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及其法律地位研究

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及其法律地位研究

治晓冰[1]2004年在《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及其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个发展中农业大国,中国的“叁农”问题始终是悬在国人项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他国经验观之,支持、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增加投入,而这又赖于一个适合农业经济发展需要的健全的农业金融体系,无疑,农业先天的特性又使得农业政策性金融在这一体系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故而,环顾世界,无论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均十分重视农业政策性金融,使之成为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利器。观诸国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1994年正式成立以来,在执行农业产业政策、改善农业金融服务及支持农业开发等方面,发挥了农业政策性银行应有的重要作用。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已开始遭遇发展瓶颈,农业发展银行与生俱来的一些缺陷与弱点也曝露无疑,特别集中表现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机制不完善、支持农村经济开发的能力较弱。因而,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反思与重构已势在必行。反思的起点是结合我国国情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本质的重新认识,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他国经验,设计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基本模式,廓清其未来发展轨迹,从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其法律地位、经营目标、管理体制、运作模式等主要内容,最终构建适合我国需要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服务于农业综合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文章的论述分为五部分,兹简要介绍如下:第一章:农业政策性金融概述本章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叁大理论渊源——“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与农业基础地位、农业弱质与农业保护——入手,指出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发起、组织为前提,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在农业及相关领域从事资金融通,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加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在此基础上,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特征以及较之一般商业金融所具有的特殊职能(扶持性、调控性、倡导性与辅导性职能)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从而提升了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认识。第二章: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现状本章内容重在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状况的分析与比较,为更具代表性计,笔者选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即美国、法国、日本与泰国。在较为详尽地介绍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的由来、发展的基础上,对其各自的特点作了比较分析,以期挖掘其借鉴意义。第叁章: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基本模式本章回顾了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历程,结合国内现状并参酌前述国际经验,指出我国执行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应定性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在分析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组织结构的设计目标与完善途径,进而,通过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运用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运用及财政性资金运用的比较,揭示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机制。第四章: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其法律地位本章由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现状入手,结合民法法人制度基本理论及实在法规定,参酌大陆法国家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并批驳了现阶段有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律地位的混乱认识,从而得出结论——中国农业发展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备法人的法定条件,应属公法人范畴。第五章: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展望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良性发展很大程度上赖于相关法律的保障,这一点非但为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所验证,且为国内相关立法滞后的教训所反衬。故本“金融改革,立法先行”之思路,结合国内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滞后之现状,笔者对现阶段迫切需要的政策性金融立法框架作了设想。在此基础上,又将农业政策性金融置入全球化视野,对农业经济国际化背景下,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即将经历的叁个发展阶段(国际化前期、国际化时期与国际化完成时期)作了前瞻性探讨。本文旨在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之整体反思与重构,故重在宏观层面之理论探讨与体制建构,而非微观制度之细化。如此,具体制度深究之浅薄在所难免,有赖日后持续研究。学生浅见必成文章之粗陋,恳请各位老师斧正!

黄蓓[2]2016年在《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政策性银行由于资产规模庞大,其如何前行对深化金融改革至关重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二十余年来,通过发放各类贷款等方式支持了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建设,推动农业和农村区域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同时,由于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目前面临的任务和经营条件亦随之变化,部分政策性业务在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愿意介入,逐步转化为商业竞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竞争关系也因此日益加深。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按照政策性执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由于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贷款期限一般在2-3年,若国家开发银行也做期限较短的项目,这样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就重迭了,产生了竞争。特别是由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高于政策性银行,如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同一个领域竞争的话,商业银行显然居于下风。不仅如此,如何进行改革也是多年来困扰政策性银行、甚至阻碍其发展的大问题。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启动商业化改革,但同时一直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坚持政策性银行的定位,但在自营性业务的范围界定和规模限制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始终不能确定,业务发展受到制约。2015年4月1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此次批复将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画上句号,意味着国家开发银行向政策性银行的回归。批复还提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批复的方案确立了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运营的基本框架和思路,有利于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相关批复仅表明了政策性银行运营的总体方向,与政策性银行相关法律的空白尚未填补。而改革中的关键点,如机构的定位、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以及资本金约束指标等也一一浮出水面。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以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路为视角,在对国外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进行一定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进行构建,确立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同时设计外部制度环境以支持政策性银行正常发挥其应有功能。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研究了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现实起点——即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程。我国叁家政策性银行都有各自的发展道路。国家开发银行曾在2007年大刀阔斧地进行商业化改革,也在多年后的实践中发现,作为其重要资金来源的国开债券信用问题无法解决,这条道路似乎难以再继续;尽管改革时宣称是进行商业化,是否转型为商业银行迟迟未有定论,导致了监管机构也只能暂时将其作为一家特殊机构进行监管,但实际上并未针对国家开发银行设置特殊监管指标,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经历了从商业化转型到定位为开发性金融的过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是面临着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为获得资金来源,农业发展银行重视开拓商业性信贷,使得政策性信贷业务边缘化,严重影响了其政策性职能的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发展中则是存在其经营业务与另两家政策性银行存在重迭,而且与农业发展银行类似,亦缺乏低成本的运营资金来源。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或是改革探索中所呈现的特点为在经营方面从保本微利到追逐盈利,资金来源方面侧重于发行债券,拓展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兼营商业性业务。从比较的视野分析,国外政策性银行改革并非根本性否定政策性金融,而是为了提高政策性金融的运营效率,同时严格遵从立法先行的原则。以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最新进展来说,否定商业化改革、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路径是正确的,开发性金融仅是从提高政策性金融银行运行效率的角度提出的,其理论所强调的市场化运作只是政策性金融运作的一种手段,并未脱离政策性金融的范畴。改革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究其根源是改革于法无据。第二章探讨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立法理念重塑。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与法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主席在近年来的讲话中多次强调改革与法治之间的重要关系,提出“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政策性银行改革应当以法治思维确立改革方案,以法治方式改革进程,以法治实践巩固改革成果。政策性银行立法需要以经济学理论支撑,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政府干预理论基础上,同时金融约束理论、准公共产品理论也为其存在提供了深入论证。政策性银行立法同时需要保障其功能的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补充功能和主动指引市场的引导功能则是其有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有功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一,是其位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具有法律授权的经济调控职能,同时需要对政府干预权力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控制,从而防止出现政府行为替代政策性银行的自主行为。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因此政策性银行法应当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其立法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要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性银行的立法除了要具备自身逻辑的自洽性之外,还必须以政策性银行为中心,关注其作为主体与外部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上的衔接。作为政府进行金融调控手段之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格外紧密。政府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政策性银行则为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成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政府为政策性银行提供财政支持,政策性银行则在政府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自主经营,同时接受政府监督。中央银行则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融资支持,在我国,中央银行还核准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发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应当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关系,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具有成熟布局的机构网点和结算网络,可以代理政策性贷款业务。第叁章作为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总论部分,先是对现行与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关于叁大政策性银行主体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主要是国务院的《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和叁大行的内部规定,还包括一些针对商业银行下发的但政策性银行需要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行所依据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系统性差,而且确定性弱,我国政策性银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和特殊主体,其经营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根据我国的立法研究情况以及立法的紧迫性,可以先制定统一的政策性银行法,再根据各家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各行的行政法规,在立法时注意兼顾规定性与灵活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在政策性银行法中应当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公益法人,特别是从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后,其身份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游离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应当明确尽管其具有开发性金融的特点,但其仅是在经营时采取了一些可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本质上应当仍属于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政策性原则与公共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自主经营与适度干预原则、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原则。政策性银行法的宗旨是维护政策性银行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行为、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通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支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保障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第四章构建我国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要规范化运作,首先需要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权力机构设置。目前各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了董事会,但内部如何运作缺乏具体规定,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未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构架,官方网站和该行年报的相关信息并未体现该行设立董事会,从架构上看更像是行政机关。可以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决策出资、执行出资,由董事会独立行使决策权,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的构建思路上可以参考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的董事会组成,由政府董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也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代理成本,促使董事会更好履职。政策性银行进行特色化经营,需要明确其与商业银行是互为补充,而且叁家政策性银行之间也有各自的业务范围。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划分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其他国家亦存在激烈的争论。政策性银行兼营商业性业务存在一定必然性,如其发挥引导功能吸引商业银行进入未成熟市场后,尚未退出时的兼营;此外,由于资本补充以及考核方面配套制度不完善,政策性银行具有经营商业性业务的主观冲动。要对经营商业性业务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定,明确业务范围,同时进行分账管理、分账核算。但最终路径上,政策性银行应当在成熟时机果断退出商业性业务。为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完善资本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对政策性银行适用资本充足率的指标,建立充实资本的长效机制,由政府定期或依据申请不定期的增加财政拨付资本金,允许政策性银行按照年度盈余提取公积金,通过税收安排给予一定税后优惠。此外,加强信贷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形成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同时使风险损失补偿制度化。第五章论述政策性银行改革外部制度环境的跟进。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督机制,明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各自履行相关监督职能。机构监督方面,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都属于重要事项,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重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持续监督等,除董事长、政府董事、监事需要由国务院直接任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会提名,报银监会审核或备案。业务监督方面,需要适用审慎监管原则,为防止内部经营人员任意适用分账核算方法,将亏损的商业性业务计入政策性业务中,应当对分账经营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量的迅速增长,应当对债券发行实行比目前严格的条件。绩效评价机制也应当制定适用于政策性银行的,以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性质和宗旨为依据,考核上以社会效益为主、财务效益为辅。国家应对政策性银行予以财税支持,包括建立多元而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财政需要及时对其进行资本补足。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对政策性银行施以税收优惠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随着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而变化。政策性银行在兼营商业性业务时不应当再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除非兼营获得的盈利转增资本,用于政策性业务经营。在出资人虚位的情况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受制于考核指标而冒险营利,或滥用权力为自己牟利。为此,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亦是保障政策性银行改革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此外,尽管政策性银行由于其性质应当较多地受到政府的干预与管理;但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应当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王信[3]2014年在《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特征及政策效果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有赖于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推动。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与金融机构发展虽历经叁次大的变革和调整,但还是无法根本扭转大量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和乡镇层级)依然存在着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出台相关政策,大幅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叁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期望通过大力发展扎根农村、服务于“叁农”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农村资金的部分回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次少、经营方式活的特点积极“支农”、“支小”和“支微”;同时,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现行竞争状况,提高经济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自2007年以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推出已有6年多,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究竟发展情况如何?它们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比,有何发展特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是否达到了预期政策效果和目标?这正是本文选题研究的意义之所在。本论文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线索,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机理和理论依据,并结合我国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叁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特征,探讨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变迁及环境约束;然后,论文通过实地调查深入考察了我国叁种类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现状、发展特征及存在问题,找出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与此同时,又运用试点发展的调查数据,运用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支小”政策效果及影响政策效果发挥的制度设计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论文研究和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及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实际和叁农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了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定位、叁种类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和策略选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全文共包括六大部分,各章节主要研究内容及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章是“导论”。主要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基本研究思路和方法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和阐述。同时,本章还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和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其中国外的研究动态主要从农村金融发展理论演变、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归纳,国内研究动态主要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农村金融发展的新范式转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方面进行了综述。总体来看,现有文献集中于传统农村金融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对策的研究,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生背景、发展环境、试点现状及问题研究的较多,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特征、政策效果及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研究则较为欠缺。第二章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一般分析”。本章主要对比研究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在准入条件、经营特点及功能作用等方面的不同特色,并分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生的制度环境和理论依据。具体研究思路是,首先分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接着对叁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即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别进行了界定;其次,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探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生的背景和制度环境,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意义在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增加农村市场的资金供给和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局面。最后,还探讨了支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理论基础。研究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有其产生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些理论依据包括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农业信贷补贴论、长尾理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及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第叁章是“城乡统筹背景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现状与发展特征考察”。本章主要结合实地调查数据,首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近年来的总体发展格局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分别对叁种组织形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现状、发展特征、成效及问题等进行了深入探索。通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的区域分布分析发现,叁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发展速度最快,但分布明显偏向东部地区;有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分布在东中西部相对均衡,但在资本总额和贷款规模方面,东西差距巨大。论文以福建省为例分析了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的试点现状、运营特征,认为村镇银行具有管理模式上与主发起行趋同化、运营支行化、定价管理粗放化、设立地点以县城为主等特点,存在着公司治理弱化、筹资难度大、经营成本高、盈利水平低、贷款风险高等问题。从福建及其他地区的小贷公司试点看,小贷公司的兴起推动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拓宽了县域经济的资金来源,有效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和“叁农”融资难问题,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民间非法借贷的蔓延;但小贷公司也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杠杆率低、资金来源严重受限、专业管理人才不足、监管难度大等问题,论文还从法律定位、监管制度及发展方向叁个方面对小贷公司的问题根源进行了深层次的制度分析。本章最后,在比较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叁种运作模式(机构化运作管理模式、商业银行代管模式和政府主导模式)的基础上,运用来自四川、河南和山东叁地调查资料,重点讨论了政府主导型村级资金互助社在设立原则、资金构成、组织架构等方面的运作特征。研究认为,资金互助社具有社员入股产权明晰,社区主导、自我管理,强调社区瞄准和封闭运作、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帮扶机制等发展特征;在扶贫支农方面,资金互助社具有村镇银行、小贷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但目前也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治理结构不完善、项目运转缺乏可持续性等问题。第四章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效果分析”。本章首先研究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的目标、政策传导过程和传导机理;在此基础上,论文对照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叁年规划目标,发现叁类机构的数量规划目标只完成了60.7%,在地区分布目标上也没能实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农业大县和贫困地区倾斜的预期。接着,论文运用来自叁省的农户调查资料,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多元回归实证模型等方法,重点对村级资金互助社的支农效果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地研究。研究发现,农户是否参加互助社、是否使用互助资金与农户收入增长变量显着相关;但非贫困户利用资金互助社的机会更多,意味着互助资金对贫困户的支持力度还不足;农村互助资金使用效果的好坏,与借款农户的自身素质(如户主受教育年限、健康状况等)有着密切关系。调查发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效果除了扶贫支农方面的经济价值,还具有融洽成员关系、干群关系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功能,对村级社会治理具有积极的正向效应。本章最后深入探讨了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效果的制度设计因素,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商业金融或普惠金融的性质(或目标)抉择、小型微利或规模经济的规模选择,以及经营策略选择、监管体制选择等制度设计层面,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效果的发挥和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就不能回避或模糊处理这些制度设计层面的冲突。第五章是“国外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及经验”。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及经验,其中发达国家重点比较分析了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村金融制度和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特点及经验,发展中国家主要分析了印度和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制度特色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经验。分析认为,国外经验的重要启示在于:农村金融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不能盲目照搬;强调政府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的作用发挥;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农村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和保障等。第六章“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选择及对策建议”,是全文研究的落脚点。针对叁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共性和差异化问题,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经验,首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未来发展方向及其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市场功能进行了总体定位;然后,根据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叁者各自不同特征,提出它们未来发展的各自模式选择及经营策略;最后,还提出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的具体建议。研究认为,在市场定位方面,要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社区型小微金融机构和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属性,坚持“支农、支小、支微”的服务原则和“特色化、能赚钱、可持续”的经营方针,并放宽准入条件、采取激励约束机制引进多元化资本投入,同时,构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协同监管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在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选择方面,认为村镇银行未来发展可选择总分行制或控股公司制模式;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路径既可选择成为专业化的贷款零售商,也可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模式选择则应是多方合作、相融共生模式,包括资金互助社与商业银行联合发展模式、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区域联合发展模式、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模式。除了模式选择,论文还提出了促进各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顾“支农、支小”政策目标和自身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具体策略建议。最后,论文还从应对利率市场化挑战、财政和货币扶持政策、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等视角,提出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的系列政策建议,特别强调了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风险的分担和转移功能,提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农村信贷产品与农业保险产品合作途径及意义。纵观全文研究,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线索,重点探讨了影响可持续发展模式选择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特征及政策效果问题。只有深入了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特征及发展遇到的瓶颈,找出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政策效果发挥的各主要因子,才能创新性地提出兼顾支农政策需要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模式。论文研究的主要特色及创新之处包括:一是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效果进行了一定的创新性研究。论文较深入地探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的目标、政策传导过程和传导机理,比较分析了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支小、支农”效果优劣,并通过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社区互助性金融组织,不仅对农户家庭增收扶贫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还对村级社会治理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最后还深入探讨了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效果的多方面制度设计因素,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目标冲突、规模选择冲突、策略冲突及监管冲突等,认为制度设计层面矛盾和冲突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效果的发挥和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不能回避或模糊处理这些制度设计层面的矛盾冲突。二是创新性地探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发展方向及发展模式选择。从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出发,兼顾支农政策目标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双重需要,论文提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乡村社区型小微金融和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生力军的市场定位,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坚持“支农、支小、支微”服务方向和“特色化、能赚钱、可持续”的经营方针。在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选择方面,认为村镇银行未来发展可选择总分行制或控股公司制模式,小贷公司则可选择成为专业化的贷款零售商或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发展路径,农村资金互助社则只有选择多方合作、相融共生的道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在设计叁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模式及经营策略时,始终坚持支农政策需要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二者兼顾。叁是结合福建省的试点调查资料,较全面地考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史、现状、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创新性地探讨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深层次制度根源,并提出了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多种模式选择及对策建议。论文从现行法律法规出发,深入讨论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的模糊性质定位及对小贷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分析了小贷公司未来两条发展路径的可行性及应具备的经营条件和制度环境,探讨了小贷公司现行的多头监管造成的有些管得太多、有些无人管的失序局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较全面的小贷公司发展策略及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宫海鹏[4]2010年在《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绩效分析与制度设计》文中提出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始终处于首要地位,合理、有效解决“叁农”问题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艰巨工作任务,也是关系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经过改革开放叁十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业发展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农产品供给短缺的状况初步得到了改善,主要农产品供求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但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农业的生产力水平至今仍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农村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业要发展,资金投入不能少。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要得到长足发展,充足的资金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政府在提供有限的财政投放后,需要特殊的金融措施予以补充。金融资源是经济发展的“血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从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增加投入仍然是支持、保护农业的关键性措施,其中信贷投入是重点。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政府实施农业支持,增加农业投入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本目的在于支持本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财政资金的延续和农村商业性、合作性金融的重要补充,资金投放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方向性,可以有效弥补支农资金供给不足的缺陷。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扶持农业发展,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是世界各国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从世界范围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看,农业政策性金融,在贯彻落实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提高农业发展整体素质和效益、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达程度已成为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的重要体现。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发挥了一般金融性和特殊政策性的双重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截至2009年11月18日,中国新时期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已走过了15年发展历程,15年中,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中央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下、在一些关联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在农业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发展领域不断成长、职能在不断优化。作为新生事物,农业政策性金融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虽然在支持农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有效供给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方面需要,尚存在一些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随着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变化及农业发展的新需求,农业政策性金融也要在坚持政策性这一基本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制度设计和职能定位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这一规定和要求是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新形势下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在今后的改革发展中贯彻落实,同时也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进一步丰富和明确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如何按照中央、国务院规定,进一步推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改革创新,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重点,实现新的跨越,成为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当前,农业政策性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有关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迫切需要从理论上给以指导。本文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农业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制度设计与职能定位,为中国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向现代银行转变提供了创造性的选择思路,可以指导农业政策性金融更好地发挥支农护农作用,有利于紧缺的资金资源持续、稳定的流向农业产业领域,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本论文主要通过以下几部分内容对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绩效分析和制度设计问题进行研究。论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方法等问题;论文第二部分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关理论依据进行了介绍,为论文后续研究工作奠定了基础;论文第叁部分对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历史沿革及发展现状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近年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取得的成绩进行了分析评价;论文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模型设计,对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绩效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目的是通过具体的量化结果说明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分析判断的结果更有说服力;论文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依据;论文第六部分介绍了国外典型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概况及经验总结,从中找出对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启示。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在进行制度设计、模式构建、职能优化时应引以为鉴;论文第七部分对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为使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合理化,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统一,进而达到职能作用优化的目的,本部分又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下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行了设计;论文第八部分分别从业务供给客体上、业务供给主体、内外部发展环境等方面介绍了新业务发展模式下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优化的对策与措施。此外,论文还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例,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及措施建议进行了案例分析,有利于更好的掌握和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供给作用,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是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最终的服务目的,也是其职能定位的根本所在。随着国家政府农业发展政策及农村经济环境的变化,农业政策性金融要在坚持政策性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大胆探索业务发展领域,最终建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体现政府支农意图为核心;以现代银行的体制为运作机制;以政策性与经营性兼备为经营原则;以全面满足“叁农”发展需要为经营目标;以“因地制宜、因企定策、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为具体战略措施;以绩效考评为评价体系;以风险防控机制与内部激励机制为发展动力;以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村发展作为测评标准;实现用农业政策性金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用农业政策性金融优化农村发展环境,用农业政策性金融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的专门为“叁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使农业政策性金融成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彰显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唐昀[5]2013年在《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业政策性金融是农业金融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保障农业社会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所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一直以来就持续存在着专门为支持和服务农业弱势群体的政策性金融活动。农村地区是政策性金融最能够直接发挥其特殊功能且最能体现其价值的领域和舞台之一,农业政策性金融也是政策性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随着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不断变革,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服务的范围也逐步扩大,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变革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我国的农业金融体制也逐渐显现了一些弊端。针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剖析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功能的缺失以及体系不健全的原因,并鉴于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得比较早,在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所以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法国、日本、印度,泰国以及摩洛哥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从中得到启示和借鉴,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制度功能实现的要求,对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制建设进行考察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强调应该在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整体功能的基础上,重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保护,指导以及鼓励作用,从而正确的认识并采取措施强化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针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具体缺陷和农业金融改革的现实需要,提出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的途径。主要从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制度体系的路径选择与对策上,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

宋焘[6]2005年在《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与法律定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己经成为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近几年来,尽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但仍不能适应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自成立以来,虽经多次调整业务范围,改革管理机制,但至目前专门的立法工作仍未完成,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业务开展仅依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和有关规章的零星规定,其在设立、组织、运作等方面更多的是采取行政化的操作方式,由于缺乏准确清晰的法律定位,无法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定位成为一个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涵义和法律特征;其次,简要回顾了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并针对发展现状,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法律定位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再次,从法律制度比较的角度,分析研究了国外政策性金融法律定位的特点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与法律定位的战略构想:即,从性质和法律地位、职能和业务范围、机构设置、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利益补偿、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八方面重新构造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定位,从而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逐步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发展空间合理、治理结构科学、体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操作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更好的发挥其在支持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李闯[7]2016年在《中国二元经济转型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二元经济转型问题。受传统二元经济体制的束缚,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改革滞后的影响,我国二元经济转型远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巨大的二元反差,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资源环境与市场需求的双重约束;劳动力资源配置中“民工荒”与严重就业压力并存;经济运行中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衡所造成的宏观经济波动等诸多症结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现有的制度框架存在着制约二元经济转型的诸多因素,比如限制劳动力流转的户籍制度、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城乡之间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等。在诸多因素中,农民难以获得普惠性金融服务,使得资金更多地流向城市非农产业,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支持却十分紧张。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刘易斯转折阶段,二元经济转型的金融支持不足严重影响了二元经济转型进程。长期以来,二元经济转型一直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学者们从多个视角研究中国二元经济转型问题,在经济结构形态、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及其对二元经济转型的作用、制度变迁对二元经济转型的影响,以及中国刘易斯转折点判断等方面取得了诸多的研究成果。近年来金融对二元经济的影响在二元经济研究领域已经逐步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此问题,国外学者分析了金融抑制和二元金融对二元经济转型的影响;国内学者则更关心金融发展与二元经济转型的关系,以及农村金融对二元经济转型的作用。但迄今为止,二元经济转型的金融支持在二元经济理论研究中存在一定不足,需要加强深入研究。本文把金融部门引入二元经济转型模式,深入分析了金融支持对二元经济转型的影响,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我国二元经济转型中金融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对美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印度二元经济转型中金融支持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比较分析,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加强我国二元经济转型金融支持的对策措施。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对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客观评价。刘易斯二元经济转型模式问世以来,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其转型,古典二元经济理论日益融合了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新兴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及分析工具,在研究内容上吸收了需求约束、分工演进、市场分割、收入分配等内容,突破了单一研究范式的局限,形成了理论综合基础上的二元经济转型理论。国内学者重点研究了我国经济结构形态、农业劳动力转移及其对二元经济转型的作用、制度变迁对二元经济转型的影响,以及中国刘易斯转折点的判断四个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开始把金融与二元经济转型的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分析了金融发展与二元经济转型的关系、城乡二元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对二元经济转型的影响,但无论是就研究成果的数量,还就问题研究的深度与广度而言,二元经济转型的金融支持问题依然是理论研究需要加强研究的环节。第二,对二元经济转型的金融支持进行了理论实证。分析了二元经济转型的基本涵义及核心问题,考察了二元经济转型的阶段性划分;从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叁个方面探讨了金融支持对二元经济转型的作用机理,研究了二元经济转型不同阶段金融支持的特点;将金融部门引入二元经济模型,运用数量分析方法,研究了金融支持对二元经济转型作用的数学表达,将逻辑推演的分析结论模型化。第叁,考察了中国二元经济转型金融支持的历史与现状。计算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二元经济对比系数的变动情况,并据此分析了我国二元经济转型的历史演变,以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对我国二元经济转型阶段进行了判断;设计了度量金融支持的指标体系,并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贷款相关率、农村贷存比率,以及二元金融对比系数等统计描述,考察了我国二元经济转型金融支持的历史演变及现实情况。第四,对中国金融支持与二元经济转型的关系进行了计量检验。构建了金融支持与二元经济转型关系的计量模型,对二元对比系数增长率与农业贷款增长率非农贷款增长率、农业就业人口增长率、非农就业人口增长率四个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其结论印证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二元经济转型的核心问题,农业贷款对二元经济转型具有正面的影响,从而验证了本文理论实证的研究结论。第五,本文从我国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农业弱质性与金融资本趋利本性相矛盾、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导致涉农贷款抵押担保物缺乏、地方政府激励考核制度不健全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二元经济转型金融支持不足的形成原因。第六,概述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印度,以及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二元经济转型中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并根据二元经济转型的不同阶段分析其金融支持的不同特点,从中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第七,论述了加强金融支持促进二元经济转型的对策措施。一是加强金融支持的立法与执法,把二元经济转型的金融支持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二是建立健全二元经济转型的金融支持体系,合理配置城乡金融资源;叁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降低涉农贷款的金融风险;四是改革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激励其重视农村金融的发展,创造有利于二元经济转型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

谢明敏[8]2010年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法律思考》文中提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历经变革,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范围也逐步扩大,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出发,指出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国外农村金融法制建设进行考察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具体缺陷和农村金融改革的现实需要,提出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路径。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叁十年的发展历程及取得的成效,并总结出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机制逐渐完善和逐渐市场化的特点。第二部分提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农村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不明确、民间金融法律缺位、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村金融贷款担保缺乏法制规范、农村金融监管法规滞后等。而上述问题实质上均对应着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存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第叁部分介绍了美国、法国、印度、日本、孟加拉国等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并对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成功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四部分基于上述考察和分析,提出应借鉴国外农村金融的成功立法,通过提高农村金融立法的法律位阶、对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予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体制、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和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等路径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制。

段玉华[9]2007年在《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村。资金投入不足是目前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近几年来,解决“叁农”问题,财政走到了前台,惠农政策大都是财政政策。但通过金融渠道筹集农村发展资金方面做得很不够,农村的资金仍在大量外流,农业和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须要充分发挥商业金融、农村合作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合力。然而,由于职能定位、服务手段、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金融支农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深化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职能、健全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借鉴国外经验,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博弈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论文主要框架与内容是:第一,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关理论、概念界定及国内外研究状况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第二,在回顾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历史变迁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成因。第叁,研究世界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和运作实践情况,为下一步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提出借鉴。第四,进一步深化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认识。提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总体原则和目标模式,并提出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配套措施。论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如下:1、本文认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以贯彻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为主要任务的特殊金融活动,具有扶植性、调控性、倡导性和辅导性等特有功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鉴于农业本身所固有的弱势和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不会消失,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作用都将长期存在。2、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的发挥:(1)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不清,国家对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的区分模糊,农业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尚未形成合力;(2)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缺位,农发行业务范围受限。同时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倡导性、辅导性功能基本未得到应用;(3)融资机制不健全,利益补偿机制不完善;(4)经营机制不完善,内部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机构布局不尽合理,人员素质较低等。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农业政策性金融特殊性质的固有矛盾;对政策性金融认识不到位,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法律法规保障;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评价和协调机制;政策性因素影响了资产质量。3、通过对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体制特征、资金来源和运用、功能应用、外部环境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启示至少有以下五点:(1)农业政策性金融无论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普遍存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应予强化;(2)政策性保护功能要审慎使用,防止过度保护产生路径依赖;(3)发展是硬道理,政策性银行也是银行,必须要能够可持续发展,才能够使自身的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得到稳健、长期发挥;(4)必须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配套措施;(5)按照现代银行要求,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4、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新的形势要求,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应定位于政府支农的有效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的主要载体,在农村金融中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实现全方位金融支农。为此,需要按照财政、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协调发展原则、业务动态调整和区域差异化原则、全方位功能实现等原则,深化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5、本文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观点:(1)明晰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业务,跳出原来的将金融业务简单划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非此即彼的二分法,主张将金融业务至少要划分为强政策性业务、弱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商业性业务四个层次。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不定期确定金融业务性质和层次,据此制订不同的管理、监督、补偿、优惠方法;(2)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目的和手段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商业化经营只是手段,并非是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本质区别,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应该主要体现在贷款的产业投向及其功能实现上,而不应体现在贷款的运作方式上;(3)进一步构建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允许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主体之间适当竞争。扩大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开办(但不是必须开办)所有的涉农金融业务(包括政策性业务),国家对其政策性业务比例进行硬性规定。(4)区分不同性质、种类和区域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深化财政、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合作机制,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运营模式,重点加大对粮棉油、化肥、糖等物资的购销储业务,中长期建设项目,农业小企业项目等新农村建设等的“瓶颈”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支持力度;(5)按照现代银行要求,加快内部综合改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打造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6)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长期、稳定的融资和补偿机制,加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探索监管新模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

张孝成[10]2002年在《农业政策性金融理论及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理论及规范发展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实证研究:通过系统探讨农业政策性金融理论,比较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揭示了发展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依据;通过考察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历史,对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发展、现状及其运作不规范的问题、原因和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发展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组织模式、功能作用、经营机制、业绩评价、监管机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组织模式改造、资金筹措运用、业务范围调整、监管体系设计、法律制度规范、发展趋势预测的构想和政策建议。 一、论文的基本结论 本论文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政策设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及其金融活动一直存在于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运行过程之中。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几千年农业和农业金融发展的过程,不难发现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曲折漫长、历史悠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中国农业金融活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的,具有行政化、政策化的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体制变革在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再到建立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逐步深化的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金融业务不断发展,原专业银行也由单纯“经营政策性业务”到“兼营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直至1994年“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分离,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功能由新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并在运行中调整、改革、发展。 2、发展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有充分的理论依据。(1)中国农业的弱质地位没有显着改变和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支持与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发展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理论依据;(2)中国农村市场发育不足、机制不健全(而不是市场充分发育后出现的所谓“市场失灵”)导致农业经济发展所需的信息和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发展具有信息生产和资金供给优势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明智选择;(3)多种金融机构分散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状况已成为农村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瓶颈”制约,发展专司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的金融机构是中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3、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主要问题是运作不规范。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以服务“叁农”为宗旨,但在广大农村却没有分支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是资产负债失衡。总量方面,资金来源与其所承担的任务所需资金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缺口,也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筹资功能不健全,且在期限结构上存在突出矛盾;叁是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危及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四是贷款业务范围偏窄,功能发挥受限,严重缺乏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林业、治沙以及农业科技改良等方面的中长期贷款,这与农业政策性金融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重任很不相称;五是利益补偿不足,弱化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自我积累能力;六是外部环境不佳。农业政策性金融不仅面临着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与财政、中央银 在止硬衣咐公付盾舟乏片贝q广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的关系也没有理顺。究其原因,外部在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滞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反复不定、对农业扶持和保护的力度不够;内部在于制度上的缺陷所致:一是缺乏管理和运营的法律制度;二是在于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营成果的计算和组织管理比较困难;叁是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要代替商业金融对存在外部性的农业进行投资,这种业务在中国本来就是商业金融尽力回避的困难工作;四是特殊的政策性制度设计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信贷资产风险大;五是自主经营权落实不够。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嫁接”是构造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模式的现实选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完善业务功能的同时需要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但设置成本很大;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唯一遍布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但它“群龙无首”;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又是相近或相同的。有鉴于此,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纳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管辖范围,形成“上官下民”或“上虚下实”模式是现实的选择,是最节约交易费用的组织机构模式,也能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群龙无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层无腿”的双重难题。 5、建立主要以财政为中介的多元化农业政策性资金筹措机制,切断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联系。(1)由财政部提供担保,集中统一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可面向国内,也可面向国外,?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及其法律地位研究[D]. 治晓冰.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 黄蓓.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特征及政策效果研究[D]. 王信.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4]. 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绩效分析与制度设计[D]. 宫海鹏. 东北农业大学. 2010

[5]. 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问题研究[D]. 唐昀. 湖南大学. 2013

[6]. 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与法律定位研究[D]. 宋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7]. 中国二元经济转型的金融支持研究[D]. 李闯. 辽宁大学. 2016

[8].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法律思考[D]. 谢明敏. 中南民族大学. 2010

[9]. 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研究[D]. 段玉华. 山东农业大学. 2007

[10]. 农业政策性金融理论及实证研究[D]. 张孝成. 西南农业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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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及其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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