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规划的主体性与规划尺度的适宜性论文_李化晓

论城市规划的主体性与规划尺度的适宜性论文_李化晓

库尔勒开拓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库尔勒 841000

摘要:城市规划不仅体现了认识论上的主客体关系,同时也体现了主观认识的结晶物,而且由于城市规划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逐渐增强,以及它本身也拥有某种特定的内在技术规定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了主体性的色彩,假如把城市规划比作一类具体的客观存在去对待,可以发现它能够凭借自身的品性去提防科学规划以外的个别因素对它的干扰,保持自己应有的尊严和权威以及稳定性。最有意义的是,去尊重城市规划的主体性,非常有利于针对对象城市的综合特征确定出适合的规划尺度,进而进行理性规划,建设出具有个性化的城市。

关键词:城市规划;主体性;必要性;规划尺度;

一、城市规划的主体性

1.1城市规划的自主性

城市规划是当代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实践,它之所以能在当今时代成为一项优秀的事业,最根本的还是依靠城市规划的客观真理性等主体性特征对它进行支撑。以我国现在的情况来说,先进的城市规划体制仍在探索中。就城市规划本身来看,它包括城市规划设计过程及其理性认知成果。在这个过程和中,有一些特定的规定要求。其客观、科学、内在统一等缺一不可。如果把城市规划的这层本质因素抽空,让填充与堆砌的很丰富的规划变成各类彼此制衡条件的协调场,那么城市规划就只能充当一个缺乏明确主题的纷扰论坛了,难以发挥方向指引的功能。

1.2历史逻辑分析

近现代的城市规划能够逐渐迈进到科学主义的道路,是由城市规划的好坏决定的。城市规划与人类整体的城市化进程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 严格意义上来讲,城市规划脱离了经验或体验型的操作模式,上升到了一种比较纯粹的理性思维与运作的新阶段。它有着特定的工作流程以及组织的方式方法。

二、城市规划的主体性的建设目的

2.1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城市规划的稳定性,是由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保证的。城市规划操作的对象是人类城市社会,但它自身却带有很强的工具理性的色彩,需要精密细致的务实精神。这是包括领导才艺在内的擅长于浪漫情怀的人类艺术行为所没有的。

伴随城市规划的发展进步,形成了若干具有清晰外延边界且内涵精准的特定术语、概念,成为进行现代城市规划运作的基本材料。如果连这些城市规划的术语都不能准确无误掌握,甚至以大众俗语置换、替代专业概念,恐怕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规划方案来。

不仅如此,愈益发达的城市规划还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操作模式,例如逻辑时序和范例公式、技术参数等。城市规划成为一门学问,产生了学科的哲学。城市规划由此归纳入科学的行列,并倾向于自然科学技术阵营。倘若不经历一番深刻的专业学习或训练,普通人士无法再像过去那样按图索骥地在这个领域认知前行。于是,遵循城市规划的内在规定性,承认并尊重城市规划的主体性,便于做出具备切实可行性、科学的城市规划。

2.2有助于确定城市规划的合适尺度

认识并坚持城市规划的主体性,除了具有较抽象的价值之外,还具有具体的方法论意义,就是在城市规划主体性的指导下,有助于人们在制定具体的城市规划时确定、选择适宜而准确的尺度,让城市规划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自觉性、适宜性等特点。

三、建设特色城市与选择适宜的规划尺度

3.1规划尺度选择紊乱的后果

世界范围之内,城市既千千万万,又林林总总。城市唯有千姿百态,才能赏心悦目,生活才会精彩纷呈,避免出现简单化和单调化。因此,规划和建设特色与个性化城市,便成了城市规划师在内的所有城市工作者的美好愿望。而我国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实践,距离这个要求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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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这三十余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和力度无疑非常鼓舞人心。在这个短短的特定时期内,我国社会实现了转型,从一个农业、农村为主的社会变成了一个以工业、城市为主的国家,城市化率超过了一半。城市数量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二百余个上升到现在的六百余个。大型与特大型城市越来越多,区域性城市群或城市带不断形成、涌现。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也在逐步提高。然而,在看到我国城市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无法回避大量城市趋同的缺憾。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分析,这与忽略城市规划主体性后不能确立并坚持一个适宜的尺度有着重要的关系。城市规划的主体性被隐蔽,主导城市化的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得以放大,而这两种力量都有好大喜功的习性。许多城市领导和开发者希望城市能够更好、更大或更强,致使我国城市大尺度化的形态变迁,造成尺度失控。这种意识传导给规划师,城市规划似乎都有着共同的豪迈与宏大,追求共同的大广场、大马路等建设目标。

在城市规划设计时,由于不能坚守规划的主体性,没有从规划对象城市的具体样态而确定一个适宜的尺度,进行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仅仅是“盲目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形态”。导致会出现尺度紊乱、比例失调,城市建设中的各种怪异现象不断出现。

3.2选择适宜规划尺度的参照因素

其实,城市规划并不排斥大尺度,反对的是对所有的目标城市适用同一个大尺度的简单套用。城市不同,规划尺度也应该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大小匹配。这样的规划才能保障城市建设姹紫嫣红、千姿百态。

规划尺度是任何类型城市在城市规划前都必须首先解决的技术参照系、比例尺的精准问题。城市大小不同,城市在现实中所拥有的资源、发展潜力、承担的使命与发展愿景不同,进行城市规划的尺度选择应有区别。甚至城市规划远近期目标任务的不同,也会决定或影响规划尺度的选择。城市规划既然具有主体性,科学的规划就应在分析评判规划对象城市的综合特征后,确立一个与城市相适宜的尺度。这个尺度是适合对象目标城市的,既不会庞大,也不能缩小,务必要合体。而根据这样的尺度进行城市设计与规划,将会是科学可行的,具有执行力和针对性。

3.3坚持适宜的规划尺度

由城市规划的主体性所引发的规划尺度的适宜性,还有助于防止方案实现过程中惯常出现的对某些规划组成要素、部分或环节的肆意事后修改。由于一定程度的不可预测性,社会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影响城市规划稳定性的情况,这就要求城市规划与客观现实保持动态的平衡。然而,当这种不一致性还没有达到可能会损及整个城市规划有效性,在对城市采取相应的措施时,一定要保证后续行动尺度的前后照应,以免打乱城市规划内部的整体和谐。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的主体性是一个重大而又重要的命题。对它,应该从规划的本体论乃至方法论上予以研究。 不是臆想杜撰,而是客观存在。简单的说,规划的主体性是决定城市规划成为它自身的规定性,使城市规划赢得事业独立地位和社会尊敬、并从而形成一个行业和成就一类职业的保证。城市规划的主体性有利于保持城市规划的权威性。而由它决定的城市规划的适宜尺度,又有利于确立不同的城市建设目标,有利于建设特色城市。所以,应当重视城市规划的主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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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化晓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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