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生的管理与法律依据_法律论文

我国中小学生的管理与法律依据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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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的方法进行中小学生管理,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对学生管理是否有效得法,会直接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从而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就我国中小学学生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小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指导我国中小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条文,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它们是中小学生管理的法律指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一大批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中小学生的经常性管理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

1.影响我国中小学生管理的宪法及法律。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中小学学生管理的根本性指导条款。宪法中与中小学生管理有关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二章第37条至第43条及第46条至第49条。这几条规定了中小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财产权、申诉、控告及检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平等权等均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这些条款在中小学生管理中运用得最广泛,非常重要。因为只有以上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中小学生才能安学乐学。

在宪法之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主要为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等合法权益作了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中小学生管理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第一章、第三章及第五章。第一章第3条和第4条就中小学生管理的学校任务和应遵循的原则作了总的规定,确立了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适应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教育与管理原则。第三章第13条至第19条对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健康权等的学校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第五章第40条至第45条就中小学生违法犯罪后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权利的司法保护作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与中小学生管理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第7条至第9条、第14条至第18条、第23条等。它们对中小学生进行有针对性预防犯罪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所应担负的义务及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培养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犯罪,实现国家对中小学生的培养目标有重大意义。

同时,我国其他许多法律与中小学学生管理亦有密切关系。如《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护》、《劳动法》、《国家赔偿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这些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就未成年人的各个方面的权利等作了具体规定,是对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进一步具体化和规范化,是学校对中小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的法律依据。

2.影响我国中小学生管理的教育法律及法规。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制定的涉及中小学生管理的教育法律及法规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一大批有关中小学生管理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及规章。可以说,我国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中小学生管理已有法可依。

我国以教育法律法规形式规范的中小学生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1)学生的学籍管理。 即对学生的注册、升级与留级、转学与休学、复学、退学、借读、勒令退学与开除学籍、结业、肄业与毕业等的合法管理。(2)学生的成绩与档案管理。 即通过考试或考查以检验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能力的管理。1981年发出的《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学生成绩的档案管理制度。(3 )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与操行评价。 原国家教委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对中小学生各方面的行为作了规定。 (4)学生的班级管理。即做好分班、分组、分桌工作,做好班委会组建工作,做好优秀学生和三好学生等评选工作,做好个别学生的工作等。(5 )学生组织和学生活动管理。 即做好少先队、共青团、学生会、 学生社团、兴趣小组等及学生春游、秋游、夏令营、文艺汇演、参观纪念等活动。(6)学生的体育卫生工作管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中小学生争取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宪法、法律的条款及教育法律、法规,一方面对中小学生的管理进行了总的规定;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条文又规定了每一个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为对侵犯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了制裁的依据。

现阶段,我国中小学生争取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学生申诉制度来进行。所谓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教育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学生的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的救济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制度。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这对维护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按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学生申诉可分为如下几种:(1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可提出申诉。(2 )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的,如乱收费等,可提出申诉。(3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如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犯其名誉权的, 可提出申诉。(4)对教师侵犯其财产合法权利, 如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等,可提出申诉。(5)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 如教师私拆其信件而导致身心伤害的,可提出申诉。(6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 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学生都有权提出申诉。主管机关在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或正式通知,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此外,在人民调解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中小学生的管理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同时,摸索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可以预见,这些制度的建立将使中小学生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依法进行中小学生管理对管理者提出的要求

依法进行中小学生管理,要求教育行政管理者、校长、班主任、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并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1.从观念层面看,如何正确认识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树立恰当的现代学生观,是现代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

正确认识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在教育领域,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涉及学生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是以三个层次进行的。其一,中小学生是国家的公民;其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成年公民;其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对中小学生的全面表述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初等或中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有学籍的未成年公民。身份确定之后,中小学生的法律地位也就变得清楚了。教育领域中,作为未成年公民,在学生与教师、校长或行政机关双方形成的关系中,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受学校的特殊保护;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中小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作为中小学生权利相对方的学校、教师或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教育职能的履行而侵害学生的权利。当然,在教育过程中,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有权教育和管理学生,学生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在师生关系中培养民主、平等的氛围。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既表现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表现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教师管理学生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严格管理学生是必要的。但学生并非是被“管理”的对象,即教师应把学生视为一个有独立地位、有主体意识和需要的个体,使学生在平等、民主的环境和氛围中接受教育。这也是现代教育改革的趋势之一。

2.从制度层面看,懂得法律规定中小学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科学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前提和要求。

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决定了他们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从中小学生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和教育环境中所涉及的权利范围看,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机关应尊重中小学生的这几类权利:(1 )受教育权。即不得因处分不当、管理不当或体罚、 片面追求升学率等将学生送入工读学校、退学、失学或不准参加升学考试等。(2 )物质帮助权。 即中小学校无权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或其它摊派费用,如建校费、校服费等,就让中小学生停学、退学或变相开除。(3 )公正评价权。即教师和学校在评价学生的过程中应一视同仁, 不偏不倚, 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在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生的档案或成绩记录发生疑问时,学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适当形式的便利,以澄清事实或纠正失误。(4)人身权。 即学校和教师应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给以充分的尊重并尽到自己特殊的保护职责。(5)程序性权利。 即学校在处理学生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多方取证,查证事实,对留校察看、记过等严厉处分的运用要慎重从事,认真听取和即时处理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申诉等。

中小学生在享有诸项法律规定的权利时,也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43条对中小学生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事前社会、学校或教师已经告知并教育中小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而他们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中未尽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则不应由学校来负。

3.从具体的教育和管理层面看,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合法管理学生,是减少师生冲突、校生冲突的最佳途径。

依法对中小学生进行管理,要求教师、班主任、校长不仅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而且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使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有一个大的提高,为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生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依法。无论是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还是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等管理制度,都要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性法规、规章保持一致,不得与其相冲突;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和档案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等内容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具体的师生接触中,学校和教育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言语要合法。学校和教师在进行学生管理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活动,要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如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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