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和土耳其国家主导的旅游业_土耳其旅游论文

以色列和土耳其国家主导的旅游业_土耳其旅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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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旅游产业在起飞发展时期可遵循国家主导和重点扶持的规律,地方主导型模式和轻视旅游业的做法只能贻误机遇

最近两年,位于西亚、中东地区的以色列和土耳其,正在成长为新兴的国际旅游“小巨人”,它们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引起了世界瞩目。

以色列旅游业:进入高质量、高产出阶段

以色列旅游业起步于60年代,经过30余年的不断发展,到1995年,已达到接待海外旅游者250万人次,旅游创汇34亿美元的水平,创历史最高纪录。

据世界银行和以色列旅游部的统计,以色列的国际旅游收入已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6%(1993),占货物出口总值的17.48%和非贸易创汇的33.8%(1995年)。

以色列旅游业已进入高质量、高产出和高效益阶段。海外旅游者人均停留17.5夜,人均旅游消费1,310美元(约15%的海外游客系探亲访友,多数吃住在亲友家)。回头客的比重为40%,散客占47%。淡旺季差别日趋缩小,以1994年为例其最淡的1月份接待海外游客11.57万人,最旺的10月份接待24.24万人。1994年全国33,500间客房的平均出租率为86.1%,度假型四星级饭店标准间平季房价为345美元(其中含15%服务费)。

土耳其旅游业:发展速度与效益均呈强势

土耳其旅游业起步于60年代,1995年接待海外游客800万人次,创汇50亿美元。

该国旅游业是在贸易逆差和旅游逆差的双重压力下艰难起步的。1963年,国际旅游逆差为1285.2万美元,时至今日,国际贸易依然存在巨额逆差,但国际旅游顺差在1994年达到34.55亿美元。

据测算,1963年土耳其国际旅游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0.1%,1994年上升到3.3%。1963年国际旅游收入占出口总值的2.1%,1994年上升到23.9%。

截止1994年底,土耳其拥有在册旅游饭店1,729家,床位265,136张。该年外国游客人均停留4.4天,其中度假客人人均停留9.1天,全国平均客房出租率为78.2%,伊斯坦布尔四星级饭店平季标准房价为170美元(含15%服务费,不包早餐)。在欧美市场上,土耳其初步树立了新兴、低廉的历史文化观光胜地和海滨度假胜地的形象。

据测算,从1980年以来,土耳其旅游接待人数的年均增长率为12.9%,旅游创汇的年均增长水平高达20%,大大超过了同期土耳其国民生产总值、出口和其它经济部门的年均增长速度。

高速增长奥秘:国家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

以、土两国旅游业持续高速增长,有其重要的客观原因。

首先,两国都有旅游资源的国际比较优势,以色列的宗教旅游资源和土耳其的历史文化观光资源、海滨度假资源都具有世界水准。

其次,两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在欧、亚、非三大洲之交,邻近或接近欧洲客源大市场。

再次,两国的经济社会结构是外向型的,两国政府实行亲西方的政策。

最后,两国均建有发达的海陆空现代交通网络。

还可列举出其它一些因素,但值得人们深究的更关键的是主观因素。

旅游管理机构

以色列内阁设旅游部,编制230人,内设公关与促销司、基础资料司、会议司、大型活动司和国际司等部门。旅游部在全国18个地区设有旅游办事处,负责当地旅游业管理和回答旅游者问讯;在世界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海外旅游办事处,负责对外促销。旅游部设有一所直属旅游院校,承担导游的考前培训任务。

土耳其内阁原设文化旅游部,1989年1月正式单独设置旅游部,现有工作人员2,300人(含海外和地方旅游办事处人员),号称大部的外交部只有700余人。

旅游部内设14个部门,分别是:(1)研究、计划与协调委员会、(2)投资总局、(3)建设总局、(4)企业总局、(5)促销总局、(6)培训总局、(7)国际关系总局、(8)人事司、(9)行政财务局、(10)促销周转基金管理司、(11)检查委员会、(12)法律顾问办公室、(13)部长顾问办公室、(14)新闻、公关顾问办公室。旅游部在全国80个地区设有旅游办事处,在世界20个国家设有23个海外旅游办事处。

旅游部利用政府给予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援助资金,在全国的重点旅游区建有12个直属旅游培训中心,主要培训饭店技术工人和导游。

资金

以色列行政开支全额拨款,基建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年度基建预算不固定,由旅游部逐年申请。近年来为改善旅游区的基础设施,中央财政已拨给旅游部1亿美元。为了实现世纪之交的旅游业宏伟目标,旅游部已提出一个新的开发建设计划,包括开发一些古迹和在北部、南部新建5万间客房。目前内阁已同意先给1亿美元用于其中一个前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以色列旅游部每年的促销经费约4,000万美元,加上企业的促销经费,以色列全国的年度旅游促销开支高达2.4亿美元。按此测算,以色列官方的旅游促销预算占其国际旅游收入约1.2%,全社会旅游促销预算占国际旅游收入约7.3%。

土耳其行政开支由国家全额拨款,基建资金有两大来源,一为国拨资金,性质为优惠贷款,所有符合旅游发展方向的旅游基建项目均可申请,期限为15年,如能在5年内偿还,无息;超过五年每年罚息40%。一为土耳其旅游银行(系根据《鼓励旅游法》专为旅游业而设)掌握的世界银行贷款和其它国际商业贷款。旅游部开发建设爱琴海和地中海沿岸的度假基础设施,主要是使用这部分资金,建设12个旅游培训中心亦然。估计土耳其政府渠道获得的优惠国际贷款中有相当大的部分用于旅游业。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旅游周转基金”(revolving fund),该基金系内阁专为“旅游地区、旅游区、旅游中心”的开发建设和旅游促销而设,资本金高达25亿里拉,合3.2亿美元。基金来自国家预算拨款、捐赠和投资收益等渠道。该基金隶属于旅游部,由土耳其旅游银行具体管理,还款期限20年,其中15%用于海外市场促销。

权限与政策

以色列旅游部拥有旅游业管理的全面职责,诸如规划、计划、投资、行业管理、教育培训、统计信息、市场开发和监督检查等。

鼓励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设立旅游开发区,鼓励成片开发。

(2)投资者无论内资还是外资, 只要投资建设旅游部导向的重点旅游项目,均可获得项目总投资额25%的政府补贴,这种补贴不是贷款,而是赠款;

在同等条件下,旅游部的补贴优先给予国际饭店管理集团。吸引国际饭店管理集团进入以色列,一直是旅游部所追求的目标。

(3)购置出租车(旅游车)免税(以色列对个人购置汽车征税较重)。

对旅游者优惠待遇主要有:

(1)游客可以免税进口或在以色列购买一辆汽车自用;

(2)在以色列连续逗留不少于两个月并持有以色列国债的游客,可提前在以色列一家银行兑付(这一措施既促进旅游,又推动国债销售,闻所未闻,很有犹太特色);

(3)游客使用外币支付有关旅游费用,可免交18%的销售税(不仅免税,还可省去兑换),如在旅游部特别指定的商店购物,游客还可享受5%的折扣。

为了确保游客安全并为之服务,以色列警务处设有一支专门的旅游警察部队,其分队驻扎于各大城市和各旅游区,专门处理游客遇到的问题(发达国家有旅游警察较为罕见)。

以色列旅游部对旅游区、旅行社、饭店、餐馆、商店、旅游车船、导游员等实行全面的行业管理,如旅行社成立的审批制,全行业的定点管理,导游培训和考试制等等。

凡经旅游部认证合格的旅游企业、旅游车和导游员,均授予以色列旅游标志。

土耳其旅游部有五大职责和权限:

(1)利用、开发和促销全国的旅游资源,使旅游业成为国家经济的有利部分;

(2)吸引内外资金用于旅游业;

(3)取得和征用涉及旅游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并在此领域内实施调研、设计和建设工作;

(4)引导、鼓励与旅游有关组织、机构合作;

(5)利用各种形式在国内外宣传推广土耳其的旅游业。

旅游部依法对所有旅游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例如某财团计划建一家饭店,他必须首先向旅游部申请投资许可证,方可立项;准备开工时须另向旅游部申领建设许可证,建成开业前还须向旅游部申领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部通过对三个许可证的管理,有效地贯彻其旅游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意图,使土耳其全国的旅游基本建设规模和结构有效地纳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按照《旅行社管理规定》,土耳其的旅行社划分为A、B、C三类,A类旅行社可经营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和票务,B类只作票务,C类经营国内旅游。

旅游部对旅行社实行临时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凡经审查合格、允许成立的旅行社均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由土耳其人开办的A类旅行社,在两年内外汇收入达到8万美元可换发正式经营许可证;如系外资旅行社或其分支社(土耳其允许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但未完全给予国民待遇),创汇额须达到24万美元。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如两年内不能维持上述创汇额,则吊销许可证。很显然,土耳其旅游部想建立旅行社行业优胜劣汰的强制机制,而千方百计扩大旅游创汇是旅行社管理的首要目标。

《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各种服务均有具体要求。

为了防止虚假宣传欺骗旅游者,规定所有旅行社必须在其广告宣传资料付印前15天送达旅游部审查,合格者准予使用,否则禁止。

为了保障出国旅游者权益,旅游部要求,旅行社的出国旅游团出发之前,须将团费的25%存入旅游部安全专用帐户,待旅游团回国两个月无误后发还,否则用于赔偿。

旅游部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

旅游部对饭店进行星级评定,从一星到五星。对饭店服务质量定期检查评比。

对旅行社,所有导游人员均须参加旅游部规定的岗位培训并参加导游资格考试,通过者持证才能上岗。A、B两类旅行社的经理和问讯回答人员须参加和通过由旅游部组织的外语考试,否则不能上岗。

在旅游部内,对管理许可证的旅游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考试内容为业务和语言,形式有笔试和口试,相当严格。

旅游部还依法拥有对全国游艇实行行业管理的权力,管辖范围包括游艇经营、游艇码头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进入土耳其领水的外国游艇管理乃至整个游艇旅游业的“导向和发展”。

为了有利于成片旅游开发和集中统一管理,《鼓励旅游法》授权旅游部在全国划定若干旅游区域,分别命名为“旅游地区、旅游区和旅游中心”。上述旅游区域由旅游部负责开发、招商和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和建筑由旅游部征用,公用不动产无偿划拨给旅游部。上述旅游区域是土耳其旅游业的主体。

几点深思:以土两国何以选择这一模式

(1)两国政府首脑充分认识到旅游业的巨大经济社会功能、比较优势和广阔前景。他们的认识伴随着本国旅游业的发展和对世界旅游业了解的加深而不断提高,这一过程也就是两国旅游产业政策和国家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从萌芽到形成的历史。如以色列公认旅游业的增值率超过工业和其它服务业,而政府一向将签署旅游合作协议作为同周边阿拉伯国家实现和平的第一步。

(2)两国政府都充分认识到本国旅游资源和地理位置的巨大经济优势。

(3)长期以来居高难下的贸易赤字是促使两国政府倾全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经济原因。据世界银行统计,1993年土耳其和以色列的贸易赤字分别为138.3亿美元和78.4亿美元。出国旅游支出的增长,也是两国政府加速发展入境旅游的动因。

(4)在发展旅游业的实践中,两国政府逐步认识到以国家为主导的旅游发展模式最适合本国国情,最能体现旅游业发展必须集中领导和重点扶持的规律,最能实现旅游业迅速起飞和超前发展的目标,而地方主导型模式和轻视旅游业的作法都只能贻误本国旅游业,断送大好的发展机遇,有碍于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现。

土耳其旅游发展的转折点是1982年,此前政府不够重视旅游业,同时在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两种模式之间徘徊,致使旅游业增长缓慢。1982年议会通过《鼓励旅游法》后,土耳其旅游业的年均增长率比前十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1989年土耳其政府进一步撤销文化旅游部,单设旅游部,完全走上国家主导型旅游业发展道路。此后6年间,土耳其旅游创汇竟翻了一番,正确决策的威力,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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