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大学科技创新的商业价值--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的运行机制与启示_明尼苏达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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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日益被视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而将技术商业化则成为研究型大学实现科技创新经济价值的重要渠道。美国大学在这方面突出的成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学习和仿效,然而相关文献中对斯坦福—硅谷、麻省理工学院—128公路等著名私立研究型大学案例关注较多,而对公立研究型大学的研究很少。鉴于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与内部治理结构的差异,以及我国研究型大学均为公立大学,因此,本文选取典型的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的技术商业化实践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并提炼对实现我国大学科技创新的经济价值更具参考意义和可迁移性的经验。

作为一所典型的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明尼苏达大学的技术商业化实践非常成功。从2006~2010年,明尼苏达大学的研究支出在美国公立大学排名一直维持在前十。根据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统计数据,明尼苏达大学的研究经费逐年递增,其增长速度在全美前20所大学位列第三、在公立大学中位列第二。明尼苏达大学的专利申请和发明披露也在平稳的增加,2011财年大学的专利申请有76项,比上年增长13.4%。[1]明尼苏达大学通过鼓励将研究产生的技术转移到市场和社会服务于公众,为所在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在州经济生态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尼苏达大学之所以在实现大学科技创新的经济价值方面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它有一套高效率、制度化的技术商业化运行机制,其中技术商业化办公室(office for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简称“OTC”)起着重要的组织作用。本文从分析驱动明尼苏达大学的外部制度因素入手,着重研究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的组织构成、运行流程及相关的收益分配政策,并总结其对我国实现大学科技创新经济价值所带来的重要启示。

二、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的内外部驱动因素

公立研究型大学的研究资金来源主要是联邦政府、州和当地政府。与私立大学不同,公立研究型大学对政府和公众的服务责任(accountability)更为显著,其技术商业化实践并非出于大学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是受多种外部和内部因素的驱动(如图1所示)。外部驱动因素主要是外在于大学的驱动因素,如政府的政策、公众的期望和产业界的需求等。内部驱动因素是内在于大学的驱动因素,如为公共服务的大学文化、学生就业的压力以及研究的资金需求等。

图1 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的驱动因素

在外部驱动因素方面,明尼苏达大学的外部驱动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产业部门。首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大学的科学研究以支持,需要大学在教育、创新、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发展,以及塑造公共政策等方面做出显著的贡献;其次,产业部门为大学研究提供研究赞助,需要大学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企业,或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和丰富的人力资源等。

在内部驱动因素方面,内在于大学的技术商业化驱动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技术商业化吸引研究赞助商,弥补政府对大学研究资助的缺口;其次,为大学和个人提供社会认同并获得相应的财政奖励;最后,为学生提供与业界的联系和就业的机会。除显性利益外,大学自身的传统文化与理念,如引导新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创造新的业务和就业机会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大学将技术商业化。

三、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组织与运作流程

对于大学技术商业化而言,外部驱动因素更多的是一种压力机制,而且难以改变,但内部驱动因素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加以改善。明尼苏达大学内部负责技术商业化的部门——技术商业化办公室,是连接大学与业界的一个枢纽,并为明尼苏达大学实现其科技创新的商业价值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技术商业化办公室

技术商业化办公室主要分为运营部门和业务单位。[2]运营部门负责整个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的运作,主要分为金融与办公室管理、合同、承诺三部分。而业务单位根据专业背景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农业和园艺、生命科学、工程和物理科学、软件和信息技术以及创业中心五个业务单位,每个部门都配给战略经理和营销经理,在技术商业化的过程中负责具体的转移事宜。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的技术战略经理维系着大学研究人员与技术转移之间的联系,他不仅促使大学研究人员将科研成果迅速转移到产业界,也协同大学研究人员共同创新。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的内部单位分工明确、职能完善,这保证了技术商业化的高效运作,促进大学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的转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技术转移中的风险。

(二)技术商业化运作流程

科研成果转移的路径有授予许可和创业公司,先由OTC的内部单位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再确定技术转移的最佳路径。这五个业务单位一起决定每个技术商业化的最佳路径,此过程可通过OTC技术商业化流程模型(如图2所示)得到很好的模拟,所附的每一步过程都显示了新技术转移到商业化的方式。

图2 OTC技术商业化流程模型①

1.基本工作流程

技术商业化是新发现、企业和知识产权法交汇的地方,OTC预先评估明尼苏达大学研究中发现的思想和技术,为市场做好知识产权的准备,并在某些情况下转向新的业务。技术从研发到商业化的具体过程[3]如下所示:

(1)研究。大学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将自己的思想通过研究、实验、观测等方式进行创新。

(2)预先披露。大学研究人员先联系一个技术战略经理,然后将新发现公开去讨论个人的创意和OTC的进程。

(3)知识产权披露。研究人员将完成的知识产权(简称“IP”)信息披露表发送给OTC,以记录其知识产权并启动评估。

(4)评估。OTC和发明者一起审查IP披露表,进行专利搜索,并分析技术的商业潜力。

(5)保护决策。OTC为技术选择一个保护战略,它能带给大学合适的回报,但并非所有的披露都需申请专利或保护。

(6)保护。OTC保留知识产权律师,由其向美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办事处提交专利申请,但有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通过版权才能得到保护。

(7)市场营销。OTC研制的商业化战略——授权给一个现存企业或创建一个创业公司。

(8)授权。OTC洽谈许可协议条款,该协议要求许可人必须将技术带向市场。

(9)商业化。许可机构通常还需对技术进行额外的开发和销售投资,才能将其转移成产品或服务。

(10)收益。许可获得的收益将被分配到发明人、学院或分校、部门或中心以及大学。

此技术转移流程清晰明确,前三步是技术开发和技术披露的早期阶段,真正的技术商业化是从评估开始。技术评估是技术商业化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决定了技术是继续转移到市场,抑或是回归实验室进行进一步的研发。明尼苏达大学商业化过程中的技术评估主要依据三个条件[4]:发明的实力、商业潜力及专利。其中专利评估主要依据美国专利法的三个关键条件:新颖性、有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来评估专利价值。

在技术评估之后,可确定技术的商业潜力和价值,然后OTC在主动联系企业进行许可转让或招募团队进行创业之间做出决策。许可转让和创建创业公司是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的后期操作,但两者之间的运作机制完全不同,下面将分别分析许可转让和创业中心的运作机制。

2.许可转让的运作机制

首先,为新技术寻找合适的许可人。技术商业化办公室将可转让的技术许可放置技术营销网站上或主动联系企业,一旦确定好许可候选人,OTC的技术营销经理会为其提供有关此技术的额外信息或可用的非机密信息,以助其评估此项技术的“适用性”。有时为了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机密信息,双方会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甚至OTC还会帮助企业与发明者取得联系,以便获得更多的研究细节和技术。此外,如果技术还需进一步研发,OTC会通过合同团队提出材料转让协定。

其次,完成许可申请等手续。当企业确定从大学获得技术许可后,需完成一份许可申请,此申请的内容有评估企业对于技术预期用途的适用性、记录企业开发技术的时间表,并允许OTC拟定一份初始期限表。然后OTC起草一份合约细则,细则主要包括特权使用费、许可发行费、最低版税、里程碑付款以及其它针对此技术相匹配的条款,另外排他性、使用领域、版权出让和再授权规定也逐渐成为合约细则中的主要机制。

最后,双方签署许可协议。双方制作、洽谈并签署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内容由合约细则所述的商业条款及与技术相关的法律条款。许可协议签署完毕,双方就开始执行。企业需按照协议将技术开发、推广成产品或服务进行销售。值得注意的是,协议中的一项里程碑协议,协议中的里程碑付款是指当技术需要广泛发展时,需拟定几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需达到特定的技术需求,当技术需求达到时,大学才会获得里程碑付款。里程碑协议有助于减少大学和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地降低高风险项目的初始许可费用,分摊风险,并能激励大学和大学科研人员进一步与企业合作。最终确保技术在企业的环境中运行良好,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3.创业中心的运作机制

创业中心是技术商业化办公室内的一个业务单位,主要是与研究人员、企业家及投资者工作在一起,在明尼苏达大学研究的基础上创建创业公司。它采用分析创业公司的一个成熟风险资本模型,集中资源在公司的价值创造上,用于增加基于大学技术的创业公司成功的数量和概率。创业中心的目的是通过创建企业,加速并促使大学创新的影响力最大化,如拯救生命、创造就业机会或提高公众福利等。

在大学董事会知识产权政策中规定,创业中心作为明尼苏达大学的委托代理,其行为代表了发明者、发明者的研究单位或部门及大学,它处理与授权大学知识产权的创业公司相关的所有交易。基于大学技术创建一个新公司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以下三点[5]:首先是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的知识产权评估结果,说明此技术适合创建一个新的公司;其次是大学的研究人员希望在其研究基础上创建一个新的公司;第三是外部的企业家希望通过创建一家新公司,来解决一个未满足的市场需求。

在上述三个动力来源的基础上,创业中心会协助各方的努力,将具体的技术推向市场。创业中心的团队与大学研究人员、企业家和投资者在活动中的合作,对创业公司的成立和成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决定要创建创业公司之后,首先要评估和制订业务计划以及执行简章;其次是招聘管理团队和董事会董事;再次是准备向投资者介绍技术的发展潜力;继而为大学许可构建并谈判相应的投资条款;最后根据创业中心以往的经验和声誉寻找专业人才。

最终步入公司的启动阶段,从公司成立到技术完全商业化过程中,创业公司总会面临许多威胁,但是创业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主要依赖于三个强而有利条件[5]:世界一流的技术、经验丰富的管理以及支持其成功的金融资本。创业中心需要做的就是将这三个关键的成功因素聚合,最终创造公司持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总之,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流程清晰、运作机制有序高效,保证了大学实时地将技术转移向市场。同时技术商业化中的各项契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企业技术研发和商业化的风险,并激励大学研究人员参与技术商业化并协同创新,最终达到技术成功转移到市场并服务于公众的目的。

四、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的收入分配政策

雇佣期间的大学员工,或任用期间的学生、博士后或其他研究人员,或是在大幅使用大学资源的情况下所创造的技术都属于大学,大学拥有这些技术的所有权利,是权利和利益的唯一拥有者。校长或代表可以转让、许可或以其它方式授予第三方权利,以使其能使用免版税的技术,或换取现金、股票或其它证券,以及其它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大学董事会政策对于技术商业化的收入分配问题有明确规定[6]:大学应与发明者分享技术商业化的净收入,其中三分之一归发明者;25%或三分之一分配给支持此技术研发的系、部门/中心,此部分收入将被用于支持发明者的研究或与大学直接相关的工作;8%分配给支持此技术研发的合议单位;三分之一分配给用于研究的副总裁办公室,用来支持大学技术商业化活动并资助大学的研究和学术活动。

但是上述规定的收入分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遇到行政组织变化,或这样的分配数额与学校的预算不成比例,或发明者在单位或部门之间出现调动现象,校长或代表可以改变合议单位、系、部门/中心的收入分配。校长或代表还可以以奖金或工资的补偿形式将技术商业化的部分净收入分配给发明者。

现金收入的分配简单明确,但对于股权、控股权益和商业化援助方面的分配机制较为复杂。首先是股权的配置,只要在遵守相应的联邦和州法律的前提下,在大学董事会政策中,大学可以出售获得的股权,出售股权所得的现金收益按照技术所得的收益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其次是作为技术商业化交易所获得的控股权益,如果大学获得企业的多数或其它股权将授予大学以指导公司管理的权利,或者有权任命该公司管理机构的拥有投票权的成员。校长将任命一名在私企中的技术商业化、创造、管理和资本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的大学员工,作为技术商业化部分的管理机构投票成员,借此保证大学在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第三,对于商业化援助方面,校长或代表可以授权非大学单位使用从技术商业化过程中获得的大学收入,以此协助非大学机构的商业化,并直接鼓励、促进大学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商业化。

明尼苏达大学拥有一套合理完善的技术收入分配机制,此分配机制保证了发明者、院系和大学三方的权利,同时又能促进并激励发明者和院系对创造新技术的积极性。对于大学从技术商业化中获取的收入,将被重新分配至大学相关的研究机构,以支持重要的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资金短缺的艺术人文基础学科的研究。例如:明尼苏达大学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3”[7],即从技术商业化收入中的研究副总裁办公室份额中的一部分,被预留用于建立科研基础设施的应急基金,旨在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需求提供资源,或支持其它科研能力的发展,以维持一个具有竞争力的科研基础设施。这样的分配机制,不仅弥补了大学的弱势学科和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不足的缺口,也使其维持了雄厚的科研实力并进一步发展,同时在政府对于大学的资助不足的情况下,增加学校的收入,并减少大学对政府的依赖性,以保证大学在公立研究型大学中的实力。

五、结论与启示

作为美国著名公立研究型大学之一,明尼苏达大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知识的生成和传播,以及对学术自由的要求,因此大学的商业化活动不得抑制大学研究人员对所选研究的追求、适时公布其研究成果及其它行使学术自由权利的能力。作为一所公立大学,技术商业化的主要目的是让许可人将技术商业化成产品或服务,最终服务于公众。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办公室一直以此作为技术商业化的指导原则,并做出了突出的成绩。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的运作流程对我国公立研究型大学有重要的启示:

(一)建立一个独立、专业、高效运作的技术商业化组织

明尼苏达大学的技术商业化办公室承担了大学所有技术的商业化工作,它内在于明尼苏达大学却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它是研究人员、大学和企业之间连接的枢纽。机构中配备专业的战略经理和经验丰富的营销经理等专业人才,他们对技术研发、发现技术的潜在价值以及协助技术的后期开发和商业化中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也保障了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的高效运转。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确保了大学研究人员只需做他们擅长的技术研发和创造,至于技术是否有转移到市场的潜在价值可交给更专业的OTC人员进行评估,这样可避免技术被束之高阁以及在技术商业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明尼苏达大学从技术研发到商业化有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同部门及人员各司其职,从而保障了大学技术商业化处于一个稳健、均衡的环境之中。而我国研究型大学的技术商业化机构运作效率低、专业型人才不足,导致了大学许多技术难以通过商业化而服务于公众。作为一所公立研究型大学,由于其研究资金多来源于政府资助,即公众的税收,其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服务于公众,至于技术商业化更不应过多地考虑功利性问题。因此,大学应建立一个独立、专业、高效运转的技术商业化组织,努力将大学创造的技术转移到市场,服务于公众。

(二)创建一套衔接紧密、运行流畅的技术商业化工作程序

明尼苏达大学政策规定,大学的发现或技术必须转移到社会,以体现公立大学的真正价值。大学内部拥有一套完善的政策,不仅对技术转移有指导作用;也为技术商业化办公室创建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并赋予技术转移办公室更多独立运作的权力;更保障大学各部门间职责明确,并协调各部门间的利益。因此,我国研究型大学应创建一套完善、有效的技术商业化政策,以此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避免部门间利益的冲突,使各部门处于均衡最佳状态,实现大学价值的最大化。

(三)明确界定技术所有权,确立合理的技术商业化收入的分配政策

明尼苏达大学对于技术的所有权和技术收入分配均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方面明确了大学、院系及研究人员三方对技术所有权的权益;另一方面技术商业化收入的分配机制明确了三方应得的利益。这样减少了三方对技术的所有权和利益的纠纷,同时也可激励研究人员对于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技术商业化收入分配给院系和大学,可以促使院系和大学对基础研究设施的投入,也可使大学对人文艺术研究资金缺乏的学科进行资金支持,以保障大学雄厚的科研实力和综合学科的优势。这对我国公立研究型大学有一定的启示,明确界定技术所有权和确立合理的商业化收入的分配政策,可以进一步激发大学对研发的积极性。

注释:

①资料来源:University of Minnesota Start-up Guide,Office for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OTC).Venture Center[EB/OL].http://www.research.umn.edu/techcomm/documents/VentureCenterStart-upGuide.pdf,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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