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学的学术规范_社会学论文

论社会学的学术规范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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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 社会学的学术规范问题成为社会学界的热门问题之一。 在1999年6月召开的全国社会学武汉学术年会上, 罗教讲发表了题为《论社会学的学术规范与我国社会学的发展》的论文(以下简称罗文),对社会学的学术规范及其对中国社会学的影响作了较为集中的理论探讨。我在分组会上,曾就此谈了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江苏社会科学》的编辑在会议上告诉我,他们准备作一个关于“社会学学术规范”的笔谈,要我把上述看法写下来。我考虑,在我国社会学界,学术争鸣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因此答应了。由于笔谈的篇幅所限,这里只是简要地谈谈我的看法,就教于罗教讲同志。

一、能否将学科“研究领域”与学科“研究对象”完全等同起来?能否将学术规范与研究对象截然割裂开来?

罗文告诉我们,学科的学术规范,就是其“思考问题的思维范式与研究方法”(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罗文开始时说, “研究对象是学科划分的初级标准,而学科划分的根本标准只能是学科的学术规范”(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可是,后文又说, 由于“各门学科研究对象之间出现‘共有化’,此时划分学科边界不再是研究对象而代之以学术规范。”而当中国社会学恢复时,世界上“各门社会科学的相互交叉、研究对象的‘共有化’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贝克尔对家庭的研究已经完成,‘经济学帝国主义’已经出现,我们却还在起劲地讨论一个并不实际存在的东西——社会学的独立研究领域或独立研究对象”(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样, 罗文就从研究对象的“初级标准”论,进到了研究对象的“实际不存在”论。

说研究领域(范围)的共有化,是可以的;但说研究对象的“共有化”则是困难的。因为研究领域与研究对象不同。前者说的是研究的范围,象罗文多次提到的“婚姻家庭”,就是这样的领域和范围。不同的社会学科是可以从自己特有的视角研究同一领域、同一现象;没有哪一个领域能为哪一门学科所垄断,成为它的专有品。研究对象则不同,它是一门学科所以成为该学科的本质规定,即规律性。经济学不管研究什么领域、什么现象,最终是要从自己特有的视角揭示其中的经济运行规律性,同样,社会学,按照笔者的观点,则是要从自己特有的视角揭示其中的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机制和条件。正是因为各门学科具有自己的本质规定,我们才会有一门门不同的学科,才会有丰富多采的社会科学大家庭。作为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分支学科的出现,不仅不能说明作为本质规定的学科对象的所谓“共有化”,而恰恰是以它的特有性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学等分支学科的存在,就是以经济学和社会学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即不同的本质规定为前提的。如果它们“实际不存在”了,那么各门社会学科就会变成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相互彼此彼此的东西。

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门学科本质规定的研究对象不能不是学科划分的根本标准,分支学科——不管是交叉学科还是边缘学科的数量增多,不仅没有否定这个根本标准,而恰恰是它的必要性的证明。这样的研究对象决定了一门学科特有的视角,决定它将在所研究的问题、现象中揭示何种规律性。

罗文并没有说明作为学术规范的“思考问题的思维范式和研究方法”是如何成为划分学科的根本标准的。他虽然论证说:当今社会学的主流学术规范仍然是“当年孔德提出的社会整体思维范式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只是今天的学术规范内容更加丰富、方法和手段更加复杂和先进”(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但该文却没有说明这种社会整体思维范式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如何作为“根本标准”把社会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划分开来。这本来是该文要证明的论题,该文本来是应着重说明这一点,而不只是三番两次地重复该论题。

事实上,社会整体思维范式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并不能把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因为第一,正如该文指出的,既“存在一些为所有学科和大多数学科所公认的一般性学术规范,同时每一门学科又都有自己独特的学术规范”(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这样说来,一般性规范,毫无疑问不能作为划分的标准。第二,罗文举出的社会学的“独特的学术规范”——“社会整体思维范式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与其说是划分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标准,还不如说是划分社会学内部不同流派的标准。因为社会学内部,确有社会整体思维范式和社会个体思维范式之分,确有实证主义方法和非实证主义方法之别。第三,更低层次的规范,如使用实证主义方法时,为了使样本具有代表性,为了使数据处理尽量少出错,就都要遵守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也不能成为学科划分的标准,更不用说“根本标准”了。

库恩在将范式作为划界标准上,起了很大作用。简约地看一看库恩的范式概念可能是有益的。大体说来,可以将库恩关于范式的22种不同意义的用法区分为两类,一是指某一科学家集团或科学共同体在某一学科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二是指在科学实际活动中为某一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的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库恩认为,这些共同信念和公认范例使科学共同体在采纳一般性假定时能达成某种默契,从而引导科学家去取得成就(注:参见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第37页。)。在库恩那里,范式作为划界标准,是划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是它所支配的科学领域内科学工作合理不合理的标准,而不是划分这一学科与那一学科的标准。在库恩那里,“科学革命是旧范式向新范式的过渡”(注:库恩:《必要的张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这样,范式又是科学革命的标志,也就是说,它是新科学与旧科学的标志,同样不是划分这一学科与那一学科的标准。

罗文的立论根据建立在社会学的学术规范与研究对象截然不同上,对学术规范赞扬有加,而对研究对象贬损无减。这是缺乏根据的。

事实上,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作为该学科的本质规定,同时也是该学科的根本规范。例如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问这一本质规定,决定了哲学中的实证主义,关心的是“证实”和“证伪”这样的认识论问题。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或可证实原则,也即证实范式,之所以是哲学的范式,是因为它说明只有能够被感觉经验证实或证伪的命题才能作为经验科学的基础,从而为经验科学提供了哲学认识根据。而社会学作为研究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性的综合性具体社会科学这一本质规定,决定了社会学中的实证主义,关心的是如何用类似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来获得有关社会课题的事实材料。哲学中的和社会学中的实证主义规范之所以有区别,正是由各自作为该学科本质规定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的。一门学科的对象对这门学科的其他范式进行这样那样的规范,这既说明了它是该学科的根本规范,也说明了学术规范与研究对象是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我们不能一说规范重要,就把规范抬到天上,把别的贬到地底,好象世界上唯有它最重要。说过头了,不仅无助于正确的规范观的树立和各个层次规范的推行,反而会败坏规范的声誉,产生种种负效应。

二、关于中国社会学与世界主流社会学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关于所谓中国社会学走弯路的主要原因;哲学与社会学

罗文对社会学学术规范的倍加赞扬,而同时对研究对象的刻意贬损,在联系我国社会学20年来的恢复、重建和发展的过程时,就更没边了。它把当初强调社会学研究对象,而不是强调社会学学术规范,看作是中国社会学“仍与当代世界主流社会学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看作是所谓中国社会学在恢复、 发展过程中走弯路的主要原因,并把这归结为“由于这支队伍中的成员大都是在接受了其他学科(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训练、形成了其思维范式之后再接受社会学训练,这使他们在接受发展迅速的当代世界主流社会学学术规范上存在程度不同的困难。”(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罗文虽然也说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学术规范”、说20年来我国社会学“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全文还是透露出一种社会学中的“中心——边陲”的思考方式:“差距”是与当代世界主流社会学的差距;所谓“弯路”是相对于西方社会学而言的弯路;我们要接受是“发展迅速的当代世界主流社会学学术规范”,如此等等。标准和目标都是当代世界主流社会学,中国社会学如果不这样做,或不完全这样做,就是存在差距,就是走了弯路。

第一,从这种思考方式得出的结论,是与我国社会学自1979年恢复与重建以来20年的真实历程不符的。20年来中国社会学的真实轨迹,在我看来,是“立足现实,开发传统,借鉴国外,创造特色”,这不是用一个学术规范问题所能代替的。

就立足现实来说,中国社会学把现实的中国社会作为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并把社会调查作为社会学与中国社会现实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在老一辈社会学家的传帮带下,这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费孝通的《小城镇·大问题》、《小城镇·再探索》等,就是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的农村进行深入调查的成果。同样,在雷洁琼指导下的《中国城市家庭》、《中国城市婚姻与家庭》等,也是对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成都五个大城市的家庭生活,开展建国后首次大规模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成果。应当说,中国社会学恢复与重建以来在理论社会学方面研究的进展,无论是社区的研究,还是婚姻家庭与性的研究、社会问题的研究、社会保障的研究,凡是有重大影响的,无一不是立足中国社会现实的结果。而凡是没有中国社会现实感的社会学作品,总是这样那样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应有的生命力。

就开发传统而言,中国社会学注意吸取几千年历史上丰富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关于社会治乱兴衰的思想,以此来观察现实的中国社会,并对西方传入的社会学给以带有中国特色的解释。社会学的中国化,也是与开发传统分不开的。自先秦至社会学作为学科传入中国前的中国学术思想传统是一个用之不尽的宝库,可资开发的思想资源。现在还利用开发得不够。中国社会学百年的历史,包括20年的历史都告诉我们,史论结合对社会学是同样重要的;没有历史感的社会学作品,是缺乏底蕴的。

就借鉴外国来说,中国社会学界注意借鉴欧洲、美国和日本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借鉴外国对中国社会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都是很重要的。中国社会学的本土化,从本质上说,就是要求中国社会学能正确地描述和解释中国的社会现实,预测社会发展的前景,从而有助于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要这样做,了解国外社会学,分清其中的精华和糟粕,适用和不适用于我国情况,是一个基本前提。国际化,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社会学成为世界社会学不可缺少的一支,具有与国际社会学界对话的能力和地位,从而得到国际社会学界的承认;二是中国社会学家能从世界的高度,从整个人类实践的高度来解释中国社会和建构中国的社会学理论。要这样做,同样要了解国外社会学。我们的社会学只有真正本土化了,才有可能真正国际化。因为,如果中国社会学对西方社会学理论亦步亦趋,言必称西方如何如何,不能建构自己的理论,没有自己的特色,不能描述、解释、预测和指导中国社会,这种社会学无论是对于世界还是对于中国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样的社会学显然不可能真正国际化。我们承认我国社会学有差距,但究竟差距在哪里要有具体分析。以西方社会学为标志,认为我国社会学事事不如人,不能认为是客观的。

就创造特色而言,在立足现实、开发传统和借鉴外国的基础上,中国社会学进行自己的创造。在中国社会学恢复与重建后,小城镇的理论和实际、社会转型论、社会运行论等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理论中,较有影响的几种。

立足现实,开发传统、借鉴国外,创造特色,是统一的整体,不能相互分割。缺乏其中之一,就会这样那样影响中国社会学的健康发展。在这4方面中的每个方面,中国社会学并没有走什么弯路。 “弯路论”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从上述“中心——边陲”的思考方式出发,罗文对我国社会学界当时的研究对象的讨论,采取了虚无主义的态度。罗文说:“当时除了有人因注意国外社会学界似乎并不关心社会学对象是什么,从而对我们非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弄出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说法来才感到心安理得的作法提出疑问之外,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现在才明白,那时的讨论原来正是我国社会学的研究处于幼年阶段的一种必然行为。”(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这里,事实与罗文认为的“有人因注意国外社会学界似乎并不关心社会学对象是什么”相反,既注意国外社会学界的动态,又关心社会学对象问题的人也不少。当年参加对象问题讨论的人,并非都是那样不了解国外社会学。这两个方面并不是非此即彼、截然对立的。令人难解的是罗文透露出来的那种以国外社会学界为标准,而对国内的社会需要不闻不问。难道国内“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 《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真是都错了吗?其次, 事实也与罗文认为的社会学对象是“一个并不实际存在的东西”相反,对象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搞社会学的人无法回避的问题。最后,事实仍然与罗文认为的对象问题讨论是社会学幼年阶段的必然行为相反,只要社会学存在,不管处在什么阶段,其对象问题是一个不能不这样那样涉及的问题。

罗文还进而假定:如果当初不是强调澄清社会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性,而是强调建立社会学学术规范的重要性,那么今天的我国社会学将会有四点不同:社会学在公众中的形象更好;庸俗社会学现象不会产生、社会学家的社会威望更高;社会学发展方向更明、研究领域更广、社会学家的自信心更强;社会学发展的后劲更足、国际交流更顺、出版物质量更高。这些大概就是罗文认为的社会学对象问题讨论所走的弯路、所付的代价的具体内容吧!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不真的同意罗文的谦虚的说法“这仅仅是根据一种虚无假设所作出的推断而已”!(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 《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那么,社会学对象问题的讨论,究竟是促进了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还是使社会学走了弯路?究竟是缩小了与世界社会学的差距,还是扩大了这个差距?我认为,答案是前者,而不是后者。不要忘记,罗文承认的20年来我国社会学“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中,也有社会学对象问题讨论的一份工作在内。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

——通过社会学对象问题的讨论,使社会学这门在中国中断多年的后发展社会学科,进一步弄清楚自己的本质规定,从而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大家庭中,进一步树立了自己的特殊的学科形象,巩固了自己的学科地位。社会学本质规定所提供的视角,是经济学不能代替的。担心所谓“经济帝国主义”宣布将社会学取而代之(注:罗教讲:《浅谈学术规范在我国社会学发展中的作用》,《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 6期。),在我看来,尽管是一种不错的忧患意识,但是没有可能的。

——社会学对象问题的讨论,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纯理论的讨论;它紧密联系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紧密联系了我国长期形成的学术传统中治乱兴衰的主导观念、特别是严复对之提出的社会学概括。通过这样的讨论,使中国社会学表现出自己鲜明的中国特色。

——社会学对象问题的讨论,并没有脱离世界社会学发展的传统和潮流。它审视了从孔德开始的西方社会学关于秩序和进步的主导观念、它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和理解社会学两大主要流派,注意到当前的综合性趋势,了解了国外的社会学对象问题的看法,等等。这样的讨论表明,中国社会学一开始就是用世界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学科建设的。这当然是缩小了与世界社会学的差距,而不是相反。

——社会学对象问题的讨论,使社会学能够比较自圆其说地、一以贯之地建立自己的大学教学体系,能够比较有说服力地告诉学生什么是社会学,什么是社会学视野。这对他们进一步研究社会学极有好处。这种社会学大学教学体系的建立,对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是极其必要的。

——社会学对象问题的讨论,还涉及一系列与对象问题有关的理论问题、历史问题和方法问题,促进了社会学的深化。

最后,罗文把哲学思维范式看成是接受社会学学术规范的障碍,也是没有道理的。两者作为不同层次的学科,在思维范式上是可以互补的和相互促进的。我们看到,在吉登斯的书中,例如《社会的构成》中,不仅直接谈到时间和空间等哲学问题,而且还把时空分析与结构化理论结合起来,而这被称为“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中最吸引人的也是最富有成果的部分之一”(注:David Held and John B.Thompson eds,Social Theory of Modem Societies:Anthony Giddens and His

Critics,1989,P7.)。他的社会理论, 可以看作是社会学分析和哲学分析相结合的产物。至于罗文特别注明“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范式,并把它看成是接受社会学学术规范的某种障碍,则是更没有道理的。

学术规范对一门学科来说是很重要的。讨论学术规范问题是件好事。通过讨论,我们将会进一步具体了解,社会学有哪些层次的规范,它们各在社会学教学与研究活动中起什么作用,并弄清楚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一系列理论问题。现在看来,关于学术规范的理论问题、理论层次的讨论还不多。涉及得多的是操作层次上的。国内有的社会学杂志从1999年前后起制定了学术论文选稿的规范。对此在会上也听到一些不同意见。如何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社会学界本来就不大、对社会学的了解并不普遍等)、如何兼顾提高与普及等,都是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发表的文章不是深入浅出,而是看得懂的人不多;如果由此把刊物办成圈子越来越小的同仁刊物,那是违背制定规范的初衷的,也是对中国社会学的发展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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