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理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论文_詹现苑

试论合理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论文_詹现苑

摘要:在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应该科学地对矿业权审批工作的权限进行划分。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全方位地对我国矿业权审批权限的划分与实际调整现状进行介绍,明确剖析矿业权审批权限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并总结了当前矿产矿业权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要点,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与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

1 我国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改革试点探索

1.1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主要措施

应该贯彻落实矿业权的年度下投安放制度,从而确保矿业权能够有序地进行转让。试点省厅应该严格地以国家对矿产产业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和目前全国的供给需求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该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探、侦查与开发情况,全方位了解当地的供给与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当地矿业权的年度投放计划,设定好有关的投放规模与时间序列,从而彻底解决当前存在的投放不科学情况。建立对应的审批与备案制度,加强审批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因此试点省厅在处理完成了大型的矿产矿业权审查与批准工作之后,应该及时交予国土资源部进行备案与记录,待这项程序完成之后,才能够在系统之中为矿业权进行统一的配号,依照有关的规定与标准进行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才能够彻底解决矿业权审批权限当前存在的“一味发放而不好好管理”的漏洞。

1.2审批管理改革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矿业权的调整与管控而言,年度的投放计划是十分关键的,不过该项计划往往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应该进一步让市场自我进行调节,从而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关的投放与管控治理制度,最大程度上提升有关方面的管理与调控的合理性。事前备案,大型矿产矿业权审核批准与发证事项能够进一步的保障监督与管理工作的开展,尽管步骤有所增加,大幅度降低了审核与批准的速度,但事前审核,备案还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有关方面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审批之中的相关监督与管理方法,充分利用矿业权的统一配号系统,真正意义上做到对矿业权审批项目的实时监督与把控,倘若有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出现,应该第一时间进行纠正与整改。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与使用有关策略以及矿山地质环保和治理恢复方案等重要方案应该一如既往的咨询上级部门的建议,这样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证审核与批准工作的开展效率。

2我国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

2.1对审批权限下放的矿业权调控缺乏有力抓手

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勘探、侦查与开发工作往往具备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先行性,这项工作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国土资源部要想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要想保证经济平稳上升,就需要对矿业权的售出与转让开展对应的宏观调控工作。然而当前由于不具备合理的调控方案,该项工作出现的结果往往不如人意。例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源的保障能力,实现矿资源寻找开发方面的巨大突破,国土资源部近几年来起草下发了数个文件,也频频召开动员大会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希望地方国土资源的主管单位能够加速出产铁铜铝等社会急需的矿产资源,并且优化该地区内的矿业权出售与转让工作,然而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效果不佳。一些地区往往只关注自身利益,而没有积极的贯彻落实上述政策。又例如,为了实现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矿产资源开发规模的合理管控,避免产能过剩现象的出现和出口恶性竞争情况的涌现,国土资源部再三的强调,各个地区应该对矿业权投放的规模和投放的速度进行管理与调控,然而这一举措并没有压制住该品类矿业权转让与投放的热潮,因此国土资源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之下,暂停受理矿产的探矿权,在社会上全方位地将稀土这一类矿产的矿业权审批权限收回手中[1]。

2.2矿业权审批权限过于向上集中

依照现有的矿业权审批权限规划与分类,探矿权的审批单位只有国务院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而市级及以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不再具备相应的审批权。采矿权则有所不同,目前实行的是四级主管审批制,国务院省市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皆可对其进行审理和核批,相对而言,国务院与省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限较大,而市级及以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限较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样的权限分布情况对于我国的现状而言十分不利,国务院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倘若拥有过多的权限,就会将过多的精力投放在矿业权的审批工作之上,那么他们所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与相关的管理措施,就没有办法得到高效的发挥,与此同时是县级也需要肩负起监管的责任,但是由于审批权限不足,监管工作往往难以开展,员工的积极性与工作的主动程度都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

2.3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标准中存在制度漏洞

在划分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的时候,应该以三个方面的内容为准,一是矿产资源的勘查投资规模,二是勘察区域面积划分的探矿权审批权限,三是矿产资源储备总量,这样划分就相对而言更加的合理并且具备较强的实践性。然而在实践的工作管理之中,这样的权限划分往往存在制度上面的缺陷,这种缺陷的存在会使得政策执行的情况不如人意。首先有些申请人会钻制度上的漏洞,一味的想要得到探矿权而进行勘查投资规模方面的调整,在申请的过程之中,刻意的挑选一部分审批登记管理单位,这样的做法会有碍政策的高效实施。例如有的省份就会为了自己省份所在区域的利益而考虑,要么暂停受理探矿权,要么就全面的实行招拍挂的方式出售探矿权。这种做法是与国土资源部的初衷相违背的,国土资源部是希望借助探矿权来辅佐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这些申请人往往为了一己私利得到探矿权之后,而不依照当时的勘察计划进行投资,进而使得探矿权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自己所在区域的利润最大化,往往会采取一些越权的行为,优先将本地的矿产资源交给本地的企业进行发掘与开采,这就势必会导致当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乱象,极大程度上干扰了规模开发的效率,并且造成了大规模的资源浪费与人力物力损耗。

3合理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政策建议

3.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审批工作监管

确保相关单位能够对其所拥有的审批权限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上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应该针对相关方面进行适当的指导,进一步提升主管部门在审查与批准工作过程之中的监管,真正意义上确保自己能够放下自身的利益,完成上级的指示,管住自身的底线;与此同时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借助该系统,才能够实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矿业权审批工作的有效监管与把控,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出现,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整改。

3.2抓好制度设计,增强矿业权审批宏观调控能力

国土资源部在大幅度的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之后,应该全方位的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最大程度上确保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结构的科学性,适时出台具有实践性与指导性的有关政策与解决方案,提升矿业权投放的合理性与行之有效性,将设置矿业权的被动情况转化为主动趋势,一方面实现矿业权在空间层面的布局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确保矿业权投放的时间序列具备科学性,这样一来才能确保上述系统与矿业权能够为社会所用。

3.3矿业权审批权限尽量下放给地方和基层审批机关

依据中央有关“简政放权”与“转变管理职能”的目标与要求,中央政府应该多将关注点放在宏观调控方面,而进一步减少对微观事项的管理与监督,针对那些对接基层,并且范围较广的地方型经济项目,理应全部下放给地方基层进行监督与管理。因此国土资源部应该主要负责石油天然气等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审批权以及稀土这样的具备保护性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审批权,当然跨境的业务以及省级行政区的矿业权审批也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负责。相对应的省级部门则应该主要管控国家所指定的重要矿种,以及该省所在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审批权,相对应的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审批工作也应当由省级部门进行统一管控,除此之外,其他的所有审批权限与审批事项都应该交由下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理与核准[2]。

结 语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深化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改革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工作中,应坚持基本原则,采取科学的措施,确保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许书平,车如风.完善部、省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研究[J].矿产保护与利用,2016(03):8-11.

[2]许书平,孔宁,车如风.深化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改革研究[J].中国矿业,2016,25(08):14-16+46.

论文作者:詹现苑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20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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