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披露: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模式的突破_会计论文

表外披露: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模式的突破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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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金融界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为了更好地规范实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从过去只强调会计报表披露到现在除报表披露外还包括其他各类信息的披露,该办法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它不仅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将按照国际惯例运作,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的信心和决心,也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已逐渐从表内披露为主转向以表内和表外共同披露的方向发展。

一、表外披霹信息是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表外披露是指除会计报表披露(以下简称表内披露)之外的所有其他方式的披露。与表内披露相比,表外披露具有形式灵活多样、内容广泛等特点。首先,表外披露的信息除财务信息外还可披露非财务信息,而表内披露只限于以货币表示的财务信息。其次,表内披露的只能是有关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及其结果的财务信息,而表外披露方式除可披露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及其结果的财务信息外,还可提供关于未来活动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其三,表内披露有严格的格式和编制要求,它的编制必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而表外露则较为灵活,受公认会计原则限制较少,因此表外披露的信息远比表内披露的信息来得广泛。表外披露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表外披露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特别是现代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例如,使用者不仅要求披露财务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非财务信息,如经营战略信息;不仅要求披露定量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定性信息,如主要指标数据变动的原因;不仅要求披露确定的信息,还要求更多地披露不确定的信息,如金融衍生交易;不仅要求披露历史信息,还要求适度地披露未来信息,如财务预测报告等等。表外披露信息能够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于会计信息需求变化的要求。

2.表外披露能够增加信息使用者对表内信息的理解,提高表内信息的价值。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理解这种逻辑关系需要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而会计信息使用者情况不同,基础各异,且对信息需求的要求也各有侧重,表内信息并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表外信息通过文字、图表等方式对表内信息进行解释,将一个个抽象的数据分解成若干个具体项目,并说明产生各项目的会计方法等,不但使会计人员能深刻理解,而且对于非会计专业的管理人员也能明白。从内容上讲,表外信息包括了企业概况、企业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企业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揭示,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表内信息的价值,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合理地选择所需的会计信息。

3.表外披露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受会计确认标准的限制,会计报表经常把重点放在法律形式上,而不是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上,造成大量有用的信息无法体现在财务报表之中。按照法律或其他形式来确认和计量,凡是进入财务报表当中的会计信息,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按严格的确认标准予以确认,这些标准包括:定义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有关信息在企业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等等。这些标准是现代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得以运行的有力保障,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信息才能被确认为相应的会计要素并纳入会计报表当中。而那些不能完全满足上述标准的、大量的、有用的重要信息无法体现在会计报表之中,如未执行契约、担保承诺、衍生金融交易等,造成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完全真实。如果将这些有用信息通过表外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表内信息的缺陷,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4.表外披露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了与国际接轨。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就银行监管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原则和建议,这些标准、原则和建议常常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共同遵守的标准。在这些标准、原则和建议中,也几乎都涉及到关于表外业务的披露问题。如1995年与证券委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监管信息框架》、1995年11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1996年11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信息披露调查》、1997年11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信息披露调查》、1998年9月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1999年2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1999年12月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上述规定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是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给出了具体的要求。

5.表外披露可以作为中央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为了履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职能,保证收到分析监控每个银行机构和整个金融业经营活动所需的完整信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大都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有附加要求。例如,美联储和货币监督局要求在其监管下的银行准备独立的报表,这些报表包含的内容比那些基于公认会计原则基础上编制的基本财务报表的内容要更为详细。有时也会要求银行汇报不同于公认会计原则所要求的报表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可以发现并控制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从而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披露的现状

1.表外披露内容和方法筒单。会计报表一直是各家银行披露会计信息的主要方式,在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外,属于表外披露的只有“业务量及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和“决算说明书”。表外披露的内容也仅仅是围绕着会计报表的内容,关于利润分配情况、业务量及机构人员变化情况和会计报表所列数字的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而已,没有定量的信息、预测性信息等。

2.关于表外披露的规范较少,且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我国对会计信息表外披霹事项一直没有统一的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表外信息的披露也并不规范。中国证监会1997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表外披露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规定要求表外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简介、公司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注释、异常报表项目的解释、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期后事项、分部信息、重大事件、其他重要的信息。而实际情况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对有利事项披露较多,对不利事项披露较少或根本不披露,这主要是不完善的市场体制造成的。这些现象同会计国际化要求相比,差距相当大。

3.对表外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表外披露使得表内披露信息更加完整,更易于理解,信息的价值更高。但是,许多会计人员甚至管理人员不理解,认为表外披露增加了工作量,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且这种自暴家底的做法,会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们的信息披露工作被动、方法简单,披露的会计信息只能是不全面的,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不断变化的需求。

4.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提高。表外披露不同于表内披露,表内披露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会计凭证和账簿,而表外披露的信息来源则非常广泛,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预测信息、衍生金融工具的揭示等,需要会计人员不仅具备一定的会计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而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有限,难以满足表外披露的要求。

三、正确运用表外披露方式,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以及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局面,其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表外信息的内容在不断扩展,原有的以会计报表为主的信息披露机制受到挑战。为了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正确性,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会计信息表外披露这种创新的信息披露方式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为了更好地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制,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必须正确运用表外披露方式。

1.正确认识表外披露的作用。强调信息的表外披露,并不是说今后会计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表外披露上,表内披露仍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表外披露只是对表内披露的补充,是提高表内信息的价值,可以说表外披露方式在现阶段会计信息披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它并非完美无缺,如果过多使用表外披露容易造成信息过量,从而削弱表内披露的作用,甚至误导信息使用者,使其在大量信息中感到无所适从。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重视并运用表外披露方式,同时也不可滥用表外披露,它毕竟只是表内披露的配角,表内披露才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核心。

2.以会计报表附注作为表外披露的主要方式,其他财务报告作为表外披露的重要补充。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附注与表内共同构成财务报表,二者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作为财务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附注是理解表内信息必不可少的。附注也要遵守会计公认原则,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银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说明;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银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而商业银行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年度重要事项等则通过其他财务报告的方式进行披露。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其他财务报告共同构成了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披露信息的主要方式。表外披露与表内披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有助于商业银行信息的充分披露,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3.既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又要注意披露适当。在表外披露的过程中最需要处理好的问题是,既要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又要保证企业自身参与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保护。表外披露作为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从中得知企业全部重要的信息,以有助于他们作出最佳的决策,又要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避免由于过分披露而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在表外披露中,要兼顾充分性与适当性。各商业银行应遵守有关法规制度规范,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同时还要按照国际惯例,与公认会计准则相一致。随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表外披露这种创新的信息披露方式将会受到各个商业银行的充分重视。在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增强信息透明度和规范化运作的过程中,表外披露方式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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