研究[D]. 高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8]. 中国创业板市场准入要件立法研究[D]. 吕海龙.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D]. 刘沛佩.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10]. 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D]. 万弘斌. 江西财经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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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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