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资关系看当代中国民营经济的基本性质_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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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56(2000)05—0013—04

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中国私营经济的认识有了两点重要的变化:一是私营经济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它作为“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之一,是“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就打破了那种认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必然具有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消极作用的观点。二是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被肯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由此看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中,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受法律保护并依法律健康发展的经济成分,由“政策经济”转向“制度经济”。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在私营经济理论研究中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发,重新认识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私营经济的基本性质。

一、从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出发研究私营经济基本性质的局限性

直到目前为止,我们习惯于从劳资对立的视角研究私营经济的基本性质。其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公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私营经济处于次要的地位。这只是事物表面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惯性作用,认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矛盾运动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其根源则是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矛盾运动的不可调和性,这才是事物的本质。资本是私有制经济的代表,公有制经济则代表了被解放的雇佣劳动者的利益。在理论研究上,我们就有意或无意地站在雇佣劳动者的立场上排斥资本。一些学者认为,从私营企业是通过雇佣劳动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来看,仍存在着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因而私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一面,与此同时,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受到国家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具有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生活需要的作用,又有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一面。这就是当代中国私营经济的基本性质。这种认识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必然具有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消极作用的一面。结果,我们对当代中国私营经济基本性质的认识就存在着三方误区。其一,强调了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对立。首先,雇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雇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种在私营企业中不同的经济地位,决定了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其次,雇主是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雇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完全服从雇主的意志,并在雇主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最后,从分配上看,雇主剥削雇工的剩余劳动。然而,这样的分析忽略了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同一性。没有资本与雇佣劳动的有机结合,私营经济也就不存在了,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的功能也就消失了。其二,由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对立必然引导出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对立,要求国家对私营经济进行限制、管理和监督。一些学者认为,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剥削的无限性受到了限制,私营经济发展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也受到限制,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在私营经济发展中也失去了作用。这几点结论来源于理论上的推论,而非现实。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日趋成熟,劳动力摆脱了对原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依附状态,在市场中自由流动。剥削的程度受到市场的制约。私营经济发展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愈演愈烈。资本积累在私营经济的生存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年销售额达几十亿元的私营企业集团的崛起,正说明了这种滚雪球式的自我积累在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由于强调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对立,把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人为的分割开来。既承认个体经济发展成为私营经济的必要性,又否认个体经济中存在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在实践上就更显得荒唐一些,把雇工在8人以上的规定为私营企业,8人以下的规定为个体企业。只有一个人的企业才能消除这种对立,即使是以家庭成员劳动为主的个体经济,这个矛盾运动也是避免不了的。

二、私营经济的基本性质表现为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矛盾运动表现为对立统一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从总体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求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为辅地位,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性又是以个人为本的自主性经济,自主性经济要求发挥一切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是以独立的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私有财产也是交换的基础,没有私有财产就谈不上交换。因为交换的本质不过是双方让渡自己的财产。商品交换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中,最大的交换不是商品的交换,而是劳动同商品的交换。一旦劳动人口不再作为商品生产者进入市场,不再出卖劳动产品,而是出卖劳动本身,或更确切地说,出卖他的劳动能力,那么生产就会在整个范围内,在全部广度和深度上成为商品生产。产品普遍采取商品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工人成为雇佣工人,货币成为资本。这样,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就表现为从事商品生产的私营企业内部的基本矛盾。在市场经济中,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产生。首先,在商品生产中,资本与雇佣劳动具有同一性,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穿。资本与雇佣劳动在商品生产中结合成利益共同体——企业,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只有企业持续经营或获利较高,资方的目标与工人的目标才能实现。另外,资本与雇佣劳动相互转化,劳动就是资本,资本就是劳动的凝聚。也就是说,老板与员工的地位是可以变化的,非世袭的。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同一性,既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实行以人为本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商品生产中,资本与雇佣劳动也存在着斗争性。资本的本性是对剩余价值的追求,工人是作为消费者和交换价值的实现者与资本相对立。是作为货币的所有者,作为货币,作为简单的流通中心与资本相对立。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即使是工人,他也是作为独立的交换主体出现的。这样,资本与工人作为商品交换的对立面存在着,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个体经济也存在着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在个体经济中,这个矛盾更多地表现为特殊的同一性,资本与雇佣劳动合二为一,只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对立就产生了。正是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才使个体经济向大规模的私营经济发展成为历史的必然。

2、通过消灭私有财产解决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对立的后果。

对于马克思来说,私有财产并不是绝对的恶,“如果撇开私有财产的异化,那么私有财产的意义就在于本质的对象,私有财产是在自然和生理的需要上建立起来的,就每一个人而论,为了获得适当的东西而满足他的需要,他不辞劳苦,和不惜生命地去发挥他本人的一切才能。马克思肯定了以独立的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具有使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相结合的优点。马克思还实事求是的分析了以私有制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积极作用。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私有制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着社会,也发展了人本身,人的个性,“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有两个主要弊端:一是把公有制与私有制绝对的对立;二是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使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单一化。清代大学者顾炎武对于“公”,曾有独到的解释:“大公者,集天下之私。”意思是真正的公并非不含私,而是应顾及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后来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革命时期坚决要求消灭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在革命胜利之后又不情愿的允许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马克思深刻指出,“平均化的欲望”正是对私有财产贪欲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嫉妒,自己得不到就不让别人得到,否则宁可大家都贫穷,都过最低限度的生活。所以,马克思认为,这种对私有制的否定,不是从私有财产本身出发的一种否定,是还没有能占有私有财产的人对私有财产的嫉妒和否定,这只能是一种倒退。“对整个文明和文明世界的抽象的否定,向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非自身的单纯的倒退,恰恰证明了私有财产的这种扬弃决不是真正的占有”最终使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失去了发展的动力。由此可知,在生产水平落后时,不是要消灭私有制,而是大力发展私有制,逐步改变私有制的外壳,使其适合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使资本与雇佣劳动由对对立面转向同一。

3、由古典私有制发展到现代私有制, 使资本与雇佣劳动由对立趋向同一。

在由个体经济向私营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中,私营企业的兴起包含了一个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消灭狭小的个体劳动者私有制而建立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由此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私有制主体从劳动者变成了雇主;二是个体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的数量、规模扩大了,这就适应了早期生产社会化的要求。然而,这种私有制是一种古典私有制,它突出的表现为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斗争性。在企业中,企业主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表现为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支配权和占有权,企业形式主要采取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制。由于企业规模不大,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一身二任,企业以维持生存为主要目标,企业主凭经验管理,把工人当成机器的附属物,通过加快机器的运转、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获取利润。而工人所得仅够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和延续生存,缺乏劳动保护,身心受到损害。这种情况在中国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中比较普遍。

私营企业由维持生存阶段转向寻求发展机遇的阶段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财产占用权让渡关系的充分发展,为之服务的金融市场的完善,股份公司的成立,从而法人企业的出现与发展,大型私营企业最终会摆脱它的私有制的古典形式,形成一种现代私有制。在现代私有制下,财产私有制不再限制社会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而只是对实际占有和支配财产的生产者形成一种财产约束,从而社会生产组织只要向财产私有者支付财产收益,便可实际占有和支配私有财产。这种现代私有制一方面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既关心财产的积累(因为可以带来更多的财产),又关心财产的有效占用(因为这样才能获得更高比率的财产收益并使他们不致丧失财产);另一方面使得作为社会生产组织的企业法人不仅能从全社会范围内获得财产占用权和支配权,从而能进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而且可以独立地支配和占有由财产私有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而不受其直接支配和控制。

由此可知,现代私有制区别于古典私有制的基本特征是:个体自然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不再表现为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和占有权,而是表现为投资权与财产收益权。现代私有制摆脱了古典私有制的狭窄外壳,却保留了私有制的本质,也就是保留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在现代私有制下,企业普遍采用缺席化管理模式,工人参与管理,持有企业股份,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矛盾更多的表现为同一性。这种现代私有制实际上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利之上的社会所有制。

4、资本积累对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矛盾运动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企业之间竞争的残酷性,资本积累是生存与发展的有效途径。那么,资本积累的源泉在那里呢?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只有雇佣劳动者才创造商品的价值,资本家剥削了工人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资本积累的唯一源泉,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从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来看,这种说法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不足之处。事实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分离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人们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是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基础。由于生产的专业化,出现了脑力与体力、管理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分工。在商品生产中,只有资本与雇佣劳动的有机结合才能创造商品的价值,资本家的劳动与工人的劳动不同,它是一种复杂的劳动。既然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那么资本家的劳动同样创造商品价值。也就是说,资本与雇佣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从当前我国私营企业资本与劳动的构成来看,企业主不仅投入实物资本与货币资本,还有自己的技术、管理及社会关系方面的资源、超强度的劳动,没有固定的休息日。所以企业主获得较高的报酬是合理的。澳大利亚籍华裔经济学家杨小凯先生认为,企业是一种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费用极高的活动(如管理活动)卷入分工,但同时却可以避免这类活动的直接交易和直接定价,在这里老板的剩余权就是管理知识的间接价格,按照这种企业产权的理论,资本家的剩余权(与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有关)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也就是说,人们积累资本从事经济活动应该得到报酬。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费里德曼的几个设问句也值得人们深思,“如果人们积累资本得不到报酬,那么,人们为什么要把现在可以享受的东西推迟到将来享受呢?为什么要储蓄呢?人们的自愿节制怎么会积累现在这么多的物质资本呢?如果维持资本得不到报酬,那么人们为什么不把积累或继承的资本消耗掉呢?可以说,没有资本积累,经济发展就失去了动力,也就没有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积累。

如果说资本积累是经济发展的动力,那么它对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矛盾运动有何影响呢?在社会市场经济中,一方面是私营企业家财富的积累,但另一方面不会是工人阶级贫困化的积累。从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过程来看,在企业维持生存阶段,资本积累可能导致资本雇佣劳动的对立,私营企业家通过增加劳动强度,降低人工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但对劳动力价格的降低并非是无限的,受到市场规则制约,工会组织和国家法律的干预。从长期来看,私营企业家通过资本积累,进行技术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工资,对工人有利。因此,资本积累不仅符合私营企业家的利益,也符合工人的利益,更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

[收稿日期]20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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