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先天价值学说的基本形式:形式伦理学与精神伦理学改造论文

胡塞尔先天价值学说的基本形式:形式伦理学与精神伦理学改造论文

胡塞尔先天价值学说的基本形式:形式伦理学与精神伦理学改造

唐树生

【摘 要】 胡塞尔书写了大量关于价值哲学和实践哲学的文本,按照静态描述和发生现象学方法的区别,我们可以将胡塞尔的价值哲学区分为早期的形式伦理学阶段和晚期的生命或精神伦理学阶段。早期形式伦理学与逻辑学相对应,胡塞尔意图建立一门先天的价值学说;而在发生现象学阶段,胡塞尔从动态构成的方法出发重新确定了价值和认知的奠基层次。这两个时期的价值哲学共同构成了胡塞尔的理性主义伦理学,由此出发胡塞尔讨论了个体及历史的天命和目的,确立了现象学伦理学的基础。

【关键词】 形式伦理学;价值论;价值对象;个体

与舍勒和哈特曼相比,胡塞尔并不被视为一个伦理学家,他的逻辑学相对伦理学来说更受人重视。但通过对胡塞尔文本的整理我们却发现,他在伦理学方面的著作并不比逻辑学的少(1) 倪梁康:《胡塞尔的伦理学讲座与实践哲学和精神科学的观念》,《江海学刊》2014年第5期;Alois Roth,Edmund Husserls Ethische Untersuchungen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1960,S.10.,从1891年到1924年,胡塞尔的伦理学讲演和著作有15种之多,如果再算上胡塞尔遗稿中的文本的话,关于伦理学和价值论研究的数量令人惊讶。既然有这么多的文本,为什么胡塞尔的伦理学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呢?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胡塞尔的伦理学是一种形式伦理学、纯粹伦理学,而这门纯粹伦理学是与纯粹逻辑学相对应的,具有现象学的本真性和严格性。在舍勒对康德形式伦理学的批判之后,一门形式伦理学难免会受到忽视,人们会认为舍勒和哈特曼已经建立了新的质料伦理学基础,任何形式伦理学已经显得不充分了。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象学的意向分析方法本身带来的困难,“伦理学问题始终属于那种流动中被领悟到,但尚未解决的事物。”(2) 倪梁康:《胡塞尔的伦理学讲座与实践哲学和精神科学的观念》,《江海学刊》2014年第5期。 在胡塞尔思想的后期,他认识到,对伦理学的静态描述方法已经不充分了,开始用动态描述的方法去分析交互主体性和历史。事实上,方法的问题也决定了胡塞尔伦理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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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伦理学的规定

胡塞尔的价值哲学以形式价值为出发点,在对意志的分析中最终确定了价值的判断形式依赖于价值的意志形式。这一点看起来与康德十分相似,即意志的独立性确定了理性判断形式的合理性。但与康德不同的是,胡塞尔确定在意志判断中的内容不是情感,而是属于判断内容的东西,这一点就可以保证意志活动所建构的价值的先验性。胡塞尔继承了布伦塔诺的观点,认为评价和价值活动建立在表象活动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判断活动中理性的规范性已经出现,那么价值判断的基础就不是经验心理学的而是逻辑学的,这和他早期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是一致的。如果说逻辑学是一门先天科学的话,那么伦理学也应该是一门先天科学,而先天科学的基础只能由现象学的方法提供,也就是意向活动的自明性。要保证价值论先天形式的合理性,就需要逻辑学的判断形式作为基础,也就是说,价值论是依赖于逻辑判断形式的,逻辑判断的基本形式“真与假”同样是价值判断的形式。胡塞尔早期就接受了这样的观点,从逻辑形式出发解释价值形式。

在胡塞尔看来,判断真理的“真和假”与价值论的“真和假”是一致的。价值关系,或者说价值范畴之间,可以用逻辑关系来说明,比如胡塞尔所设想的价值序列:价值增强和减弱,价值集成规则“等于、大于和小于”等。胡塞尔的价值序列更接近于一种逻辑的序列,而且他更多讨论的是“较高价值和较低价值”所具有的本体论意义,而没有具体地讨论价值的内容,甚至是规范行为的具体规则。但胡塞尔同时又认为:“所有逻辑的陈述,所有相关的判断,对于它们的证明而言,都要有情感行为的实施,并且不能与它们混淆。”(3)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25页。 从胡塞尔这里提到的价值与情感之间的关系出发,带来了一些解释上的困难,既然价值论与逻辑学是严格对应的,那么所谓情感行为的实施是否是一种价值和逻辑行为?至少情感实施如何影响了这种逻辑判断行为需要得到进一步讨论。

按照胡塞尔早期关于价值判断和逻辑判断相对应的说法,我们需要假定逻辑判断的形式与意志判断的形式是一致的,就像他在1914年的《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中所说的:“在这儿作为一个有效的是或否的内容,即作为一个真理或谬误的内容起作用的东西,也许同样可能作为价值论的是或否的内容起作用,即它是一条价值论的定律或许是一个价值论的有效性‘真理’的内容”。(4)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 胡塞尔在这一时期(1914)关于价值的说法依然是形式的,因为在直观中价值的显现不同于外感官,或者空间知觉的直接呈现。尽管胡塞尔同样认为价值评价或价值的意向性是与知觉活动一起出现的,价值评价或价值意向性建立在知觉的客观化基础之上,但这里的奠基不是一种因果顺序,他在这里的描述类似于《逻辑研究》中关于独立内容和非独立内容的描述,价值判断或价值评价是非独立的内容。而且价值对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价值评价或者价值给予行为,这一点其实胡塞尔在关于价值规则的逻辑说明中就体现了出来。价值的这种先天性并不需要实际的事例就具有必然性,“好”与“坏”的评价是先天的,胡塞尔在这一点上基本继承了布伦塔诺的观点,即好与坏不只是一种道德评价,也是一种逻辑判断。但与纯粹的逻辑判断不同的地方在于,“好与坏”这样的价值评价属于共同的区域,两者不是完全矛盾的关系,而是相互可以变化的,就好像一个事物的价值在变动一样,时而增加,时而又减少。

“逻辑理性这只火炬必须举起来,以便使隐藏在情感和意志领域的形式和规范中的东西能够暴露在光亮之下”。(5)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84页。 胡塞尔按照逻辑规范描述了价值规则的几个基本原理,但价值论的考虑不同于理性的推论。胡塞尔是这样说明的:假设W是一个有价值之物,如果A是,那么W也是,则A也是一个有价值之物(6)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92页。 。这既是一个价值推论,也是一个理智推论。但在价值推论过程中,逻辑关系不同于理智推论的关系,因为价值推论包含着一个价值评价,如果按照谓词判断的形式来说的话,在价值判断中不仅是一个“S是P”的判断,而且还有一个价值关联,S是有价值的,那么P也是有价值的。胡塞尔认为只有在价值论的立场上才能考虑这个问题(7)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93页。 。他更多地考虑到在价值评价活动中情感的因素,而且是一种情感引发。正是这种价值的逻辑“和”的关系,使得一个价值序列可以被先天地表象出来,尽管在这里还没有具体地描述价值序列的奠基层次,但是通过这种逻辑关系,我们却可以发现价值序列的必然性。

另一方面,价值论的内容被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价值论真理的内容,这一点胡塞尔接受了布伦塔诺的说法,即将真理和谬误的内容当成价值论真理的内容,另一种则是与前面的自由度相关的,价值论的无所谓性或类似东西的质料,而这个东西其实就是价值中值所说的(10)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关于“无所谓性”,胡塞尔用的是Gleichgültigkeit,也可以翻译为没有兴趣。胡塞尔的原文为:“Wir hatten dann das Gesetz,das jede axiologisehe Materie entweder Materie einer axiologischen Wahrheit ist,eines gultigen axiologischen Satzes oder einer axiologischen Gleichgultigkeit oder,was gleichwertig(ist)…”. Edmund Husserl, Edmund Husserl Gesammelte Werke Band 28.Vorlesung über Grundfragen zur Ethik und Wertlehre 1908-1914,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8,S.85.这里所说的没有兴趣的质料是指对价值论的形式原则而言不具有规定性的内容,不同于判断形式与判断内容相一致的关系,这种无兴趣的质料并不与价值形式密切相关,甚至可以是毫不相关的,但这并不影响这种质料参与到一种情感和意志活动中。。价值中值不是一种无兴趣的审美判断,而是指价值的自由度或者变动性。这种自由度是在对对象价值的判断“好与坏”这样的价值区域中出现的,它本身不排除矛盾律。胡塞尔在这里所强调的价值内容是建立在对真理和谬误的理解之上的内容,以这个为基础,真理就意味着好,而谬误就意味着坏。这其实并没有说明意志活动的作用,意志还不是内容。这里描述的仅仅是一般价值规律。因为价值规律不同于逻辑规律,尤其是矛盾律。按照前面价值中值以及价值的自由度的观点,那么价值序列就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或者说比较的序列,胡塞尔也将之称为价值之间的增强关系,他将“大于”“等于”“小于”这样的数学表达引入对价值关系的说明,这个关系其实是建立在前面的好与坏的真理基础之上的。胡塞尔比布伦塔诺更为形式化地处理了价值关联,他采用了数学的方式来论证价值规则、价值求和与价值强度。

尽管胡塞尔在价值序列的形式规定中谈论更多的是逻辑规则,但他又从另一方面强调情感的作用。他认为情感对价值判断的证明来说是必要的条件,甚至情感领域才是作为价值比较优先选择的基底。胡塞尔强调情感的这种基底作用,将其与理智判断的形式做出了区分,而且情感作为前谓词经验甚至具有更为基础的地位,只是这个地位在交互主体性的构成作用中才真正得到了讨论。胡塞尔后期认为,动机引发,甚至知觉活动、空间构造与价值构造活动都来源于原意识流,并且是原意识流的自身流动和分化,而否定和肯定也是作为情感行为而不仅仅是逻辑形式了。相比较而言,情感行为的肯定和否定更为原初,或者说作为价值判断的形式更为原初,情感活动中的肯定和否定因素不同于判断活动的肯定和否定,但在价值论的讨论中,它依然具有认知的内容(11) John J. Drummond,“Moral objectivity: Husserl’s sentiments of the understanding,”Husserl Studies ,vol.12,1995,pp.165-183.。但这里所谓认知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就是判断的内容,胡塞尔在讨论意志的认知功能时就强调:“相关地,感知现象和感知的确定性具有一种出自于意愿的特征:当另外一种感知具有被动性——我们在这种被动状态中接受一些恰好此在存在的东西,转过来注意一种此在事物时,在这里出现的感知,那种所有现实行为阶段的感知,都具有一种来源于创造性的主体性的感知的特征,这种感知的客体由于创造性的决定而存在。于是,这就是作为创造性的意志确立的无法比拟的特色。”(12)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35页。 如果感知都具有这种特色,那么就可以说意志的这种引发作用是一种更为根本的行为。在被动综合分析中,胡塞尔谈到充实和失实的动态过程时,这种前谓词经验的描述就清楚地显示了这种意志活动。如果我们注意到胡塞尔在被动综合的描述中恰恰使用的就是情感概念的话,就会发现价值论中情感和理性的结合才是胡塞尔后期意图解决的真正问题。

二、价值论中的基本规则

价值论所涉及的其实就是评价行为和判断行为的统一问题,也就是动机关联与逻辑形式的统一性问题。价值真理和逻辑真理的区别在排中律的作用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排中律并不适用于价值领域,因为价值真理或价值有效性有中间项,“每个可以表象的事实情况都可以从存在与不存在方面进行客观评判,而并不是每个可以评价的事实情况都可以从价值存在和无价值存在方面进行肯定评判。”(9)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03页。 胡塞尔称这种价值的特性为价值中值,价值中值意味着在价值评价过程中,事物价值的多样性和评价的自由,因为一个事物可能被认为是有价值的,但是不能保证在其他评价活动中,它依然是有价值的,很有可能它会是无价值的。在一个价值评判中我们都面对的是具体的对象,而这个对象的价值并不是固定的。

引起非自然降水的原因很多,如维护雨量筒触碰和昆虫进入雨量筒等都会引起翻斗空跳,造成假降水现象,如果台站在短时间内经常出现非自然降水,这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检查维护雨量筒,排除故障原因,保证雨量数据的正常采集和上传。

参照这个说法,我们可以描述价值的基本结构:(1)派生的价值和整体的价值。胡塞尔这里对整体和部分的区分不同于在《逻辑研究》中对内容的区分,这里的部分更多地指的是具体对象的部分,比如一种颜色,一个美丽的形象等等(8)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95页。 。如果失去了这个部分的价值,那么整体的派生价值也就失去了。我们可以将这个价值的派生方式理解为一种逻辑关系,尤其是是与否的关系,因为现在讨论的是价值的传递关系,而不是某个单个事物的价值,所以我们是在确定与事物的价值相关的序列,也就是价值本身的逻辑序列,而这种派生关系也可以考虑一种相反的情况,比如一种阻碍关系。(2)价值判断不是一种逻辑判断,或者说不单单是一种逻辑判断,而是涉及对逻辑判断本身的价值评价。我们评价“S是P”是有价值的,那么“S不是P”就是无价值的。(3)以上两种价值形式和动机的关联是一种最终关联。胡塞尔的意图是让动机关联来保证基础价值和派生价值序列的流动性,也就是说,派生价值的转移和传递是由于动机关联而引发的,但是这种引发和基础价值、派生价值的整体关系、集合关系密切相关。胡塞尔按照逻辑的规则确立了价值的规则,但二者的差别已经表明,我们必须深入价值论的讨论中才能解决上面遗留的问题,即价值本身的先天规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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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关于意志与意志内容的讨论是理解价值论的必要准备。因为价值论不只是建立在理智的逻辑判断之上的行为,而且是相关于情感和意志的行为,这两种不同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价值判断活动,那么价值判断是否同样是一种客体化行为?在《逻辑研究》时期,意志和情感行为是非客体化的,这些行为是建立在表象的客体化行为之上的,而价值对象作为对象需要在客体化尤其是判断活动中被确定,无论是“某物是美的,还是善的”都必须首先有“某物”存在,而这个行为其实也是胡塞尔在早期没有详细区分价值判断和逻辑判断的原因。

但矛盾的地方在于,胡塞尔一方面确定意志行为的独特性,认为它是一种未来趋向的意向活动,更多地是对现实对象而不是理念的关注,它不同于逻辑判断的形式;另一方面,胡塞尔又强调,意志陈述、情感陈述根本上都是理论解释,是理论问题的对象,意志形成的判断依然是一种理性的意志活动,意志在本质上又是理性的一种。我们只能设想胡塞尔对理性的认识与康德是相似的,不单纯是在认识的层次上,而是在包括着情感和意志的理性存在者的整体意义上讨论理性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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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情感和意志的关系,如果胡塞尔接受在情感领域出现的肯定和否定关系必然参与了价值判断,那么情感是一种意志活动吗?如果不是的话,他为什么不去讨论情感,反而去讨论意志和意愿?在这里胡塞尔是否将意愿理解为情感呢?这一点其实一直是有疑问的,喜欢和不喜欢、舒适和不适这样的情感活动是否被当作经验性的,当下的个别事物的价值是否被取消了地位呢?这里需要解释一下胡塞尔所理解的情感和价值的关系,在他看来,感到愉悦或者喜欢是建立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由我们的情感的偏好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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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4年的《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中,胡塞尔试图建立一门意志的逻辑学,这门意志学说所关注的就是认知的信念即“我能”与实践的信念“我应当”之间的关系(13) Tom Nenon,“Willing and acting in Husserl’s lectures on ethics and value theory,”Man and World ,vol.24,1990,pp.301-309.。意愿和意志的关系是胡塞尔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意愿(wish)作为情感因素是主观的和心理的,意志(will)是客观的和形式的。意愿与意愿的实现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而意志则包含着这种必然实现的关联,它是具有确定的目标指向的。意愿是一种“我能”,而意志却是一种“我应当”。意愿和意志都是指向未来的,不管是“我能”还是“我应当”,“指向未来事物的意志也以某种方式包含着对未来之物的信仰,但这种意志不是以这种信仰为前提的,也不是内含这种信仰作为基础。”(14) [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33页。 意向活动中的意志因素是未来活动的基础,它不只是确定事物的“应当是”,而且这种“应当是”作为事实被规定。胡塞尔关于意志的讨论对我们理解时间意识的构造过程很有帮助,他在这里设想关于未来的意识,对未来事件意识的存在信仰是从意志和意愿中涌现出来的,时间意识趋向未来的维度是否也是意愿和意志的一种实现呢?如果时间意识的预期的向度是由意志对未来的设定来显现的,那么这种双重的未来向度就构成了我们理解时间意识具身性的基础,即意识活动本身就已经包含着认知、意志和情感的模式,三者其实是一起共同在意向活动中起作用的(15) 倪梁康认为,“事物感知”和“价值感受”不应被视为两个彼此间有奠基关系的行为,而只能被理解或诠释为一个行为的两个彼此间有主从关系的部分或要素。只有一个意识行为,它以不同的模式进行:感知的模式,感受的模式和意欲的模式。参见倪梁康:《关于事物感知与价值感受的奠基关系的再思考——以及对佛教“心——心所”说的再解释》,《哲学研究》2018年第4期。 。动机成为胡塞尔后期最重要的概念的原因也在于:它既关联于认知,也同样关联于意志和情感活动;既包含着先验的因素,也包含着生物性、社会性的人的内容。

三、价值对象

如果按照意向行为——意向对象的模式,那么价值对象就是通过价值的立意活动构成的,比如“好和坏”。无论我们是否对一个对象的“好”做出判断,价值赋予活动都使得这个对象具有“好”的价值。由此来看就会出现两种对象,比如,在知觉活动中,我看到眼前的一本书的纸张、颜色、装帧等,通过还原的步骤,我最终知道这是一本书,但这本书之所以是这本书却不是由于它的所有外在的这些感知内容——感知活动,而是由于它内在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并不是通过感觉活动就被立意的。对这本书(比如《红楼梦》)的理解只能来自于它的内容,而对这个内容的理解是一种新的立意活动,即我认为这本书是有价值的、好的。也就是说,在阅读《红楼梦》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立意活动共同协作,而这里的价值对象并不是作为外感知对象的书。我认为这本书是有价值的,不论这种价值是一种智力的满足还是一种想象的满足,它都是好的。而这个“好”可以参照胡塞尔前面对价值序列的说明,即它大于日常的价值满足,但这并不能保证其他人不会认为《红楼梦》的价值不大,在他的眼中这本书又是小于日常的价值满足的,这其实并没有否定价值序列的逻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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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本身是不是就是价值对象呢?如果价值感受是非客体化的,那么所谓价值客体或价值对象是否就是作为非客体化行为的对象?我们这里需要考虑的是,价值对象和价值评价是不是按照意向对象—意向行为或“noema”—“noesis”的模式构成,如果按照胡塞尔对知觉和一般表象活动的理解,那么确实可以这样说,价值对象和价值评价是按照这个模式构成的,甚至可以认为情感行为和意志行为都是客体化行为。在这里,价值被看作是一种新的客体,而价值感受也相应地被看作是一种提供客体的客体化行为。但价值论中的情感和意志并不是一种认知活动,尽管它们与认知活动一起构成了对对象的认识。但事物的价值并不是完全依赖于对这个事物的认识,就好像礼物的寓意一样,礼物的价值不是完全依赖于这个实在的事物,而更多地是礼物本身包含的情感满足和价值,礼物本身就是价值对象,它是知觉领会、欲望、满足和判断,以及明证性直观的综合统一(17) John J. Drummond,“Moral Objectivity: Husserl’s Sentiments of the Understanding,”Husserl Studies , vol.12,1995,pp.165-183.。甚至价值对象并不必然需要知觉的意向行为,比如,一次未来的旅行,也许我还未获得任何对这次旅行知觉,但通过想象活动的立意,我却能够获得愉快的感觉,这在于价值对象本身的特性。

但这里的问题是:如果价值行为仅仅是非客体化的,那么这种非客体化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价值对象究竟属于哪种类型和客体?看起来这种区分并不合理,因为非客体化行为同样针对客体,但这里的客体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两种不同的行为中所针对的已经是不同的对象了。赋予某物价值的行为不同于知觉某物或者给某物下一个判断,很可能赋予价值的行为与这个对象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赋予价值的行为却能够“给出”价值。在《价值行为与价值》的手稿中,胡塞尔已经采取了与《逻辑研究》时期不同的方式看待价值,认为价值行为的内容是客观性的,但是行为本身不是客观性的。这种区分是将对行为的统觉作为价值行为的特点单独拿出来,“起先,我们有对这个过程的经验性统觉,意愿产生了这个过程,最终一个新的统觉指向了这个意愿和过程,而这个统觉从意愿出发把握了这个进行中的过程”。(16) Ullrich Melle,Husserl’s Phenomenology of Willing,Edmund Husserl ——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hilosophers (Volume V),Horizons :Life world ,Ethics ,History ,and Metaphysics ,edited by Rudolf Bernet,Donn Welton and Gina Zavota,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5,p.75.意向性行为也可以按照两种不同的意向方式做出区别:对某物的意向、趋向和意欲的意向。与之相应的有两种充实方式:自身明证的给予和意欲的满足。

认之为真和认之为有价值是不同的意向模式。价值对象是形式价值论的对象,而不是实在对象,当然这里面存在一种类比关系,即价值对象与实在对象、观念对象的类比。价值对象在“善和恶”的形式之中,它类似于观念对象,但其质料是情感,而不是知觉和概念内容。价值对象和价值载体是有区别的,在这一点上,舍勒也做了类似的说明,一幅画的美,这里的美作为价值对象不同于由颜色、框架和画布组成的物理对象所组成的事物。尽管我们没有详细描述一个价值对象的构造过程,但价值对象作为意向对象依然服从意向构成的基本模式,不论是胡塞尔还是舍勒都接受这个最基本的现象学的意向模式,争论在于价值是否建立在表象的基础之上:在胡塞尔看来,对这幅画的美的价值判断是建立在所有相即的感知基础之上的,而在舍勒看来,这幅画的美的价值感受并不是建立在这些知觉的客观化之上,而是作为独立的状态独立于这个载体,甚至是作为真正的先天对我们判断的客观化做出了奠基,争论依然在于先天性究竟是建立在哪个基础之上。

四、发生现象学阶段的伦理学

在发生现象学阶段,胡塞尔的价值学说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与现象学方法本身的发展密切相关。如果说胡塞尔早期是试图建立一门形式伦理学和价值学说的话,那么后期他对人格、交互主体性和历史问题的关注,就成了我们讨论的基础。胡塞尔认为只有理性的意愿才具有价值,这实际上提出了关于理性存在者的疑问,但不仅人格的问题,即使是伦理学和价值学说本身在早期静态现象学的意向模式中都不能得到完整说明,纯粹形式伦理学需要发生学方法重新奠基,尤其是在对交互主体性、社会、历史这些方面的解释中,静态描述的方法已经暴露出其缺陷,而发生现象学为伦理学提供了新的方法基础。“发生现象学方法使得胡塞尔认识到自我如何建立一种伦理学的特征,因为它使得胡塞尔能够发现习性的发展,意义的积淀和被动的综合”(18) Janet Donohoe,Husserl on Ethics and Intersubjectivity :from Static to Genetic Phenomenology ,Amherst New York,2004,p.128.。形式伦理学很难回答文化和传统是如何在自我身上积淀下来,但如果不能解释这个问题,形式伦理学就容易流于空洞,尽管在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中,胡塞尔已经试图解决这种空洞性,但这一时期胡塞尔依然从理性的意愿出发,出于方法本身的限制很难处理社会和历史的问题。形式伦理学中的绝对命令依然只是一个形式自我的应当,缺乏交互主体性的内容。世界的意义构成并不能完全从理论的角度得到解释。胡塞尔认为意向活动不仅是理论的,同样也是实践的,从纯粹认知的角度所理解的先验自我很难完成解释实践的任务,自我现在是习性积淀的结果。可以看到,静态描述的方法并不能完整地说明人格或自我,因为它已经以自我和人格的存在为前提了,但胡塞尔的自我概念较为复杂,比如原自我。我们这里不打算描述原自我和原意识流的构造作用,只就人格的伦理含义来说,对个体的人而言,自身的同一性是由其内在的绝对的应当保证的,而这个应当不是绝对命令,而是作为动机的生活引导,在《危机》中生活世界作为原视域其实就提供了伦理世界理解的基础。

发生现象学的方法是对意识的原初构造,是对主题化方式的重新把握,据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胡塞尔的伦理学:(1)在早期的形式伦理学阶段作为主题化的伦理学;(2)伦理学与价值学被理解为是与生活世界的给予层次相一致的,伦理学现在作为规范性的学说是一种具有历史客观性的给予、一种代际间的世代相传和积淀,而形式伦理学就是对这种代际意向成就的一种主题化和规范化。这一点其实胡塞尔在《危机》中关于理性灵魂的说法中就已经体现出来了,一个理性的灵魂是与希腊所开创的哲学传统密切相关的,正是希腊哲学的原初奠基,一种目的论的存在才得以开始,而欧洲的精神就是延续和不断更新希腊所开创的传统。

但按照胡塞尔的说法,一个自身同一的主体,按照这个主体的天命(vocation)生活的人就一定是善的吗?世代的历史和文化积淀就是善的吗?恐怕我们很难这样肯定,由此看来就依然需要一个理性的共同体的存在,而这个共同体作为每一个个体的共同目标引导个体的价值实现向一个伦理目的行进(19) Janet Donohoe,Husserl on Ethics and Intersubjectivity :from Static to Genetic Phenomenology ,Amherst New York,2004,p.128. 珍妮特·多诺霍(Janet Donohoe)也将之称为一个普遍的意志。

这个共同体构成的历史和积淀也是个体所有活动的原视域和原意识流,每一个活的当下都是个体与世界相互关联的产物,而伦理学和价值学说现在就不是只限于意志的规范或者人格的价值序列,而是人的理性生活本身。多诺霍(Donohoe)更多地将胡塞尔思想上的这个转向与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欧洲普遍危机联系起来,认为胡塞尔试图回应时代的危机,从理性的目的出发确定历史的积淀过程,而时间意识的模式(当下、未来和过去)也是在历史的原意识流中涌现的,这其实就将个体和共同体的命运关联了起来,每一个个体活的当下的生活都是一种自身负责,这使得胡塞尔真正摆脱了早期形式伦理学的空洞性,伦理学现在与伦理的生活一致,我们在共同体的更高目的中生活,而胡塞尔理解的伦理生活现在就意味着在对理性传统的不断更新积淀和批判中的自身负责(20) Janet Donohoe,Husserl on Ethics and Intersubjectivity :from Static to Genetic Phenomenology ,Amherst New York,2004,p.153.

五、小结

令人担忧的可能在于,在发生现象学构成中的历史是不是会成为历史相对主义,就像胡塞尔早先批判过的那样(1911年),历史相对主义在对历史课题化的同时就已经割断了历史作为普遍视域的奠基性,在这一点上,意向模式的静态描述所起的作用就是这里的积淀过程,而原来意向模式的自身明证性所具有的客观性在发生现象学阶段也是有效的,并且两种方法的共同作用保证了历史的这种普遍视域具有客观性。这两种方法的相互作用,以及在原意识流中包括时间意识中的构成这里不再详述,或许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共存才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历史作为普遍视域存在的时候,生活世界是否本身就保证了不同文化存在的合理性?或许我们还是要回到胡塞尔对理性意志的诉求之上,只是这个理性的意志是自身负责的完整的理性,而不是认知的知性。只能期待精神生活本身的责任既能够使得个人承担自己的天命,也能够使得共同体在无限的进程中实现理性至善的目的。

Husserl ’s Basic Form of a Priori Value Theory :The Transformation of Formal Ethics and Spiritual Ethics

TANG Shusheng

(School of Marxism,Northwest A&F University)

Abstract : Husserl wrote a large number of texts on value philosophy and practical philosophy.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tatic description and genetic phenomenological methods,We can distinguish Husserl’s value philosophy into the early formal ethics and the late spiritual ethics.Corresponding to logic,in the early stage of formal ethics,Husserl intends to establish a priori value theory,while in the stage of phenomenology,Husserl re-establishes the foundation of value and cognition from the dynamic constitutive method.The value philosophy of these two periods together constitutes Husserl’s rationalist ethics,from which Husserl discusses the destiny and purpose of individual and history,and establishes the foundation of phenomenological ethics.

Keywords :formal ethics,value theory,value object,individual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1723(2019)02-0099-09

【作者简介】 唐树生,哲学博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兰久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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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先天价值学说的基本形式:形式伦理学与精神伦理学改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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