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约化经营的五大策略_企业经营论文

国有企业集约化经营的五大策略_企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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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是指依靠现有企业基础,对企业资产优化配置,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对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提高产出。

从推动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实行集化经营应采取以下措施。

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

搞好国有企业必须集中力量,抓好一批骨干企业,使这些企业发挥龙头作用,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规模最大的500 家国有企业,只占国有企业总数的0.7%,而利润额占63%。实施大公司、 大集团战略,采取多种方式,鼓励资产向优势企业和名优产品流动,可以克服多年来我国工业企业规模经营和集团化程度低,国际化程度低的问题。

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依法进行。

1.依法组建和规范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发展为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依法组建为母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等。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以资本联结为主要纽带的产权关系。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参股,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形成跨省区、跨行业、跨国界的国际化集团。

2.企业集团的发展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企业集团在制订集团发展目标、产业规划时,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也可以研究借鉴日本和南韩50年代与60年代的经验,国家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不同时期分别推出若干个产业振兴法,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

3.培育集团科技开发的整体实力。面对国内外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企业集团要有意识地培育集团科技开发的整体实力,建立市场、科研、试验、生产相结合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国家应制定一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依法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对亏损企业分类指导

我国工业企业的亏损集中在煤炭、石油、有色、军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发生亏损,既有相同原因,也有特别原因。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债务重、冗员多、社会负担难以承受等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解决,针对每个行业的特殊情况,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扭亏政策。

1.煤炭工业是属于微利性的资源开采业。对这样的行业,国家应当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例如,依法设立煤矿建设基金。目前国有煤矿的发展,主要靠银行贷款。在煤矿效益低、短期内很难收回投资的情况下,银行不愿贷款,企业也不敢贷款。为了从根本上帮助煤炭工业走出困境,建议设立煤炭建设基金,从各个用煤单位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由国家集中后转给国家授权部门或授权的投资机构,以国有资本出资者的身份,向国有煤矿投入资本金。

2.军工企业属于军事管制性的特殊企业,其军品生产以增强国家防卫能力为目的,不能完全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部分能够生产民品的军工企业,则要面向市场,以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流通,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为了保证军品生产,促进民品发展,实行以民养军的鼓励政策,即军工企业如果以生产民品利润进行军品的研制和技术设备的更新,应当依法给予减税或免税的待遇。

3.有色企业亏损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矿山企业亏损太多。国有有色矿山企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供给国有有色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多数盈利,而矿山企业却亏损严重,这不仅反映了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而且反映了有色行业如何协调发展的问题。

4.石油行业有些企业发生亏损,价格已经不是主要原因。近两年国家对石油天然气价格进行了结构调整,与国际油价相差幅度不大。亏损企业主要集中在几个石油机械企业和个别老油田。因此,扭转这些亏损企业的局面,应主要从加强内部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物质消耗等方面下功夫。同时下决心改革管理体制,剥离多余人员。

分层次淘汰落后企业

目前近一半的国有企业发生亏损,如果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不加分析,一律依法实施破产,不仅会使破产企业数量过多,国家、金融机构难以承受,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冲击。因此,在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时,应注意依法引导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要同企业、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形成多层次的淘汰机制。

1.对具有相当规模、债务较多的国有企业,如果水平低、布局分散、生产重复,首先应通过兼并、联合,进行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2.对生产经营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挽救希望、有盈利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重整。在重整期间,重整企业有权继续营业。人民法院可以限定企业使用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对该帐户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重整企业的股东,不得依据其在企业中拥有的股份,向企业提出任何财产给付请求;财税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对重整企业在重整期间的经营活动,依法作出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依法经过协商,债权人可以同企业签订延期支付或减少支付债务的合同。

3.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小企业,应当依法破产。实施企业破产时,必须在保证破产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制定振兴老工业基地法

如何振兴老工业基地,是各方面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通过制定老工业基地振兴法,把老工业基地的改革与发展纳入法制轨道。

1.老工业基地振兴法可以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提高各项振兴措施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振兴老工业基地经济的思路要紧紧围绕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全面实施结构优化、外向牵动、科技兴省三大战略,同时国家定额、分批地给予财政支持,集中财力打歼灭战的方式,实现二次创业。这些思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才可以保持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老工业基地振兴法在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方面,可以明确规定,企业科技开发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 企业最低折旧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不低于5%; 政策“拨改贷”原则上转为对企业的投入;企业闲置土地转让使用权,其收入用于补充资本金;对改为公司制企业,国有股红利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暂不上交,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老工业基地振兴法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改组、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可以明确规定,企业的技术改造,不应简单地在原有产业结构上对各自分散的企业进行生产能力恢复性的改造,也不能只局限在硬设备的改造上,要通过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结构,形成产业技术优势,培育出新的拳头产品和经济增长点。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凡是经营管理搞得比较好,经济效益能够稳定增长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有一个素质较高的企业负责人。通过什么方式能够在更多的企业产生企业家,使他们都自觉地保持炽热的献身精神和崇高的敬业品德呢?除使命感、责任心外,社会地位和合理的报酬是必要的条件。

我国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是受出资者委托从事资产经营的经营者。要使其尽职尽力,除了政治教育、监督外,也要从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家制度方面采取措施。

1.企业家实行年薪制。企业家的收入应由董事会(或出资者)根据企业资产增值、利润增长和任职契约中规定的经营目标,由出资者从企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另一部分进入成本,作为经营者的年薪。年薪分为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基本工资进入成本,年初确定;年度奖金从利润开支,根据其业绩,年终评定。年薪制有利于将企业家收入与一般职工收入拉开,建立与职工利益相依存并相制衡的机制。企业家的退休金额与其对企业的贡献挂钩,任职契约中作出明确决定。

2.打破经营者的官本位制。企业的人事管理与政策机关的干部管理脱钩,不能把企业家看作是享有某一行政级别的干部。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企业经营者不得易地作官,更不允许转业从政。

3.企业家实行聘任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董事会(或出资者)公开招聘选拔经营者,取消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由政府部门行政委派任命的办法。要创造条件,建立一市、一省乃至全国的企业家经营业绩档案,供用人单位选用。也要按着市场规则,建立企业家人才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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