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丝路”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重构论文

“数字丝路”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重构论文

“数字丝路”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重构

李海敏

【内容提要】 一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先发优势和技术赋权,在基础资源和规则制定等多个方面实行欧美中心主义,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网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导致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面临重重困境。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互联网大国,在“一带一路”的基础上提出“数字丝路”倡议,通过加强沿线国家的信息基础设施和跨境数字贸易来缩小发展差距、消减“数字鸿沟”,进而提升其信息化水平与网络治理能力,并由此形成一个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共同体。该共同体以维护国家主权和网络安全为共同利益,在抗衡网络霸权的同时也积极探索符合网络发展趋势的新方案,在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三个层面对现有全球网络治理格局进行重构。

【关键词】 数字丝路;全球网络治理;网络主权;网络命运共同体;多边治理

人类自进入信息社会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沟通成本,压缩了时间与空间的距离,使得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这些变革既带来了发展机遇,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新的风险。网络空间具有开放、自由、平等、交互的特点,越是开放的系统,风险生成和扩散的机制就越复杂,滋生新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国际社会自20世纪90年代起即开始针对网络空间的风险进行治理研究,但由于“南北差距”巨大,且西方发达国家极力推行欧美中心主义,至今尚未形成成熟稳定、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治理方案。“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我国践行“中国方案”的重要举措,已在多个方面取得重要成就。① 《乘风扬帆!“一带一路”六年成果超乎想象》,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xxjxs/2019-04/25/c_1124416481.htm,访问日期:2019年5月20日。 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演讲中又提出了建立连接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下称“数字丝路”)的倡议。② 《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brf2019/fhkms/,访问日期:2019年5月20日。 “数字丝路”概念的诞生,在丰富“一带一路”倡议内涵的同时,也成为实施互联互通的重要抓手。互联互通不仅是公路、铁路等现实空间的联通,更重要的是信息的联通。

学界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和“一带一路”倡议的研究已颇为丰富,但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有学者结合“一带一路”特点讨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③ 详见王义桅:《加强“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国际合作》,《中国信息安全》2016年第3期,第48—49页。 尤其是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安全合作,④ 详见汪晓风:《网络恐怖主义与“一带一路”网络安全合作》,《国际展望》2016年第4期,第116—132页。 还有学者结合“一带一路”重点阐释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内涵。⑤ 详见陈健、龚晓莺:《“一带一路”沿线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研究》,《国际观察》2017年第5期,第60—72页。 同时,学界对“数字丝路”的研究尚处于概念溯源和意义阐释阶段,除有个别学者从“数字丝路”的国际环境与路径选择进行分析之外,⑥ 详见方芳:《“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国际环境与路径选择》,《国际论坛》2019年第2期,第56—75页。 鲜有深入讨论,更缺乏结合“数字丝路”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详细论述。鉴于此,本文将尝试对这一内容进行探索:首先对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现状和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总结,然后对“数字丝路”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系统阐释,最后结合“数字丝路”这一契机提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重构路径。

张灵志(1969-),男,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引进国外杰出人才,主要从事有机光电材料和纳米材料方面的设计合成及其在各种能量储存转化器件方面(如超级电容、锂离子电池)的应用研究。

国际电信联盟曾将“网络空间”定义为是由计算机及其系统、网络及其软件、各种数据以及用户在内的所有要素或部分要素组成的物理或非物理领域。① [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6页。 尽管其外延远大于“互联网”,但学界仍常将“互联网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与“网络空间治理(cyberspace governance)”相混淆,讨论的内容也无太大差异,② 详见刘杨钺:《全球网络治理机制:演变、冲突与前景》,《国际论坛》2012年第1期;沈逸:《后斯诺登时代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5期;王明国:《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模式变迁、制度逻辑与重构路径》,《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3期;李传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秩序变迁与模式构建》,《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因此本文将不对二者做特别区别。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200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互联网治理”是指“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根据各自角色和作用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关于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有原则、规范、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③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Reporting from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Document WSIS-II/PC-3/DOC/5-E,August 3 2005,http://www.itu.int/wsis/docs2/pc3/off5.pdf,访问日期:2019年5月20日。 可见,网络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安排”,④ Joseph S.Nye,“The Regime Complex for Managing Global Cyber Activities,” Global Commission on Internet Governance Paper Series,May 1,2014,p.4. 涉及网络发展和应用的方方面面。综观国际社会对互联网治理的讨论以及学界的研究现状,可将网络空间的治理议题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针对互联网自身运行所依赖的技术架构和重要基础资源的管理与分配,二是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传统国际法规则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问题,三是针对因网络空间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各种具体社会问题的治理,下文将分述之。

(一)美国把持技术架构和基础资源

早期的互联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因而严重依赖技术专家的个人设定和选择,治理议题多以互联网的架构设计和协议开发、统一为主,属于典型的以技术治理为特征的社群自治,⑤ 陈少威、俞晗之、贾开:《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演进及重构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6期,第70页。 这一阶段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互联网商业化之后,技术专家退出,但域名系统的管理和监督仍是互联网治理的中心任务。由于互联网诞生于美国,作为互联网最重要的基础资源,根域名和IP地址一直处于美国政府的控制之下,这意味着全球互联网的运行均受制于美国。据传,2003年伊拉克战争期间,伊拉克顶级域名“.iq”的申请和解析工作被美国终止,致使伊拉克的国家网在网络空间中消失;2004年4月,由于在顶级域名管理权问题上存在分歧,利比亚顶级域名“.ly”发生瘫痪。尽管有学者考证这些内容可能失实,① 详见段海新:《伊拉克域名.IQ被美国删除的背后以及早期的根域名管理》,“ICANN北京”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eDVcDUfI84IWTBpKJQeoBg,访问日期:2019年5月20日;《利比亚国家顶级域名(.LY)中止服务始末》,“ICANN北京”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Ue4oe35eylJQHPSNrEDu9w,访问日期:2019年5月20日。 但也足以引起各主权国家的警惕。全球互联网的入口掌握在美国一家之手,这无疑会对各国的网络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这一治理格局表示不满,通过多年努力,最终迫使美国政府于2016年正式将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 的管理权移交给全球互联网“多利益相关社群(multi-stakeholder community)”。但由于该领域的“高技术门槛”与传统治理机制的历史沿革,所谓“多利益相关社群”的专家和管理人员仍主要来自美国,实际决策程序仍主要反映发达国家利益,与之前相比并无显著变化,② 详见李艳、李茜:《国际互联网治理规则制定进程及对中国的启示》,《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年第11期,第35页。 更不论13个根域名服务器中的10个仍处于美国境内,甚至包括ICANN本身也需接受美国加州法律的管辖。③ 详见张捷:《美国真的放弃了“互联网”管理权了吗?》,《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17 年第4期,第30页。 因此,针对互联网技术架构和基础资源的治理困境在于基础资源和规则制定基本被美国把持,发展中国家很难介入。

(二)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国际法规则适用上推行“双标”主义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得以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网络主权”就成为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时需解决的基本问题。我国在201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曾明确表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作为对“谷歌退出中国”事件的回应;④ 胡泳、车乐格尔:《“网络主权”辨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1期,第106页。 2012年,俄罗斯在迪拜国际电信世界大会上提出“网络主权”倡议,强调应加强主权国家在互联网发展与监管中的作用; 2013年,北约组织发布《国际法适用于网络战的塔林手册》(简称《塔林手册》),肯定网络主权与传统主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对网络空间享有管辖权,这一举措促使由美国、中国等多国组成的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ited Nations 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 on Information Security,简称UNGGE)于同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共识报告,用以确认《联合国宪章》、国际法以及国家主权对网络空间的适用性;我国更是在2015年生效的《国家安全法》和2017年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要维护“网络空间主权”。

1)创建机械类课程的三维建模与仿真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二次开发,实现各类机械类课程典型实例在虚拟环境下的可控操作,形成直观生动的教学案例,实现教学内容的整体优化。通过三维建模与仿真平台创建的静态或动态的三维物体模型及仿真结果,所传递的教学信息更为逼真,更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给予学生视、听、触觉多方位的感官刺激,这种方式更有表现力和感染力。充分挖掘三维动画方面的技术优势,以多形式、多角度呈现教学内容,并以虚拟现实课件的建设为重点,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在教学的同时为学生提供二维码扫描打开链接下载的方式供其下载,以便其课下学习。

目前,虽然大多数国家已基本接受网络主权,但个别发达国家仍片面强调互联网发展早期由技术专家提出的“网络自由”思想,刻意割裂网络自由与网络监管之间的联系,认为发展中国家对网络进行的监管会破坏网络自由。如2010年谷歌公司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后,美国时任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曾发表关于网络自由的演说,侧面指责中国对网络的监管政策;① 《希拉里演讲推销“网络自由”批评中国管制网络信息》,《环球时报》,2010年1月22日,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0-01/697426.html?agt=15438,访问日期:2019年5月28日。 2011年2月,埃及政权更迭后,希拉里再次就网络自由发表演说,提出互联网具有国际公域属性,是21世纪的公共空间,网络自由的基础是连接自由;② 杨丽明:《妄议“网络自由”,美国连番指责中国》,《中国青年报》2011年2月17日,第04版。 同年,美国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将“网络自由”作为网络指导战略写入其中,并申明确保互联网国际公域的益处,反对将互联网分割为国家局域网。同时,在网络空间的治理结构方面,发达国家主张基于“网络自由”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排斥国家作为治理主体参与其中,前文对ICANN的管理即奉行这一模式。

然而,发达国家在提倡“网络自由”的同时却纷纷采取措施,力争将现实空间中的国家强势地位向网络空间扩张。首先,对国内网站严加管控。以美国为例,其通过《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为情报部门开展网络监控提供法律支持,通过《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授权政府部门接管或禁止对某些网站的访问等,并据此将斯诺登曝光“棱镜计划”的行为认定为叛国行为。其次,意图将网络空间军事化,希望利用自身强大的军事力量回应网络攻击。如《塔林手册》中即明确写道“对达到武力攻击水平的网络行动目标国可行使自卫权,而无论该行动是在范围上还是在效果上构成武力攻击”,即将传统国际法中的《武装冲突法》引入网络空间中,这无疑会对网络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严重威胁,后者在网络攻击溯源上与发达国家差距巨大,尚无法准确界定特定网络行动是进攻行为还是自卫行为。① 详见徐培喜:《米歇尔Vs.米盖尔:谁导致了UNGGE 全球网络安全谈判的破裂?》,《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年第10期,第12页。 两大阵营间的这一分歧直接导致了2017年的UNGGE会议谈判破裂。

可见,传统国际法规则在网络空间适用的困境在于,发达国家一面固守对其有利的“网络自由主义”和“多利益相关方”模式而排斥“网络主权”和“多边主义”治理,另一面却依仗其在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优势,或利用技术手段对全球网络进行监控、对他国进行政治渗透和策动革命,或试图将传统战争与网络战争挂钩,主张“动网”即“动武”,这一典型的“双标”主义严重阻碍了传统国际法规则在网络空间中的普遍适用。

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演讲中提出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想,② 《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全文)》,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16/c_1117481089.htm,访问日期:2019年6月14日。 这是我国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国际政治局势走向,从全人类整体和长远福祉出发,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提出的“中国方案”。与现有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相比,该方案立足高远,着眼于全人类在网络空间中的生存与发展,致力打破现有治理体系对“数字鸿沟”的固化,在精神内核上与“一带一路”倡议一脉相承。“数字丝路”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而然肩负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使命。

前期要勤采收,早上市,市场商品价格高,同时还可以减轻植株负担。如果营养生长过旺,可适当晚些采收,压秧防止徒长。

1.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对于胜利油田各采油厂、较大规模的石化、轮胎、造纸等重点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重点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建设,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大力实施电厂脱硫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对于胜利发电厂、全市其他热电厂进行脱硫升级改造。继续加大流域综合治理,通过实施清淤疏浚、河道综合整治、沿岸沿线绿化、沿线面源综合治理等工程,力争实现“有河有水、有水有鱼、河流清澈、生态和谐”的目标。

随着信息技术对传统社会改造程度的加剧,互联网正冲击着原有的行为规则和秩序格局。综合来看,互联网引发的非传统社会问题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网络作为新信息媒介和平台导致的问题,信息属性较强,如知识产权保护、个人权益保护(隐私权、言论自由、个人信息)、舆情控制等;另一类则是网络作为新技术手段引发的问题,技术属性较强,如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和数据跨境流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绝对,有的问题可能同时涉及两个方面。表面上看,这些问题发生在无实体国界的网络空间中,但事实上,一国政府可通过控制位于其境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而实现监管和治理;不过,很多问题也具有跨国性,仅依靠国内法无法达到有效治理的效果,需要在国际法层面与他国进行合作,尤其是技术属性较强的问题。但由于各国在网络技术、法律制度、价值理念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对上述问题的治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再加上各国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利益诉求严重分化,致使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合作难以有效开展。

如针对网络犯罪问题,2001年欧盟成员国签署了全球第一个旨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系统规定,构建了一套打击网络犯罪的最低区域性国际标准,为各国的网络立法实践提供了参照。但本质上,该公约属于以欧盟为首的区域性公约,很多地方明显反映发达国家利益,如强化版权保护等规定,这一忽略不同国家差异的做法无疑会剥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机会,② 详见周文:《欧洲委员会控制网络犯罪公约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87页。 从而限制了其广泛适用的可能。再如近两年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数据跨境流动问题,本质上也是网络主权在数据层面的体现。数据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战略意义不言而喻,随着云计算应用的广泛普及,数据的跨境分布式存储将加剧各国对数据管辖权的争夺。在统一国际规则尚未形成的情形下,各国纷纷通过国内法来维护数据主权,如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与俄罗斯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均规定在境内经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将收集的公民个人数据存储在境内服务器上,而美国的《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简称CLOUD法案)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则通过“长臂管辖权”对在其境外但可能涉及境内公民数据的企业实施管辖。可见,中俄与美欧间的立法存在重大冲突,必然会影响全球数据治理统一规则的形成。

与前两项困境类似,针对网络引发的非传统社会问题的治理,国际社会上演着激烈的政治经济博弈,再加上一些固有因素的影响,致使各国间合作较少、争议较大,统一规则较少、各自的碎片化规定较多,给网络空间的治理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国际社会亟需一个新的平台和契机来变革这一现状,“数字丝路”倡议正响应了这一历史诉求。

“一带一路”沿线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源禀赋、宗教文化、地理区位、国际经济秩序等多重因素作用,他们与西方发达国家间存在着显著的发展差距,更为严重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深化,双方在信息技术拥有、应用以及创新等方面也存在重大落差,体现为“数字鸿沟”。上述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三大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通信网络基础薄弱、发展滞后,诸多方面受制于发达国家,在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中长期缺位导致。“数字丝路”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子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有效提升沿线国家在全球网络治理领域的话语权。

(一)“数字丝路”是缩小发展差距、消减“数字鸿沟”的新途径

从国际电信联盟发布的2017年信息化发展指数(information development index,简称IDI)来看,在“一带一路”65个沿线国家中仅有6个国家的IDI指数处于信息化发展的“高”水平,36个处于“较高”水平、21个处于“中等”水平、2个处于“低”水平;其中,有42个国家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大多为中东欧和西亚中东国家。③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Global Cybersecurity Index 2017,” p.20,https://www.itu-ilibrary.org/science-and-technology/global-cybersecurity-index-2017_pub/80f875fa-en,访问时间:2019年5月30日。 另外,在固定宽带接入速率方面,全球近80%的国家入门级固定带宽速率达到1Mbit/s 及以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高于10Mbit/s,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51个国家大于1Mbit/s,却仅有14个国家大于10Mbit/s。在宽带用户普及率方面,截至2017年年底,沿线国家移动宽带的用户普及率仅为48.2%,远低于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的101.8%;而固定宽带的用户普及率截至2016年年底仅为8.9%,其中,只有约一半国家发展了光纤宽带,但多数国家的光纤宽带用户占比较低,如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占比不足5%。④ 详见李彦婷、姚可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网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8年第9期,第17页。

“数字鸿沟”是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间发展差距的产物,它的出现又进一步加大了差距分化,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使得不发达国家持续边缘化,逐渐固化了“中心—边缘”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数字鸿沟”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联合国、国际组织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曾采取措施尝试缓解这一难题,① 详见孙敬水:《数字鸿沟:21世纪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国际问题研究》2002年第6期,第57—58页。 但效果并不理想。根据联合国2017年全球宽带状况报告显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数字鸿沟”仍在扩大。② 详见朱旌:《联合国宽带促进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报告称全球仍有39亿人无缘数字世界》,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cysc/tech/gd2012/201709/15/t20170915_25986004.shtml,访问日期:2019年5月30日。

据华为公司发布的“全球联接指数”显示,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简称ICT)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每增加20%的ICT投入,将撬动1%的GDP增长。⑤ 详见《全球联接指数2018:驶入智能联接新赛道》,华为公司官网,https://www.huawei.com/minisite/gci/cn/index.html,访问日期:2019年5月31日。 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丝路”将以建设信息网络及相关基础设施为载体,通过普及信息网络应用、加强信息产业交流来有效提升沿线各国的信息化发展水平。

首先,在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指引下,我国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正在投资和参与建设连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底电缆和陆上电缆工程,截至2017年5月,已完成与12个国家的跨境陆缆系统和4条国际海缆工程的建设,并推动中俄、中哈、中吉等跨境光缆系统的建设,初步建成通达大多数沿线国家的国际通信传输网络。① 详见刘育英:《中国三大运营商助力“信息一带一路”》,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j/2017/05-12/8222050.shtml,访问日期:2019年5月31日。 截至2015年年底,华为公司在非洲地区部署了超过50%的无线基站、超过70%的LTE高速移动宽带网络以及超过5万公里的通信光纤。② 详见王晓琳:《华为促进非洲信息化建设》,《科技日报》网络版,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51209/3485502.shtml?agt=15438,访问日期:2019年5月31日。 互联网企业也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打造新数字基础设施,如阿里云已在全球布局超过200个数据中心,基本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为当地企业提供成熟稳定的云解决方案。③ 详见高韵、王喜文:《数字丝绸之路的内涵与价值》,《互联网经济》2017年第11期,第37页。

由前文可知,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格局先后经历了以技术治理为特点的“社群治理”、以非政府主体为中心的“多利益相关方”治理、并正在向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治理转向这三个阶段,而推动这一格局演变的主要动力有二:一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二是现实世界地缘政治斗争在网络空间的具化。地缘政治格局本身即会随大国综合实力、尤其是经济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网络空间治理作为其衍生物只是这一古老逻辑的再次展开。“数字丝路”倡议虽然并非地缘政治的工具,但却通过开放、包容的区域合作实现了对这一新型地缘政治格局的重构。综合来看,“数字丝路”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重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二)“数字丝路”是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御网络霸权的新契机

急性阑尾炎作为常见外科疾病,该疾病在急腹症中发病率非常高,排在首位,症状主要为右下腹痛、点压痛、反跳痛等,一旦确诊,需要及时救治,一旦治疗不合理或不及时,会导致病情恶化,危及患者生存质量,应重视[4]。

目前,在全球30亿网民中,发达国家约占三分之一,发展中国家占三分之二;而随着“一带一路”等倡议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的作用逐渐显现,下一个即将出现的30亿网民中,发达国家将只占十分之一,剩余网民将全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③ 详见方兴东:《网络空间秩序的历史使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2016-01/13/c_1117765968.htm,访问日期:2019年6月3日。 有美国学者指出,用户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庞大且年轻活跃的网络用户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网络空间治理主导权的重要优势,因此,大力发展和普及个人网络终端就成为发挥这一优势的重要推动力,同时,用户结构和数量的变化也极有可能影响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与权力。④ David Clark,“Caracterizing Cyberspace: Past,Present and Future,” MIT CSAIL,Version1.2 of March 12,2010,pp.1-4. 换言之,在即将到来的互联网发展的下半场,网络空间的新疆域拓展将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甚至落后国家中展开,① 详见戴丽娜:《2018年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回顾与展望》,《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年第1期,第26页。 网络空间治理的重心也将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与上半场以社会精英为主体网民的特点不同,下半场的网民将主要由社会底层人士组成,网络行为模式也将由这一新兴群体塑造,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将具有经验优势和话语权。

网络安全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治理议题的最终落脚点,而网络主权则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基础。“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地区恐怖主义盛行,近年来,恐怖活动更向网络空间蔓延,对周边国家乃至全球的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构成重大威胁,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网络恐怖活动、保障网络安全就成为网络空间治理合作的重要议题,“数字丝路”建设恰为这一议题提供了广泛交流的契机。在该议题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基本立场,可以借由“数字丝路”建设展开对话、形成共识、结成联盟,最终推动生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治理规则,以对抗网络霸权。

表4列示了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管理层能力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作用回归结果。与全样本基本一致,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组,均很大程度上依赖工资薪酬的激励效应,股权激励影响依旧不明显。进一步比较影响系数发现,国有组高管薪酬的正向激励程度稍低于民营组,可能是因为,相比民营企业,在国有背景高新企业任职的管理者拥有更多形式的其他回报,如潜在的行政晋升激励以及隐形偿付等,因此在给定相同的激励机制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可能不会热衷于需要较高成本的研发投资风险利益,验证了假设3b。

(三)“数字丝路”是应对未来网络空间发展的新方案

互联网起源于美国,这使得美国具有强大的先发优势,在经济实力的加持下,先发优势可转换成为一种网络空间中的权力:⑤ [美] 约瑟夫·奈:《权力大未来》,王吉美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171页。 在网络基础资源、软硬件设施、技术能力等方面,美国具有无可置疑的绝对优势,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受制于它;在国际标准、治理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美国则联合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强行向国际社会推行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暴露出称霸网络的野心。但随着新兴国家的崛起,打破美国及其盟友主导的“欧美中心主义”、重塑互联网治理格局就成为诸多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重点。如前文所述,我国和俄罗斯先后提出了“网络主权”的主张;2011年,我国又与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国家共同起草了全球首份正式网络安全规则——《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① 顾震球:《中俄等国向联合国提交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文件》,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9-13/3321806.shtml,访问日期:2019年6月2日。 2012年,“新兴国家互联网圆桌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国、俄罗斯、巴西、南非等国的代表共同就“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网络空间安全”“新兴国家互联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② 王萱、赵松、刘刚:《新兴国家互联网圆桌会议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12年9月19日,理论版。 这些尝试和努力都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平台,但范围和规模相对有限。

信息技术加剧了全球化进程,而“一带一路”倡议则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化3.0时代的到来。② 详见郭丹:《王义桅:“一带一路”倡议开创“全球化3.0时代”》,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12/26/c_129420779.htm,访问日期:2019年6月12日。 在这一阶段中,个人将借助网络技术直接参与到全球化的发展中,因此,全球化3.0的范围会更广、融合会更深入,对普通大众的普惠程度也更大。“和平与发展”将仍是该阶段的时代主题,全球治理规则也将由“善治”代替霸权,因此,尊重各国主权、维护网络空间和平、消除网络摩擦、寻找网络利益共同点将成为各国谋求发展的共同呼声,这些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现状和利益诉求恰好契合。“数字丝路”作为网络技术赋予“一带一路”的新内涵,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通过加强沿线国家在信息化建设、数字商业模式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来增强彼此间的互动与共识、了解与包容,为各国更好地接入全球化提供了平台。而各国在数字商业、技术交流、网络治理等方面形成的区域伙伴关系,将为其应对未来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合作与协调积累经验、积蓄能量、积攒信心,这充分彰显了“数字丝路”极强的时代性与前瞻性。

其次,在沿线各国推广基于跨境电商平台的数字商业模式。我国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网络零售市场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自“数字丝路”倡议提出以来,各大电商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在沿线国家展开业务,如阿里巴巴集团推出“全球电子商务平台”(eWTP)、京东集团推出“京东售全球”业务等。根据京东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2019“一带一路”跨境电商消费报告》显示,中国商品已通过电商平台销往俄罗斯、乌克兰、波兰、泰国、埃及、沙特阿拉伯等100多个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地区,线上商贸关系从欧亚地区拓展到了非洲多国,很多非洲国家实现了零的突破。其中,手机及配件、电脑、家用电器等中国商品最受海外市场欢迎。中国的电子产品物美价廉,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畅销有助于提升当地ICT应用的普及率;同时,多个沿线国家的商品通过电商平台进入中国,对于增加沿线国家对华出口、改善当地经济面貌也具有重要意义。④ 详见《京东发布〈2019“一带一路”跨境电商消费报告〉》,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business/2019/04-23/8817018.shtml,访问日期:2019年6月2日。

为较全面地分析创业研究现状,拟从外表特征和内容特征两个方面展开,在外表特征方面主要从时间、空间、学科分布角度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在内容特征方面主要从研究热点、研究基础和前沿角度,基于关键词共现和文献共被引、被引突现度检测等方法进行可视化分析,设计的分析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一)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理念重构

在治理理念方面,倡导民族国家享有平等的“网络主权”,反对“网络自由”遮蔽下的网络霸权和欧美中心主义。传统的治理格局基本由欧美国家主导,他们以“网络自由”为旗帜,排斥一国政府对其境内网络实施监管,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而言,相当于将自身网络空间完全向发达国家开放,与现实世界的“门户开放”政策无异。① Ryan Kiggins,“Open for Expansion: U.S.Policy and the Purpose for the Internet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 ,Vol.14,No.3,2013,pp.1-20.另外,发达国家还借由“多利益相关方”的组织形式排斥一国以主权国家的身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事实上,所谓“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并不像其名称显示的那样,对所有利益相关主体都平等开放,相反,只是为掌握技术优势的国家主导全球网络治理提供了便利。

(三)各国在应对网络引发的非传统社会问题时缺乏合作

“数字丝路”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都秉持我国一贯坚持的“尊重主权”的外交原则,这是因为迄今为止,国家仍是人类社会和国际交往中最主要的行为体,只有国家才有资格和能力为最大多数人争取到最大利益。随着全球网络空间“再主权化”趋势日益凸显,③ 刘杨钺、杨一心:《网络空间“再主权化”与国际网络治理的未来》,《国际论坛》2013年第6期,第1—6页。 讨论“网络主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重要程度已让位于“网络主权”的平等性,毕竟网络运行所依赖的基础设施都处于各民族国家的控制之下,一国是否享有网络主权只是对这一现实的事后确认,而非事先创设,因此,对网络技术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强调无差别地尊重各自的“网络主权”就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关键。只有尊重网络主权,才能保障所有国家平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只有以网络主权为中心,才能使整个治理体系具有合法性和代表性;只有基于网络主权,才能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宏大目标。① 详见王高阳:《基于主权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国方案及其实践”》,《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年第5期,第186—187页。

肉羊高效养殖管理技术作为一种科学、高效、健康的饲养模式,其能促进肉羊的规模化养殖效益得到进一步的增加。养殖人员需要在结合肉羊种类和不同生理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分析个体对不同营养物的需求,采用青贮发酵技术进行饲料处理,改善饲料的适口性,提升采食量,提高肉羊对于秸秆饲料的消化效率。通过对本地玉米秸秆、花生秧、红薯藤蔓等丰富的秸秆资源进行加工以及再利用,能使秸秆中的蛋白含量、纤维含量以及木质含量等多方面均获得良好的优化效果,满足肉羊日常饲喂中所需要的各种营养需求[1]。

(二)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组织重构

(3)猪群中一旦发生猪瘟疑似病例,要立即隔离并进行确诊,确诊后要封锁猪场,严禁生猪和猪肉制品流通,尽量减少疫情的扩散。对于感染猪瘟的病猪要立即扑杀,养殖场内外以及饲养用具要进行彻底的消毒,疫区内受威胁的猪群要进行紧急预防接种。

当前,能源变革已成为国际共识。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推动电力工业向着低碳、智能的方向发展,以便培育新的国内经济增长点,进而抢占新能源、电动汽车、储能技术、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制高点[1]。为顺应国际形势,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加快能源供给、消费和技术革命,实现能源供应的高效、安全、环保和节能,亟需构建清洁、低碳的新一代能源体系。智能电网作为新一代能源体系的核心平台,肩负着推动电力系统向绿色、节能、低碳、智能方向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

在治理组织方面,坚持在联合国主导下的“多边治理”结构。与意在弱化国家主权的“多利益相关方”结构不同,“多边治理”倡导在联合国框架下,所有主权国家都可以参与到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对话和决策中。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联合国是最能反映大多数国家利益的一种议事机制,对于涉及全体人类命运的事项,如环境保护、武器使用等,均由联合国共同讨论、决策。网络空间作为一个由信息技术创制的虚拟空间,是人类活动的共同场所,理应纳入联合国的议事范畴,由多国共同商议其具体治理事宜。

以前文提到的针对互联网技术架构和基础资源的治理为例,应逐渐推动由国际电信联盟来主导。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下属组织,主管信息通信事务。近些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其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事务,但由于动了发达国家的“奶酪”而遭到后者的极力抵制。2012年,迪拜国际电信世界大会曾尝试对制定于1988年的《国际电信规则》进行修改,但因修改内容包含支持政府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允许对垃圾邮件进行监控和网络安全等条款,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多国拒绝签字,致使该修改版未能满足生效条件(超过160个国家签字)而被搁置。② 详见宋宇、李志晖:《〈国际电信规则〉完成修订,欧美多国拒绝签字》,新华网,http://tech.163.com/12/1214/23/8INLO9TJ00094MOK.html#from=relevant,访问日期:2019年6月20日。 2018年10月,在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上,中国又提议对《国际电信规则》进行全面审议,但截至目前(2019年6月)尚无最新进展。③ 详见王春晖、黄西平:《中国推动〈国际电信规则〉的全面审议》,《中国电信业》2018年第11期,第60页。 今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应积极利用“数字丝路”建设、世界互联网论坛等平台和机会动员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到推动《国际电信规则》生效的进程中来。一旦《国际电信规则》生效,就会对各成员国产生约束力,国际电信联盟也就成功介入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中了。至于对ICANN的管理,短时间内,发达国家不会轻易允许国际电信联盟染指,但发展中国家可以积极促使国际电信联盟与“多利益相关社群”展开合作,“采取渐进的方式参与、分享直至最终主导互联网规则制定”。① 王明国:《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模式变迁、制度逻辑与重构路径》,《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3期,第72页。

(三)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制度重构

在治理制度方面,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式法律文本,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互联网早期的发展特征使得网络运行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成为网络治理的重要内容,这一背景也导致以技术见长的欧美国家更愿意选择技术规范作为网络空间的治理依据,而反对主权国家参与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但网络空间除了规范底层代码、软件运行的技术标准之外,更需要的是对表层用户的各种网络行为进行规制,这一点与现实空间并无二致;若对网络空间中的失范行为不予干预,无疑将放任、纵容甚至鼓励不法行为者对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持续践踏,尤其对恐怖活动频发的沿线国家而言,网络空间缺乏制度约束终会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噩梦。质言之,网络空间的法治化重在行为规则的制度化,而非技术手段的标准化。

有学者总结,当前全球网络空间阵营分化明显,相比以美国为核心的“五眼联盟”、北约组织以及日本等亲美国家形成的紧密利益联盟,以中国为中心的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东盟、“一带一路”等伙伴合作关系则相对松散。② 详见戴丽娜:《2018年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回顾与展望》,《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年第1期,第30页。 这仍缘于双方力量的不对等,后者对网络主权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尚未充分认识,更遑论积极参与互联网治理的讨论了。但随着“数字丝路”的持续推进,沿线国家信息化能力不断提高,对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将会愈加重视。据统计,已有57个国家出台了专门的互联网监管法律,部分国家还通过了专门的网络安全法。③ 桂畅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网络安全态势与合作机遇》,《中国信息安全》2017年第9期,第90页。 网络安全法是一国网络空间的根本大法,对网络安全进行立法即表明该国对网络领域的主权宣示,而网络空间治理制度的体系化与统一化正建立在各国对网络安全一致重视的共识基础上。

苦地丁性寒、味苦,归心经、肝经、大肠经,隶属清热解毒药。苦地丁化学成分为苦地丁素、四氢黄连碱、乙酰紫堇醇灵碱、紫堇醇灵碱、原阿片碱、右旋异紫堇醇灵碱、二氢血根碱、四氢刻叶紫堇明碱、乙酰异紫堇醇灵碱、香豆精类内酯、酚性物质、中性树脂和挥发油。苦地丁具有清热解毒,散结消肿、凉血通乳之功效。用于流行性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扁桃体炎、咽喉肿痛、疔疮肿痛、乳痈、痈疽发背、痄腮丹毒、肠炎痢疾、保肝护胆护肾、结膜炎、高热烦躁。药理研究表面苦地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痢疾杆菌、大肠杆菌、绿脓杆菌、肺炎链球菌、甲型链球菌、卡他球菌、八叠球菌、副流感病毒仙台株有抑制作用。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尚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空间法。如前文所述,欧美国家曾试图在联合国UNGGE会议上将《武装冲突法》引入网络空间却遭致抵制;而欧盟2001年发布的区域性公约《网络犯罪公约》,虽意在对各类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约束,但仍是从技术规范的角度出发,“不符合网络犯罪法典化、去技术化的趋势”,④ 于志刚:《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中国立场》,《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第96页。 且存在制定时间较早却一直未进行实质修订、未涉及网络恐怖主义内容、加入程序复杂等问题,普遍适用性较差。相较之下,上合组织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则较好地克服了《网络犯罪公约》的弊端,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信息战和网络战作为第一要务,倡导各国应联合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在坚持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建立起多边、透明、民主的国际网络治理机制。《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填补了联合国层面信息网络治理领域法律制度长期缺位的空白,为相关国际讨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国际电信规则》的情形类似,我国应充分利用“数字丝路”建设的契机,凝聚和团结技术能力相对弱小、对网络空间高度依赖却不满美国网络霸权的发展中国家,深化合作、强调共识,最终引导其积极参与到对《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的讨论和谈判中来。

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为人类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有别于海、陆、空、天的“第五空间”,对人类社会的价值已全面超越工业革命等技术革命范畴。① 详见惠志斌:《中国互联网的法治之路》,《社会观察》2013年第2期,第31页。 在可预见的未来,网络空间将成为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博弈的最重要阵地。作为网络用户规模和数字经济体量均位居全球前列的互联网大国,我国理应肩负起更多大国责任,“数字丝路”倡议的提出正体现了这一担当。

网络空间是全人类活动的共同空间,网络技术架构和基础资源关系到每个国家的网络安全,各国均有权参与到对其的治理中,因此,推动基于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治理”模式将是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同理,关于传统国际法规则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也应由各国商议,尤其应重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见,以“多数决”原则来增强相关制度的正当性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而对于因互联网引发的诸多具体问题,首先应尊重各“当事国”的网络主权、不擅自干涉,由“当事国”在主权范围内适用国内法自行处理;当国内法无法有效规制而需要国际合作时,再通过各种双边或多边机制协商解决。相信随着“数字丝路”倡议的迅速扩展和持续深化,网络空间治理领域不对等、不平衡的局面将会得到显著改善,这对于构建全球网络“善治”格局将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简介】 李海敏,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法学博士。(北京 邮编100084)

【DOI】 10.13549/j.cnki.cn11-3959/d.2019.06.002

【中图分类号】 D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55(2019)06-015-15

*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研究(18VDL015)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 2019-07-23】

【责任编辑:何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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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丝路”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重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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