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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虽然不是难懂的词汇,但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们一下子很难意识和惦量到商业秘密的份量。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度里,商业秘密曾是多少厂家不惜耗费巨资、培训专业间谍想方设法获取的商业情报。它带来的巨额利润也是十分可观的。可以说,商业秘密是无形资产。
1994年宣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侵犯商业秘密明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这一词汇开始露面,但如何守住商业秘密,怎样杜绝商业泄密,人们仍知之甚少。尤其是国有企业,几十年积累的技术和经验,倾刻之间,会被新兴的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所获取,这也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
大量、公开的泄密国有企业的一大“空门”
商业秘密包括两项基本内容:第一是技术秘密,包括技术方案、方法、技巧、产品秘方、技术情报和资料等;第二是经营秘密,包括技术转让、质量策略、方案,供销渠道、市场信息、经济手段、名单等。有关经营信息包括顾客名单,顾客购买习惯、顾客购物量、产品促销计划手段、经营手段和业务机会,客户的基本情况。
然而,这样一个关系到企业命运的大问题,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始终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底气颇足的国有企业的“老总”们,乃至这些“公”字号的员工,从上而下,随处可见泄密行为。
前不久,上海市《新闻报》记者专门走访南京路、淮海路、四川北路三家名优大店,发现一个重要的信号:企业在泄密。
记者们走访的为数不少的经理、业务员至一般员工,发现无一不将下一步产品促销计划与手段、经营手段及客户基本情况一一告诉记者。记者们痛心地感到国有企业从上至下,大量地公开地、不知不觉地在泄密。
在工业技术、商业经营中遥遥领先的上海市尚且如此,其它省、地情况更不容乐观。目前国内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中,建立的诸多规章制度中,很难见到有保护生产、经营机密的规章。对职工的教育中,很少灌输保守商业秘密的教育。
挖取人才,获取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
获取商业秘密,在人们思想都较为麻痹的情况下,虽然不是一件太困难的事,但挖取掌握大量商业秘密的人才是更为省心省力的捷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人才大流动浪潮,合法、正常的人才流动却为趁机挖取人才、获取商业秘密造成了可乘之机。
——挖取技术人材。挖取技术人才比培训技术人才要花费少、见效快。如:“一汽”集团公司某厂设计室的4名青年技术骨干,被吉林工学院校办炉子厂的高工资待遇所吸引,擅自离厂并带走了原单位广大技术人员共同拥有的技术,给原企业增加了竞争对手。
有些技术人员受本企业产品高额利润的诱惑,当基本掌握技术工艺、感到“羽毛丰满”时,便自立门户、另起小灶。如某市开发区一家企业的几名技术人员,见本单位生产的碳化硅微粉用途广、销量大、利润高,便“冲出去”自办企业生产同种产品,为自己创造利润。
——挖取经营人材。经营人材掌握了一定经营经验,有着熟悉畅通的购销渠道,有着一批熟悉的老客户。经营人才的流动,往往会人走关系走、业务走。赣西北某市物资公司主办业务,被该地一银行办的劳动服务公司高薪聘为经理,并为其配小车、大哥大。该业务员带走了大批客户、业务网,原公司业务大受影响。
——挖取高级管理人才。某些高级管理人才尤其是经贸方面的专家是当前经济界的奇缺人才,更是国内外企业特别急需的“抢手货”。这类人才原来的职务地位较高,掌握的信息较多,一旦受聘于内资或外资企业,极容易“向着企业损国家”和“帮着外人打自家”。如:我国某工业部门的一位高级技术人员、副司级干部,同时被外国的两家公司高薪聘请为驻京办事处的高级顾问和总代表。由于他在职时曾在部机关对外贸易和外事联络部门长期担任要职,掌握大量国家专门工业技术信息和许多项目的内情,对有关公司和企业的技术能力、经济能力甚至谈判底牌了如指掌,因此当他公开代表外国机构与国内企业和公司谈判时,搞得中方人员处处被动、事事受制,价格一压再压,利益让了又让,眼睁睁地看着国家企业利益蒙受不应有的巨大损失。
——挖取科研人才。任何一项科研成果和技术发明,都是企业不惜血本、辛苦经营得来的。当其价值显现时,个别参与项目攻关的技术人员便攫为私有,携其“跳槽”,谋取私利。如太原一家国有工厂抽调技术人员和职工,投入数百万元资金,经过数年攻关和千余次工业性试验研制出的“磁镜式直流电弧炉”技术,被国家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获机电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发明奖,被厂里确定为企业秘密。在一台商愿以30万美元作为入门费购买此专利使用权时,该技术发明人之一王某却拒不交出技术软件,并未经批准不辞而别,受聘于太原另一家公司,将该技术秘密泄露给聘用单位并迅速投入生产,致使原厂经济损失惨重。
侵犯商业秘密,难上公堂
被侵害商业秘密的企业,糊糊涂涂蒙在鼓里的有之;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有之。真正能将此事视为违法大事,对薄公堂的至今还廖廖无几。
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一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未见几许。莫非此类案件果真少有?其实并不然。这其间,与被侵害单位法律意识薄弱有关,与有关执法方面的因素也不无关系。由于执法人员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取证、定性、量刑等方面操作性难把握,对于技术权属的认定,保密程度及价值的认定,没有明确尺度。定性有一定的难度,往往这类案件摆上公堂,也欲了难了。上海易达仪表厂利诱上海长江仪表部技术员窃得该厂自行设计的工艺等图纸302张,该厂利用所窃技术进行投产,获利15万元。长江仪表厂上诉法院后,因为对图纸的价值核定没有明确标准,只得按图纸成本核定。结论是302张图纸价值7千多元。公安部门认为区区数千元不足以按盗窃罪论处,案犯安然无事,此案迟迟难以判决。办理此案的工商干部颇多苦衷,说法律很好,执行很难。
要保证国有企业商业秘密,防止另一种无形资产的流失,在人们的意识、观念、企业的内部管理、法律的健全等方面还需下大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