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全球正义视角的全球治理规制重建论文

基于全球正义视角的全球治理规制重建论文

基于全球正义视角的全球治理规制重建

蒋小杰

摘 要 :全球治理赤字所直接反映出来的是全球治理能力无法有效回应日益增多的全球性挑战这一无情国际现实,深层次还反映着当前全球治理存在着严重的规制失效。要想有效地消除治理赤字,实现全球的善治,重要的任务便是进行规制的重构。基于强的治理理念和全球正义的主张,全球治理的规制重建则需要努力搭建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治理架构,以全球财政和全球武装为未来方向改革和强化联合国的制度安排,还需积极构建相互支援的全球治理机制,实现全球性治理机制与主权性治理机制、区域性治理机制、领域性治理机制的接纳和融合。

关键词 :全球正义;世界主义;全球治理;联合国改革

现代社会的终极理想之一便是走出霍布斯丛林,走向永久和平。从国际现实来看,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的推进,并没有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使得人类在全球层面治理效能得到提升,诸如政治民族主义的复兴、传统主权国家的强硬、地区性的战争及文明间的冲突等,时刻都在提醒着全球治理正面临着严重的危机。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那样,治理赤字与和平赤字、发展赤字一道,已经成为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注] 习近平:《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5月15日。 全球治理中的民主赤字和责任赤字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如何消除治理赤字,已成为全球治理所面临的第一大难题。在全球治理的要素体系中,无论是治理价值的落实、治理主体的关系调整、治理客体的内容确定,抑或是治理结果的绩效评估,都要通过治理规制的设计才能最终落到实处。因此,要想应对全球治理危机,消解治理的赤字,实现全球的良序和善治,需要我们能够有效地重构全球治理的规制,有全球正义的理论视域和超越主权国家的“强的治理”的设想与行动。

一、全球治理:问题与赤字

全球治理之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成为国际政治理论真正的论题,根源于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巨大调整和全球化所带来的根本性冲击。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的基本格局开始模糊不清,传统较为集中的国际政治权力开始呈现分散的态势,由传统强国流向新兴大国,也由主权国家流向公民社会。而全球化促成人类的活动不断超越民族国家原有的范围,主权的地位被挑战,国家的认同被弱化,人类越来越多地被联结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有的学者干脆直接断定民族国家正在被终结。[注] Herbertt Dittgen,“World without borders? Reflections on the future of the nation-state”,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 Vol.34,No.2(April 1999), pp.161~179.如此的格局变动和形势推移,是对长达数百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严重挑战,全球治理赤字不断涌现并呈扩大趋势。“全球治理赤字”标明的是人类全球治理的能力供给与全球治理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失衡状态,能力的供给滞后于现实治理所需;现有的治理主体面对治理的对象时,并“没有发挥出全球治理的应有作用”,[注] 庞中英:《全球治理赤字及其解决——中国在解决全球治理赤字中的作用》,《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从而导致全球治理的失效。

根据河道整治工程的要求,项目部需要组织专门的技术人员,定期对工程现场进行深入检查,设置项目日常巡检、周检和月检制度,并且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的相关计划。此外,在对工程现场的安全检查过程当中,施工负责人需要配合工程部进行检查,与此同时,要做好相关的检查记录。如若发现项目中存在安全隐患,则需要积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进而实现工程现场的整体安全性。

在全球治理的层面之上,参与赤字意味着“现有的国际体制未能充分表达许多国家的和非国家的但是全球性的主要行动者的意见”。[注] [英]戴维·赫尔德:《驯服全球化:管理的新领域》,童新耕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第125页。 这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南北国家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也有传统强国与新兴国家之间权力博弈的不均衡问题。由于巨大的发展差异,使得南部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参与中严重不足,缺乏足够的和应有的国际话语权;现有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机构因为主要是由北部发达国家所制定和掌控,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宽容程度和接纳程度还比较有限,甚至还不断实施着对发展中国家主动的挤出行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西方的对抗转化为全球治理空间的话语权争夺,传统强国和新兴国家之间的权力格局如何调整,成为建构全球治理秩序的核心问题。在国际规则和国际机构主要由传统强国控制的形势之下,当前新兴国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和国际机构的参与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仍然比较有限。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更是被欧美传统强国牢牢地把持着,并不对所有的主权国家平等地开放,甚至还有传统强国另起炉灶退出现有规制,而重建具有封闭性的规制,实施针对新兴国家的新型限制。

全球治理的责任赤字是面对全球性的公共问题时,不愿意或不能够承担相应治理责任的情况。发达国家有意规避自身的全球责任,同时还极力地把那些没有能力承担全球治理责任的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发达国家裹挟进全球治理的国际承诺中。但发展中国家基于扩大发展的内需理由,往往又不愿主动承担应尽的全球义务,而是倾向于采用搭便车的行为。责任赤字集中表现在全球安全治理和全球环境治理这样的公共事务之上。冷战结束后,美国极力维护其世界的霸权地位,数次绕过联合国与北约国家发动单边主义的军事入侵行动,这并未给世界秩序带来新的和平希望,反倒加剧东西之间、甚至文明之间的冲突和猜疑,使得“世界秩序处于‘G0’状态”。1945年以后的世界秩序或已经崩塌,西方主导世界秩序正在走向终结,没有哪个国家具有稳定的领导力。而在全球环境治理上,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由于自身在资源、技术上的滞后匮乏,实际上履行全球治理承诺的能力相当有限,而且也往往会基于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愿意承担全球环境治理责任的现实原因。在发达国家不能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治理成本的部分分担之前,单方面限制发展中国家,以牺牲发展为代价来换取全球的环境治理,显然在伦理上是站不住脚的。环境治理的全球正义,必须要充分兼顾到历史基数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以当下某个年份为起点,要求主权国家必须平等地承担既有的治理责任,这显然是对发展中国的不正义行动。

二、全球治理中规制失效

全球治理的参与赤字和责任赤字是现有全球治理规制失效的必然结果,治理赤字反映着现有规制既无法确保后发国家和新兴国家的民主权利,也无法形成对先发国家和传统强国的义务强制。这种规制失效,集中表现在全球金融领域、全球公域领域的治理当中。

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来看,其治理失效是很显然的。面对1997亚洲金融危机、2008世界金融危机等,现有的全球性金融治理机构既无法灵敏地进行预测,也无法在危机发生后有效地缓和应对,更谈不上控制化解。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已经无可遏制地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有机联结起来,形成了经济上紧密的相生相依关系,但现有的全球金融治理规则依然为传统强国所实质性地控制,特别是一如既往地要确保美国对机构的主导权地位,这相对于快速推进的全球化进程来说,毫无疑问是在开放性与包容性上的倒退。可以预期,在较长的时间之内,新兴经济体不可能会成为世界货币基金这样的全球金融治理机构的真正决策参与者。即便当前,“全球金融治理的现有体系已经不具备创造系统稳定的条件”,[注] [英]戴维·赫尔德,凯文·杨:《有效全球治理的原则》,朱 旭译,《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但要想真正地打破这些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西方化”,实现“全球化”,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做出相当多的努力。

有鉴于此,联合国改革的破局,关键就在于变革当前的会员制并向联邦制转化,建构面向全球人民和民族国家的全球共同体。会员制意味着联合国就其性质上来说,是各主权国家基于主权平等的原则自愿加入而形成的松散组织,只要承认宪章宗旨中所谓的“善意”这一道德规范即可被接纳为成员,由此而来的义务仅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正义义务;联合国本身没有权利要求会员国必须承担全球治理的正义义务,它只能倡议会员国承担全球治理的道德义务。作为会员制的组织机构,联合国还有如下特质:联合国并不是最高意义的国际行动主体,而作为会员的主权国家才是;联合国没有权利拒绝主权国家的加入或退出,各主权国家仅依据其独立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加入或退出;联合国没有权利干涉会员国家的内政事务,会员国家也不能将其内政事务提请至联合国予以解决。

现有规制缺乏足够多的开放性、容纳性以及更新能力,一方面新兴的经济体在全球治理层面参与感和存在感降低,他们往往会绕过现有的国际机构,新建区域性或地区性的联合或联盟;另一方面,传统的强国也对现有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机构不满,也会重新进行联合或联盟。例如从G7到G8、再从G8到G20的变化。新兴国家的联合中比较典型的是金砖国家(BRICs),其国际影响力却不容小觑。2002年改组成功的非洲联盟(AU),2004年成立的南美洲国家联盟(UNASUR),1967年成立、2008年以来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等等区域性联盟,以及以中国为纽带的上海合作组织(SCO)、中非合作论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以及中国倡议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新兴国际组织的组建,客观上都需要有更为广阔的全球治理参与空间来对之加以及时的吸纳。但与此同时,以美国为首的传统强国则为了维护其霸权地位,不仅常常绕过诸如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治理体制,或强化其内部已有的联盟,例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或者另起炉灶用以抗衡联合国体制,例如美国牵头签订传统强国内部的深海资源分配协定,直接置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相应管制于不顾。[注] 王金强:《国际海底资源分配制度演变与美国海底政策的转向》,《美国研究》2012年第3期。 新兴大国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全球话语权,扩大其全球的影响力,不断谋求内部的联合,增生新的国际治理机构。同时,传统强国也往往会绕过现有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机构而采取单方面行动,在联合国权威不断被削弱的同时,主权国家局部合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反而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这对于全球层面整体善治的实现而言,并非都是全然有益的行动反应,反倒会使全球治理形势更为复杂,全球治理风险也随之增加。

三、“强的治理”与全球正义

既然全球治理中广泛存在的参与赤字和责任赤字是现有全球治理规制失效的结果,那么消除治理赤字,实现全球善治的重要任务就在于进行规制的重构。规制的重构需要先行确定两种全球治理的理念:“弱的治理”与“强的治理”。其中,所谓“弱的治理”仅是指通过以主权国家为核心构成的,同时包括各类国际组织、全球公民社会在内的各类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以实现全球层次上和全球范围内最为基本的治理秩序。而所谓“强的治理”则是在特定权威主体的统领之下,通过建构具有强力功效的全球制度安排,采取积极的行动策略和权力运行以实现全球层次上和全球范围内,符合基本人权规定的治理秩序。较之于“弱的治理”,“强的治理”理念主张把全球治理的基本行动单位转化成建构和维持全球秩序的强力主体,对主权国家之内基本人权遭到无端蔑视之时,它具有突破主权国家、积极落实基本人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图像后处理及ADC值测量 应用AW 4.6工作站Functool软件重建出ADC图。2名放射科医生在不知晓患者AS临床活动性的前提下,参照同层面轴位脂肪抑制T2WI,独立测量病变区(不包括骨质硬化)ADC值。在ADC图上尽可能大地绘制类圆形感兴趣区,每个感兴趣区至少≥50个体素,并且避开血管、坏死、囊变、骨皮质及关节软骨区域,同时测量双侧骶髂关节骶骨及髂骨侧病变内及正常区域的ADC值,测量3次后取平均值。计算骶骨或髂骨病变与正常骶骨或髂骨的相对ADC(relative ADC,rADC)值,rADC值=ADC病变/ADC正常。

2.5 样品测定结果 每个样品精确称取9份,每份0.500 0 g,根据实验方法对样品进行处理,再按照表1的工作条件对各样品进行测定,得8个地区苍耳子重金属含量。见表7。

“强的治理”有两个层次的含意:较低层次的要求,可以看作是罗尔斯所说的“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认同的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形式平等的权利等在内的基本人权,而较高层次的要求,则是自由民主社会所认肯的包括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以及一些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在内的扩展性人权。[注] 高景柱:《宽容、尊重与多元主义——评罗尔斯〈万民法〉中的宽容观》,《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强的治理”不仅要求自由人民对正派等级制人民保持宽容,诚如罗尔斯所说“假定一个非自由社会的基本制度符合某些特定的政治正当和正义条件,并且能引导人民去尊重一个合乎情理的正义的万民法的话,一个自由人民就将去宽容和接受该社会”,[注] [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101页。 而且还意味着自由社会与正派的等级制社会对非正派的等级制社会的“不宽容”,甚至在特定的限度之内,还要赋予政治性制裁以正当性,这将极大地超出罗尔斯所说的万民法方案。就目前,在全球治理面临着的问题中,“最为关键的,是在当前的全球治理机制中绝大多数属于外部或替代治理机制,能够深入到国家内部监管的深度治理制度却几乎是空白。”[注] 张胜军:《为一个更加公正的世界而努力——全球深度治理的目标和前景》,《中国治理评论》第3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74页。 提出“强的治理”理念,重要意图就在于能够正当地或合法地突破主权国家“主权”的坚硬外壳,采取落实基本人权的全球正义行动。

青年价值目标,是指青年通过实践活动,在思想和行为方面想要达到的结果,是其行为产生的出发点。价值目标影响青年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理念,决定着青年价值观教育的内容,是青年价值观的核心部分。

正是基于“强的治理”理念,本文提出基于全球正义的全球治理路径。推行“强的治理”,需要先行赋予全球治理主体以采取强力行动的正当性,很显然这种正当性不能从仅靠习俗、舆论和自律发生作用的道德规范中去寻求,而必须从具有强力的正义规范中去寻求。作为政治哲学的对象,正义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确定性等特征,[注] 韩水法:《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见王 焱主编《社会理论的两种传统》,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38~60页。 它积极地面对人类社会每一成员的基本权利,并对每一成员的行为施加以基本的义务。正义规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其意在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性安排,以公平分配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义务,调节人类划分利益的方式,促成人类社会的合作体系。全球正义属于人类社会制度中最高层次的德性范畴,它是人类实现全球性公共事务治理和全球性公共利益分配时所依凭的基本价值原则,其意在通过积极的制度安排,以调节人类对全球性公共利益分配的分歧和冲突,促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全球正义的实质,是分配性的而不仅是补偿性的,它着眼于对全球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而不仅仅是对全球贫困问题的有效回应。分配性的全球正义有着较高的价值诉求,它始终坚持认为,人类社会每一成员都具有同等重要的道德价值地位,或者说他们都是平等道德关怀的终极单位;因此,人类社会的任何行动主体都应对每一社会成员负有先在的正义义务,即不让他们过着低于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生活。这就需要全球性的公共利益必须要能够在全球层面上得到有效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当然,综合考量目前国际现实不难看出,且不用说全球分配正义,即便是较低诉求的全球补偿正义也尚未有实质性的铺开。当前全球的正义关怀,毋宁说还处在国际主义式的道义声援和物质救援之上,遑论全球性的补偿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制度安排。

作为“强的治理”的诉求回应,全球正义能够赋予全球治理各行动主体以强制性的义务,在面对全球贫困、践踏人权、环境恶化、全球公域的无序等全球性的公共问题时,全球每一个有效治理单元,都有义务作出符合全球正义规范要求的承诺,并采取行动。基于对“强的治理”的回应,全球正义的价值诉求是强调采取有力的行动,以实现全球基本人权的保障。而较高层次的价值诉求,则是强调采取全球制度的安排,以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就现实的可及性而言,当前应着力于实现较为消极意义上全球治理,通过主权国家间的契约,赋予这些全球治理基本行动单元以保障全球基本人权的强制性义务。全球正义承认并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外交原则,但每一主权国家必须负有对全球每一社会成员基本人权的保护责任,“保护的责任”[注] 何亚非:《选择:中国与全球治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4~26页。 属于全球正义当然的表达形式。

该类油层为油斑灰质粉砂岩。测井响应特征表现为:自然电位负异常小,自然伽马低值,微电极中高值正差异或无差异,受岩性影响明显,三孔隙度曲线显示储层含有灰质成分,在标准刻度下重合性相对较差,随砂质含量增加三孔隙度重合性逐渐变好,声波时差为250~270μs/m,电阻率相对较高,一般大于3Ω·m,测井曲线间相关性较好。该类油层多分布在纯下亚段砂组中。

四、全球治理的规制重建

随着燃料乙醇和食品加工中伴生的液体副产品产量增加、果蔬种植规模化伴生的鲜基饲用资源增加,加上环保要求趋严、饲料成本上升,促进了液体农副产品、鲜基地源饲料和发酵液体饲料的应用和推广,液体饲料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1]。

(一)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治理架构

全球治理规制的重建,其实质是对现有的各正当的全球治理参与主体进行有效的制度性措置,因此全球治理的架构体系就包含着多元的行动主体和多层的组织结构。从较为现实的角度来看,现有的全球治理主体中,包括传统的民族国家、正式的国际组织、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以及方兴未艾的各类区域性治理组织,但这些主体构成中没有任何一方具有足够普遍且充分的权威以建构全球秩序。不仅如此,民族国家之间巨大的发展差距和制度差异,超级大国的任性与操控、多元异质的利益诉求和价值体系等等,都会对有效的全球治理规制的形成发起实质性的挑战。面对如此的挑战,全球治理规制重建的关键,就在于能够确立起具有足够普遍且充分的权威主体。足够的普遍性和充分性将赋予权威主体以“元治理者”的角色,担当战略行动者的使命,唯有如此才能担当起全球正义的变现和强的全球治理诉求落实的重任。

结合普遍性和充分性的双重要求,能够承担全球治理权威主体重任的只能是正式的国际组织。在此,我们主张建构以联合国为权威主体的全球治理架构体系,这既是对历史现实的充分尊重,也是切实可行的行动策略。“尽管面临巨大的挑战,但在可预见的将来,联合国仍将是全球治理的中流砥柱,很难出现更合法、更权威并更具实践经验的国际组织能够替代联合国。”[注]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课题组:《联合国改革与全球治理的未来》,《现代国际关系》2015年第9期。 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架构体系下,全球治理的其他行动单元之间是全球伙伴网络关系而非全球等级次序关系,各方本着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建构秩序、实现发展的治理责任。联合国扮演着全球公共议事平台、全球公共决策机构和全球共同行动力量的角色,其他任何的全球治理行动主体必须要在联合国所确定的行动框架之内采取全球行动。

从理论形态上进行考量,“弱的治理”仅仅是一种“道义的责任”,而只有“强的治理”才能是一种“正义的责任”。不难发现,仅仅基于国际人道主义的全球治理只是一种“救济式治理”,这根本无法有效地应对严峻的全球治理危机的现实。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直接把这种国际体制而非全球体制看作是导致全球治理赤字的根本原因。[注] 庞中英:《全球治理赤字及其解决——中国在解决全球治理赤字中的作用》,《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全球治理是基于有效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每一成员基本人权的普遍性的内在要求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性的政治义务,它赋予了任何制度化建构的行动主体必须要去承担的“正义的责任”,不履行此种责任不仅应被视为是不正当的,甚至还应被视为是不合法的。不难看出,“强的治理”首先意味着强力主体自身不仅要有足够多的治理权威和治理资源,而且还要有良善的治理愿望以及有效的治理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有着充分的权力自制。很显然,“强的治理”是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全球治理态度。

足够的充分性,意味着全球治理的权威主体必须要有实质性的力量以回应和化解对全球治理的各种现实挑战。如果说足够的普遍性更多是全球治理规制的积极性诉求,那么足够的充分性则更多是消极性诉求,它赋予全球治理权威主体采取惩处和制裁措施以正当性。不难发现,这种实质性力量最为根本的就是经济手段和军事手段,当然军事手段仍然是全球有效治理的最终手段。据此可以作出同样的判断:全球治理的权威主体并不适合由民族国家来担任,赋予某一民族国家以正当性来采取全球行动,其结果必然是霸权稳定模式而不是全球治理模式。

基于“强的治理”的理念和“全球正义”的规范,面向未来的、有效的全球规制必然是能够确保全球的公共秩序、实现人类共同发展的制度体系,它既提供着充分支撑全球善治所必须的基本的制度性框架,也将持续地实现着基本行为体的正义规范。在有效的全球规制体系所确定的全球治理架构之内,诸如国际性的治理组织、区域性的治理组织以及传统的民族国家等基本的行为体能够协同行动,形成稳固的全球治理多边体系,实现和谐共存与合作共赢。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架构应是开放的和动态的,因为全球治理在根本上“乃是一个广泛的、充满活力的、复杂的进程,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不断做出有关的决策”[注] [瑞典]英瓦尔·卡尔松,什里达特·兰法尔:《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节选,谢来辉译,见杨雪冬,王 浩主编《全球治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第145~146页。 ,任何尝试通过静态架构而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

足够的普遍性,意味着这一权威主体是各基本行为体理性协商、达成共识的结果;因此未来全球治理在根本上必然是自由而平等的全球治理主体,通过公共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全球治理决策,并采取全球治理行动。没有足够的普遍性,全球治理规制就无法获取其公共性、正当性与合法性。有鉴于此,全球治理的权威主体并不适合由任何的民族国家来充任,任何的民族国家基于其特殊的主权规定,是无法满足全球治理的这一普遍性要求的。

本文坚持认为,未来全球治理终极的发展方向是世界联邦的建构,这是人类不断追求更高层次治理的必然结果。在此,提出这一改革目标并不是要在当下就把其直接转化为现实的行动方案,即便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如此鸿篇巨制也依然遥遥无期,但作为改革的终极目标则有必要先行予以明确。此世界联邦是以康德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为其最基本的行动单元建构起来的,其实质是世界共和国或全球共同体,它要求“每个国家都要服从一种以配备有权力的公共法律为基础的国际权利(法)”,而不仅仅只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注] [德]康 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09页、第113页。 当然,在当下可预期的目标上,把联合国打造成主权国家共同在场的全球治理公共平台则是更有现实可及性的措施。

(二)改革和强化联合国的制度安排

全球治理架构无论是世界共和国意义上的还是自由国家联盟意义上的,都需要把联合国这一治理行动者打造成具有实质性力量的权威主体。自冷战结束之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治理架构的权威和效能在持续地下滑。全球化正在严重地侵蚀着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秩序,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联合国治理架构,则无力对此挑战作出有效地回应,事实上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治理架构越来越多地被主权国家所架空:要么主权国家在争论不休、议而不决,这使得联合国被众多主权国家的鸡毛蒜皮争吵成了“清谈馆”;要么被超级大国所搁置,根本无力制止超级大国采取诸多的完全单边主义的行动。换言之,缺乏刚性约束力量的联合国,在实现全球治理的过程中无法作出有效的行动以遏制诸多主权国家的“搭便车”行为或“例外者”行为。如果说主权国家坚硬的外壳只是使联合国的全球治理行动受到限制,那么超级大国单边主义的行动,则使联合国全球治理行动的权威性受到了根本的挑战,这是对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治理架构的最大的冲击。

全球治理规则的失效,更为集中地表现在全球公域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和滞后性,国际默认的“先占先得”原则所导致的传统强国的霸权治理,是全球公域迟迟不能升级为“全球治理”、长期滞留于“部分治理”的关键性障碍。霸权国家基于先手优势和先行占取,不仅在诸如航空、航天、互联网、深海探索等众多全球公域中成为技术的引领者,而且还成为实际的国际组织创建者以及标准的制定者。例如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民航规则等等无不是在欧美传统强国、特别是美国的主导控制下成立或制定的。同时,为了能够确保其主导控制地位,传统强国又往往借助其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军事力量和外交力量来保驾护航,“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然试图通过在全球公域治理领域的外交和防务协调来保持集团优势,继续主导全球公域治理的进程”。[注] 张 茗:《全球公域:从部分治理到全球治理》,《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11期。 在如此军事威慑、规则操控之下,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要想全面融入和变革全球治理的现有格局,不难想象所面临的阻碍会有多大。

基于全球正义的规范和强的治理理念,很显然,作为会员制的联合国是无法有效胜任全球治理的权威主体这一角色要求。改革联合国关键在于强化联合国,在此我们主张转化会员制为联邦制。作为联邦制的全球治理主体,联合国有意软化或淡化主权国家的边界,预设任何的人类社会构成单元都必须要承担全球治理的正义义务。联合国是唯一具有最高意义的全球行动主体,关涉全球公共问题只能经由联合国、或契合联合国章程才能被视为是合法的;各主权国家都是联合国天然的成员单位,没有自由选择退出的权利;凡因成员单位自身而侵犯其社会成员(由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联合国有权利突破主权外壳,对成员单位予以相应的制裁并给与当事人以救济。联邦制的联合国体制并不是对主权国家的否定,而是把全球性的公共事务从主权国家中剥离出来,各主权国家通过共同的契约授权给联合国,由联合国这一权威中心独立地行使最高权力,主权国家依然保留对非全球性的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但对于全球性的公共事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正义义务。

与联邦制这一体制相匹配,联合国就需要具备实质性的力量,最为根本的力量就是经济手段和军事手段。在此,所谓的经济手段是面向全体的成员单位收取全球治理税,以逐步取代当前的会费。作为会员制的组织,联合国所收取的经费仅能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而无法形成必要联合国储备基金;同时,还存在着各种会员国拖欠会费的情况,经费收入的稳定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需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全球治理税为核心的全球财政,面向联合国所有成员单位征集部分社会资源,以向全球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进行全球范围的财政转移支付,满足全球公共诉求。所谓的军事手段则是在现有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球武装,以最终取代主权国家武装,或至少形成对任何主权国家武装的优势地位。基于全球的视域,在没有强有力的约制之下,主权国家握有优势武装不仅使得战争风险大为提高,而且也使得全球治理的成本大为增加;但在有效的全球治理架构之内,人类拥有大规模武装的必要性大为降低。当前可行的变革思路则是不断扩大联合国武装力量的同时,逐步实现主权国家有序的裁军。

番茄的生长对于土壤要求低,土质疏松、排水性良好的砂质土最佳,在很多地区均可以生长。土壤通透性是否良好,将直接影响到番茄种植成果,而土壤的通透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番茄是否可以茁壮成长。如果缺少充分的氧气支持,土壤空气含氧量在2%以下,将影响到番茄植株生长。所以,应该保证生产基地地势平坦、土层深厚以及排水良好,pH值在6-7。

(三)建构相互支援的全球治理机制

在全球治理价值理念上,我们主张能够涵摄民族主义的世界主义、能够兼容去中心化之国家主义的全球主义以及能够积极吸纳民族命运共同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据此价值理念,全球治理的规制重建需要在多个维度上展开,只有建构基于平等和民主的治理规制体系,才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建构一个非政府组织跨国合作的模式,参与全球治理的机制,以便促进人类社会同步发展的目标,是一件重要而又迫切的议题。”[注] 曹俊汉,范丽珠:《全球治理下非政府组织跨国效应的研究》,《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有效的全球治理需要多种机制相互支援,这包括主权性治理机制、区域性治理机制以及诸如APEC、G20等领域性治理机制等,这些机制分别在不同空间中发挥着治理效能,与全球性治理机制两者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我们不可能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联合国这一权威中心之上,更何况这一权威中心还处在漫长的理论建构和历史生成过程之中。兼容去中心化之国家主义的全球主义,意味着全球治理机制需要主权国家治理机制才能实现落地生根,这其中关键的是消除或弱化国家中心主义。有学者提出了全球治理中的“国家自理机制”则不失为有益的思考。[注] 高奇琦:《试论全球治理中的国家自理机制》,《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10期。 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之下,主权国家应该被理解为连接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制度性通道,国家自理是建立在对全球规范自觉基础之上的主体性行为。一方面形成国家自身基本的且可以维系政治、经济和社会系统正常运转的自理能力,另一方面形成国家间的开放性接纳,不断提升消化全球规范的自理能力。国家在生存层次上实现秩序的建构,而在发展的层次上实现全球的融合。传统国家中心主义只是单维度地强调国家的利益而枉顾全球的利益,而去中心化的国家主义则是多维度地理解国家利益和全球利益,视两种利益在根本上是内在地统一的:主权国家所积极谋取的国内秩序建构、民生事业发展本就是人类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全球治理所努力筹划的人类和平、文明进步更是主权国家所不可或缺的支撑条件。全球治理倡导以平等协商为主要手段建构功能互补型的伙伴关系,其意就在于充分承认主权国家基本地位的基础上,消除或限制主权国家的任性行为。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那样,“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注] 习近平:《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正更加合理,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有利条件》,《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4日。

基于地缘政治的区域性治理机制和基于特定领域合作需要的领域性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化解全球性治理机制所存在的低效悖论。目前最具前景的区域性治理机制当属中国所提出的“一带一路的倡议,其中所贯穿着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与全球治理的正义诉求不谋而合。而领域性治理则具有更为明确的目标设定,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金砖国家等等。近些年来G20高峰论坛颇为吸引眼球,这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均有其代表的多边合作平台,虽然它只是一个协商议事机构,但中国在其中所倡议的“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理念,则与全球治理的价值诉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有效的全球治理需要积极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实现全球治理机制对区域性的治理机制和领域性的治理机制的充分接纳和融合。

五、结 语

全球治理赤字所直接反映出来的,是全球治理能力无法有效回应日益增多的全球性挑战,但深层次折射出来的,是全球治理存在着严重的规制失效。因此,实现全球的善治,关键就在于进行规制的重构。基于“强的治理”理念,我们提出了全球正义的主张。全球正义意在通过积极的制度安排,调节公共利益分配的分歧和冲突,促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它赋予了全球治理各行动主体以强制性的义务和做出强力行动的正当性,在面对全球性的公共问题时需要作出符合全球正义规范要求的承诺,并采取行动。如此的全球正义,要求全球治理的规制重建,更亟需搭建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治理架构,以联邦制、全球财政和全球武装为未来方向改革和强化联合国的制度安排,同时还需积极建构相互支援的全球治理机制,实现全球性治理机制与主权性治理机制、区域性治理机制、领域性治理机制的接纳和融合。治理赤字的消除,全球善治的实现,既需要持续的全球治理规制的变革,也需要持续的全球治理价值的创新。本文提出的全球正义方案是基于全球治理的整体设计,也是对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一种初步探讨。

Reconstruc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Regulation Based on Global Justice

Jiang Xiaojie

Abstract :The global governance deficit reflects the cold international reality that global governance capacity is not strong enough to effectively respond to increasing global challenges and, at a deeper level, it also reflects the serious regulatory failure in current global governance.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deficit and to achieve good governance around the world, we must make a point of reconstructing regulatory regimes. Based on the idea of strong governance and global justice, the reconstruction needs to build a structure of global governance centered around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reform and strengthen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global finance and global arms. A mutually supportive glob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lso needs to be built in order to integrate with the mechanisms of sovereign governance, regional governance and territorial governance.

Keywords :global justice, cosmopolitanism, global governance, reform of the United Nations

中图分类号 :D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78X(2019)01-0085-08

基金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11批特别资助项目“权威与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研究”阶段性成果(2018T110012)

作者简介 :蒋小杰,北京大学哲学系助理研究员(北京,100871)。

(责任编辑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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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球正义视角的全球治理规制重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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