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模式_政治论文

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模式_政治论文

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发展道路论文,政治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0)01-0011-06

政治发展道路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成功经验很难成为另一国家可以效仿的经验。实践证明,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在尊重历史与传统的基础上探索出符合自己国情和民情的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改革事业的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创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民主政治模式,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新道路,是一条完全为国家富强、民族兴衰、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提供根本保障和政治发展的道路。这一政治发展道路既坚持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属性,又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无论是指导思想和领导核心,还是制度设计和目标取向上,都有着特定的内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形式

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首先提出“政治发展道路”问题并写入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再次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问题进行了揭示,并指出了它的中国形式。我们党在新世纪提出了有别于西方政治发展道路的问题,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的,是一条民主之路,以和谐、协商、包容、对话为特点,是一条和谐之路。”[1]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涵和指导思想。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内涵:“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我们建党的时候在党的旗帜上写上了马克思主义,然后又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毛泽东思想写到了党的旗帜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现代化实践结合起来,努力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最后形成了邓小平理论;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我们的中国执政党建设的实践结合起来,努力探索“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最后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结合起来,努力探索“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和怎样发展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我们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不断地与时俱进,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后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方向的理论基础,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随着中国现代化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国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也会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明确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定为指导思想,这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规则可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建设也不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精神,充分维护和保障我国各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政治道路。它全面体现了中国特色政治道路建设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党的领导原则。在当今政党政治时代,任何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发展都离不开政党的推动和引导。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程来看,也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须臾不可分。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就不可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也不可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在当代中国,没有任何一种政治力量能够像中国共产党一样,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二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实质就是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政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石和政治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三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原则。中国历史上长期是一个封建大国,封建专制传统深厚,民主法制习惯比较少,中国社会缺乏议会民主的社会生态环境。社会主义建立后批判了封建的意识形态,但一个完善的现代民主模式的建立必然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四是有利于各族人民利益和政治稳定的原则。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十六个民族和具有十多亿人口的大国,在选择政治发展道路的时候必须考虑各民族的团结和各民族的利益,考虑整个国家十多亿人口的政治稳定。五是权力制约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加强民主监督,依法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强化监督,制约权力,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国家机关能正确司法和国家干部能正确执法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法律依据。六是有利于国家“五大建设”的原则。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必须寻求一种科学的民主的政治保障。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确立,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的重要保障。尽管这些原则在实行中面临这样那样的障碍,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之船已经启动,一定会乘风破浪实现目标。七是渐进性原则。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要经历低级、中级和高级这样的过渡形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也不能一蹴而就,它必须经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也必然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发展也必然经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才能逐渐显示其无比的优越性和巨大的生命力。

第三,创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方针。政治发展道路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政治文明的路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目标取向,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基本方针和目标取向。

第四,开辟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新形式。民主是专制的对立物,民主形式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民主形式中,选举民主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公平、公正的形式体现着公民的权利。在长期的民主实践中,选举民主被很多民主国家采用和实施,成为民主实践中主要的形式。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是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对话和讨论中达成共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公共利益形成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但各国的国情和背景不同,民主形式必然会多种多样。我们党在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探索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新模式。这既符合中国民主的传统,又吸取了西方选举民主模式的经验,是符合中国特色的民主新形式。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认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而人民政协就是公民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2]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能在宪政体制下有效进行政治运行和利益表达。实践证明,这种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内的各种民主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互为补充,能够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最充分的反映和表达、社会各方面的正当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和满足。“要坚持运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汇聚其优越性,弃其不足,当能把最优秀的精英推举到各级领导岗位上,使他们能够人尽其才地为人民服务,并受到人民的充分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形式。”[3]

第五,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来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治国方略。法治国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内容。中国作为一个有着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更是任重而道远。为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来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4]。同时,要建设法治国家,也必须实行以德治国的治国谋略。道德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构成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是维系和谐人际关系、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靠强制手段来实行的;道德则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以及教育等力量来维持的。正如一个国家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和法治一样,一个国家和社会也不能没有道德和德治。法治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这是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总结。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来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特色。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和科学内容

列宁说:“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会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5]中国走向社会主义之后,特殊的社会生态环境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模式必然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所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框架以及科学内容。

第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政治发展道路是由国家政权性质决定的,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的走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度,这是决定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即国体,它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性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产物。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决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反映了工农联盟这样广泛的政权基础,揭示了政权的新的职能和任务,指出了我国政权的广阔发展前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虽然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但它们二者有着共同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有着共同的职能和历史任务。这既真实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的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我国政权基础不同于其他政权的阶级性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治制度和我国政治文明的本质内容。

第二,建设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制度核心的民主国家。政治制度是政治发展道路的物质载体,是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建设民主政治国家是现代国家政治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每个国家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却有所不同。中国实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制度核心的民主政治,“它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6]我国宪法赋予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决定中央和地方一切重大国事的权力,特别是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这就在原则上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和权威。中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作为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佳权力机关,这是因为: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它建构了国家权力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国家政权机关)的政治关系,奠定了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定了国家权力分配和行使的政治程序,因而是实现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目标的基本政治形式;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的基本的活动平台和核心中枢;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政治文明、推进政治发展道路的动力之基、活力之源。实践证明,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健康发展的制度支撑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的政治发展道路是不完善的,失去了确立的正当性基础。特别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任期制度和选举制度紧密结合从而达到有机统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的政治制度,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政权基础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提供了保障。它所拥有的政治资源和权利基础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合法性保障。

第三,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政党制度,世界上有多种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国情、阶级状况和政治制度决定的。我们党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了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其内容:一是参政议政。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二是民主监督。即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下,由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包括在政协会议上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通过议案、提案、检查等对国家活动实行监督;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主党派的成员应聘担任政府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来发挥监督作用等。三是政治协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我国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事业蓬勃发展的历史证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对于发展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良好关系,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都产生了极其深刻而重大的影响,充分发挥了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我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在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下,我国的政党制度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把共产党代表人民的主张通过法定的程序确认为国家意志,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特色。

第四,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构架的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有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民族问题相结合的创造,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它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对维护国家统一,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基本权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第五,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们注意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的社会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具有自治性;二是具有基层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本质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核心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从我国基层的政治实践来看,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三会”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提供了一个最基础的平台。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提出来,实际上是把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内容更为全面、更为丰富,结构更为完整,功能更为强大。这有利于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民主制度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它们之间的衔接与互动,有利于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使我国的政治制度更好地成为亿万人民群众参与并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制度[7]。它拓宽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视野,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规律。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是一条立足中国国情,有别于西方民主政治模式的政治发展道路;是一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发展道路;是一条能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提供根本保障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下去。

收稿日期:20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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