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中美经贸关系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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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美经贸关系获得长足发展,中国一跃成为美国的第十大贸易伙伴,美国则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港澳地区和日本。随着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两国间的贸易磨擦也日渐其多,诸如“最惠国待遇”问题、“纺织品非法转口”问题、“市场准入”问题、“劳改产品出口”问题、“台湾”问题等等,而知识产权则是近年来中美经贸关系中日益突出的重大争议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中美经贸关系的焦点

早在1989年、1990年美国就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301条款”规定,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1991年美国又以中国在保护美国产品的知识产权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为由,将中国列为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之一,并宣布如果中国不采取美国方面满意的措施,美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采取报复措施。之后,中美双方经过多次艰苦谈判,终于握手言和,于1992年1月17日签署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在此备忘录中,明确美国政府于备忘录签字之日起,中止根据美国法特殊301条款对中国发起的调查,并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从而为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搭起了一座“更好地相互谅解的桥梁”,促进了中美之间的进一步合作与交流。

1994年底中美双方在保护版权、专利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再次发生分歧。美国宣称,如果中国不签订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协定,就对中国实行贸易制裁,以报复中国盗用美国制造的胶片、音像录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在两国知识产权谈判过程中,美国无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考虑,以“制裁”相威胁,采取得寸进尺,漫天叫价的手段,对中国提出了许多蛮横无理要求,致使双方未能在1995年2月4日——美方指定的谈判期限之前达成协议。2月4日美国又单方面宣布对中国的贸易报复清单,要对一系列中国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把两国关系推到贸易战的边缘。中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马上提出反报复措施,终使中美经贸关系出现危机状态。2月26日——美方规定的最后期限,是战是和?取决于中美双方于2月13日在北京开始的新一轮谈判结果。

知识产权制度——重要的国际规则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它由两大部分所组成:(1)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但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2)版权: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的著作人依法对其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作和创作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从法律上看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因此,知识产权受到许多国家法律及国际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当代国际科技与经济合作的基本环境与条件之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必然结果。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已为不同社会性质、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所广泛接受。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制度,相继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专门法。要参加国际市场角逐,就必须遵守共同的国际规则,于是,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条约相继诞生,从而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体制。例如:1883年签订了有关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主持下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1970年还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目前管理着19个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作为世界经济体系三大支柱之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也将知识产权问题列为重要谈判议题之一,并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草案。这说明时至今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是国际政治、经济和科技合作的一个热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倾向日趋加强。

当今时代是一个智力竞争、科技进步的时代。科学技术进步速度的加快和相互依存关系的加深,导致了国际间科技交往的迅速扩大和空前活跃,国际科技合作已经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当前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空前激烈的情况下,每一个国家为了保持自己在竞争中的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打击和制裁各种侵权活动,为本国的科技繁荣与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知识产权立法——中国的步子是快是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对中国经济建设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走完了不少国家百年走过的道路。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198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施行;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无论是科学技术自身的进步还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需要综合吸收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科技成果,这就要求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向国际标准靠拢。中国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公约》;1990年参与缔结了《关于保护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

……这一切标志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中国已成为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一员。这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和国家形象,而且为我国扩大开放,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科技与经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来华访问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1979年11月,我第一次访问中国,两个月后,中国就成立了专利局,当时还不到100人,现在却已发展到1300多人了。中国实施商标法,早在1983年就开始了;1985年中国正式实施了专利法;1990年9月中国颁布版权法;1991年还颁布并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同标、版权,就像知识产权领域的三大支柱,中国在短时间内相继建成,这说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

当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体系形成发展的数百年历史进程中,我国起步较晚,历史不长,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无论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缺乏经验,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们要参照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保护规范和国际惯例,对我国现有的法规进行修订,缩短相互之间的差距,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知识产权保护——一把双刃剑

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同样离不开中国。当今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将使我国同外国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联,使我国得到更大的安全保障,任何国家要伤害我国必将伤害自己。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也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国际义务,向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靠拢,在国际合作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并严格遵守平等互利的原则和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精神,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协调和发展对外经贸关系。

然而,尽管国际上各个公约及公约的成员国都强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和对等性,但知识产权立法是一国主权,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国情,制定切合本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只能与一个国家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求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按同一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不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必须强调的是,我国是一个经济和科技尚不发达、法制尚不健全、专业人才短缺、市场经济运行经验较浅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有权分享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利益,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期限和方式上,采取切合实际的做法,有权经过一个适当的过渡期步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社会包括美国都应尊重和保障我国发展民族经济的这一权利。

美国无视中国现实,在知识产权问题谈判中,采取得寸进尺,取得了利益又叫高价的手段,提出一些中国无法接受的超出经济承受能力的过高要求,甚至是与知识产权完全无关的苛刻条件,并把知识产权争议与贸易制裁联系起来,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欲对中国实施贸易报复。这种做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不仅损害了中美双方的经贸关系,也损害了美国的利益,甚至会对整个亚太地区经济和世界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中美贸易长远发展的大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协商谈判合理解决,而不是采取贸易制裁的极端做法。中美经贸关系最终是要发展的,这是中美两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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