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_何源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_何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 西安市 710122)

摘要: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国广受欢迎,刑事和解是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解的制度。其让被害人与犯罪人可以了解对方的想法与需求,同时能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一直被严格贯彻,而基于对被害人权利保护,难以充分开展。文章主要围绕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际应用价值,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意见,获得公平待遇、完善赔偿制、改进补偿制、规范援助制。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权利保护

我国虽然肯定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同等当事人地位,同时采取了一些保护被害人权利相关措施,但在实践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未得到充分落实、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及实施不到位。

一、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问题

(一)取得公平权中存在问题

首先,控告权、起诉权的规定不够完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等规定,被害人可以享有控告、申请复议权利,然而,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如何申请复议、复议具体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复议时被害人该如何补救等。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隐形”了。其次,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护。我国没有专门规定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因而,我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规定并不明确与具体,欠缺告知程序以及告知事项不全面。再次,未赋予最后陈述权。《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但是,我国并未规定被害人有最后陈述权。由此可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公平的地位。最后,未赋予独立上诉权。在我国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被害人享有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权,却没有赋予被害人在刑事部分的上诉权,只规定请求抗诉权,尽管有利于将刑、民分开诉讼,但不同主体分别行使权利,易使被害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二)获得赔偿权中存在问题

首先,缺乏精神赔偿请求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不法加害行为而造成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易对被害人精神产生重大伤害犯罪行为,若仅对犯罪人定罪处罚而不给予被害人必要精神损害赔偿,则可能引发被害人一系列仇视社会行为。其次,未赋予诉前财产保全和先行执行请求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当其觉得有查封的需要的时候”。最后,未赋予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只能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权,然而易发问题:例如犯罪分子长期逃匿而致刑事诉讼无法进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时,被害人权利该如何保障?若不能有效保障,则会使被害人再次受伤。

(三)获得补偿权、援助权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往往大部分犯罪人缺乏完全赔偿能力或者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导致被害人的赔偿得不到落实。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失致被害人获得补偿权难以得到法律化与制度化保障。与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被害人法律援助规定主要限于诉讼援助,更缺乏社会援助、专门调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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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一)获得公平待遇

第一,增加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知情权。有利于被害人监督公权力。被害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自己建议并让法官了解其特殊情况。第二,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其实是追诉权的自然延伸,也体现了平等权,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三,建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即被害人发表对于犯罪人或者被告人,所对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和观点。被害人直接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的审判意见以及预期期望。

(二)完善赔偿制

第一,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尽量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比如金钱的补偿达到救济目的,还可以使受害人心理得到一定满足。通过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弥补立法缺陷。第二,赋予被害人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请求权。利于保护被害人受赔偿权,也保障了民事诉讼判决的落实。应将检察机关也纳入申请主体中,扩大了申请主体范围。第三,赋予被害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可增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必要时候可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论犯罪嫌疑人逃匿时间多长,被抓获就可让其赔偿。

(三)改进补偿制

第一,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可对犯罪人无法赔偿时进行经济救济,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受法律的人性化、国家对人民的关怀。第二,建立犯罪人家属及其他亲友自愿代补偿制度。当加害人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经济能力缺乏而不能偿还时,加害人的亲友可替犯罪人赔偿,以此换取被害人的谅解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犯罪人的刑事处罚。当犯罪人具备经济能力时,再偿还亲友。有利于化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也可体现亲情温暖。

(四)规范援助制

我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制,而被害人较缺失此制规范,同样具有当事人地位,故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是正当且必要的。首先,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应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从被害人报案到案件审判完成的整个过程;其次,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对被害人提供免费咨询、法律援助等帮助;最后,被害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也可参与开庭审判,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原告席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辩解。

综上所述,被害人权利保护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重要尺度之一。因此,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刑事和解可以缓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关系、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我国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路上,刑事和解制度在其中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唯有让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运用,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能更好实现法治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李璐君.契约精神与司法文明.法学论坛.2018(6).

[2]劳佳琦.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联动机制.中外法学.2018(3).

[3]李卫红.刑事和解的实体性与程序性.政法论坛.2017(2).

[4]韩轶.论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法学评论.2017(1).

作者简介:何源(1994-),女,甘肃天水人,本科,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论文作者:何源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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