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中国“全民所有制”现实的理论思考*_全民所有制论文

现阶段中国“全民所有制”现实的理论思考*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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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所有制关系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重大课题。16年来,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所有制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在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在改革所有制和理顺产权关系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有一点值得指出:理论界在对待“全民所有制”问题的认识上,还一直采取回避或不负责任的态度,把“全民所有制”视为理论探讨的禁区。其实,“全民所有制”也是需要重新认识的。我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务实经济,而“全民所有制”是一个虚幻概念,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在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一、“全民所有制”概念的提出及其特征

1.马克思恩格斯的“全民所有制”思想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它有多种表述方式,诸如“社会所有制”、“共同占有制”、“公共占有制”、“集体所有制”,还有“财产公有”、“公共财产”、“社会占有”、“集体占有”等等,但都是作为私有制的对立物而出现,且其含义都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指纯粹单一的社会所有制,——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全民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合写的《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然后,“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①实行全民所有制。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②他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指出:“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劳动,生产资料的集中,这是无产阶级追求的希望,也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物质基础。……无产阶级要做的事就是改变这种有组织的劳动和这些集中的劳动资料目前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改变为自由联合的劳动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③他在1872年写的《论土地国有化》中还说:“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④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二稿》中进一步指出:欧洲和美洲的一些资本主义生产最发达的民族,正力求打碎它的枷锁,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这种“共产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的所有制”。⑤

恩格斯在1843年11月写的《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他指出:“欧洲三个文明大国——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来改变社会结构的那种急剧的革命,现在已经是急不可待和不可避免的了”。只要经过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革命,才能建立符合他们抽象原则的社会制度”。⑥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说,社会主义“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⑦或者说,“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的直接占有”。⑧

马克思恩格斯在以上对公有制理论的论述中,虽然未明确提出“全民所有制”的概念,但为“全民所有制”概念的明确提出打下了直接的基础。

2.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全民所有制”概念

“全民所有制”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是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的。1917年5月,即十月革命前,列宁在全俄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关于土地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土地所有制应该成为全民所有制,而确定所有制的应当是全国性的政权”。接着还说:当你们建立起在自由劳动的制度的时候,不会有什么地主占有制不会有什么私人土地占有制,而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全国土地的自由租佃者”。⑨列宁的这一概念,是直接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影响和启发下形成的。在此前后,围绕这一概念,他还有大量这方面的论述。

列宁在1895-1896年间写的《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中指出,“所有工厂和矿山以及所有大地产等等都为整个社会所有,实行由工人自己进行管理的共同的社会主义生产。”⑩在1899年底批评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倒退倾向时他又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和实质)是:把土地、工厂等等即全部生产资料变为全社会的财产,取消资本主义生产,按照总的计划进行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生产”。(11)另外,他在1904年4月写的《五一节》,1914年3月写的《自由派教授论评等》,1917年4月写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1914年7-11月写的《卡尔·马克思》等著作中也有类似表述。

在提出“全民所有制”概念之后,列宁在1917年8-9月写的《国家与革命》中指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或“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12)1917年11月,列宁在《告人民书》中指出:“工人、士兵、农民和一切劳动者同志们!……土地、粮食、工厂、工具、产品和运输业,所有这一切今后都完全是你们的财产、全民的财产了。”(13)1918年11月,列宁在《对莫斯科省贫农委员会代表的演说》中明确指出:“十月革命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剥夺资本家的工厂,使生产工具归全民所有”。(14)俄国当时的全民所有制是通过国有化的途径来实现,并由国家来直接管理的。因此,列宁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所有制”或“国有化”的理论。(15)

3.“全民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上论述看,“全民所有制”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的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最高的公有制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范围社会性。一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全民劳动者的社会性,其范围包括全国的“工人、士兵、农民和一切劳动者同志们”,二是全民劳动者占有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性,其范围包括全国的“土地、粮食、工厂、工具、产品和运输业”等一切财产。

第二,形式单一性。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全民所有制的形式独立存在,它排斥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既不需要其他所有制形式来作辅助、作补充,也不可能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共同发展。同时,它反对局部性的和集团性的多方面的不同利益集团,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私利。

第三,分配直接性。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取消了私人劳动的环节,他们的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此,他们的分配也相应取消了货币环节,使整个过程自始至终就是直接的产品分配。同时,由于单一的公有制和取消商品货币关系,所以其分配原则也是纯粹单一的“按劳分配”,不存在任何其他分配方式。

第四,高度计划性。恩格斯指出,当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以后,“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16)列宁明确把纯粹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强调要坚决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他说,社会主义必须“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无所不包的全民统计和监督”,必须“坚决实行全国范围的经济生活的集中化”。(17)还说:“如果你们想对每一块铁和一匹布都统计到,就是社会主义”。(18)虽然列宁及时发现了这些理论的错误,并实行了“新经济政策”,但其问题后来一直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第五,否定市场性。他们把商品、货币、市场、竞争与私有制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市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社会公有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19)“竞争将为这样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20)列宁的意见是:“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也无力消灭不平等和剥削”。(21)所以他认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那谈什么社会主义是可笑的。”。(22)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虽然他说要“特别重视商品交换问题”,但他接着又解释,这种“商品交换”,实质上是“用工业品换取农产品”,“用来交换农民粮食的国家产品,即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已不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商品”。(23)这就最终从根本上否定了商品经济。

完全可以肯定,这样的“全民所有制”是超越中国社会主义现实基础的。

二、“全民所有制”思想渊源于空想社会主义

历史不可否认,空想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来源,同样,空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思想是科学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理论来源。

从16世纪到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他们都十分痛恨资本主义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所以,他们极力主张在新的理想社会中,实行一切财产公有。

16世纪初,英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第一次描绘了未来理想社会。他认为,乌托邦的一切财产都归全民所有,“私有制根本不存在,大家都热心公事”。(24)在乌托邦,不仅生产资料公有,而且生活资料也公有。为了防止私有观念的产生,乌托邦规定住房每隔十年抽签调换一次。

17世纪,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一书中,主张在太阳城彻底废除私有制,全部生产资料和一切生活资料都归大家共同占有,任何人都没有私有财产。他说,在新的公社组织中,没有穷人和富人的差别,没有“你的”和“我的”的界限,大家都热爱公有制。

18世纪的摩莱里,他在《自然法典》中的第一条,实际上宣布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他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母”,消灭私有制是制定和实现新社会根本大法的关键;同时主张未来社会的工农业产品全部归公,公民所需要的一切都由国家统一平均供应。

19世纪初,英国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在1820年的《致拉纳克郡报告》中,系统地论述了自己的共产主义理论,而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则是欧文理想社会的基础。他认为,在理想社会中,“纯粹个人日常用品以外的一切东西都变成公有财产”。(25)他还指出:“财产公有制较之于引起灾祸的财产私有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26)财产公有制使人们可能在生产中联合起来,从而将使人们在时间、劳动和“资本”方面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将使人们的生产活动提高效率,即使人们“可以在每天不到四小时的有益而愉快的劳动条件下,拥有丰裕的质地优良的产品。”(27)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的优秀成果,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然而,这恰好同时又导致另一个历史事实:马克思恩格斯的“全民所有制”理论,根源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思想。

三、中国“引进”和推行“全民所有制”的经验教训

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直接照搬于原苏联的所有制教条。

斯大林在1936年的《和美国罗易·霍华先生的谈话》中,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他说,社会主义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28)1952年,他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十分明确地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固定下来。斯大林的所有制公式对纯粹国有化和单一全民所有制理论是一个重大突破,它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中上当然是一大贡献。但是,由于他急于考虑的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迅速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如何将公有制的二元形式尽快单一化,即迅速“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29)这就决定了他的商品经济理论的不彻底性,也决定了他的公有制理论越来越失去对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意义。

我国在1952年11月,翻译出版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后,把它当作全党理论学习的教科书,并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搬”进了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使二元公有制模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定型”化。而几十年来,我们更是对马克思主义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把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完全等同起来,重全民、轻集体,不断进行对集体所有制的“升级”,片面强调生产关系的过渡,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使得全民所有制在我国长期合法地扎下根来,流传至今。

自“全民所有制”引入我国后,从推行的结果看,它曾起过一定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它的弱点和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并且使我们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付出很大代价,有过不少教训。

——在所有制方面,盲目冒进,追求过渡。1958年,大刮“共产风”。在农村,“小社并大社”,大搞人民公社化运动,天真地认为农村人民公社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因此,仅在两个多月时间,就所70多万个生产合作社改组为政社合一的26000个人民公社。在城镇,人为地把大量的公私合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转归全民企业,使国营工业由1949年占全部工业总产的26.3%,很快提高到1958年的89%,到1960年超过90%,集体部分只保留10%,并提出少则三、四年,多则五、六年完成由集体向全民的过渡。“文革”期间更是如此。直到1978年,全民企业占了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0.8%,集体只占19.2%,而个体、私营工业经济却被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成为批判的对象,没有出头之日。这种作法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在产权关系上,模糊不清,权责不明。由于“全民所有制”是一个抽象、含混的概念,因此,表现在产权关系上的弊端是:(1)所有者代表不明确,所有权得不到落实,使“全民所有”,成为“空壳”,化为乌有,无人负责;(2)政企不分,“两权”不分,全民所有成了“政府所有”,企业成了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无法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3)普遍缺乏产权意识、投资意识、资产管理意识和资产增值意识,经常出现资产浪费,资产流失和短期行为等现象;(4)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难以体现,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受到不应有的损伤。总之,产权关系不明晰,给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带来很大阻力。

——在分配方面,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一是采取单一的分配原则,实行“供给制”,搞“一平二调”,吃饭不要钱,强调自给自足;二是把按劳分配中的“平等”误解为“平均”,因此,极力主张收入拉平,同步富裕;三是分配不讲成绩、不讲贡献、不讲效益,而是凭关系、凭年龄、凭工龄、按等级等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在对待商品生产方面是极力限制。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指导,把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根本否定价值规律的作用,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认为“货币交换,……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每日每时都会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这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遭到极大破坏。

——在公有制内部造成了重重矛盾。一是它在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之间划出一条鸿沟,产生等级差别和等级观念,把本来都是国家主人的劳动者视为“集体不如国营”、“国营比集体优越”,甚至视集体职工为“二等公民”,在政治地位上低人一等;二是对国营和集体的经济政策不公平,在财政补贴、税收照顾、银行贷款、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只对全民倾斜,不对集体优惠;三是全民企业的干部享受行政官员的待遇,职工成为“正式职工”,旱涝保收,负盈不负亏,老有“靠山”等,这也是集体企业所没有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吸取了这些教训,转移了战略重点,实行了改革开放,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基本框架和实现新体制的重要任务,把改革推向了新阶段,从而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愿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开创了新局面。

四、中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非现实性

大家知道,我国社会主义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与马克思恩格斯心目中的社会主义具有很大区别。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以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充分发达的英国为背景所得出的结论,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已经大大超出了我国的客观实际,或者说,我国社会主义还远未达到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的实现条件。因此,很明显,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来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实际中的“全民所有制”是很不科学的、没有根据的。另外,我国和原苏联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如果长期机械搬用苏联模式,把它当成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始终贯彻的“灵丹妙药”,这也是不现实的。

第一,从概念本身的质与量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既然是全民所有制,其“全民”,就应该是指全社会(可以先是国家)范围的全体劳动者,而不是局部或部分劳动者;其“全民”占有的“生产资料”,自然应是全国范围的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局部或部分生产资料。一句话,全民所有制应指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其实并非如此。就全民职工人数而言,到1993年底止,全国的“全民”职工有1.1亿多人,而这1亿多人何谈“全民”?如果全民,就应包括全国所有的劳动大军,但实际上,全国近5亿个农村劳动力、城镇3600多万个集体职工,还有4000多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这些占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他们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支配权,更没有工资收入的分配权。这样一来,绝大部分劳动者就都被排斥在全民所有制的“大门”之外,“全民”就成了局部的、少数人范围的“全民”了。再从全民和其他经济成份所拥有的生产资料(资产)看,1992年全民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是15670亿元,集体企业是3140亿元,其他(包括个体)企业是1153亿元。可见,全民的生产资料是部分,也不是全部。全民、集体和个体它们都是互相独立、不同性质、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集体、个体和其他经济主体不能随便占有全民的生产资料,同样,全民也不能任意占有集体、个体和其他经济主体的生产资料。总之,“全民”的“民”不全,“全民”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也不全。显然,概念本身既没有达到其量的规定性,更没有达到其质的规定性,因此,“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不能成立。

第二,从现有的所有制结构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1992年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企业占48.3%,集体工业占38.2%,其他(包括个体、私营等)工业企业占13.5%;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占41.3%,集体占27.9%,其他占30.8%。以上资料表明,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状况是一个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体、其他经济成份为辅助和补充的多种所有制或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根据全民所有制纯粹单一性的特点,它是与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相互排斥而独立存在的,即只要有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就不允许有其他所有制的产生。在我国推行“一大二公三纯”时,把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足以证明这一点。但是,现在的客观事实恰恰相反,现实存在和共同发展的是各种不同的所有制,而众多的、各种不同的所有制排斥了单一全民所有制。

第三,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关于一般市场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者是商品经济存在的直接原因。各种不同的所有者构成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运行的主体。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互相排斥的,有你无我,有我无你。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30)“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31)因为全民所有制的社会是一个大家庭,在一个大家庭中进行交换甚至竞争是没有必要的,没有意义的。反过来说也一样,我国通过16年改革开放,在所有制关系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资经济、合作经济、独资经济等经济成份得到迅速发展,而且公有制内部除了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各种不同实现形式如集团所有制、合作所有制、企业所有制、股份共有制等也不断形成,并日益壮大。实践证明,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对市场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的决择上,现在看来,人们将不再选择空洞、空想的全民所有制,而是坚决地毫不犹豫地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从现有的生产力状况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及其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32)“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33)“马克思还更形象更具体地说明了物质基础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他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34)根据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要有高出资本主义“蒸汽磨”,大机器生产的生产力水平作为物质基础。但是,大家知道,由于各种原因,社会历史遗留给我们是以“手推磨”为特征的落后的生产力。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物质技术基础仍然处于既不充分又不平衡的状态。从工业看,更多、更广泛适应生产力水平的是中小企业,约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产值约占67%。而大型企业所占比重不到1%,产值约占33%。其生产方式普遍是以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劳动的形式,真正采取高尖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现代化大生产企业毕竟还是少数。再从农村看,除了少量的机械化以外,大多数还是靠手工操作和畜力劳动,机械化水平和社会化程度还很低下。此外,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原始的生产方式还较严重。这就表明,在当今的中国还存在着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者的劳动还不可能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社会还不可能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同时,多层次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不同程度的、多元的所有制结构的存在,也决定了全民所有制的出现成为不可能。

第五,从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长期以来,“全民所有制”一直被当作理论研究的“禁区”,只能颂扬,不能轻视;只能坚持,不能否定。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把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起来了。其实大可不必。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相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只要是搞社会主义,就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不同的国家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在实施和贯彻公有制的具体问题上可以存在不同之处。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一是公有化程度不可能很高;二是公有化范围不可能无所不包;三是公有制本身不可能孤立发展。而全民所有制则不同。如果把它作为公有制中的一种形式,它只能是公有制中的最高形式和最后形式,这种形式是与极度发达的生产力相适应的,而要达到这种生产力水平,那是遥远将来的事。恩格斯指出:没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作基础,全民所有制就只能是人们“脑海中”的一种“理想”,而它要想出现,“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35)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现实存在并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六,从它与国家所有制的区别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等同概念。其区别主要是:(1)从一般意义看,国家所有制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中性概念,也是一种古老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说:“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36)从原始社会末期之后,不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有国家,就有国家所有制。当然,国家的性质不同,其国家所有制的性质也不同。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所有制既可以是公有制性质的,也可以是私有制性质的;既可以是社会主义的,也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与此不同,全民所有制它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它只适用于最高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相比之下它是一个特殊概念。(2)从存在时间顺序看,国家所有制在先,全民所在制在后。恩格斯指出,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或全民所有)之前,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37)即变为国家所有制。只有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国家的存在成为多余时,国家所有制也随之消失之后,才有可能出现全民所有制。因此,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努力搞好国家所有制企业。

五、承认现阶段“全民所有制”非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全民所有制”概念是1952年“引进”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加以“定型”。此后,直到1988年,曾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两次修改,都对所有制问题作了适当调整和采取了新的提法。然而,对“全民所有制”却始终没有丝毫变动。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种表述不仅依旧如初,而在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也未作修改。

那么,如何对待宪法中的这种提法?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众所周知,任何法律形式都是经济和政治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反映,都是人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一种认识。可以说,现行的宪法是一种历史进步,对一段时期以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但是它本身又是一种历史,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它的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情况和国家生活不相适应。如(1982年的宪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仅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认为国家所有制企业就是“国营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只强调“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提出其他分配方式等。这些与“全民所有制”相联系的方面与现实情况都是不相适应的。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经济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计划经济体制已宣告终结,取而代之的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说,“全民所有制”所习惯和赖以生存的条件和环境实际已不复存在。这样看问题,或者承认这种事实,对于在理论上实现新的飞跃,对于更好地坚持公有制和发挥国有制的主导作用,对于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大有好处的。

第一,有利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克服教条主义态度。大家都不会忘记,在中国建国46年的历史上,其中有长达20年(1958-1978年)之久犯有“左”倾错误,同时,这也是教条主义最盛行的时期。其主要表现是,把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般结论强加给我国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现实,全国上下涌现出“大跃进”的浪潮和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狂热,到处都实行“一平二调、统一分配”,大办公共食堂,大搞“共产主义试点”。现在看来,实在太可笑了。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从根本上扭转了这种局面,但是,过去长期形成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态度与“左”的残余,在某些时候某些人的思想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出来。他们仍然把“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特别是与公有制混为一谈,认为重新认识“全民所有制”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所有制关系改革就是搞私有化。这种把马克思主义原则与中国实际相割裂的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消除。还是邓小平同志南巡时说得好,“学马列要精,要管用”;“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说到底,中国的改革所以能够取得伟大成就,最关键的一条在于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所取得的成就;中国的经济之所以能够出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最关键的一条在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其他(包括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等)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否则,如果靠本本,靠教条主义,中国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成功。应该相信,只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破除“一大二公”的影响,承认“全民所有制”的非现实性,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生命力将会更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将会发挥得更充分。

第二,有利于促成我国经济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使我国的经济运行符合一般市场经济规则。承认“全民所有制”的非现实性,其一,是处理好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关系的需要。“全民所有制”模式本来并不是中国的创造,但目前它在我国却是世界上唯一的“幸存者”。除此之外,它不仅一直为世界各国所不接受,而且也早已为它的“发明者”所放弃。中国决不能走西方国家的道路,决不能象原苏联那样全面解体和全面私有化,同时,也不应该把斯大林模式贯彻始终。中国坚持搞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实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不能动摇的。当然,我们的经济运行必须是和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相一致,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我们的公有制必须是具体的、客观的,而不是“玄奥”的、超现实的。否则,我们就无法让世界了解中国,也无法让中国走向世界。其二,是处理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有人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相容的,也有人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矛盾的。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可取。二者兼容与否,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应先进行具体分析,再作出判断。是相容还是矛盾,关键看是一个什么样的公有制。如果公有制所选择的是多种实现形式,且又能与其他经济成份同时并存,那它与市场经济就是相容的、统一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起促进作用;如果它选择的是纯粹单一、独立存在的。象“全民所有制”这样的实现形式,那它与市场经济就是矛盾的、排斥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起破坏作用。我们希望所出现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而要想真正实现前一种情形,只有放弃“全民所有制”才有可能。

第三,有利于明确和理顺产权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尽快建立。建立新体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要在经济运行的各个领域进行制度创新,而进行制度创新的中心环节是产权制度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经济领域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的产权关系是模糊不清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其外部有一层模糊不清的“全民所有制”的“外壳”。由于它的存在,一方面表现出“全民皆有”,人人都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各个部门都插手企业、干预企业,弄得企业无所适从,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表现出“全民皆无”,不知谁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责任不明,出了问题无人负责,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国有企业的严重亏损。这两种情况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在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和强调要理顺产权关系后,产权制度改革有了新的探索途径,企业开始朝着新的目标发展。但是,在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又碰到一些新的困难和矛盾,甚至出现走样变形的现象。其原因也是十分复杂的。但是,如果我们能进一步改进改革中的思维方式,冲破“全民所有制”习惯势力的束缚,就有可能使改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实现新的突破,使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现新的局面。

* 本文是胡德巧、冯纯在《科学社会主义研究》1988年第2期发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历史回顾与几点思考》(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政治经济学》1988年第7期转载)一文中提出的研究课题。当时在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全民所有制’时,只是作了简单分析。作为它的续篇,本文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搜集大量资料,对“全民所有制”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

注释:

①(20)(32)(33)(34)(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4、272页、217页、218页、83页、108页、6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7页、454页。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3-444页,第130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75、590页。这里的“集体所有制”,是指全社会集体的所有制,也是全民所有制的意思,并不是斯大林提出的和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制。

⑦(16)(30)(31)(35)(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320、321页、319页、10页、323页、321页、32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8页。

⑨《列宁全集》第24卷,7卷,454页,第458-459页。

⑩《列宁全集》第2卷,第81页。

(11)《列宁全集》第4卷,第241页。

(12)《列宁全集》第3卷,第250、251页。

(13)(18)《列宁全集》第26卷,第280-281页、343页。

(14)《列宁全集》第28卷,第23页、343页。(下转31页)

(15)见《列宁全集》第13卷第313-315页,第24卷第213、277、499、279页,第26卷150-151页,第27卷第125、307页,第32卷第360页,《列宁文稿》第4卷第446页等。

(17)《列宁全集》第27卷,第291、295页。(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97页。

(21)《列宁全集》第10卷,第407页。(22)《列宁全集》第15卷,第112页。

(23)《列宁全集》第33卷第73页,第32卷第374页。(24)莫尔:《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1页。

(25)(26)(27)欧文:《欧文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页、13页、11页。

(28)《斯大林文选》上,第76-77页。(29)《斯大林选集》下,第6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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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全民所有制”现实的理论思考*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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