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商业的几方面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论文,几方面论文,关系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把握人文社会的发展规律,顺应民情民意,推动社会向更高层次进化的发展理念的充分体现,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作为商业,无论是从其所具有的优化配置资源、调整产业结构、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就业容量、增进居民消费、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功能来看,还是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这一最具大众化的、最具有社会性的交往关系来讲,商业所具备的天然优势,都使商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无法替代的关键作用。
什么是商业和谐呢?用一位专家的话就是:“涉及商业生态系统的各方面以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与合作为手段,以信用体系做支撑,达到共赢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模式。”实现和谐商业是一个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舆论等相互协调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处理好如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商业整体发展水平与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的和谐发展
和谐商业与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一个和谐的社会,就不可能有一个和谐的商业,反之,商业不和谐,社会也就不能称为和谐,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商业。而商业的发展水平是与居民的消费水平分不开的,老百姓是商业企业的衣食父母,因此居民消费水平的高低又决定了商业能否和谐发展。
当前,有些地区的商业发展应该说是很不和谐的,完全忽略了老百姓的消费水平,而“大跃进”式的发展商业企业,东一个商业区,西一个商业区,大型的、高档的购物中心、大厦接连拔地而起,盲目的发展一些超大型的购物中心,大量的重复建设商业设施,动辄几亿、几十亿的投资,建设几万平方米的建筑设施,用商城、购物中心、摩尔、广场等时髦的概念来赢得某些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商业的虚假繁荣。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就很快暴露出来,老百姓的收入水平无法支撑其进行高层次的消费,而外地的游客、消费者毕竟数量有限,导致商业泡沫的粉碎,商场门庭冷落,更有很多半截子工程等待解决,其根源是没有对商业的发展进行可行的研究,综合的考虑。
所以,发展商业一定要考虑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发展商业一定要先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结果,其与商业的发展是相互作用的。
二、商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企业是船,消费者是水,也就是现在所讲的“消费者是上帝”的道理。商业企业在经营的时候应该以人为本,以诚为信,一切商业活动都是人与人的关系,都是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而展开的,所以必须有以人为本的观念。而诚信是一种道德规范,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是在信用体系体系下运作的,如果不以人为本,也就谈不上和谐了。
目前,一些商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和谐是有目共睹的,主要表现在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假冒伪劣等诸方面。漫步在城市的商业圈内,你会频频遇到企业的促销活动,可以说是三天一小活动,五天一大活动,各企业之间竞相活动,热火朝天,又是跳楼、又是出血,却少了些诚信。仅以目前国内商场“返销打折”这一个普遍的不规范现象为例:供应商虚标价格的程度非常严重,部分商品的虚标价格竟然相当于原价格的5倍甚至更高。笔者本人就曾亲自遇到这样一件事,因为想买一台电视,便在商场里转悠,相中了某一品牌的某款电视,标价6999元,过几天等真正去购买的时候,发现商场正在敲锣打鼓的搞促销活动,号称大减价,打折,送赠品等等。等笔者到电视旁一看,标价竟然是8888元,附送电磁炉、毛巾被、色拉油、微波炉专用碗等等。仔细一算,送的那些东西的总价值大约就是电视标价的差价,其实一点也没有便宜,却令一些消费者高高兴兴地买了回去。还有的商业企业在进行返券促销活动中,设置大量的限制,让消费者多次的往返,花费了大量的交通费、大量的时间、大量的精力,买了一些原本不想买或者是短期内根本用不到的商品。消费者当时可能是很高兴,事后冷静想一想,就会直呼上当。长此以往,企业的诚信形象就没有了,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也就失去了企业发展的基础。
所以说,一个企业要想获得长期的发展,一定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不能欺骗消费者,否则,丧失了诚信,也就是水能覆舟了。
三、商业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和谐关系
商业零售商和供应商都是商业供应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商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上下线的关系,这两者之间如果不和谐,整个供应链也就没有和谐可言了,恰恰在这个环节上,存在着供应商与零售商的不平等的关系,有着各方都心照不宣的矛盾,而且这个矛盾冲突正在日益加剧。
在如何处理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方面,日益引起了重视,也得到了商务部高官的牵挂。在沃尔玛北京第二家店开业典礼前,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向沃尔玛国际部总裁庄孟哲请教的问题就是“在如何处理零供关系方面,希望沃尔玛能给我们一些意见和建议”。当前,商家随意拖欠供货商货款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商家任意延长供货商账期,想什么时候结账就什么时候结账。还有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卖场的糖果卖不出去了,就分摊给供应商,利润没有完成就让供货商完成,销售额不够就向供货商开虚假发票,甚至有的商家卷供货商货款而逃,引起社会的动荡,还有的零售商收取高额进场费,每逢元旦、五一、开店周年庆就会收取的上千元的过节费等。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但是他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关系。一位跟全国多家大型超市有生意往来的供应商说,“事实上,吵归吵,将来还不是靠这些人做生意,没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意撕破脸皮。”这种微妙的关系说明,在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建立“和谐商业”是有可能的。零售商、供应商是“和谐商业”这一问题的两面,需要双方来共同努力。对抗冲突绝不是出路,平等对话、合作发展才是零供双方的共同目标。
但是,仅仅把眼光盯在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上是不够的,在零售商、供应商之间事实上存在用市场的优势地位做不平等交易的垄断问题,这是需要政府来控制的——零售商以其掌握的大量资金以及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优势来垄断市场,而供应商则是分散、相对弱势的群体;政府要有效管理,就要把银行以及其他的一些环节也纳入视野——而这些往往容易在零售商这个问题中遭到某种程度的忽视。在法律方面需要制订相关法规条款,要明确谁违规由谁来仲裁、谁来执行,执行主体要明确。同时,法律本身还要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违规的程度、执行的程度等问题,现行的相关法规均缺少这一内容。
四、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商业领域也将全面开放,实行全面的市场经济。有些矛盾是绝对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必然的,但总体上讲,应该是一种共生共赢,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关系,不是无原则、无规则、无止境的斗争。而我国内资企业的一个通病就是“内讧”,内资商业企业善于与“自己人”打价格战,碰到外资就成了外行。在这方面,日本的企业就做的比较好。
应该说,在我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中,不规范的价格竞争是最不和谐的现象,其主要表现为:降价销售、有奖销售、购物返卷、打折让利等一些促销形式。这些竞争手段均采取低价或者变相低价竞争的方式导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开展价格战,结果两败俱伤。如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这些企业之间的竞争,使之良性发展,这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个研究任务。
当然,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商业,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客观规律,是绝对的,关键是商业环境的主导者和监督者,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要身体力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的商业环境,减少竞争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保持市场信息的畅通,信息的对称,为构建和谐商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