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视角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视角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法制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法制论文,人民内部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把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与法制联系起来的思想,包含着深刻的真知灼见。这一思想尽管不尽完善,但却始终对我们的认识有着巨大的启迪,值得我们特别重视,我们应该在他们开辟的道路上继续前进。

(一)

从法制的角度来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是毛泽东等同志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思想闪光。一方面,他们清楚地意识到了法制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试图把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制的轨道,但另一方面,又未能把这一认识深入下去并贯彻到底。

毛泽东同志在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一著名讲话前不久,曾经在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拿法庭来说,它是对付反革命的,但也不完全是对付反革命的,要处理很多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看来,法庭一万年都要。因为在阶级消灭以后,还会有先进和落后的矛盾,人们之间还会有斗争,还会有打架的,还可能出各种乱子,你不设一个法律怎么得了啊。”(《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

紧接着,在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前一个月,毛泽东同志在另一次讲话中又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订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持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 ”(《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1月)

刘少奇同志也曾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3页)

由以上引述可见,毛泽东等同志明确地把法制看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纠纷、保护劳动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措施。但遗憾的是,这一思想未能贯彻到底,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在实践上只是片面地突出了法制的打击犯罪和维持秩序的意义。例如,毛泽东同志后来只是在“正确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意义上强调“健全我们的法制”。刘少奇同志也强调:“必须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这一斗争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4 页)这些思想,一方面强化了法制在镇压敌对势力意义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则弱化了曾经明确提出过的法制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就不可能揭示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的条件下法制的精髓。对于这个遗憾,我们没有理由苛求于前人,但应该总结经验,深化前人已经取得的正确认识。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的贡献是最突出的。

小平同志一方面在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意义上讲法制,并且坚持始终,另一方面则突出了法制与人民民主的联系,突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意义上的法制。他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333、332页)按小平同志的思想,讲法制,必须使我们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化,同时,使这种民主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法律化,形成固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避免“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在今后可能“重新出现”。(《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沿着小平同志的思路深入下去,从小平同志所强调的法制的民主内含上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会使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更深刻、更全面。

(二)

从法制的民主内含上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就应该把人民内部矛盾既看成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从权利平等意义上的法制视角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是对从利益一致的视角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的必要的深化。

离开了权利的平等,无法体现利益的一致。没有保证全体人民权利义务平等的法律制度,利益一致就只能是一种愿望。利益一致在实践中表现为形成共识,形成大家共同认可的政策主张。显然,如果没有权利的平等,没有平等的机会和法定的程序来保证全体人民的参与和意见表达,是无法形成共识和共同认可的政策主张的。权利平等对于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比之于利益一致有着更实际、更直接的意义。

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毛泽东、刘少奇等同志都多次强调过要格外重视这一矛盾的解决。在对这一重要的人民内部矛盾的认识上,如果单纯强调矛盾双方的利益一致,忽视矛盾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便很容易在领导一方滋生包办、恩赐思想,把自己认定的某些一厢情愿的东西当作人民利益来维护,并为之努力奋斗;而在群众一方则很容易使传统上的“青天”意识、“苍天”意识延续下来,渴望有人来“为民作主”。这种状况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官僚主义、家长制、一言堂之类的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程序遏制,从而使领导与群众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克服,最终导致人民利益的落空。在这个问题上,实践给予我们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工农矛盾、城乡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又一个突出内容。如果在工农群众之间和城乡居民之间不建立起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利益一致和工农矛盾、城乡矛盾的解决就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事实上,我们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维持了工农群众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在权利义务乃至身份地位上的不一致,工人和市民比之农民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上,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农民务农意识的普遍淡化,甚至把跳出“农门”作为自己女子最大的奋斗目标,把脱离农村和农业生产作为改变自己命运的最大追求。另一方面,则使市民视农村和农业为畏途,是一种“下放”,是对权利的剥夺。这样,造成了相当多的社会成员视赋予工人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人的某些特殊权利为理所当然,而对改革带来的社会成员之间权利的逐步平等倒认为是不可思议而难以接受。正是这种忽视甚至不承认工农之间、城乡之间权利平等的观念,导致工农矛盾、城乡矛盾的不易解决。

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矛盾,公与私之间的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重要矛盾,对这一矛盾的正确认识和正确解决,同样离不开权利平等的法制观念。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国家的政策规章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满意,总是会有人赞成、有人不赞成。这一矛盾的真正解决,必须使国家政策规章的制定取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这样,国家的政策规章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就不再是与自己相矛盾的异己的东西,而是自己的个人意志的集中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实现了国家与个人的同一。集体与个人的矛盾与此具有同样的性质,集体中的成员如果都是具有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共同主人,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也就自然化解了。如果抛开权利平等原则,抛开人民对国家、集体利益的主动选择,一味片面地强调个人服从国家和集体,则很容易导致这种强调流于空洞。

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之间的矛盾也是如此,也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像郑重对待公有产权一样郑重对待私有产权,也应该用私有产权固有的那种锱铢必较的认真来要求公有产权。只有对公产和私产给予了同样的监督和同等的保护,才能使公产和私产之间建立起正常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最终找到解决公产与私产之间矛盾的合理途径。

(三)

从法制的民主内含上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这应该说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上,由重视说服和团结——批评——团结,转变为重视程序公正和协商一致。从程序公正和协商一致意义上的法制视角来选择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也是对说服和团结——批评——团结方法的必要的完善。

说服的方法、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是适应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一元化”领导方式的方法。这种方法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显现出权利义务关系的某种倾斜:有人是说者,而另外一些人则听而服之;有人是团结者,而另外一些人则是被团结之。说者和团结者被想当然地摆在了正确的地位上。

说服的方法、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无疑是民主的方法,如果说者、团结者是正确的,这种方法确实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极好的方法。但是,这一方法的根本缺陷恰恰在于它无法保证说者和团结者的正确,因为这种方法所体现的民主,只是一种作风的民主,而不是制度的民主,它所依赖的是个人,而不是制度。所以小平同志突出强调“制度和人相比,制度更重要”,“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

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的程序公正、协商一致,是法制的精髓,应当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只有通过程序公正、协商一致,才能切实保证人民的平等权利,从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人民群众中的大量纠纷和冲突,都是复杂的利益关系矛盾,往往无法通过说服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来解决,而只能通过程序公正、协商一致的法制方式来解决,这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首先要解决相关的法律、机构和操作规程,并使之完善起来,在程序公正和协商一致中取得矛盾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选择,使矛盾得到正确解决。

从这个意义上看,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程序问题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一段时间内,农民负担屡禁不止,屡减不少,甚至导致致农民与基层人民政府对薄公堂。这一矛盾的彻底解决,依赖于各级政府在涉及农民负担问题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制度上保证并实现广大农民作为利益关系人的参与权利。一部优秀的行政程序法,完全可以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甚至可以使许多可能出现的矛盾无以产生。

综上所述,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一法制视角来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一方面使我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即是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更是人民群众在权利平等基础上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使我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方法有了新的选择,即超越说服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而更重视程序公正和协商一致的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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