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搜索引擎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_搜索引擎论文

与搜索引擎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_搜索引擎论文

搜索引擎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搜索引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网络正在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特网(INTERNET)实际上主要是由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网站所组成的。这些网站通过相互间的链接,特别是通过专门的搜索引擎网站,使大多数网站形成了一个“网”状的载体和传输系统。搜索引擎可以使网民方便的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在网络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时代信息检索的工具,给了人们极大的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将对此做些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和同行。

1 类型

目前,搜索引擎所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超链接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②侵入企业内部网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的问题;③“网页快照”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网页快照”是Google采用的一种技术,它将网页的内容存在其服务器中。一般的搜索引擎对于找到的网页,以超链接方式指引到对方网站和网页,这点早已广为各界所接受。搜索引擎业者不必对网页内容负责,但常常会出现“无法链接”的情况,“网页快照”则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用户能从Google服务器里直接取出缓存的网页。其中第①种和第③种是主要的。下面就从一些实例说起。

1.1 超链接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

北京国际广播电台的翻译刘京胜状告搜狐案是此种类型一个极好的案例。这也是我国第一件涉及网络链接问题的案件。2000年10月,北京国际广播电台的翻译刘京胜在访问搜狐网站时发现点击“外国小说”的栏目后,页面上出现他翻译的《唐吉诃德》,他认为搜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做出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后认为,网上信息是否侵权应由信息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提供网络技术的服务商不应担责。但同时法院指出,搜狐在2000年10月得知其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后,应及时采取技术停止这个链接,制止侵权,但搜狐并未积极采取措施直到11月30日才停止,所以搜狐得为自己的过错向刘京胜书面致歉并赔偿3000元。

1.2 侵入企业内部网所引发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Goole将智富网的内部资料暴光案就是此类问题的一个典型。在此案中又与“网页快照”联系在一起。2000年底,智富网(SmartNet)曾受广告客户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委托在网站上共同举办活动,希望借此发掘广告客户的潜力。不少网民通过该网站上的横幅广告填写了基本资料,并愿意进一步了解产品。Google搜索引擎利用“网页快照”技术将这些属于该公司内部机密文件的内容存入Google的网页内,成为其内容的一部份并对外公布。结果类似广告反馈信息的资料被网友用Google搜索引擎搜了出来。

2 分析

2.1 超链接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

2.1.1 链接的种类

链接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文字链接(hypertext reference简称href链接),它完全由文字构成(汉字或字母),然后可以配上不同的颜色或加上底线,以此来区别其它文字。这种链接方式,使得用户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在电脑屏幕上看到一个网站资料,即用户可以知道他身在何处。

二是图像链接(image link),即制作者可以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在网页中设计IMG指令,将不同网站、不同网页上的图像链接到自己网页上来,被链接的图像能够作为自己网页整体的一部分在屏幕上显示出来。这种情形类似于报纸杂志上的插图。不过,采用这种技术时,制作者可能本身并没有这幅图画,因为该技术允许将储存于他人网页或网站的图像插入自己的网页并加以文字说明,用户在浏览时并不知道该图像的来源。

三是视框链接(frame link)。这种技术始于1996年2月,它允许网页制作者将页面分为几个独立的区间(视框),每个区间可以同时呈现不同来源以及不同内容的资料,并且可以单独卷动(scrollable)。这样一来,网页制作者可以用此技术将他人网站上的资料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本身网站的其他内容(包括网址、广告、菜单)仍然不变,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的是另一个网站的资料。

2.1.2 链接的责任分析

网页全文检索系统和网站分类系统是搜索引擎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从这两个部分的技术特征去分析搜索引擎应当承担的责任。网页全文检索系统的技术特征为:通过一个从因特网上自动收集网页的数据搜集系统得到大量的网页数据,提交分析系统进行分析,从中提取和用户检索相关的网页信息(包括页面包含的关键词、编码类型、大小、被其他网页链接的次数等),然后由索引系统对分析好的抽象数据建立索引,并通过检索数据库保存相关的数据信息:检索数据库并不保存网页内容本身,其中的信息也不能通过点击链接进行网页游览的方式访问,只有当用户提交了对关键词的检索请求后,与该关键词有关的检索数据信息才会被组织起来,生成临时链接提交给用户。所有过程均由系统软件自动完成,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

网站分类系统是搜索引擎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将各网站划分到各类中去,加以链接以方便人们查找。

网页全文检索系统和网站分类系统所采用的链接应该属于文字链接。笔者认为文字链接不应被认为是侵犯知识产权。文字链接产生的过程如下:(1)用户点击链接;(2)用户的浏览器向链接中指向的服务器提出请求;(3)该服务器把内容传送到用户的计算机上;(4)内容显示在用户的浏览器中,并暂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内存。在服务器上只有一行行包含了链接对象指令组成的文档,肉眼读这些指令毫无意义,但用户的浏览器一读这些指令,就能把链接对象找出来,显现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从此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此链接过程中没有链接对象的复制形成,所以,设链者没有侵犯到知识产权人的复制权,也就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2.2 网页快照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页快照是Goolge搜索引擎所采用的一项新技术,任何事物都有相反的两个方面,其在方便网民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面临侵犯著作权的指责,这些指责甚至可能激化成为法律冲突。

从著作权的理论与实践来看,未经作者允许,将他人作品复制并且传播的行为将被确认为侵权行为。而Google将他人的网页作成“网页快照”的作法,其实质也是一种“复制”、“传播”的行为,而且由于数量的原因,Google不可能一一经过网页作者的许可。

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未告知原网站而将原网站内容完全重制,并提供给不特定人观看,而且搜索引擎本身设计即是以商业目的为导向,主张这种复制别人网页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合逻辑。很多网站会将新资料放在本身网站供网友参考,等过一段时间之后,便会收入资料库内储存,而使用者要用到这个资料时,是需付费才可取得,如果Google将其收费网页存起来供网友浏览,那原网站如何通过卖信息赚钱呢?

2.3 侵入企业内部网所引发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懂得搜索引擎工作原理的人都知道,搜索引擎在收集信息时是有一定的规范的。当搜索引擎的蜘蛛爬到有防火墙或是需密码或是需有授权才可进入的网页,是决不会进入该网页的,因为一来是要顾及网路礼节,二来是避免吃上官司,更不用说是去复制这种网页内容了。在本文所举的例子中,Google搜索引擎也不会笨到去拿石头砸自己的脚,比较有可能的疏失可能是智富网的防护工作没有做好,资料库没有完全锁好,才将这些隐私性极高的客户资料可以轻易的让Google爬到。

而Google对此事的解释是,造成此问题的唯一原因是智富网未尽到责任,将该网页放在公开的网际网路上,导致与Google类似技术的搜索引擎,都可搜寻到这份公开网页。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中知识产权是次要的,主要问题是侵犯隐私权。

3 有关的法律规定

3.1 美国的有关法律

美国是世界上网络发达且法律体系比较完备的国家之一,其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美国《1998年数字版权法》中512条(d)对涉及到搜索引擎问题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它对通过信息搜索工具,将用户引向或链接到侵权材料网址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了限制,前提是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服务上不具备能够认识到材料是侵权所必需的知识水平。该认知标准与对在系统中或网络中保存信息的限制所使用的标准相同。

②如果服务商有权或有能力控制侵权行为,该服务商必须没有直接从侵权行为中得到经济利益。

③在接到侵权声明告知书后,服务上必须迅速撤下或阻挡材料的访问入口。

3.2 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中还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但现在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解释。所持的观点与美国《1998年数字版权法》比较类似。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自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此类问题就有详细的规定。其中与本文所论述的问题有关的是以下几条: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4 结论

据以上分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超链接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法律已有明确的解释。超链接本身如果没有破坏原来网页的完整性的话,并不会侵犯到知识产权。但要注意所链接的材料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所链接的侵犯了知识产权,搜索引擎要及时的撤除连接。

②网页快照由于未经允许而复制(也不可能得到一一许可),不能归到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不可避免的侵犯到知识产权。

③搜索引擎一般不会进入到企业的内部网中,即使发生,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犯隐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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