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技术转移现状分析_技术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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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侧重分析了1990-1992年高校技术转让的情况,从中归纳出一些有益的做法和值得思考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技术转让 技术成果管理

技术转让是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高校面向经济建设、为社会服务的主要形式。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技术市场的开拓,疏通了技术成果流向生产的渠道,改变了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无偿转让成果的做法,致使高校的技术转让随之活跃起来。技术作为商品进入了市场,高校和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增多,打破了自我封闭的局面。科技人员走出校门,到工厂、农村去推广技术成果,加强了产学结合。

一、高校技术转让概况

据统计,1985年全国高校技术转让为7469项,1987年为5052项,而1990-1992年,高校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每年均为4000多项,呈下降趋势。成交金额和当年实际收入虽逐年有所增加,但由于物价上涨,实际增加不多。(详见表1)

表1 1990-1992年高校科技成果及技术转让情况表

需要说明的是:①当年技术转让的项目,不完全是当年鉴定的成果,也有以往的成果;②一项技术成果可以签订多项转让合同,按签订的合同数统计;③一般地说,获奖的技术成果,信誉较高,转让次数较多。而转让较多的成果,说明推广应用较好,获各类奖的可能性更大。

二、高校技术转让流向与各类企业

据国家教委科技司统计,1992年高校技术转让为4030项,其中转让给全民大中企业的项目数最多。高校技术转让主要流向各类企业,为产学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详见表2)

表2 1992年高校技术转让流向情况表

由表2可知,高校技术转让的主要对象是全民大中企业、全民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成交金额总数也是以此排序。转让给国外(境外)企业和三资企业较少,而它们平均投资强度较大。

另据上海高校软科学联合研究中心课题组调查,在1989年高校完成的711项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给全民大中企业235项,占33.1%;转让给全民小型企业154项,占21.7%;转让给集体企业59项,乡镇企业145项,个体企业3项,三项合计占29.1%;另有115项为其他经济类型,占16.2%。

全国高校(1992年)与上海高校(1989年)技术转让流向情况比较,具有相似性(详见图1)

表3说明,两个不同的时间和区域,高校技术转让流向各类企业的情况大体相同。

三、高校技术转让与科技成果交易会

自1985年全国召开第一届科技成果交易会以来,各种类型的科技成果交易会先后出台,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促进作用。高校积极参加了各类科技成果交易会,有的会高校还唱了主角。上面提到的高校技术转让情况,其中有不少技术转让合同,是在科技成果交易会上或会后签订的。科技成果交易会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直接见面,实行对口、定时、定点、集中交易的场所和机会,引入竞争机制,调动了双方积极性。实践证明,举办科技成果交易会是科技长入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

图1 全国与上海高校技术转让流向比较

10年来,高校的技术转让已初见成效,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然而也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由于高校仍有一部分科技成果成熟度不够,缺乏中试条件,还停留在实验室研制阶段;有的科技成果虽比较成熟,但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不够;有的则缺少宣传,等等。因此在科技成果交易会上或在平时,很难转让出去,致使交易会上科技成果成百上千项,真正转让出去的为数不多。

1994年3月首都21所高校在北京理工大学联办科技成果供需洽谈会,推出了2000余项科技成果。全国各地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信息机构上千人到会,供需直接见面。经初步洽谈,签订了技术转让意向合同200多项,总成交金额约3400万元。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宣传了高校科技成果,密切了高校与社会各方的联系,加强了高校与各类企业的合作,加速了一部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反映出高校在技术转让中尚需处理好的一些问题:既要做好成果的宣传介绍,又要保护知识产权;既要广交朋友,又要有所侧重;既要重视签订意向合同,更要抓紧组织落实。

实践证明,科技成果交易会为高校技术转让确实提供了场所和机会,高校受益匪浅。由于此类交易会也有不足之处,如重复举办,管理不善,成交率低,甚至出现违约现象等,影响了高校参加科技成果交易会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高校一方面应有选择地参加,另一方面还要开辟多种渠道,不失时机的做好技术转让工作。

四、高校技术转让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据1990年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全国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690个,其中由高校创办的183个。开发区中企业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3 1990年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分布情况表

由表3可以看出,中国科学院、部委研究所和高等院校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较多。他们共同的特点是科技力量较强,技术成果丰硕,由他们主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都是转化自己的成果。高校技术转让的主要对象是各类企业,而在开发区中的企业,如需要吸收高校的技术,不完全是通过技术转让这个渠道。据一些高校反映,有的教师和研究生带着技术到开发区的企业搞开发,其中有不少是属于学校的技术成果而并未征得学校同意。这种做法,引起学校及技术成果发明人的不满。北京某高校的科技管理人员走访了位于北京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的十几家公司,其中80%的公司有高校教师兼职。某电脑公司有80%的技术力量都是高校教师,但都处于隐蔽状态。因此不少高校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跑、冒、滴、漏”的现象严重存在,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五、几点思考

1.技术转让仍是高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高校每年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在8000项以上,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又都在4000项以上,这两者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能够进行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一般是技术成果。从高校每年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情况看,获奖、授专利权和经过鉴定且比较成熟的技术成果,多数或比较多数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要求转让的厂家纷纷到来。难于进行技术转让的成果多数为实验室小试的技术成果;由校办科技产业、科技企业转化的技术成果仍是少数或极少数。由此看来,技术转让不失为高校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主要形式。这就解除了一些人的误会,认为高校自办科技产业、科技企业后,科技成果被学校自己截流了。用数字和事实来说话,是无可非议的。

2.技术转让应与创办各种类型产学合作组织相结合

目前,产学结合的组织形式在不断创新,其宗旨是建立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与高校之间稳定、密切的交流与合作制度,逐步形成产学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此类组织形式是以高校技术成果为依托,面向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近几年来在高校(主要是重点高校)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与推广中心以及厂校共办研究所、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等都属于产学合作形式。这些做法既有利于调动厂校双方的积极性和优势互补,又有利于技术上衔接并和对各类人员培训结合起来。

3.加强中试,技术转让才能更有效地进行

高校的技术成果要转化为产品、商品,一般地说,都要经过中试研究才能转化。而高校恰恰是这个环节比较薄弱,主要原因是:①科研课题多停留在实验室研究阶段,有关部门的支持也到这一段;②进行中试研究需要更多的经费,学校无力自行筹集;③生产部门大多支持已成熟的技术成果进行二次开发,不够成熟的技术成果不愿投资。因此,中试研究难于进行,许多技术成果转让不出去。中试研究究竟由谁来管?看来除了一部分重大技术成果纳入国家各类推广计划之外,应由产学合作组织或需要技术成果的企业和高校互相配合,齐抓共管。高校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在技术成果转化中,尽量向后延伸,多做一些工作;企业要支持高校,给高校一定投入,在技术成果转化中尽量向前多走几步。对中试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既要分工解决又要联合研究,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互相结合,技术转让才能更有效地进行。

4.技术入股比单纯技术转让更易为企业所接受

技术入股对高校来说是个新课题,涉及到技术成果评估及作价问题。目前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如上海、西安等市)已经开展了此项工作,在高校中也有先例,如电子科技大学以光电技术及系列成果相关设备经综合评估作价入股,作价5500万元,占总股份的18.33%。该校与深圳合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合作,成立了深圳无极光电技术实业股份公司,它为高校高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开了先河。企业对高校入股为什么更易接受?主要原因是技术入股后高校作为企业的股东,参与意识更强,企业也有了技术后盾。但对高校来说,技术入股不如技术转让的做法简单易行,加上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高校没有精力去打官司,即便打了官司也往往败诉,所以不愿多插手。这里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实际问题,需要在产学合作中进一步解决。此外,高校对已有的技术成果应作全面分析,为适合于技术入股的成果选择“对象”,促进厂校合作。

5.加强立法和执法,维护正当权益

近年来,国家为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实施后已初见成效。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的是无章可循。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①厂校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多数是厂方违约,合同不生效;②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有的出自高校内部,一些人私自将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转让出去或用来为校外公司服务;有的来自企业,将高校的知识产权占为己有,理由是工厂把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后续工作量大,不比学校少干;③厂校发生争议后,由于有的工厂受到部门或地方保护,学校即使有理,也得不到支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学合作。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应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校技术转让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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