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交易_关联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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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交易费用低且操作方便的特点,在合法和公正的交易条件下属于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并且在关联交易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可以很快加大规模,使企业的竞争力迅速提高,因此在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且不可避免的行为。但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在缺乏法律监管和机制监管的情况下,关联人和上市公司往往扭曲交易条件,以转移利润或谋求某些不正当的个人或小集体利益,从而滋生不当关联交易,危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的完整性,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逐渐增多,上市公司的不当关联交易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以便更好地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一个重要任务。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具体规定,笔者仅就自己的理解并结合在从事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体会,就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提出一些见解,就教于各位法律界同仁。

一、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上市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首先在于上市公司的交易方是否属关联人的范畴。因此,确立关联人的范围是衡量关联交易问题的基础。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通常是指与上市公司存在以下关系的法人单位

(1)控制关系。 即该关联法人与上市公司间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对方的控股权,从而可以合法地享有对方的财务管理权、经营决策权,左右对方的行为。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孙公司、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这种现象非常突出,如燕山石化集团与燕化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与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等。

(2)重大影响关系。在重大影响关系中, 一种情况是因为一方基于持有另一方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如20%)以上,而尚未达到控股地位,但已足够以其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影响该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从而成为关联人。如上市公司与其处于参股地位的发起人、上市公司与其参股的合营企业。另一种情况是因为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因其产品的产、购、销协议而形成一方对另一方较强的依赖关系,使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能够产生足够的影响力,从而成为关联人。如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变速器主要供应给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且双方签订了关于变速器的生产部件和材料采购条款。因此,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其主要客户就有能力影响其财务和经营管理。

(3)关列关系。 即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为受同一第三者控制或影响而产生关联。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作为某一集团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时较易出现。

(4)因关联自然人引起的关联法人关系。 在这种关联关系中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法人可能并无上述的情形,但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在公司任重要职务、对公司具有一定程度控制权或对公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人员担任对方法人类似职务而形成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2、关联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是指与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个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关联交易的客体

关联交易的客体主要指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指向的资产、权益等,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有形资产。 包括不动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如现在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批露中屡屡出现的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资产置换等重组行为所指向的资产。

2、股权、债权、盈利机会等。 如上市公司的控股方将其在某一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则该股权即属关联交易的客体。

3、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土地使用权等, 如上市公司与发起人间的土地租用协议指向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许可协议指向的专利技术、商标专用权许可协议指向的商标等。

4、综合服务:包括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的后勤、医疗、教育、 技术等服务。

二、不当关联交易的认定

提出关联交易的目的并非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因此首要问题是对不当关联交易的认定。通常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如果其交易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两个独立的企业之间的通常交易条件,并对公司和股东权利造成侵害,就应认定为不当关联交易。这些交易行为包括:

1、买卖有形资产的交易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交易条件。 通常交易条件的确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国家有规定价格的从国家规定;第二,如没有国家规定,有地方或行业规定的从该规定;第三,国家、地方、行业都无规定的从市场价格或关联交易双方当月或最后一次与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类似交易的价格或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或个人之间最近期进行类似交易的平均价格;第四,无以上价格时,按转让标的成本加合理利润。

2、收购或变现股权的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交易条件。 一般而言,进行这方面的交易的价格应参考有权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价格,国家有规定需由有关部门确认的必须确认。如国家股的转让其每股价格就不得低于该股的净资产值。

3、放弃或不积极行使对关联方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4、 为关联方利益放弃应有的商业机会或为关联方利益放弃或牺牲上市公司利益;

5、提供综合服务时收费明显高于或低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三、对关联交易问题的处理

1、必须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化

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的关键是要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范化。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加快有关关联交易的立法;其次,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再次,必须赋于中小股东更高的权利,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贯彻公司独立原则

现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较多与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的方案不够完善有着极大的关系。如工业类上市公司上市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部分留到了母体;上市公司与主要发起人的决策管理层基本相同等。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筹建过程中必须与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一起精心设计改制重组方案,尽可能减小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关系,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在公司上市后认真执行“公平交易原则”

对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原则。即完全实行交易价格的市场化,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中小股东权利。

4、完善信息披露

即上市公司应充分尊重中小股东权利,不仅在股票发行时对重组方案中存在的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要充分披露,对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关联交易也应及时、完整地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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