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中国法律应重视对法家的研究--兼论法律学科的作用_法律论文

世纪之交,中国法律应重视对法家的研究--兼论法律学科的作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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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法学学科功能谈起

在一次较高层次的法学学术研讨会上,一位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提出一个关于“法律移植”问题的报告,内容涉及到“法律移植的科学内涵”,“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法律移植的基本模式和内容”以及“法律移植必须注意的问题”等等。接着一位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者也谈了他对当今中国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体会,认为应将重点放在对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问题的比较、分析以及法律移植的具体操作层面上,而不宜过多的去考究法律移植的内涵、必然性、必要性等抽象的问题。然而那位法理学者在讨论中则坚持:关于法律移植的观念层面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中国现实中对法律移植的看法不尽一致,阻力并未完全排除,(比如法律移植中姓“资”姓“社”的争论等),而且这种来自观念层面的阻力阻碍着法律移植的实际操作和运行,等等。

这是一种现象。这一现象在一些法学研讨会上,法学争鸣文章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一些带有跨学科性质的研究中更是如此。以上两位学者的发言都有各自的道理,并且也都有能够立足的来自理论的以及实践层面的支持论据。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这就是笔者近来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即法学学科的功能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我们多年所忽视的一个问题。

不论是自然科学学科还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都有其各自的功能,法学学科也不例外。诚然,从宏观上总体上讲,科学是对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不断的认知过程和总结过程。科学的任务在于准确和正确地揭示及解释世界的客观发展规律。但科学伴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又经历了一个从浑沌到明晰,从综合到分化,从一元到多元等的发展历程,这是近代科学的一大历史功绩。即使象有些学者所预测的那样,科学将来还要走向综合,但那时的综合也是建立在分化基础上的综合,而不会恢复到那种原始状态的浑沌一体。科学的分化带来了学科的分化,学科的分化便产生了功能的分化,即各个不同的学科承载着不同的学科功能。比如,哲学承载着确立人们的世界观、思维模式、方法论等的功能;文学承载着塑造人们的健康心灵、情操、善良人性等功能;经济学承载着探求人类经济发展规律的功能,等等。

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研究对象是法律世界以及与法律世界相关的其他领域的世界。但自近代发展至现代的法学学科的多元存在使法学的功能产生了分化,各个法学学科承载着、或主要承载着不同的功能。比如: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观念层面的功能;法史学承载着探求总结人类法律历史(制度的和思想的)发展轨迹、规律的功能;法社会学承载着法的社会实证的功能;比较法学承载各种不同法律制度、思想间相互比较、分析的功能;各部门法学则承载着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等等。以上所说的各个法学学科的功能是就其主要功能而言的,并不排除上述功能的相互交叉。

由于各个法学学科功能的不同,便带来了各学科看问题角度的不同。对于同一法律问题,便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和认识结论。因为在事实上和实践中,学科的不同和功能的不同并不影响不同学科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观察、分析、思考和研究。于是,在观察分析、思考和研究同一法律问题时,歧见便会产生。而产生歧见的原因有诸多方面,比如研究者双方对概念理解的差异,研究对象参照物的不同,研究者自身的知识结构以及长期形成的职业性的(也即学科性的)思维方式等等,但忽视不同学科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同一学科内也存在着许多歧见,这是由歧见产生的多因性所决定的)。

法学学科的多元存在是法学发生分化的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分化是法学分工的一种表现,但这仅是表象,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现代法律的“飞速”发展,而现代法律的“飞速”发展则导源于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趋于专门化和专业化。此外,新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而法律要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就需要增加新的调整领域,于是,法律领域中的专门化、专业化趋势也就更加明显。然而,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社会,就不可能出现诸如现代社会的太空法问题、计算机法律问题以及试管婴儿法律问题等等。新的法律领域的出现和分工的细密化、专业化,更强化了法律以及法学领域的专门化趋势。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对法学家的专业化现象则揭示道:“现代法的复杂性已迫使法学家更加专业化:面对诸如著作权法与破产法,刑法或亲属法或税收法这样头绪纷繁的内容,要同一位法学家给委托人出主意,必要时主持一场官司,法学家会感到无能为力。涉及不同专家的法的每一个部门有一套只有专家们能够很好掌握的文献,其他法学家对这些部门只有一般的知识,并经常因思潮与法的发展而多少有些过时。”〔1〕“法学家们一向专攻国家法律的某一部分, 因此传统上曾经区分为公法学家和私法学家,区分民法学家、商法学家与刑法学家。”〔2〕这种由于分工和知识的“爆炸”带来的法学家的“专家化”〔3〕现象是现代法学的一种客观现实,也是现代法学家们难以逾越的一个客观现实。由此我们还联想到另一个问题,即法学界以及广而言之的思想界、文化界所呼吁的和期盼的“大师级”的法学家、“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巨人”、“文化巨匠”等等已不可能出现。时代的多元化、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社会分工所导致的“专家化”趋向使“大师级”的、“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巨人”产生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古希腊之所以出现通晓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西方社会科学鼻祖式的思想巨人——亚里士多德,恰是那个时代科学高度划一的产物和表现。现代社会的多元分工则打破了这一“神话”。〔4 〕认识到这一点可能是痛苦的,但它却是求实的。它可以使我们的头脑变得更清醒一些,更现实一些。“思想巨人”的时代,不一定是一个好的时代;“思想巨人”的出现,也不一定是一个好的现象。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个时代和社会“思想一元化”的象征和标志,它极易导致思想和文化的大一统,进而可能导致思想和文化的专制。而现代社会思想和文化的多元发展,既是社会民主和自由的产物,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的更加民主化和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分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不断走向文明的一种结果,并且,分工以及导致的功能分化几乎遍及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以及人自身的各个领域。否认这种分工及其功能分化,则可能否认人类的进步以及对事物属性的认识和把握。

法学学科的分工本身预示着法学学科各自功能的分化,这种功能分化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着、制约着人们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看法和认识,由此每一种看法和认识都有其存在的理由。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有其存在的理由”,是指由于学科的功能不同而产生的歧见,并不是指在同一功能层面上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价值的判断和对某一法律认识的评判,如果那样,我们将陷入“功能理由论”的怪圈,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将不复存在,那是有违科学追求和真理追求的初衷的。如果在这一问题上能够形成共识,我认为法学中的有些争议、歧见会消失〔5〕。 比如:法理学主要从观念层面去解决问题,发挥其功能;比较法学从制度比较中去寻求有效的制度设计,发挥其功能优势,等等,这样,可能会产生一种功能互补的效应,而这一效应无论对于法律的发展以及法学的发展,都是有极大好处的。

二、中国法学的发展应当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

本文第一部分中,由对一种法学现象的观察谈到了对法学学科功能问题的一些思考。而法学学科功能问题在传统法学学科中如何归属?我们发觉很难找到它的合适位置。它既不属于法理学,也不属于比较法学、法史学或其他部门法学。实际上,它属于一种古老而对我们又陌生的法学学科,即法学学。进而我们可以发现,法学学科功能问题仅是法学学问题之一,法学界近年来所关注的一些问题都属于法学学应研究的问题,比如: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问题,21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问题,中国法学流派问题,中国法学的指导思想问题,法学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问题,法学的现代化、国际化问题,法学的多元化问题,法学的学科体系及理论体系问题等等,以上诸问题在任何一个传统法学学科中都无法归属,因为它属于法学学研究的问题(或研究对象)。

在研究一个新学科时,传统的做法是要作两件工作:第一,要给该学科下一个定义;第二,要设计出一套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或学科体系。而笔者认为,这两种工作在目前都是无法很好完成的。当然,撰写本文并不寓意于此,而是倍感中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应该重视对有关法学学“问题”的研究。首先,就法学学自身含义来讲,它是研究有关法学产生和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因而,凡是有关涉及到这一领域的问题,都应该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其次,就法学学的学科性质来讲,它是高于其它一切法学学科之上的一门学科,是以研究有关法学发展规律问题为其中心任务的,这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学发展问题。再次,就目前来讲,我们应予重视的是对有关法学学问题的研究,重在“问题”二字,而不是急于去构建一个“法学学”的学科体系。因为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一个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发展过程,而对有关法学学问题的研究则迫在眉睫,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中国法学的发展进程。

笔者之所以认为中国法学欲进一步发展,应重视对法学学问题的研究,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

第一,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律发展,客观要求重视对法学学问题的研究。中国现代法律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产生、演变、发展历程之后,现在面临着跨入新的世纪——21世纪的历史阶段。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经济改革步步深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与此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按照国家的法制发展战略,这一新型法律体系将在本世纪末初步建成。这一切都将对与法律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法学发展问题已经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第二,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发展,也要求重视对法学学问题的研究。法学学问题的被提出,同法学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法学学问题是在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之后必然会出现的问题。中国的现代法学历史起始于本世纪初,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中国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学,创立和构建本国法学的曲折历程,尤其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更是经历了一个飞跃性的发展进程。法学学科体系已初步形成,法学学科门类业已齐备,法学研究广度和深度也不断拓展,这一切,都为法学学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法学作为一个大的人文社科学科门类,同其他任何门类学科一样,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有关学科本身发展的问题便自然而然地被提了出来。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法学学的有关问题不间断地被讨论,只是我们还没有自觉地认识到它们是法学学问题,如80年代初法学界关于法学学科体系的讨论,80年代末法学界关于“中国法学四十年”的研究总结,90年代上半叶至中叶法学界关于中国法学的现代化、国际化、多元化、本土化等的讨论,以及目前正在萌动的关于中国法学流派问题的讨论和有些学者正在研究的法学史〔6〕问题等等,还有《法学研究》、 《法学家》等杂志近年来连续刊发的每年度各学科研究回顾、总结、展望等等,上述这些实际上都是法学学的问题。这说明,法学学问题一直是法学界所关心的问题。进入90年代中叶以后,面临新世纪的即将到来,“跨入21世纪”成为法学界的热点话题,这绝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反映了法学家们对法学发展问题的关注和重视。这一切表明,有关法学学问题应成为法学界的自觉课题提到研究日程上。

第三,前面讲到,从性质上看,法学学是高于其它一切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是因为它是以各法学学科作为研究基础(或研究对象),来研究整个法学乃至各法学学科的发展问题。它不像各法学学科那样,是研究具体的法学原理、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历史等,而是研究作为学科存在的法学本身的发展及其规律等等。因此,从属性上、功能上、作用上,传统法学学科承担不了这一任务,也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只有明确地提出并重视法学学问题,有关对它的研究才能全面地、系统地展开。

第四,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可以使中国的法学少走弯路,减少成本,健康发展。比如:如果我们对法学学科功能问题能够取得一些共识,那可以避免和减少一些因“功能原因”而产生的学术分歧和争论,并在“功能互补”的作用下使问题讨论更加深入;如果我们对法学学科体系、理论体系能进行专题性和系统性研究并取得一些科学合理的研究成果,那对于国家设立学科规划布局以及大学法学院课程设置以及法律学生提高学习效果将会有很大帮助,并使法学教育更加趋于科学性、合理性、周密性、有效性,也会推动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如果我们对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进行一些有组织的系统性的研究,那将对法学研究及教学工作者开拓视野、确立科学的方法论会大有裨益,并进而提高研究成果的水平;如果我们对中国的法学流派问题进行一些理论的和实证的分析,那无疑对于促使中国法学流派的萌生、成长大有功益,而流派的形成既是繁荣法学、发展法学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它的标志之一。

第五,法学学问题的研究不仅仅只具有发展法学,繁荣法学,推动中国法学尽快走向世界的学术文化意义和价值,从最终的意义上讲,法学学问题的研究还将会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推动作用。法学学问题的广泛研究会推动对法学问题的深入研究,而法学问题的深入研究又会推动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最终会推动整个法制建设沿着一条更加理性化、科学化、现实化的道路发展,以促使中国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这既是我们的理想,也是我们的目标。

注释:

〔1〕[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16—317页。

〔2〕同上,第319页。

〔3〕时下,“专家”一词有些滥用,就其本意而言, “专家”是指那些对某一专门知识有较深造诣的人。

〔4〕由于这一问题关涉重大,需要进行专门的论证。这里, 笔者只是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观点。

〔5〕这里强调“有些争议歧见会消失”, 是因为歧见产生于多种原因,“功能”只是原因之一,尽管它是重要原因,但不是全部。

〔6〕笔者认为,“法学史”应归属于法学学, 是法学学的一个分支,它不属于传统的“法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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