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与被代表关系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明晰_代理理论论文

代理与被代表关系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明晰_代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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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明晰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鉴于我国有关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研究的缺乏以及国外相关研究与我国国情这一前提的差异性,笔者的这部分研究特意从代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前提开始,以便在基础、前提研究取得进展的条件下。展开恰当的分析。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特定人或组织(简称代理人)代表其他人或组织(简称被代理人或主人),进行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活动的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代表主人行使主人拥有的特定权利。这个特定权利就是代理权限。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典型。代理人依照主人的授权、委托取得并行使代理权,为委托代理?它是自愿行为。在经济权利的授权、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责权利关系往往由有关各方签订的契约规定,以约束授权、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呆证授权、委托,人和代理人预期目标的实现。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强制代理。代理人按照法院或其他权威机关的指定行使代理;汉,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也是一种强制代理。承认和保护主人的权利,是代理存在的基本前提。强制代理是对主人的权利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在代理汉限内,以主人名义进行活动,主人对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强制代理还是自愿代理,法律、契约在原则上都希望代理人从主人的利益出发,体会主人意志,履行代理义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是广泛存在的。在经营管理权与产权权利组中其他权利相对分离的体制中,从本质上讲,经营管理权就是代理权,有关经营管理权的契约就是规定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的契约,经营管理者就是代理人。

在这里,笔者通过研究一般代理关系,力图揭示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和企业制度直接相关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的发展变化规律和发展方向。

2、主人--代理人模型

主人-一代理人漠型是威尔森、斯宾塞、泽克海森、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格罗斯曼和哈特等发展起来的理论。斯第洛里茨认为,“主人--代理人理论关心的是,对于一个人--主人,如问能设计一个色含一套激励机制的‘契约’?这个‘契约’能够激发另外的个人,他的代理人,按照自己(主人)的利益而行事。”主人--代理人理论是针对主人不能完全掌握其代理人信忠的情况而发展起来的,这个理论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主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既不可准确预见也不可完全控制,主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措施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主人--代理人模型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代理人能够完成增加主人效用的任务;第二,代理人可以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被吸引到代理机制中来。当然,现代的代理人是有自己独立利益、独立人格的主体(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或法人),主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控制,要以遵守公认道德、法律规范为基础,要以尊重代理人的基本权力为基础,对代理人的压迫、暴力强制是不可取的。

代理人的问题是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代理人效用=maxEU(Y,A,S)

这里Y是代理人得到的报酬,A是生产过程的投入,S是代理人事先知道而主人不知道的状态变量。

报酬Y是由主人设定的报酬方案Ω决定的:Y=Ω(Q)

这里Q是生产过程的产出,它是主人追求的目标量,它的生产函数是:Q=Q(A,S)

生产过程投入A是代理人的行为决定的,代理人的实际行为结果是:A=H(S,Q)

A是使代理人效用U最大化的代理人行为结果,是状态变量和主人激励结构的函数。

主人的问题是通过控制Ω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主人效用=maxEV(Ω(Q),Q,A,S)

主人的实际效用水干是代理人报酬Y,代理人控制的产出水平Q、代理人决定的投入水平A和状态变量S的函数。Q是与A对应的变量值。主人必须付给代理人足够的报酬才能诱使代理人完成自己的既定目标。最低的报酬水平U·是必需的,U·是代理人的机会成本。

主人--代理人模型对现实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的科学抽象,使它可以解释很多相关社会经济现象。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可以看作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理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看作是其“主人”;传统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是企业资产拥有人--其对应地域的农村居民及其他乡镇集体企业投资者、发展贡献者的代理人,相应的农村居民和其他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贡献者是其“主人”。

主人--代理人模型可以模拟现实的代理关系。在这里,笔者的目的并不是对主人--代理人模型的计量分析展开,而是运用主人--代理人理论、管理层次理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对与产权和企业制度相关的代理的产生机制展开分析,并着重阐述乡镇集体企业中的产权代理机制问题。

3、代理产生的深刻原因

特定权利拥有人寻求代理人的根本原因在于,代理人为他创造的满足大于他寻求和付给代理人的支出,代理人为他创造的净收益大于他自己直接行使权利创造的净收益。也就是说,寻求代理是主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优化抉择的时候,代理就是合理的,现实的。如果相反,代理就应当被取消、取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的存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代理的存在形式有增多的趋势。这种“扩大”和“增多”是专业化、分工、组织管理规律在权利分配和行使实践中的反应。。 首先,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丰富或爆炸,人们追求知识、技能全面化越来越困难,甚至根本不可能。通过分工、专业化,使人们的有限精力用在特定的方面,可以使人们在该特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得到强化。在这种分工、专业化基础上的协作,往往能提高组织和个人的工作效率。事实上,专业化分工协作就是信息搜集处理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在现代社会,任何主人都没有能力亲自处理有关自己权利的一切信息,依靠分工协作,依靠他人的代理,用以增加自己的福利,是必不可少的。在特定技术管理水平下的适当的分工协作可以提高主人和代理人的工作效率。当效率提高给主人创造的收益大于主人寻求并使用代理人的成本时。理智的主人就有寻求代理人的激励。当主人给代理人提供的刺激(报酬及其他满足)是代理人可以并愿意接受的条件时,主人--代理人关系就可以确立了。

其次,现代社会的权利分配是不平均的。对于那些集中权利较多的主人来讲,决策权全部由自己集中行使不仅受自己智力、精力的限制,而且还会在决策方案制订选择执行过程中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额外损失。主人决策权高度集中的任何优点,都有决策执行链中多余的重复决策费用、下达决策费用,以及其他沟通费用与之相抵触。在企业组织管理学中,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将组织成员纳入一个明确的适当的职权等级体系中,就能使管理效率得到提高;二是限制组织系统任何层次上的管理幅度--领导直接指挥人数,使之适当,管理效率就会提高。管理等级确定和管理幅度控制要求有一个分权体系,也就是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主人(高级决策者)--代理人(次高层决策者)--代理人……结构。上级代理人是下级代理人的主人。在这里,每--个层次的主人的直接代理人要有限,以保证主人对代理人的有效刺激、监控。这就是说,管理的效率原则是推动权利代理化的重要原因。

虽然我们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解释主人--代理人现象发展的必然性和趋势,从宗教、习惯等角度解释主人--代理人现象存在的原因,但是,生产力和效率的要求,分工协作发展规律的要求,是决定主人--代理人现象发展的根本原因。对于权利集体拥有现象,众人的权利分享机制有两种极端构架,一是每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并独立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利;二是确定一个众人认可的代理人,让代理人代表众人行使权利,作为权威,实施统一协调。每个人的自由应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限,每个人的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否则,一个人的自由和有权就是另一个人的不自由和无权。所以,理想的自由是有限自由。自由的界限可以用习惯、道德和法律来维持。第一种极端权利分配行使制度仅存在于理想社会,在那里,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由人们的高度自觉来保证,强制成了多余的东西,自由和自觉的统一保证了整体的协调。在人类物质和精神文明已很发达但还不丰富的今天,人们的自觉性还不高,自觉性发展也不千衡,人们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还需要由性质和范围不同的强制性规制来保障,需要由人们共认的强制性规范防止个别人的自由和权利侵害公众的自由和权利。在权利集体拥有的条件下,强制性的贯彻没有统一和协调是不可能实现的。在权利汲其分散甚至完全平均条件下的统一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不是基本或最终权利,而是代理权利。通过代理,产生权威,执行裁判功能,是现阶段权利集体分散拥有条件下贯彻保护众人利益的强制规则所必需的。现实的信息管理技术水千否定绝对统一集权的效率,它要求人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统有分的权利层次结构。以确保组织、协调、统一的效率性。这就是说,极端模式Ⅱ也是不可取的。现实的低交易费用的选择是两个模式的折衷。权威是体现众人意志的受约制的相对权威,个人的权利是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受约制的相对权利。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中,分散的股东分享企业资产拥有权,但为了使公司统一协调运作,确保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效率,股东们总是推举一个董事长,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在自己的监督控制下,以权威形式完成统一协调工作。

4、代理机制存在的基础

明确和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产权、行政权、人身权……,是代理机制存在的首要基础。如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明确或得不到保护,人们无需通过有关各方认可的交易或其他规范途径就能得到自己想要获得的权利,人们就不会寻求代理地位,追求受基本权利约束的衍生权利。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是奴隶的代理人,因为奴隶没有受到明确界定和保护的人身及其他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权利需要人来代理。奴隶主也无需求得奴隶的同意或授权,因为他拥有的强制力可以使奴隶屈服。由于奴隶主的权利是得到界定和保护的,所以,有关奴隶主权利的代理就有了产生的可能。事实上,奴隶主的管家、监工、家将,都是奴隶主在不同层次和方面的代理人。在产权模糊或不存在的条件下,以产权为中心的代理的基础就削弱或没有了。此时,人们不清楚产权的归属,不知道要代理何人,从而也就无从代理。例如,对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的无主土地、森林,人们往往奉行先占原则,先占者拥有产权(我国例外)。仅有基本汉利的界定是不够的。代理仅存在于有秩序的社会,它需要统一的强制性规范来维持,这也就是我们说的对界定了的权利的保护。如果没有强制性规范的保护,在人们道德、觉悟还不很高约今天,人们的权利追求欲就会促使人们侵权,不受惩罚地侵害他人拥有的权利。这样,界定了的权利失去了意义,代理也失去了意义。

代理存在的第二个基础是基本权利拥有人经常不能或不宜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未成年人、精神变态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不足人,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有必要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建立有关他们的权利的保护性代理机制。这是社会文明的要求,是人道的要求。人的精力、能力是有限的。当权利拥有人需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自己又不能很好地直接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利时,如自己行使权利的成本过高,代理机制又能避免这种情况时,寻求代理就成了明智抉择。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很好地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利,寻求他人的代理并不优越,代理就不会存在。

代理存在的第三个基础是人们拥有的权利和能力是有差别的。如果每个人的权利和能力完全一样,对于甲要求乙代理的事物,乙也有同样的理由要求甲代理,其结果是同样的权利的交换--在本质上没有交换。

5、主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非对称关系

界定和保护人们基本权利的意义,特别是界定和保护人们的产权的意义,是众所周知的。界定和保护人们权利的直接结果是:保护主人的利益,增加主人的效用。这正是其他一切有意义效果产生的根源。如果主人的利益不需要保护,界定主人的权利没有意义因而也就无需界定,没有权利的主人无权利给别人代理,主人也就不成其为主人了,代理人和主人之间也就没有区别了。这就是说,代理是以承认主人有特殊权利为前提的。主人寻求代理人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效用。在存在代理关系的条件下,保护主人利益有两种基本的机制,一是防止主人利益受到欺骗、抢掠的一般强制性规范,在现代社会,此种规范主要以法律形式存在;二是以法律为基础以契约等形式存在的主人监控代理人行为的机制。代理人有异于主人的独立利益,在没有约束的条件下,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与主人的利益最大化往往没有直接相关关系,从而也就没有对主人利益最大化的保证。主人监控代理人的基本办法是设计一个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创造出主人利益最大化。要设计出这种机制,我们必须掌握代理人的行为函数、效用函数。主人的效用函数、可控变量和资源条件。人们的社会背景、受教育状况、期望收入、周围环境、宗教观念、政治信仰不同,行为函数和效用函数是不同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奥德费的ERG理论(生存--成长理论)、麦克利兰的成就激励理论(生理需要满足前提下的权力--友谊--成就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激励因、素--保撞因素理论)等,都有典型的适用例证,都能在特定条件下解释人的行为和效用。这就是说,建立主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桥梁”,没有普适机制,人们只能根据特定的条件,设计特定的“桥梁”,并适时地完善“桥梁”,使“桥梁”在联系主人和代理人关系的过程中,通过代理人在受控条件下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实现主人利益最大化。注意,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代理人也是人,他也有自己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的监控机制的选择范围是受时代限制的,起码不能侵犯代理人拥有的权利,否则,将不会被现代社会文明、公平所允许。

在主人拥有的权利是特殊优越权的条件下,主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极不平衡的。首先,主人的特权是有诱惑力的,获取主人的特权是代理人追求的目标。如果不受道德、法律、契约等机制的多重约束,主人没有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或不保护自己的权利,代理人就会取而代之。其次,在正常情况下,代理人以受控于主人,按主人的意愿工作为代价,获取代理权及其相应的报酬。现代人不是经济人模型中的经济人,但是,现代人普遍带有经济人的特性。这种经济人特性使代理人具有摆脱主。人控制,摆脱受控地位的倾向;具有推动代理权及其相应报酬扩大的倾向。主人的权利优越性愈大,代理人削弱主人权利的倾向愈大。这就是说,对于特殊优越权的代理,必须加强对主人权利的保护,必须加强道德、法律、契约对代理人的约束,以维持原有合理有效率不平衡不对称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当然,如果原有的产生代理关系的权利结构本身是低效率低公平的,这种维持就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应当废除,以便确立新的更合理的高效率高公干权利结构,并在这种新的权利结构基础上产生新的代理被代理关系。

6、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中明确界定和保护代理关系的意义

就传统乡镇集体企业(小范围地缘公有制企业)来讲,企业资产(名义或实际)归企业对应地域的农村居民及其他各乡镇集体企业发展创业功臣共同所有,企业厂长经理(或称董事长、总经理)往往是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人中的一员,同时也是企业资产拥有人--对应地域农村居民及其他企业发展功臣的代理人。

过去,为了防止贫富分化,强化收入平均,符合传统理论模式,我们否定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关系,否定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支配,强调生产资料与个人支配、收入权的分离,强调个人资产权虚化的集体所有,结果是人人都有,人人没有。有的是名义所有权,是没有量化的模糊产权;没有的是对自己名义上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处分权,没有的是自己权利的独立实施权。与虬对应,主人们对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感受很少或没有感受。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企业(那时还没有乡镇企业之名)要接受国家计划的直接管理,企业自主权很小或没有,企业厂长经理经营管理权很小或没有,有关企业的各种权利基本上都集中于国家权威部门,产权及其代理由于主人权利的削弱而不具意义,与产权相关的委托代理由于不存在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而成为绝对的不可能。从逻辑上看,只要承认产权归属的集体性,就应当承认产权行使者--厂长经理权利的代理性,承认厂长经理的代理人地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村农村集体企业的承认十分有限,十分强调它们的过渡性、狭隘性、及对它们的改造,这样,农村集体企业厂长经理的权力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农村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受命于国家行政权力,执行计划经济原则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组织原则,与企业所有者之间没有直接代理被代理关系,无需体现所有者的意志,也就容易理解了。假设资产权归集体所有是事实,则在逻辑上厂长经理拥有的权利只能是代理权,但这种代理是与所有者没有直接关系的强制代理。现存的产权归属不清的传统乡镇集体企业的原型是集中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代理关系不清也是集中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这种原型的存在基础受到了削弱,其弱点相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越来越强。它们在企业优化组合、筹集资金、民主管理、发挥企业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对市场进行灵活反应、防止企业行为短期化等请方面,都存在着不足,对它们进行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改造势在必然。

市场经济是产权界定和保护的经济。笔者以为,对于传统型乡镇集体企业,界定和保护产权,首先是要明确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的代理人地位,从属地位。明确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的代理人地位是实化企业资产权,将企业资产权还给其真正主人的前提。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的代理地位不明确,其经营管理权过于强化,往往有近乎于完全的经营管理权而没有合法的完全或具有有效刺激作用的剩余索取权,厂长经理(董事长)似企业主人而非合法主人,其利益与企业利益有明显差异且缺乏利益有效联系机制,故其可能以企业利益为代价达到自己的满是,其个人的意志可以凌驾于企业“真正”主人意志之上,企业“真正”主人行使自己权利的通道不畅或根本没有规范通道,厂长经理(董事长)个人意志、思想、判断力的不稳定性没有科学的机制制衡,主人利益保全、防止企业行为过偏就没有基础。代理成本就必然过高。目前流行的“只有亏损的企业,没有亏损的厂长”,就是这一问题的通俗明确的表达。明确传统型乡镇集体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的代理人地位,是为了强化企业主人的权利,使他们感受到自己实实在在的拥有,以调动广大资产权人发展自己的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企业主人管理自己企业、为自己企业发展而奋斗的潜能。事实上,这也是推动传统型乡镇集体企业民主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科学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

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属于其主人--其对应地域的乡村居民及其他乡镇集体企业创业功臣。明确和规范乡镇集体企业厂长经理的代理地位,强十七乡镇集体企业所有者应有的权利,理顺产权关系,可以提高企业所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企业所有权拥有者能够因地制宜地创造代理人监控机制,实施对自己代理人的合理有效监控和有效刺激,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乡镇集体企业主人权利的明晰化和强化,加强了主人监控代理人的能力,加强了防止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亏损而企业厂长经理暴富的畸型分配关系发展的能力,这样也就在代理关系的层次上理顺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奠定了企业进入良性循环体系的基础。

明确代理关系与明确代理人和主人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利的途径是分不开的。如果主人和代理人没有规范的行使自己权利的途径,代理关系的明确就只是名义或形式,并没有实质意义。传统型乡镇集体企业有众多的在名义上得到认可的资产权人,界定和保护这些资产权人的权利,使资产权实化。并不等于让每一个资产权人都直接参与企业指挥。今出多门。执行者无所适从,企业必然成为一盘散沙,企业的效率性、规模经济性也就不存在于,企业也就失去子存在意义。这就是说。资产权人的利益和意愿应得到充分体现。企业的整体行为必须统一协调。我们知道,众人意见统一协调的基本办法是实行多数人意见决定制,按多数人的意见行事。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多数人的意见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它既不易追求风险抓住机会而暴富,也不易走入穷途而破产,对于企业来讲。这本身就是风险与利润的折衷机制,是企业可以采用的重要模式。目前,国际上的惯例是这样的:尊重人权这种政治性权利,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产权是相对分离的;人权强调平等,产权强调效率;企业是公平与效率的折衷体,它尊重人权,但以体现效率的资本权力中心,奉行资本权决定制,即认为多数资产权(即资本权)的意见是最关心企业的好的意见,是理所当然的最体现资产权人利益的执行意见,根据多数资产权的意见建立资产权人的传声筒--资产权人的一级代理机构--董事会,确立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模式,让董事会统一执行多数产权的意见。监控次级资产权代理人--厂长经理对多数资产权意见的执行。此外,还有保护资产权人利益的双保险机制--监事会,执行财务、决策执行的监督功能。注意,现在流行的具有强制代理性的董事会是一种换汤不换药机制,是我们不提倡的机制。对于我国的资产权名义平均拥有的传统乡镇集体企业来讲,如果不根据贡献虑及公平原则分配资产权,而把资产权平均地量化给个人,多数资产权决定制就是多数资产权人决定制,推行多数资产权决定制就会带来多数资产权人决定制和多数资产权决定制的多重优点(注意,有产权分散之缺点),使企业中多数资产权人意见和多数资产权意见达到统一,使企业经营趋于稳定和长期化。使企业追求增长的动机得到强化,使企业资产权人的根本利益得到保证。当然,这种方法的缺点也是明显的,特别是资产权分散带来的决策迟缓、机会丧失、管理者有效刺激不足,是不可忽视的。必须指出,我们有很多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方案,在此我们不对其展开。总的来看,在科学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基础上,传统乡镇集体企业推行多数资产权决定制势在必行,其优点也远远大于其缺点。在这里必须指出,产权界定和保护与股份化并无必然联系,事实上,以契约、章程等形式明确资产权人的权益和行使资产权的途径,是完全可以的。当然,股份化操作简单,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权益具有流动性且符合市场经济的资本流动要求,有其他机制没有的优点。

无论是否设立董事会这一中间代理机制,乡镇集体企业资产权人与其厂长经理(董事长)的被代理与代理关系,都应当遵循自愿契约原则。强制代理仅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正常的社会人。其意愿与其利益是直接相关的,与其权利是直接相关的。否定其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否定其利益、其权力,这与界定和保护产权,承认企业及其资产权人独立利益的存在,承认企业及其资产权人的独立经营自主权是相悖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契约自由(这是--种相对自由),反映主人代理人关系的契约也不应例外。

相信企业资产权人在适度政策引导下的理性行为以及这种理性行为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双重引导下的合理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之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否定这一点。这就是说,自愿的主人代理人关系是乡镇集体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任职规程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不可否定的历史趋势。当然,其他有关产权的代理关系也不例外。

注意,乡镇集体企业厂长经理--般都是乡镇集体企业的创业功臣,是企业资产权人之一。若按贡献把企业资产权量化给个人,这些厂长经理应得的份额应比千般职工和村民多。事实上,这种资产权的不平均的效率性比平均要高。在这里,我们不对资产权的具体量化展开,而仅在代理层次上进行讨论。值得指出的是,作为重要产权人,乡镇集体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也要通过规范渠道行使自己主人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应是加权权利。标准的主人代理人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主人对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即在一个参数化模型中,对产出的分布函数不起作用);第二。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地被主人观察到(虽然有些直接信号可以利用)。在这两项假设之下,这一理论给出两个基本观点:一,在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的约束与激励相容的使主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性合约中,代理人都必须承担部分风险;二,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risk-neutral),那么。即可以通过使代理人承担完全风险(即使他成为唯一的剩余索取权人)的办法达到最佳结果。笔者认为,这个理论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无论如何界定资产权,乡镇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乡镇集体企业资产权的代理人,都必须承担企业风险,都必须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这种风险(或剩余权益)必须能够形成对代理人的有效刺激(有效刺激对每个人是不尽相同的),这是在保持激励的条件下约束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基本前提。事实上,任何可行的监督必有信息遗漏,通过适度刺激形成代理人主动的自我约束,以提高效率,往往是交易成本较低的可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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