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法,坚决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_法律论文

认真执法,坚决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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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管理国家事务、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已深入人心,社会全体成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逐步增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一个时期以来,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越来越突出。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有的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为了他那一点局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甚至连犯罪的问题都加以保护。”这一问题在执法领域反映尤为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对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及其严重危害

所谓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在执法活动中,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违背法律,不顾大局,以种种不正当方式非法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形色色,大致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少数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指令、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和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本部门利益。

(二)少数地方的执法机关之间互相争夺办案权,其目的大多是为了保护本地当事人利益,获取更多的诉讼费和财政返还。

(三)少数地方的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利用法律条文中的漏洞,甚至公然违反法律,保护本地利益。

(四)异地办案、协查特别是执行判决困难重重。“找人难、取证难、拘捕难、追赃难、冻结帐户更难”,是当前异地办案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少数公、检、法机关为了达到保护本地本部门利益的目的,违反法律滥用强制措施。最突出的是以非法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

(六)少数律师及公证机关违背职业道德,提供不公正的法律服务。

(七)少数金融、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受地方和部门利益驱使,阻碍司法机关公正执法。

(八)一些当事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干扰甚至对抗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综上所述,不论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何种面目出现,公然的违法性和狭隘的利己性则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它的实质是本位主义、山头主义、小团体主义,最终无不与唯利是图的极端个人主义紧密相连。因此,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既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问题的突出表现,也是党内、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内不正之风、消极腐败现象的综合反映。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首先,它严重损害中央的权威。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必然导致中央政令不畅、有禁不止问题的加剧,严重削弱党和国家宏观上的集中统一领导。其次,它践踏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第三,它既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也损害地方和部门的长远利益。第四,它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五,它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任,破坏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同时,执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标志,如果执法机关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以执法的名义做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使本应依法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公正处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就必然失去信任,进而对党和政府丧失信心。这将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后果不堪设想。第六,它严重侵害当事人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许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造成巨额财产石沉大海,企业难以运转甚至导致破产,给职工生活造成困难,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

总之,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敌;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敌;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的大敌;也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大敌,必须坚决彻底地清除。

当前亟需采取的九项对策

清除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需要从多方面下手,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决遏制其日趋严重之势。

(一)从政治思想教育入手,切实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毛泽东同志《反对自由主义》、《纠正党内错误思想》等论著,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讲政治的讲话,学习中央有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严肃执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关系到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刻不容缓的大事。从而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树立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纪律观念,树立廉洁勤政、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正确处理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以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国家政令、法令畅通。

(二)从党委、政府和党政主要领导做起,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领导人民执行法律。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要带头执法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当前,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严肃执法,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去认真加以解决。党政领导一方面要以身作则,坚决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旗帜鲜明地支持执法机关消除各种障碍,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切实担负起领导、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责,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一旦发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及时坚决纠正,保证执法机关严肃公正执法。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讲不讲政治的重要表现。要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纠正片面政绩观,考察领导干部既要看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要注意其在维护国家全局利益上的表现,考察其能否带头严格执法。

(三)把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为司法机关反腐倡廉的突出问题,重点加以解决。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大量的主要的还是出在司法机关,外界的意图也要通过司法机关才能实现。它是司法机关中消极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司法机关要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面,着重从自身查找原因。大量事实证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非法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问题,主要不是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造成的,而是明知故犯,有意违法,是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问题。因此,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治本措施。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要求,把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放到突出位置,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以秉公执法、捍卫法律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要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案件复查制,在立案、审理、调解、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上建立健全严密的规章制度,堵塞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既要强化各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职能,着重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要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还要把司法活动置于党委和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严肃执法纪律,加大惩处力度。要把严肃执法,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为一条政治纪律,任何人不得违犯。严禁党政领导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严禁公安、检察机关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审判机关把经济犯罪作为经济纠纷;严禁违法争管辖权和办案权;严禁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扣押人质追款讨债;严禁枉法裁判。执法机关到外地办案,要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并在当地执法机关协助下开展工作,不得避开当地执法机关擅自抓人。对外地执法机关来本地调查取证、拘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和执行判决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阻挠,更不准为犯罪分子或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逃避法律制裁。对党政领导带头或是纵容、默许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按照党纪国法严肃查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执法人员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更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五)认真解决跨地区争议案件,及时纠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地区案件特别是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现有解决争议的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大量有争议的涉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案件无人过问或者被作为一般申诉信访转来转去,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此项工作亟需加强。地、市以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有争议的跨地区案件,并协助处地执法机关做好涉及本地的办案工作。解决争议主要还是靠加强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尽可能自行协商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解决。同一地区内同级公、检、法部门间的争议,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现在最难办的而且数量比较多的是跨省(区、市)有争议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研究解决办法。涉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在当地上级法院申诉未能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明确答复,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现有机构人员不足、难以承担这一任务的,应当加强力量。

(六)切实解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抓人讨债问题。审判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即使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也要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加以纠正。当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也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种突出表现,必须认真解决。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要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制止当前日益严重的抓人讨债行为。凡是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致人伤亡的从重处罚。不仅要严禁执法机关自身滥用法律手段抓人讨债,还要禁止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支持、纵容本地当事人扣押人质。同时要加强对受害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对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公正裁决,并坚决执行到位。对有能力执行法院裁决而拒不执行,恶意逃避债务的,坚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使债权人能够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金融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金融部门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法》,禁止和纠正企业乱设帐号的行为。对执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本地企业帐号、款项等,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予以协助,不得推诿、阻挠,更不能给当事人通风报信、隐匿、转移资金。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检、法机关依法查询的事项要如实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出具假证。凡是阻挠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出具假证干扰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以至法律责任。

(八)完善政策法律。中央政法部门要对现行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相互矛盾、容易形成执法空隙的内容尽快加以修改完善。同时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共同作出司法解释或规定。各地也要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文件中包含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对于在执法活动中争议较多的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问题,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共同研究作出详细明确的界定。对到外地追赃当前存在的许多问题有关部门也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规章。

(九)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国开展一次专项治理活动。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目前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这方面的问题,严令禁止,但一直未取得明显效果,在少数地方甚至愈演愈烈。说明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加之解决这个问题涉及许多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单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就事论事地解决是难以奏效的。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场专项治理工作,把纠正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解决政法部门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抓出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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