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医患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李茂年[1]2001年在《医患关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医疗纠纷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世界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两条途经:一是制定有关医事法律法规来调整医患关系:二是在患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患者权益予以救济。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阶段。回顾建国以来对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大体可分为叁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59年),侧重于法律裁决,在这一阶段,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由司法机关负责解决;第二阶段(1959—1977年),对医疗事故纠纷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第叁阶段(1978年至今),开始医法结合处理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这一时期,各省市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这些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 医疗纠纷的焦点,主要包括叁方面的内容,一是医患关系的性质;二是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缺陷与改革;叁是医疗损害的赔偿问题。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依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但这部行政色彩浓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患关系未予规定或与现行《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存有矛盾之处,不能使我国的医疗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随着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医疗法制不健全造成患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对医患关系急需从理论上阐明和法律上的确认。 本文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出发,以医患权利平衡为中心,以医疗过程为主线,结合医学与法学来论述医患关系,澄清医患关系的性质,进而分别研究医疗合同和医疗侵权责任问题,最后对医疗鉴定体制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对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和理论研究的深化有所裨益和推动。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探讨的是医患关系问题。本章先对文中经常出现的术语作统一解释,以帮助读者理解和保持本文前后用语的一致性。对医疗行为的特征作出分 医患关系法律问题研究析,在此基础上,对医患关系进行研究,并澄清了对医患关系的一些错误认识。本文指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而非行政关系,医方在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并给患者带来损害,则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二章探讨的是医疗合同问题。在医疗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为医疗机构与患者,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患当事人可有所不同,本章先探讨了医疗合同的主体,继而探讨医疗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在合同的效力上,先探讨了医疗合同的成立与终止,并对医方的义务与患者方的权利作一概述。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医疗合同内容中重要内容,包括医方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同意、医方的知情权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患者的医疗文书的查阅权与复制权加以研究。 第叁章探讨的是医疗侵权问题。医疗侵权属侵权行为的一种,它得以成立,要符合五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为医务人员,行为人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与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侵权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在医疗侵权发主后,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医方赔偿应为限额赔偿,同时应尽快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附章分析了现行医疗鉴定制度的弊端,对改革医疗鉴定制度提出了笔者本人的建议,以期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提供程序保障。

孙权新[2]2008年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行为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目前由于医学上仍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医生在治疗时偶然的失误或是由医疗行为伴生的对人体的侵袭性和危险性,使得医疗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患者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我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仍缺少完善的法律解决机制。因此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渐渐成为一个值得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医疗纠纷是指在一定的始发或诱发原因作用下,患方对医疗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是对其服务结果持有异议,而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不满,提出各种权益要求,医患双方在认识上存在分歧,而形成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的医患关系状态的过程。如何厘清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责任,分化医护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风险,使患者能获得适当且快速的赔偿,已成为法学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是确定责任,以寻求达到分解风险、实现赔偿和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的损害赔偿责任既表现为一种合同责任,也呈现出侵权责任的特征,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可以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对医疗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是平衡医患双方在医疗技术信息上不对称状态的主要手段。我们应针对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一方面使在医疗过错中可归责的医护人员负起应负的赔偿责任,让患者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使国家乃至社会大众共同承担这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风险,在医疗意外中受到损害的患者获得迅速而适当的赔偿或补偿,使医护人员能无后顾之忧地专注于专业医疗行为,避免医护人员过度防卫患者,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使建构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其它可行途径,及合理弥补医疗损害的机制,希望在医疗诉讼之外,另外寻求一个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并达到医患关系和谐的平衡点。

徐晗宇[3]2011年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存在的医患之间信任度降低、医患利益保障不均衡、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立法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医患和谐一定要走法治之路而非人治之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保障对策是:重塑诚信法制体系,促进医患和谐;科学建构完善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创新建立"多元"医患解纷机制;扩大医疗领域立法,推动立法进程。

王跃光[4]2017年在《我国医患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现状研究与对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患纠纷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由于我国社会医疗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医患双方法律知识的缺失,医患矛盾不断升级,医疗暴力事件频频出现,我国的医疗服务出现了"群众不满意,医务人员不满意,政府不满意"的现象。作者认为,对于医患纠纷这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特殊案件,仅以简单的法律法规进行评判,对于医者是不公正的,对于患者是不公平的。文章从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医院管理等多角度论证医患关系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医事法律关系,并以医务工作者和法学学生的双重视角,提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医患纠纷发生的对策。

王娟娟[5]2016年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因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而产生的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双方的关系被推至紧张的境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效运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好医患关系,有序解决医疗纠纷尤显重要。这要从切实出发,对双方关系的定位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在处理医患双方关系时能够有法可依。本文从医患关系的定位入手,进而阐释现实当中存在的医患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最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

邹求益[6]2005年在《医患纠纷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致使医方和患方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这些风险,难免会发生纠纷。医患关系可分为主动医疗关系、强制医疗关系和义务医疗关系。就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较为主要的有四种,本文支持医患关系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观点。医疗合同的特征有:缔约的强制性; 内容的多样性和可变性; 履行的及时性; 医疗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以及具有一定的延缓性。医患双方分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医患纠纷由主体、客体及内容组成。医患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是医患纠纷产生及增多的根本原因。医患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医患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医患纠纷目前通常解决的方法有叁种:1、协商解决; 2、行政调解; 3、民事诉讼。在处理医患纠纷中,鉴定结论具有重要作用,而现有的鉴定体制需要进行改革。医患纠纷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医疗侵权行为亦适用过错责任,不宜盲目追随西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应依损害的程度和情况的不同作出不同处理,只有直接受害人才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谭江[7]2009年在《医患关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最宝贵的是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否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今,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呈现出空前紧张的态势,患者缺乏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医疗机构疲于应付医疗纠纷,双方都苦不堪言。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依法保护患者权益应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医患关系展开研究,首先,对医患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进行了界定,认为医患关系是由医师、护理、医技人员等构成的、以医疗机构为主的群体即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即就医者一方,在诊疗疾病和预防保健康复中所建立的一种相互关系。其具有双方共同目的性、不对称性、强制缔约性、内容不确定性等特征,分为医患合同关系、事实上的医疗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等类型。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理论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各学说的缺陷不足与合理之处,认为医患关系应为横向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然后,对医患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分别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并对作为医患关系客体的医疗行为的概念、特征、范畴进行了界定。最后,具体阐述了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并针对医患关系法律规制存在的立法定位方面的偏颇、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等问题,提出了颁布《医患关系及医疗行为法》,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解决措施,根据现实情况,侧重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程龙[8]2014年在《“靳某医疗纠纷案”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医生的最高职业理想就是“悬壶济世”,而医生在患者眼中也成为了“杏林圣手、再生父母、白衣天使”的化身。这是正常和谐的医患关系的表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不仅没有更加和睦,反而出现了矛盾对立的局面。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医患纠纷案件的数量平均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加。与此同时,医疗纠纷案件占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比重也不断增长。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相关医疗纠纷案件时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注重案件的处理效率。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靳某医疗纠纷案”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出现如此现状,除了医疗纠纷本身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在应对该类案件时所表现出的不完善、不健全。因此,许多通过诉讼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医疗纠纷案件都不能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进而导致案件经过多次审理之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本案具体反映出叁个主要法律问题,分别是:医患纠纷法律关系属性的定性问题、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以及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问题。全文以这叁个关键问题为主线,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步骤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和深层次剖析,并就目前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现状加以介绍、归纳和评析。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王文锐[9]2017年在《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医疗技术较之以前有了极大的进步,但是错误出生案件屡见不鲜,自1967年美国第一例错误出生案件发生以来,此类案件在世界各国相继出现,其中涉及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主体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问题成为了学术界激烈讨论的话题。在我国,由于立法上并未对此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经常会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具有指引、评价、教育人们行为的作用,因此,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更会直接引领社会道德风尚。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倘若处理不当会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医患矛盾加深。所以,研究分析上述法律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以错误出生案件的渊源为切入点,通过将其与错误怀孕、错误生命、医疗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进行辨析,找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和赔偿的合理性,并且通过比较研究法的运用,了解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和赔偿制度。其次,文章具体分析了错误出生案件的两种请求权基础以及在竞合时采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更为适宜的原因。在确定了请求权基础后就需要明确谁有权向谁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即针对主体的讨论。该部分内容本文着重探讨了残疾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以及残疾儿父亲的权利大小的问题。再次,错误出生案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限制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承认各部分费用必要性的基础上,认为赔偿范围包括特别抚养费用、特别损害费用、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建设性地提出了赔偿时间限制的问题。最后,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讨论,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患者知情权、可以采用定期金的赔偿方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以及鉴定制度的完善,希望能够对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梁文聪[10]2016年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情同意权在现今的医患法律关系演绎着越来越重要、越核心的角色,是患者尤其受到关注的权利,诊疗中的告知义务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范畴,在医疗活动实践中以医方履行依法告知说明义务为基础前提,保障患者在知情后能自主行使其享有的同意的权利,告知和知情其二者共同的价值取向均是维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医疗知情同意侵权的责任构成不仅具有一般医疗侵权责任本质特征,同时又具备其自身特殊的本质特征与属性。长久以来,我国的医疗立法现状和实践经验均更为偏重于保护医疗机构并将医生放于主导地位,处于被动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则容易被习惯性忽视,患者知情同意权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受到保护而应用于司法实践中。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为医疗侵权责任设置了专章并首次单独地明确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其中第55条和第56条以最高法律权威性保护形式共同构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渊源,分别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直接做了清晰的规定以及设定了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情形的条款。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为了缓和医患关系和维护患者最佳利益,需要从立法上明晰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权限和代理权的适用;通过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介入来化解保护性医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矛盾冲突。针对医疗事故或人身损害两种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主张,引导患者在知情同意权受侵害时使用恰当法律维权方式。

参考文献:

[1]. 医患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 李茂年. 厦门大学. 2001

[2].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孙权新. 湖南大学. 2008

[3].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 徐晗宇. 商业经济. 2011

[4]. 我国医患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现状研究与对策分析[J]. 王跃光.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7

[5].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J]. 王娟娟. 中国卫生法制. 2016

[6]. 医患纠纷法律问题研究[D]. 邹求益. 湘潭大学. 2005

[7]. 医患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 谭江. 新疆师范大学. 2009

[8]. “靳某医疗纠纷案”的法律分析[D]. 程龙. 兰州大学. 2014

[9].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王文锐. 兰州大学. 2017

[10]. 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问题研究[D]. 梁文聪. 湘潭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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