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中东欧及独联体国家土地改革与农业结构调整_独联体国家论文

1990年代中东欧及独联体国家土地改革与农业结构调整_独联体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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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农业在中东欧国家和前苏联的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西方工业化国家与其无法相比的。在这些国家的历史上,农业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总就业的15%~20%,而在西欧和北美,仅为2%~3%。农业历来被视为欧洲转轨国家总体改革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农业改革必须从三个不同的层次进行:第一,有必要为农业发展创造一个新的宏观经济环境,包括放开农产品和农业投入的价格和市场;第二,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有利于实现土地私有化和传统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单位向符合市场原则的经营体转变;第三,必须为农业创建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包括农产品加工、投入供应、服务、贸易和金融制度的私有化和非垄断化。

三个层次的农业改革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其中一方面的改革进展不能弥补其他改革在前进过程中遭遇的失败。本文将着重于农业总体改革中的中部层面,即土地私有化和农场重组,这在中东欧国家和前苏联都是正在进行的改革。至于这些改革对于当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性,是和当地的政治环境息息相关的。围绕着这些国家进行土地改革的战略和方式所发生的争论层出不穷,本文将对过去有关这方面的著作进行概要的总结,同时对一些由世界银行资助的研究活动的初始发现进行评介。

二、土地私有化

创立土地私人所有权是实现农业转轨的开端。正是围绕着这个问题,中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内部展开了大量的政治争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项紧密相关的任务:一项是创立私人拥有土地的法律框架;另一项是实现真正的土地私有化,将土地转移到私人手中。换句话说,就是要决定谁获得土地,怎样获得,依据什么标准获得。

前苏联和中东欧国家实现土地私有化所涉及的立法事务有所不同。在前苏联,自从1917年以来,国家一直是土地的唯一合法所有者,通过赋予使用权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生产者(自从20世纪30年代,几乎都是大规模的农场)。而在中东欧国家,土地从来没有完全被国有化(阿尔巴尼亚除外),50年代加入苏联模式的合作社的农民仍然保留着对已实行集体耕作的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中东欧的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将集体的土地转移到个人手中,而在前苏联,国家则必须首先放弃对土地的所有权。通常的做法是,先使土地由国家所有变为集体所有,而不需要确定最终的个人所有者。个人所有权的确立可以在私有化的第二阶段单独进行,以发给个人产权证(土地份额)作为开始,最终应该对土地份额所有者实现不同土地的配置。

作出最终受益人有资格以私人所有的形式获得土地的决定并不是很容易的。中东欧国家从总体上都遵循再次私有化和物归原主的政策,而前苏联共和国则采取“将土地分给耕作者”的战略,将土地分配给农业工人。但是两组国家的实际情况中都存在着偏离总原则的地方。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已制定出条例,将土地配置给那些过去不是地主的农场工人(表1)。这是从社会公平出发来考虑的, 承认没有土地的农民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几十年中,为农业的形成和增长作出了主要贡献。在前苏联,私有化立法允许将土地分配给非农业雇佣的农村人口,包括教师、医生和有资格获得土地的农村服务业人员。前苏联国家的立法承认农村社区和当地农场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它们的功能比纯商业实体的功能要广泛得多,包含着大量的社会活动。

对于两个地区的不同政策的解释可以理解为:将近一个世纪的共产主义已将旧有的土地所有制的痕迹洗刷得干干净净,因此,大部分前苏联国家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几乎不存在,而中东欧国家的农民由于是在较晚才实行集体化的,因此对私有制仍留有很深的记忆。然而,集体化的时间并不能成为两个地区差异的唯一因素,文化和社会政治态度也起着一定的作用。例如,阿尔巴尼亚将土地分给农村工人,但是没有采取再次私有化的战略。在乌克兰西部、摩尔多瓦和白俄罗斯西部,集体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开始实行的,政治上采取了将土地分给农村工人的战略,虽然物归原主或对过去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的呼声非常高涨。然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由于文化上更趋同于中东欧国家,他们则采取了物归原主和对过去的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的政策。

表1中东欧国家土地私有化的标准

过去的所有者农场成员和工人

阿尔巴尼亚 通过国债进行补偿 获得土地所有权; 非农场成员

的农村居民被赋予使用权

保加利亚按原先划定的边界 租用土地; 最近力图通过赋予

实行土地物归原主 所有权来消除不平等

,或者用其他代替

捷克、斯洛伐克 将土地物归原主法律保护当前使用者的租赁权

共和国;使用者有从所有者购买土地

的优先权

东德将土地物归原主保护当前使用者的租赁权

匈牙利 通过凭证补偿的从过去的集体组织获得土地份

形式实现物归原额,有权退出

波兰大部分土地一直保留在私人手中; 国家土地物归原

主已在讨论

罗马尼亚将土地物归原主给予土地所有权

波罗的海国家土地物归原主; 保护当前使用者的权利; 有优

也采取一些替代先购买权

形式和补偿

中东欧国家的土地私有化过程更直接一些,到1998年底,私有化几乎完成了。有关土地私有化前苏联国家的官方数字令人印象非常深刻,俄罗斯85%的农业用地已实现私有化,乌克兰和摩尔多瓦仅有20%的土地仍由国家掌握。但是这些“私有化”了的土地既不属于个人所有,也不由个人耕作。国家已放弃了对土地的垄断所有权,实际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制。有关土地改革的立法虽然明确了如何将实行了私有化的土地由集体所有转移为个人所有(分配土地份额,配置土地),但是从来没有在农场的层次上真正开始实施这些步骤。随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向个人所有权的逐渐转移,前苏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结构开始变得类似于1990年以前在中东欧国家风行,至今仍然很流行的混合农业结构。在俄罗斯、乌克兰和摩尔多瓦,个人土地使用权大约为10%~20%(表2)。 虽然同1991年前的2%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 这个比例仍然占这些国家私有化了的土地中很少的一部分。这些数字也代表了除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以外的其他前苏联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已明确决定将可耕作土地分给个人(表2)。

土地私人所有的概念在中东欧国家已被普遍接受,但是在前苏联国家,这仍然是一个政治家和公众争论的话题。表3 体现了目前前苏联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态度。并不是所有的共和国都认同私人土地所有权,即使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承认土地私人所有,但是10个少数民族共和国仍然在其国内行使各自的宪法主权,保留对农业土地的完全国家所有。

表2 1995年前苏联共和国土地(农业土地)占有者分布状况 单位:%

集体和国家 个人

俄罗斯8713

乌克兰8020

摩尔多瓦 8515

亚美尼亚 1882

格鲁吉亚 7822

土库曼斯坦928

乌兹别克斯坦 8614

吉尔吉斯斯坦 5941

表3前苏联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交易的法律态度

私人所有权交易

俄罗斯是:所有土地(不含

买卖,抵押(1994 年总统令允

10个少数民族国家

许延期

乌克兰是:所有土地买卖延期:没有抵押

摩尔多瓦 是:所有土地宪法允许买卖延期

白俄罗斯 是:家庭土地允许家庭土地买卖,商业用土

地使用权不可转让

格鲁吉亚 是:所有土地1996年2月通过的法律允许买卖

亚美尼亚 是:所有土地买卖,抵押(1991年法律)

阿塞拜疆 非

哈萨克斯坦是:仅家庭自买卖,抵押

用土地 使用权:永久并可交易

土库曼斯坦是:所有土地禁止出卖、交换,作为礼品给予

;允许租赁,使用权不可转让

吉尔吉斯斯坦 非 99年使用权,可以交易

乌兹别克斯坦 非:终生可继承 禁止出售、交换,作为礼品给

予,抵押

塔吉克斯坦非

紧随着俄罗斯,主要的斯拉夫共和国(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也于1991~1992年间将私人土地所有权合法化了。但是,白俄罗斯在1993年6月修改了土地法典,只允许最多1公顷的家庭自用土地可以属于私人所有,其余的土地必须从国家租赁,并且使用权为不可转让。在高加索地区,亚美尼亚是于1991年1 月第一个承认土地私人所有权的国家。邻国格鲁吉亚虽然大量的可耕地和四季可耕作地自从1992年起就一直掌握在个人手中,但是,直到1996年2月才承认土地私人所有权。 在中亚国家中,土库曼斯坦是唯一一个依据后苏联宪法承认土地私人所有权的国家。哈萨克斯坦于1995年12月颁发总统令,允许家庭自用土地私人所有(但不是商业用土地)。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仍保留着国家对土地的垄断所有权,农民(个人或集体)必须从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以穆斯林为主的阿塞拜疆虽然远在里海的另一侧,但是它仍然采取了同样的政策。

即使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国家,目前的法律仍然对所有者在一些重要方面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如土地转让、土地使用和占有土地的规模等。不论是在前苏联国家,还是在中东欧国家,出售私人所有的土地通常是被明文禁止的,或者是要被长时间地延期的。(表3,表4)其他有关土地交易的限制性条款规定只允许所有权向同村的住户和当地的农业企业转移,或者是通过国家的中介机构进行。即使对私有土地的租赁权也不是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土地使用的限制通常包括具有耕作土地的义务以及遵守良好的保护土地的耕作方式。一年或两年无法耕作的土地常常会导致征用。在俄罗斯、乌克兰和摩尔多瓦,私人占有土地的规模被限制在50~100公顷之内。 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私人拥有家庭自用土地不得超过1 公顷(虽然额外的用做商业性耕作的土地可以向国家租赁)。在中东欧国家中,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甚至匈牙利都对个人占有土地的上限作出了规定(表4)。

表4

中东欧国家对土地私人所有权的限制

土地买卖 面积限制

阿尔巴尼亚禁止

对农场的面积没有法

律限制,初次分配:

第个工人0.1公顷,每

个非工人家庭0.4公顷

保加利亚 允许

30公顷所有权,可以无

限制的租赁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 允许

对个人占有土地没有限

制;一名个人从一家农

场得到的农业土地不得

超过150 公顷( 总共的

土地面积不超过250 公

顷)

东德 允许

没有限制

匈牙利允许

300公顷个人所有; 不

允许公司所有;公司可

最多租赁2500公顷土地

波兰 允许

没有限制

罗马尼亚 延期:物归原主的土 第户10公顷的私人所有

地可延期3年,给予 权;100公顷的租赁权

的土地可延期10年

波罗的海国家 允许; 爱沙尼亚对租 爱沙尼亚和立陶宛没有

赁付款有所限制 限制;拉托维亚允许50

公顷

对所有者权利的限制意在防止产权缺位和对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新兴的所有者在土地的投机交易中受害(也可能是获益)。这些对产权的限制从根本上反映出土地为私人财产的模糊性,即使是在私人所有权被合法承认的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农业改革过程中最具争论性的问题之一。在摩尔多瓦,土地法典规定土地出售可以延期至2001年,这是1996年立宪法庭以非宪法的形式规定的。在俄罗斯,1991~1992年的土地改革立法作出的私有土地买卖10年延期的规定,于1993年10月颁发的总统令中被取消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治派系都接受此政策,并且,围绕着土地买卖的激烈争论还将持续下去,直到将来某个不确定的时期采用了新的土地法。同时,对某些家庭自用土地的交易也做了限制,这主要是将它看作房屋交易的一部分了。在格鲁吉亚,自从1992年起,1/3以上的农业土地都是归个人使用,1996年2 月通过的新土地法才允许土地的买卖,但是每笔交易仍然需要有行政允许。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所有的农地都是属于国有,从1994年2月起, 农民拥有49年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完全交易,1995年11月的总统令将使用权期限延长到了99年。在哈萨克斯坦,虽然土地的私人所有权仅限于家庭自用土地,但是,1994年4 月的总统令同样也保障了个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流通性。在乌克兰,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土地买卖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被注册为私人所有的土地。

前苏联国家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和混乱,在比较了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情况过后似乎反而有所减弱。土库曼斯坦1992年5 月颁布的宪法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而乌兹别克斯坦在1992年12月颁布的宪法中却继续了苏联的传统,认为国家是土地的唯一合法所有者。但是,这两个国家的土地法都禁止农民出售、交换或馈赠土地。这种立场在土库曼斯坦1996年新起草的土地法中仍然保留着。不论土地从法律上讲是私有还是国有,使用权都是不可转让的。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虽然土地私人所有权并没有被承认,但是,使用权则可以自由转让和买卖。前苏联关于土地私人所有权的理解同西方社会接受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异的,但是,另一方面,私人所有权并不是土地权可交易性的前提条件。

虽然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通常是由历史和政治的因素造成的,但是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的。这些限制有可能成为构建以土地私人所有权为基础的有效经济结构的严重障碍,从而最终破坏这一地区的农业竞争力。规定土地买卖的上限和规定占有土地的上限也是不符合允许建设能够生存的农场的需要的。防止农地的非农业使用以及保护环境的目标最好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如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破坏生态惩罚措施等,而不应该通过行政的方式进行剥夺。

三、个体私人农业的出现

土地私有化使农民有可能带着一小块土地离开他们的合作组织,在传统的集体框架之外建立独立的私人农场。土地改革立法规定了个人带着各自的土地份额退出集体的过程,独立农场的出现是过去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实行过渡的最有形的结果。

各国在获取土地,建立私人农场的标准方面各有差异。土地富裕的国家,如俄罗斯和乌克兰,每个具有最低农业资格的个人(包括城市居民)都可以从国家获得耕作土地。在人口众多的地区,如摩尔多瓦和中东欧国家,没有足够的可供分配的土地,私人农场是由那些过去的集体成员带着他们的土地份额离开大规模的农场后建立起来的。各国确定分配给私人农户的土地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大多数欧洲国家(包括俄罗斯和乌克兰),潜在的私人拥有土地的农民一般都可以得到一块“平均质量”的土地。在中亚的沙漠国家里,由于没有灌溉的耕作是无法进行的,因此希望私人拥有土地的农民必须和当地的集体农场进行协调,取得一块灌溉土地(如乌兹别克斯坦);或者是接受一些干旱、粗糙的“处女地”,从挖土开始进行开发(如土库曼斯坦)。

这一地区内各国农场的规模是否能够满足生存的需要也反映出个体私人耕作的土地的区别。只有在面积较小而又人口稠密的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摩尔多瓦,土地才被分割得很小,只有1~2公顷,家庭自用土地和私人农场之间的界线是非常琐碎的。

目前还没有事实能够证明私人农场的生产率高于传统合作社和集体组织的生产率。官方的统计渠道还没有对私人农场的产量做过报道,也没有调查数据,这主要是因为新农场的运作时间还太短。有迹象显示私人农场主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新农场都能走出困境。因此,自从1994年起,俄罗斯个体私人农场的总数急剧增长的趋势有所停止,因为从那时起,新的进入者的数量是由结束经营的农场的数量决定的。但是,私人农场主总体上都比大型农业企业的雇员要富裕一些,并且更乐观一些。

虽然俄罗斯有将近30万个私有农场,乌克兰有3万个,摩尔多瓦有7万个,但是大多数前苏联国家(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除外)的私人耕作的土地在农地中所占的比例仍然非常小,他们对农业生产的贡献比例也是很低的。前苏联国家的个体农业还包括几百万被补贴的家庭自用土地。自从1991年以来,大多数前苏联共和国通过对集体和国家农场的土地进行配置,家庭自用土地的总面积已经翻了一番了。1990年以前,前苏联国家的个体成分(那时仅指小块的被补贴家庭自用土地)仅耕作2%~4%的农业土地,而今天,在许多共和国里,个体成分所耕作土地的比例已超过10%(表2)。 个体成分对农产品的贡献随着个人占有土地份额的增加而有所提高,由1990年前的25%~30%上升到了40%~50%,有些国家(如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的比例更高。但是,虽然前苏联个体成员的规模和贡献都有很大的提高,仍然低于中东欧国家个体成分的水平,那里40%以上的农地是由个人耕作的。作为一个有代表性的中东欧国家,匈牙利的资料足以说明个人耕作的产量在中东欧地区已有了很大的提高(表5)。

表5 匈牙利个体农场1990年以前和1995 年庄稼产量的比例(占总产量的百分比)

年 1986—1990(平均值) 1995

小麦 2 30

大麦 5 45

玉米 18 60

甜菜 9 40

向日葵2 34

土豆 73 88

这一地区私人农场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事先的预期,同时也滞后于立法所提供的机会。政治家和专家学者在理论和投机的基础上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最近世界银行在这一地区所做的调查阐述了农村人口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独联体国家的农民不愿成为私人耕作者,主要是因为国家还没有为私人耕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农民没有充足的资金难以获得机器和增加农业投入,再加上法律的不确定性,都迫使他们难于下决心独立经营农场。这种谨慎的态度表明了农民对实际情况具有严肃而又现实的判断。

有人提出,当代中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国家的农民只有少量或几乎没有成功经营私人家庭农场的技能。这不是完全符合事实的,因为在农场地区所有家庭成员从孩提时代就已经从耕种家庭自用土地中获得了透彻的耕作经验。但是,即使是这种论点成立,它也不是主要的原因。主要的障碍在于该地区进行私人耕作的风险太大,并有可能在收入方面不太乐观。这样,农民更愿意将他们的土地和资产保存在相对安全且熟悉的集体组织里,继续享有发展有效的市场服务,包括产品营销、投入供应和信贷渠道,这将有助于为农业结构的深入转轨创造条件。

四、重组大规模农场

实行土地私有化和以证书或土地的形式将土地分配到个人,这种做法并不一定是意味着要将大面积的土地分割成小的家庭农场。这种小型农场的形式只在该地区的23个国家中的3个国家内存在, 即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在这些国家内,土地过去是由大规模的集体农场所有,后来被迅速而又有决定性地分配给了农村家庭。今天,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每户平均拥有1~1.5公顷的土地,阿尔巴尼亚在最初分配土地时是每人0.1公顷,大约每户0.4公顷。在其他国家,将大规模的农场分割成小块的情况还是非常少有的。

新的土地所有者尤其不愿意丢弃集体形式这种强有力的保护伞而独自承担耕作的风险。在对俄罗斯和乌克兰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的农场工人宁愿把土地留在集体里。在摩尔多瓦,将土地分配给家庭的趋势不断加快,但是只有10%的农场人口要求在集体组织形式之外耕作土地,85%的农地仍由1000多个大型农场耕作。另外,摩尔多瓦大约有1/5的私人农场主在离开了集体农场以后自愿组织起来,形成了200 个新的以合作原则为基础的农民协会。在罗马尼亚,土地也像在阿尔巴尼亚和亚美尼亚一样被迅速分配到个人手中,但是48%的土地又通过各种农民协会的形式被重新联合。根据世界银行1997年1 月对罗马尼亚农民的调查,1/3被调查的家庭是家庭协会的合法成员,他们把70%的土地委托给协会集体耕作。保加利亚农民通过物归原主方式重新获得的一半土地,以及匈牙利的大部分土地,也都采取了出租给新型合作农场耕作的方式。

因此,农场趋向于重新组织成较大的单位,虽然也有一些在精简。表6按照传统大型农场转轨程度, 递增地简要列举了一些典型的重组模式。

表6 集体和国家农场重组模式

*以土地所有权和资产份额为基础重新构建集体结构

*在个人份额的基础上将集体结构过渡为股份合作

*在个人投资购买土地和资产份额的基础上,将集体结构分解成自主的

赢利实体,并且有协会或服务合作组织经营

*分离独立实体和集体组织(家庭农场、合伙制或产量合作社)

*独立实体的合作

在俄罗斯和前苏联的其他国家,许多农场都遵循“顺其自然”的方法(表7)。1993年1月,俄罗斯进行农场重组,35%的农场决定保留它们的旧有形式,12%重新注册为股份团体,另外40%重组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制组织。乌克兰83%的经过重组后的集体和国家农场被注册为集体企业或合伙人制企业,还有3%的股份团体。在摩尔多瓦,将近1000 家传统的大型农场被重组为相同数量的、冠之以新名称的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重组都仅仅留于“换汤不换药”的层面,被重组的大农场仍然保留着社会主义时期的经营方式和生产组织形式。土库曼斯坦是这种“换汤不换药”方式中的一个最极端的例子,1995年6月颁发总统令, 下令“重组”所有的大型农场,也就是将“集体农场”的名称改为“农民协会”而已。后来曾多次颁发总统令,要求以农场间相互出租土地和资产的方式对大型农场进行内部重组。但是,这种重组至今都还没有真正展开。

表7 前苏联国家农场重组(占所有农场的%)

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

没有被重组的 22

28 38

被重组的 78

72 62

保留旧形式、冠以新名称27

9 _

集体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制 32

55 _

股份团体 92 16

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62 28

农民协会 32 18

其他形式 12 _

中东欧国家重组的结果表明,大规模耕作仍然在改革的现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匈牙利可能是从社会主义农业向个体农业转变最彻底而大规模耕作又没有被完全破坏的国家,各种合作农场控制了一半的可耕地,大部分农场的面积都超过了1000公顷。这里所进行的重组已超出了“换汤不换药”的层次,许多大型农场被重组为好几个较小的专业化运作的单位,这些小单位都是围绕着大型农场的成员拥有的土地和资产而建设的。在精简旧有农场的过程中,土地所有者都非常积极、自愿地进行重新组合。这样,完全在一种新的基础上,众多的大型私有农场孕育而生。对大型农场的资产进行清算,为新的组织获取生产资料提供了一个机会。这些新的组织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的就业机会再也不受到保障了。中东欧国家新型的大农场已摆脱了过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传统的“劳动者当家做主”的特征。不幸的是,所有国家有关农场重组实际进程的统计数字与对新型组织形式的评价都是不尽完善的,尤其是独联体国家。但是,社会主义农业中传统的二元结构,即一方面把产量集中在大型的集体和国家农场,另一方面则把产量集中在非常小的家庭自用土地上,正在变得越来越淡薄。中东欧国家的数字明确显示出大型农场的平均规模有所下降而私人农场的规模却有所扩大(表8)。1994年至1996年间,匈牙利的面积超过1000 公顷的农场的比例在下降,而面积最多为100 公顷的小型农场的比例却急剧上升。但是,即使是最小的农场的面积也比市场经济中通常的农场的面积大。从1991年起,前苏联国家通过一些政府项目将土地分配给农村人口,家庭自用土地的面积翻了一番,增加到1公顷。 这种分配也使一些面积为10~40公顷的私人农场出现了。

大型农场继续占有主导地位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农户明显感到大型农场可以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中提供比个人耕作更具有安全感的措施。虽然大农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无法为其成员提供如同过去的一系列服务,但是农场居民似乎仍然相信它更安全一些,至少现阶段是这样的。大农场由于有长期积累的专业经验,能够在缺乏完全有效的市场服务的环境中比小型的个体经营企业装备更加良好。在某种意义上,将来它们可以自然向服务合作社过渡。另外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传统管理层作为老的集体农场的代表的强大势力。许多情况下,他们运用自己的影响阻碍进行深入的重组工作,并极力保留大型的组织以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向新兴农业结构转轨比较缓慢,虽然已经有了给人以启示的立法。

表8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分析中东欧国家农业结构

占农业总面积的比例(%)

项目合作社国家农场 其他农场 私人农场

年1989 1998 1989 1998 1989 1998 1989 1998 最近调查年

波兰 4

3 197 8

77

821996

匈牙利

80

3 144146

541995

捷克61 382320

231997

斯洛文尼亚 84 92

961997

爱沙尼亚 57 37 376

631997

罗马尼亚 59 29

21 12

671997

保加利亚 58 296 13

52 1995/1996

斯洛伐克 69 26

1520551994

立陶宛 91

33 9

671996

拉托维亚 54 411 45

951997

平均面积(公顷)

项目合作社 国家农场

其他农场 私人农场/个体农场

年1989 1998 1989 1998 1989 19981989 1998

波兰335 222

3140620

333 6.6

7.0

匈牙利 4179 833

7138

7779

204 0.3

3.0

捷克

2578 1447

9443521

690 5.0 34.0

斯洛文尼亚 470371

3.2

4.8

爱沙尼亚 40604206 449 0.2 19.8

罗马尼亚 2374 451

5001

3657

0.5 2.7

保加利亚 4000 637

1615735

0.4

1.4

斯洛伐克 2667 1509

5186

3056

11910.3

7.7

立陶宛 2773372

0.5

7.5

拉托维亚 598065323403090.4 23.6

由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国家的经济环境仍然变化多端,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重组的方式应该是留有余地继续商榷的。那些得到土地而目前仍选择将土地保留在集体企业里的人们,他们应该有权利在将来某个时候带着他的土地和资产退出集体组织。退出权是否受到保护,或者当一个股份公司创立以后农民的产权是否移交给企业,这依赖于相关的法律如何规定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如何看待“退出”这个问题。俄罗斯最近的一些法律和法令,包括《土地法》草案,在1995年都未能被议会通过,立法委员会内的各派政治力量相互之间争论不休,为农民带着土地和资产退出股份制企业的问题设置了重重障碍。当退出的障碍变得很大时,农业结构在那些重组第一阶段创立的公司化大型农场的内部被冻结的可能性就会更大。这种农场组织形式将无法使该地区的农业在相对开放的市场经济内更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灵活的退出机制将使多种多样的农场结构得到发展,从而促使机制的优胜劣汰。

五、土地市场

土地改革过程中将土地配置并分配给个人,这只是创建一个新兴、有效的农业结构所迈出的第一步。土地制度必须是以在有限的技能和资源的情况下,创建适合有效耕作的农场规模为目标,方便土地在个人间的流动。创建这种规模的农场,要求有有效运作的土地市场,使土地能够买卖、租出和租入,或者是交换。虽然是私人所有,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市场,土地仍将停留在无效率的分配形式上。波兰的整个共产党执政时期就是这样的情形,私人所有的土地由于没有土地市场的存在,而无法流向更有效率和更具有企业精神的使用者手中。如果允许发展土地市场,那些最不愿意承担个人耕作风险而又最有动力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将可以通过租用或购买不想从事耕作的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来增加他们占有土地的数量。由于有一些已得到利益的人在初期阶段不想个人耕作,为了避免可贵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必须用合法和清楚的程序把不愿耕作的人的土地出租或出售给那些希望耕作土地的人。

即使是像中东欧国家这样的私有化立法和执行处于领先地位的地区,其土地市场也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是,各国管理土地市场的法规和土地私人所有的形式是各不相同的,且并不都是具有保障力的。许多国家都担心会重蹈过去那种“地产大而无人所有”或“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覆辙。结果是所有国家都在土地私人所有的尝试上作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制。

立法,也许更重要的是行政和社会制度,并不真的有助于土地的自由交易。因此,买卖农地在这一地区也还没有发展起来。世界银行1997年的调查显示,10%的罗马尼亚农民愿意出售土地,但是实际中的交易都是不可行的。自从1991年起,亚美尼亚的土地交易就成为合法,但是最近的两项调查表明,只有1%的被调查农民真正进行土地买卖。 在摩尔多瓦,1995年6月起家庭自用土地的买卖就是允许的, 但是并没有个人间的土地买卖发生,有记录的土地交易仅仅是国家将花园用地卖给城市居民。在俄罗斯,虽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允许买卖家庭自用土地,1993年和1996年的总统令允许商用农地的买卖,但是随住房交易而进行的土地买卖是受到诸多限制的。乌克兰也在土地买卖上如法炮制俄罗斯的做法,更甚的是,在这里家庭自用土地的买卖是不允许的。中东欧国家的土地买卖要频繁一些,土地市场的发育也要迅速一些。但是,所有这些国家都还不具备良好运作的土地市场所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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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中东欧及独联体国家土地改革与农业结构调整_独联体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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