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史学:对“奴仆”与“农奴”区别的深入研究_奴隶论文

20世纪中国史学:对“奴仆”与“农奴”区别的深入研究_奴隶论文

二十世纪中国史学笔谈——更深入地研究“奴隶”与“农奴”的区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奴论文,笔谈论文,史学论文,中国论文,二十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学术界,对于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否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经的社会经济形态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数十年来一直争论不休。其中很关键的一点,是如何理解“奴隶”与“农奴”的区别,特别是“分居奴隶”(或称“授产奴隶”)与“农奴”的区别。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离开世界史学(包括中国史学)发展的具体进程,单纯靠孤立地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片言只语是无济于事的。但是,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作指导的情况下,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有机统一又相互影响的角度,结合考古和文献等各方面的具体史实,通过大量的涉及不同地区的个案研究与理论概括的多次循环往复,一定能够把对这个重要问题的研究逐步引向深入,使一些显得很复杂的问题陆续得到解决。

首先,从人类社会的没有剥削、压迫的原始社会瓦解的进程看,最早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只能建立在血缘氏族部落的内外区分之上。单纯这一因素就决定了最早的被剥削者只能是人身被占有的奴隶,而决不可能是地域国家中对大土地占有者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

换句话说,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必然引起的人剥削人制度的产生,在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过程中,除了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不断起作用外,与之相适应的基于血缘区分的氏族部落内外这种社会经济结构,维护这种结构的意识形态,也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如果抛开氏族部落这种社会经济组织及与其相联系的风俗习惯的产生、演变和巨大的反作用,单纯考虑生产工具和生产力的状况,那是不可能说清楚在原始社会瓦解之后继之而来的必然是奴隶占有制这样一种人剥削人的社会和国家的。在笔者发表的《奴隶占有制与国家》(载《北大史学》第2辑,1994年出版)和《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载《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两篇文章中,已经对这个问题有所申述,此处不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为了充分证明上述论断的正确性,必须继续作大量的个案研究,而这是不可能在短时期内由少数人完成的艰巨任务。

其次,在讨论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产生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奴隶占有制的发生、发展是与等级阶级结构、国家的结构和职能变化、法权观念以及其他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决不单纯限于奴隶数量的增减。而且,在计算奴隶数量的时候,决不能只看到物化奴隶,而把分居奴隶撇在旁边。从血缘氏族部落内外界限的区分角度看,认定授产奴隶的等级阶级属性并不困难,问题只在于一定要遵循历史发展的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紧紧盯住历史发展的顺序。

新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一书,对于授产奴隶的等级阶级属性问题作了比较充分的阐述。胡庆钧先生多年对凉山彝族奴隶占有制社会潜心研究积累的丰富的民族学资料,对于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说明古代希腊罗马分居奴隶的等级阶级属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结合世界其他地区(例如非洲、西亚、印度等等)古代社会以及民族学、考古学资料,阐明分居奴隶或曰授产奴隶的产生演变史,必将大大丰富我们关于古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知识,而使长期存在的关于“古代东方”特异性的种种说法向着更接近客观历史实际的方向转变。当然,这里需要的是在大量占有资料的基础上的细心的个案研究和必要的理论概括,任何臆断都无济于事。

对于分居奴隶的等级阶级属性的研究,是一个比对物化奴隶的研究困难得多的任务。这里更需要细心揭示历史发展的实际的和逻辑的联系,努力抓住历史发展的线索,而不能为某些表面现象所迷惑。国内外关于斯巴达黑劳士的等级阶级属性的争论,说到底,是与如何看待这个等级的形成演变史有关。如果只是静态地指出黑劳士的某些经济方面的特征,不把他们放到特定的,即原始社会瓦解和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产生的历史大环境中加以考察,那是会永远各执一词,似乎谁都有理的。像修昔的底斯、柏拉图这样的历史学家和哲学家认定黑劳士是奴隶,决非偶然。我们这些后人要推翻他们的看法,看来不但困难,而且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罗马的等级之间的关系的某些特点,以致公元前后的罗马著作家都对黑劳士的等级阶级属性发生误解。因此,近代以来一些人看不清黑劳士的等级阶级属性,甚至伟大的学者对斯巴达黑劳士是特定历史条件中产生和消失的分居奴隶的看法发生摇摆,都是不足为奇的。结合世界历史发展的具体进程和史学理论、史学思想的变化来考察产生误解和困惑的原因,也就可以使上述现象得到合理的解释。

研究分居奴隶等级产生和演变的历史,特别需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特别需要细心考察包括法权地位变化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互动关系,特别需要结合原始社会瓦解和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产生及其以后发展变化的诸多环节来分析。

再次,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引起的人口增长和流动,财富的增加和贫富差别,必然使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在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中因时因地而异地逐渐向地缘组织方面演变。但是,应该强调指出,由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演变,必然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历史阶段,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决不可能是某一历史人物一次行动的结果。

就古代希腊罗马的情况而言,克利斯梯尼的改革远未使雅典完成由血缘氏族部落向地缘组织的过渡。在雅典,血缘的氏族部落关系长期与地域行政区划并存。如果从公民权的角度看,从发生关于公民权的争议时胞族所起的作用看,雅典这个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直到因马其顿人的侵略而丧失政治独立之时,始终是一个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的、按血缘关系决定有无公民权的城邦。

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改革也未使罗马完成由血缘氏族部落向地缘组织的过渡。从历史和逻辑统一的角度考察,罗马人的公民权始终带有某种血缘氏族部落的印记。罗马公民集体在近千年的时间内都是地域上的罗马国家的国中之国。即使在公元6世纪编定的《法学总论——法学阶绨》中,也还特别说到“罗马公民资格现在是唯一的一种自由”(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页)。而在此之前,则是万民法“把人分为三种:自由人,与之相对的奴隶,第三种是不再是奴隶的被释自由人”(同上,第14页)。“被释自由人”这样一个等级与公民等级的并存,是古代罗马这样一个奴隶占有制社会的鲜明特征。

恩格斯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259页)。

由于史料和方法论方面的原因,迄今为止,关于在不同地区和国度由以人身被占有为特征的奴隶占有制向主要通过占有土地而对农奴实行封建性剥削压迫的过渡,还有许多有待阐明和深入研究的地方。但是,关于日耳曼诸族或者其他某些民族,在整个世界还未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时候,原始社会瓦解后越过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阶段,直接进入封建社会这样的说法,必须重新加以考察。

笔者认为,如果从“血缘”、“地缘”与等级阶级结构和国家结构、意识形态等等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角度看,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即使在周围存在较为先进的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下,对于独立步入原始社会瓦解阶段的氏族部落来说,它们要继续向前发展,超越奴隶占有制发展阶段是不可能的。但是,封建国家的存在,能够成为促进周边地区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转变为封建制国家,使这种转变过程大大缩短。其中十分关键的一点,是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内外区分引起的人身占有的奴隶制剥削方式迅速转变为占有土地、凭借暴力剥削按地域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群众的封建剥削方式。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可能出现形形色色的因内外特殊环境而具有的不同之处。中国许多少数民族的建国史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丰富材料,促使我们思考。

察美彪等人著的《中国通史》的《第六册说明》中有一段很值得重视的话,兹引述如下:“契丹、党项、女真等族,和我国的许多民族一样,遵循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也都经历了从原始的氏族公社制经过奴隶制发展到封建制的历史过程。本书认为:辽、夏和金朝,当他们开始建国时,都还是产生于氏族公社废墟上的奴隶主的国家。但当各族奴隶主进入汉族地区和汉族地主一起统治了汉族人民,这些民族便不能不适应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逐渐采用封建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从而由奴隶制较快地过渡到封建制。”笔者认为,这里的一些论断是有深刻的道理和依据的,研究外国历史的学者不能不再三深思。

依笔者浅见,从晚期罗马帝国直到西罗马帝国崩溃后的一段时间内,日耳曼人与罗马人的相互关系对日耳曼诸族建立的一系列王国的影响,既表现在生产力方面,也表现在促成其国家组织由以“血缘”为主向以“地缘”为主的过渡。在这方面,中国学者在吸收外国学者优秀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第一手资料进行探索,一定会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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